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很难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产权经济学各个理论领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
科斯第三定理该定理的广泛运用。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 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四个方面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
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 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 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