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EG指标 PEG指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是用公司的市盈率除以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当时他在选股的时候就是选那些市盈率较低,同时它们的增长速度又是比较高的公司,这些公司有一个典型特点就是PEG会非常低。 PEG指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是彼得·林奇发明的一个股票估值指标,是在PE(市盈率)估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弥补了PE对企业动态成长性估计的不足,其计算公式是: PEG=PE/企业年盈利增长率 PEG指标的用途 用PEG指标选股的好处就是将市盈率和公司业绩成长性对比起来看,其中的关键是要对公司的业绩作出准确的预期。 投资者普遍习惯于使用市盈率来评估股票的价值,但是,当遇到一些极端情况时,市盈率的可操作性就有局限,比如市场上有许多远高于股市平均市盈率水平,甚至高达上百倍市盈率的股票,此时就无法用市盈率来评估这类股票的价值。 但如果将市盈率和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对比,那些超高市盈率的股票看上去就有合理性了,投资者就不会觉得风险太大了,这就是PEG估值法。PEG虽然不像市盈率和市净率使用得那样普及,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决定股价变动的决定性因素。 PEG指标的内涵 所谓PEG,是用公司的市盈率(PE)除以公司未来3或5年的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比如一只股票当前的市盈率为20倍,其未来5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为20%,那么这只股票的PEG就是1。当PEG等于1时,表明市场赋予这只股票的估值可以充分反映其未来业绩的成长性。 如果PEG大于1,则这只股票的价值就可能被高估,或市场认为这家公司的业绩成长性会高于市场的预期。 通常,那些成长型股票的PEG都会高于1,甚至在2以上,投资者愿意给予其高估值,表明这家公司未来很有可能会保持业绩的快速增长,这样的股票就容易有超出想象的市盈率估值。 当PEG小于1时,要么是市场低估了这只股票的价值,要么是市场认为其业绩成长性可能比预期的要差。通常价值型股票的PEG都会低于1,以反映低业绩增长的预期。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像其他财务指标一样,PEG也不能单独使用,必须要和其他指标结合起来,这里最关键的还是对公司业绩的预期。 由于PEG需要对未来至少3年的业绩增长情况作出判断,而不能只用未来12个月的盈利预测,因此大大提高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事实上,只有当投资者有把握对未来3年以上的业绩表现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时,PEG的使用效果才会体现出来,否则反而会起误导作用。此外,投资者不能仅看公司自身的PEG来确认它是高估还是低估,如果某公司股票的PEG为12,而其他成长性类似的同行业公司股票的PEG都在15以上,则该公司的PEG虽然已经高于1,但价值仍可能被低估。 PEG指标的影响 PEG始终是主导股票运行的重要因素,所以寻找并持有低PEG的优质股票是获利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钢铁板块持续走强,银行板块原地踏步,而酒类股票则大幅回调,这些现象都是PEG主导板块运行的重要例证。以酒类股票为例,酒类龙头公司未来3年的预期复合增长率在35%左右,而其对应于2007年收益率的动态市盈率则普遍在50倍左右,PEG值为1.4,这显然削弱了酒类龙头公司进一步走高的动力。也就是说,公司的良好运行前景已经体现在股价上涨中了。 银行股龙头股票未来3年的预期复合增长率在40%左右,而其2007年动态市盈率一般在30倍左右,PEG值为0.75。相对于去年PEG为0.4时的银行股,现在它们大幅上涨的动力确实不如以前,当然,由于市盈率低于复合增长率,其未来上涨的趋势并未改变。而钢铁股的复苏超出了很多机构的预期,目前市场预期钢铁股未来三年复合增长率在25%左右,而龙头钢铁股2007年动态市盈率在11.5倍左右,PEG值为0.46,极低的PEG值是钢铁股今年以来持续走强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现在PEG水平大概是2,也就是说美国现在的市盈率水平是公司盈利增长速度的两倍。无论是中国的A股还是H股以及发行美国存托凭证的中国公司,它们的PEG水平大概差不多在1的水平,或者是比1稍高一点。当然,也不能够机械的单以PEG论估值,还必须结合国际市场、宏观经济、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景气、资本市场阶段热点、股市的不同区域、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内部情况等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评价!
NON-IPO的定义 在了解纳斯达克市场组成之后,各位可能还不知道在美国接受外国企业申请上市的四个股票交易市场中,除了以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方式进行上市,以遂行公开募集资金及上市的目的之外,还有一个较不为众人熟悉,但却能保障小股东的权利、降低上市风险,还能在外国投资机构相信中国企业的财报已经符合国际规范的情况下,让上市的公司以最低廉的融资成本取得期望的资金,此种用已发行普通股及由企业本身条件决定能否上市的挂牌方式,那就是NON-IPO。 所谓NON-IPO就是企业以现在的自身条件,在注册前就已达到美国证管会上市的门坎,不须利用市场投资机构的资金,却也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一种挂牌方式。一般外国企业会因考量股价的维持及熟悉美国交易法令等因素,而优先考虑以NON-IPO方式上市,殊不知NON-IPO真正的价值在于融资成本的降低;若企业在短期内有资金需求时,可以在上市后以上市公司的高知名度及价格立即办理二次的公开发行(Sencondary Public Offering简称SPO),所募集之金额给付承销商的佣金比率,远低于用IPO发行的代价,一般来说,IPO发行的成本大约在IPO金额的13%-18%之间,而NON-IPO的成本则介于2%-5%之间。 可以用NON-IPO方式挂牌的公司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用NON-IPO方式挂牌?凡是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Net Value)超过4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利润(Pre Tax Income)超过75万美元,就可以在美国股票交易所(AMEX)挂牌上市;有形资产净值超过5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利润(Pre Tax Income)超过75万美元,就可以在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Small Cap Market)挂牌上市;有形资产净值超过15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利润(Pre Tax Income)超过100万美元,就可以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挂牌上市;有形资产净值超过60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利润(Pre Tax Income)超过250万美元,连续三年获利总合须超过650万美元,就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挂牌上市! NON-IPO上市除了有最低有形资产净值之规定外,原始股东人数也是另一个门坎,在美国股票交易所挂牌,持有整股(美股100股)流通之人数必须超过400-800人;超过300人,可以在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挂牌!超过400人,可以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挂牌!超过5000人的外国公司,就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挂牌。 在此,必须提醒想到美国上市之企业,这里所谓之有形资产净值,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无形资产”的结果。 虽然,企业选择用自身现状条件的NON-IPO方式挂牌,仍需特别注意的是,挂牌后获利之良颓仍是股价维持之关键。
DPO定义 所谓DPO(Direct Public Offering),就是互联网直接公开发行,即证券的发行者不借助或不通过承销商或投资银行公司,通过Internet,在互联网上发布上市信息、传送发行文件,从而直接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DPO不象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那样有烦琐的申报注册程序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它可以充分利用Internet所提供的跨空间的优势,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直接联系起来。DPO于1994年最先出现在美国,当年有28家小企业通过DPO发行股票上市筹资。 1995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发表了一份题为《利用电子媒体传播信息》的公开报告,这份长达26页的报告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在纸上发送的信息也可以用电子邮件来发送,它们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份报告虽然没有具体制定出关于DPO的明确条文,但它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传播公司招股说明书,从而标志着SEC在法律上认同了DPO。 DPO的五大优势 由于借助了Internet来传递信息,DPO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与传统的IPO相比,DPO具有以下的优势:1、DPO发行的效率高 对于传统的IPO而言,企业上市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注册登记、申请、审批、路演等程序,前后耗费的时间较长,这往往会令小企业错过了扩张的最佳时机。而DPO却省去了这些烦琐的审计、申请、审批程序,利用Internet进行信息的发布与反馈,在互联网上刊登“墓碑”广告,通过电子邮件向潜在的投资者传送信息,同时在网上发布招股书,这大大缩短了融资的周期,一般来说,整个DPO发行过程可以在一年之内完成,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上市发行的效率。 2、DPO发行的费用成本低 在传统的IPO当中,上市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一般包括四个部分,即: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支出、潜在费用和后续开支。据测算,以上四项开支的总额有时会占到企业融资额的20%—40%,其中仅承销费用一项就可能占融资额的10%。而DPO的发行无需经纪人的参与,可以由上市企业自行完成,这样就省去了在发行费用中占很大比重的承销佣金。同时,由于信息的通知和有关材料的分发能够一步到位,特别是当有关材料需要更新和修改时,DPO发行方式利用Internet进行操作可以省下大量的印刷费用。具体的发行费用比较情况如表中所示,可以看出,平均每次DPO发行的成本仅为IPO发行成本的20%左右。 3、DPO的限制条件少 首先,小企业在IPO发行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达到上市条件后企业股票才可能发行上市;其次,IPO发行的过程中会受到多重的监管和限制,经纪公司必须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和SEC的要求制定发行销售规定,整个发行过程被严格地控制。而美国证监会对筹资量小于一定数目的小公司通过DPO方式上市有很多的豁免条款,企业利用DPO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不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我们从A条例、D-504条例和SCOR对上市条件的规定来看,它们几乎对上市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投资者的质量和股票的定价及交易都没有什么严格的规定,这给了小企业更大的自由空间。 4、DPO发行的受众面广 一般说来,IPO股票的投资者主要局限于机构投资者和与经纪人相关的个人投资者,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广。而且,对于小企业的股票,大的机构投资者一般不会太注意,个人投资者又会出于风险的考虑而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大企业,这些因素严重地制约的小企业IPO发行的顺利进行。而DPO面向的投资者是所有Internet的使用者,也就是说,每一个普通的个人投资者通过Internet都有机会参与DPO新股的发行。发行受众面的拓宽使得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变得通畅。 5、DPO的信息交流便捷 一方面,由于DPO上市企业的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大部分是通过Internet来实现的,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互联网来获取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信息显然比传统的方式要更加方便和快捷;而且,在DPO股票的二级市场上,当在线的所有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价时,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企业的信息和股票价格的涨跌。另一方面,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它们可以更快捷地得到投资者的信息反馈和股票市场的波动信息,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企业决策。
什么是上市辅导 上市辅导是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发行与上市辅导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原则上应当与代理该公司发于票的主承销商为同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8 号) 的规定,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业前5 名股东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什么是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就是企业发展成长至一定阶段,在认清自身上市条件的基础上,树立并明确上市目标,作出清晰合理的上市步骤、上市方案设计,组建起强大有效的内部运作团队和辅助中介机构团队,抓住发审委审核上市条件的精髓,培育创新的模式和盈利空间,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上市运作。 通过这样培育,选择在合适的时机上市就成为了一种自然的结果。企业的上市就变成了企业在已经实现了上市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并结合社会外部环境、时机而主动选择到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 创业板的上市规划 1、决定发行上市计划。 2、委任上市保荐人、财务顾问及法律、会计中介机构。 3、订出架构规则。 4、针对发行上市前两年营运记录做审慎调查,包括:采购、生产、行销、品管及财务管理。 5、拟定未来两年发展计划,包括:产品、专利权、机器设备、人员及行销计划。
什么是上市公司基准法 上市公司基准法就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的股票价格测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同并购交易法一样,上市公司基准法是将选择出的某上市公司股票总体价值作为参照价值,然后与标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指标进行比较,得出适合于标的企业的乘数,再应用乘数计算出标的企业价值。 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流通性,但是股票价格中并不含有控制权;标的企业收购一般属于控制权收购,但股权的流通性较差。因此,在确定标的企业乘数的过程中需要将控制权与流通性因素予以充分考虑。 使用上市公司基准法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选择与标的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为价值比较提供可靠的基础。但是对于规模、行业或产品比较特殊的企业,可以进行比较的上市公司一般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因此,搜索的范围可能会拓宽到更广义的行业范围中去。这时必须进行更为谨慎的判断,因为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是评估标的企业价值的基础标准,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越不相似,价值参照的可靠性就越差。 应该通过哪些标准来衡量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是否相近?特定企业的不同标准有很多,但是最经常使用的有以下几种: 1、企业规模——这一点通常使用销售量指标进行衡量。 2、产品或服务——当上市公司存在多样化的产品或服务时,每一项产品或服务及其销售量都应与标的企业的情况进行比较。 3、市场情况——许多行业的市场由于地理区域、客户、产品、服务、技术等因素被分割为不同的部分,其中每一项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一个上市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参照标准。 4、财务表现——财务表现的差别经常反映在产品生产线、产品质量、所拥有的市场份额等方面,这些因素必须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加以考虑。 由于存在以上这些衡量标准,大型上市公司能够成为参照公司的可能性较小。大型上市公司的销售规模、产品覆盖面、成熟的市场和财务优势等方面通常是中小企业不可比拟的。 上市公司基准法的要点 为了便于将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的价值进行有效衡量,双方的财务报表一般需要预先进行如下调整:第一:双方必须使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例如库存方法统一使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后进后出法;第二:双方需要调整那些非经营性或非持续性项目,以便得到最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 接下来需要比较双方的财务指标,例如毛利率、资产使用率、资产收益率、资产流动性等等,然后根据这些定性或定量的因素判断标的公司是否达到了被参照公司的水平。通过各项指标的逐一对比,如果标的企业的指标高于被参照公司,那么说明标的企业拥有比被参照公司更大的优势,可以相应增加价值乘数;如果标的企业的指标与被参照公司基本相当,那么说明标的企业与被参照公司的优势大致相当,双方价值基本持平;如果标的企业的指标低于被参照公司,那么说明标的企业没有拥有被参照公司一样的优势,因此应该相应减少价值乘数。 另外,增长率是提高价值乘数的重要因素。需要仔细查看双方企业在收入和利润等方面的历史增长与预期增长,认真研究导致增长的因素,判断双方企业今后的增长潜力,然后以被参照公司的增长状况为基准,确定标的公司增长率方面的价值乘数。 综合上述分析的结果,可以为标的企业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乘数。这个乘数应该能够反映驱动企业价值的因素和风险,以及标的公司相对于被参照公司的优势或劣势。并且最后得出的结论应该与对市场及行业的分析、对影响价值的竞争因素及风险因素的分析结论相一致。 在进行企业价值对比时,标的企业与被参照公司的财务报表时期应该大致相同。如果财务报表属于不同的时间段,那么就需要仔细考虑时间变化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循环经营或季节性较强的行业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时期即使仅相差一个季度,财务状况也可能造成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企业并购估值中最常用的乘数计算和对比方法:普通股价格÷税后利润——这个乘数适用于大部分盈利的公司。普通股价格÷收入——这个乘数适用于同质性强的行业,可以合理预期产生较一致的收入或现金流。普通股价格÷(净利润+折旧+摊销)——分母使用总现金流而没有使用净现金流是由于估计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一般很困难。普通股价格÷股东权益——这个乘数常用于银行业的并购估值。(股权价值+债务)÷(息、税、折旧、摊销前收益)——这个乘数经常应用在所有并购估值中。 使用上市公司基准法的最大益处在于:它提供了充分分析行业内公司的机会,并明确了这些公司的价值驱动因素和风险因素是什么。在分析过程中通常能够洞察到一些企业创造优势或促进发展所采取的战略措施,以及造成劣势或阻碍发展的问题所在。
三阶段增长模型概述 三阶段增长模型最早是由Nicholas Molodvsky、Catherine May和Sherman Chattiner于1965年在《普通股定价—原则、目录和应用》 一文中提出的。它是基于假设所有的公司都经历三个阶段,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的概念相同。在成长阶段,由于生产新产品并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取得快速的收益增长。在过渡阶段,公司的收益开始成熟并且作为整体的经济增长率开始减速,在这一点上,公司处于成熟阶段,公司收入继续以整体经济的速度增长。在超常阶段假设红利的增长率为常数g n;在过渡阶段不仿假设红利增长率以线性的方式从g a变化为gn,gn是稳定阶段的红利增长率。如果ga > gn,在过渡期表现为递减的红利率;反之,表现为递增的红利增长率。三阶段增长模型的公式 三个阶段的红利增长关系可以用图表示: 从图能够看出:公司股票的价值是高增长阶段、过渡阶段的预期红利的现值和稳定增长阶段价格的现值总和。并且当t等于Ta时,红利增长率等于ga;当t 等于Tn时,红利增长率等于gn;在过渡期内任何时点上的红利增长率(根据假设): 如果再假定初期的红利水平D0,写出三阶段增长模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股权要求收益率(假定其不变,可以放宽该假设) 上式中的三项分别对应于红利的三个增长阶段。且我们也能够看到此公式较为复杂,使用起来不方便。不过,大家不必担心,目前已有人将它编成程序写在计算器里,只要输入变量值就能算出结果。三阶段增长模型的的优劣势 它的突出优点在于: (1)虽然模型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但易于理解的; (2)它很好地反映了股票理论上的价格,还允许在高利润—高增长的公司同低利润—低增长的公司之间做比较; (3)模型能容易地处理增长公司的情况,有广泛的应用性公司; (4)模型提供一个构架以反映不同类型公司的生命循环周期的本质。 一般地认为,在三阶段模型中,不同的公司处于不同的阶段。成长中的公司的增长阶段比成熟公司的要长。一些公司有较高的初始增长率,因而成长和过渡阶段也较长。其他公司可能有较低的增长率,因而成长和过渡阶段也比较短。此外与前面的红利增长模型相比,不存在许多人为强加的限制条件,但在实际估价中,使用三阶段模型也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是有许多的输入变量和难以确定的股权收益率; 其次是过渡时期现金流的计算比较复杂(通常要作假设)。 为此,佛勒(R.J.Fuller)和夏(C.C.Hsia) 于1984年在三阶段增长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H模型,大大地简化了现金流折现的计算过程。相关条目两阶段增长模型多元增长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