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d介绍定义 目前,一些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目录 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 ·资本弱化的原因 ·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我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及其评价 ·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的理论来源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l)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 = 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 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应当说,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因此,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反对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表现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尽量减少股权投资,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依据MM定理,企业也可以适当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节税或避税的方式以达到增加企业市场价值目的。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的债务比率对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负债太高也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和经济波动,可能会对企业投资者、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资本弱化的原因定义 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原因一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 这里的经济不平衡包括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当股权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的收入低于债权投资收入时,投资者就会选择债权投资方式。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也会吸收更多的债务资金。当债权超过股权的一定比例时,资本弱化现象就出现了。 国家或地方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不了解这一现象及其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出于利益和效率的权衡——如果以暂时的利益损失能换取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在他们看来,放任资本弱化就是值得的。另外,从国内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这是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必要成本和有效措施。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决定资本弱化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内在原因。原因二 制度的缺陷和差异是资本弱化现象存在的必要条件 任何制度都是客观基础(如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建立在客观规律上的普遍的主观需求以及立法者的认知和表达技术的产物。立法者虽然可归为社会某一领域的精英,但是现实中的人都是有限理性人,对客观规律、社会普遍的主观需求的认知和未来不确定事项的把握总会存在不足或失当,加之制度制定当时的社会表达技术和其掌握的表达技术都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陷,制度的失时和法律条文与立法宗旨的脱节也就难以避免。因此,制度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客观存在的国际税制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提供了现实条件。原因三 经济人的功利性是资本弱化存在的内在动因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纳税人是经济的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转移,以税收为对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品质使其他受益者具有“搭便车”的可能。换句话说,税收成本与纳税带来得收益不是密切相关,税收支出直接表现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人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因此,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定义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那采取何种方法来控制资本弱化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2.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各国使用上述方法对比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主要采取此两种方法来对付资本弱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我国反资本弱化的现有措施及其评价定义 我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国外跨国公司同样在中国会运用其资本弱化手段来减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争夺中国的税收利益。我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资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资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资本弱化对我国税基的侵蚀。虽然没有像国外“资本弱化规则”那样的专门名称,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这些规定和措施包括: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管理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规定: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在合营期限内不得任意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 (3)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所有这些规定和措施,都是为了资本保全完整,防止资本金实质减少,以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所经营的行业、项目相适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这实际也是防止资本弱化的有效规定。2.对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和解释,我国从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作出了明确,其中包括“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等等。企业间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3.对负债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对比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比较严格的资本金管理要求,对关联方也作了严格规定,对关联方的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有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从某方面看,我国的规定类似于英国的“正常交易原则”。以上的规定适合中国国情,对反资本弱化起到了一定效果,有利于贯彻税负公平原则,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弊端弊端一 我国没有类似于国外普遍采用的固定比率法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因此只要外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所便用的借贷利率符合“正常利率”水平,那么,外资企业对在中国的合营企业的借款规模就不会受到税法的限制,这容易导致资本弱化现象的产生,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弊端二 在关联方的规定上,我国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应当来说是比较严格的,甚至超过了美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限制标准,这对资本的流动产生了不小的限制,有悖于我国目前经济大环境下引进大量外资的需求。分析 从以上分析看,我国在不该严格的方面规定的过于严格,抑制了资本向我国流动,而在需要严格的方面规定的过于宽松,造成了税收流失。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整理零散的法规,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建议一 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OECD推荐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绍,大部分国家(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适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为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因为正常交易法对于独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主观性较强,易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固定比率法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这种事前确定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更崇尚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我国有很深厚的制定法传统,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采用固定比率法更适合我国国情。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建议二 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 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l到4:l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此比率内的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建议三 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国目前是25%,比许多发达国家都低,也就是比他们认定的认定标准要严格。这有背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的宏观需要,所以应适当提高,一般认为40%到50%较为合适。建议四 将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建议五 加强税法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具备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税法原理和征管经验,还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因此对税务干部加强上述方面的培训对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六 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新税法中反资本弱化规定概述 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即将上台的新税法第46条中有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是资本弱化。每个国家对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都不同。我国虽然在新税法中有提出了有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但是这个“安全港”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这个“安全港”一旦出台后,今后将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 企业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借款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通过增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企业的关联方将资金无偿的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基本上就相当于是权益投资,但是挂上了债务资本的名义之后,企业只需花少许的成本(委托贷款费用、印花税等)就可以获得一笔融资,并且将利息支出列支。新税法 新税法的实行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同时也会对一些有真实业务背景项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企业现金池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现金池就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现金池,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帐户不足,银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将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同时不足的部分就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呢?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了。“安全感”设定的难度 同时,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难度比较大,既要确保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固定比率,且这个标准也不会妨碍到企业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资本家(capitalist) 资本主义革命以来,资本家是指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剥削雇佣劳动榨取剩余价值为生的人。包括产业资本家、手工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商业资本家等。是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形成的。他们所代表的阶级——资产阶级,在反封建过程中是新生产方式的代表。中国的资本家成长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在其内部形成了官僚资本家和民族资本家两部分。中国的资产阶级相应地也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资本家已不再是占有和经营他们原有的私人企业的老板,而是按照其能力被接受为企业的职员。 但是自现代社会以来,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变革,产业与产权的分离,生产与销售的分离,资本家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当多的占有股份以红利为主要收入的人群,在实际上已经不再参于资本的运作,而如大型股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上并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却是资本动作的主体人员。 所以,资本家的定义应当是:以资本运作为业的人。 中国的第一位资本家:荣毅仁 现代资本家的定义应当是:以资本运作为业,本身参加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同时雇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拥有剩余价值的人。资本家的等级及作为: 资本家的等级: 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家和最小的资本家。都是世界经济组成部分。 举例说:美联储是大资本家,是否最大,要看它的年代和经济实力总和来判定。他可以起到左右世界经济动向的重大作用,但不是绝对作用。 最小资本家举例:在中国现代的卖早点的,擦皮鞋的,只要他雇了员工参加生产经营,就是资本家。 因为他符合资本家的基本定义:1、资本是他出。2、雇工开工资。3、剩余利润归他所有。他是本身参加劳动的小资本家。个体小资本家多了,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按章纳税,增加国家收入。 最小资本家多了,同样起到世界经济命脉的调节作用的。
基本概述 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书籍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两个阶段公司成立中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确保公司资本因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而得以充实。股东出资的缴纳,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额认购并全额缴纳;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并不全额认购而认购资本也并非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无论如何,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自己应该缴纳的出资。须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时也适用公司成立时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李荣融论资本维持原则报告 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财产等,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缴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缴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缴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实际生活中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司债权人,这时无疑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免有失公允。公司成立后阶段 在该阶资本维持原则应用分析段,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公司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其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等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阶段时间上紧密衔接,功能上又相辅相成。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确定了维持基础,没有第一阶段的切实完成,第二阶段将根本没有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确保第一阶段的资本充实成果,没有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第一阶段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但同时必须看到,第一阶段股东出资带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性质,且依法须通过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予以公示又辅之以有关审查机关的介入,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较容易。而在第二阶段,公司资本运营完全掌握在股东、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仅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真正了解公司资本的实际运营情况,这无疑加大了资本维持原则的操作难度。所以有学者认为,“第二阶段之设计实远较第一阶段重要,且应更加绵密”,法律对第二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应给以更多的关注。操作层面 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组织形态受到投资者青睐从而得到巨大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而“有限责任原则得以成立,是以作为其补偿的资本充实原则的确立为前提条件的。”有限责任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其二,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直至完全清偿或破产。而实现这两方面含义的前提是公司的存在、经营、运作等须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任何人,其中尤其需要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必要的独立财产。该独立财产在形式上即表现为公司实缴资本,它是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得以维持。 资本维持原则对该“最小净资产价值”的维持,绝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接近该最小净资产价值临界点的一刹那才发挥作用的,而是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的始终,成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辅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之一之以各种具体制度,最终实现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性功能价值。足见,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操作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和运营原则层面。具体制度层面 如前文所述,针对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成立中和成立后两个阶段中的各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各国公司法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各种具体制度,以预防和惩治该类行为。鉴于前文曾对各种具体制度作有概括性描述,后文并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各种资本维持制度,此处就不再赘述。 必须看到,法律针对各种主要的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作出针对性很强的具体制度性规定,给当事人的行为以明确的规范性指导,无疑有利于切实地坚持资本维持原则,有效地防止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但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制度性规定,又难免挂一漏万,且容易导致侧重点偏移,这无疑不利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真正、全面贯彻。运营原则层面 具体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足,可以且只能通过把资本维持原则上升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方式进行弥补。有学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系属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并不能控制公司盈亏,故资本维持最大问题厥在无法避免公司资本受到营业亏损之侵蚀”。不可否认,即使在公司正常合理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实际财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营业盈亏的影响。就此角度言,资本维持原则似乎根本无法维持公司的实际财产。但笔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在维持公司实际财产方面,绝不是也不应该仅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其作用的完全有效发挥,首须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时间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与坚持应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临近而可能低于公司实收资本时才发挥作用。其二,“度”的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实收资本,但这绝非意味着只要公司实际财产不低于公司实收资本,就可以在公司资本运营中恣意妄为,而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须维持公司的实际财产,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非正常减少。 恰如学者正确地指出,“将‘资本维持’应理解为:禁止通过资本交易,使公司财产不当流出”。资本维持原则无意对公司正常合理经营活动进行粗暴无理的干涉,也不能避免公司实际财产因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导致亏损而减少,其定位就在于规制公司资本运营行为,防止公司财产非正常、不合理的减少。这是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资本运营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资本维持原则具体制度的制定、理解、执行及补充具有指导性意义。运用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司形态,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一种奉行有限责任原则的资合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被要求适用资本维持原则。但有限责任公司又并非全然的资合性公司,其尚有自身的某些特殊性质,这使得资本维持原则于总体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也在具体制度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下文将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及其缺陷。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于1892年由德国法首创,学者有称其为“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造物”,其完全是德国立法者根据主观需要,立足中小企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等资合性原则与规定纳入无限公司等人合性企业组织,而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态。与股份有限公司典型的资合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色彩,在诸多具体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相互信任、友好合作的关系,该种信任合作关系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对公司组建成立、组织机构设立、公司业务开展及争议纠纷解决,乃至公司存续命运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种信任合作关系正常存续,公司即可健康顺利地发展;一旦该种信任合作关系受到破坏而不复存在,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否则对公司及股东均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资本维持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必须重视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并在相应具体制度方面作出灵活性处理,惟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资本维持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功能。成立时之运用 尽管如该文前述,公司成立时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而该阶段股东的出资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特点,从而使得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相对比较容易。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不注重公示主义的特点,所以仍有给以特别关注的必要。 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关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选择,学者意见不一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之二。有认为仍应坚持法定资本制,有认为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衷资本制,还有学者认为应采法定资本制,但可允许一次认购而分期缴纳出资。无论实行何种资本制度,股东均须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中国现行《公司法》第25、20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9、10、12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工业产权转让登记及变更土地登记等手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应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与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之运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并控制公司事务的管理,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又不注重公示原则,致使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很容易从事侵害少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活动,这就要求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的规制。作为规制方式的一种,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全面的贯彻。 1、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照中国《公司法》第34、209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该规定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但相应的配套责任制度并不健全。其一,仅规定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则缺乏规定,不利于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其二,股东抽逃出资时的相关知情者甚至协助者,如公司的董事,资本维持原则应用于住宅的分析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原则上禁止自己股份的回购或收为质物。中国《公司法》第149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作了原则上禁止的规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并无此方面的规定。有学者在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时认为,“公司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掌握自身的股权,实际都会构成未经许可的资本减少,也会给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带来麻烦。” 3、不得违法分配股利。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分配股利,股东对股利表现出永不满足的追求。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把公司经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股利的分配不能一味体现股东的利益而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两大法系各国一般均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在弥补亏损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股利,以确保资本的充实,如中国《公司法》第177、216条就作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亦有不足,其一,对违法分配股利存有过错的董事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0条之2就特别规定此情况下董事对公司的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其二,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依日本法规定,在违法分配股利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既可请求股东返还,也可要求董事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资本积聚 资本积累 资本集中的区别 资本积累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主要从价值角度考察资本大量的增加; 资本积聚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角度来考察资本总量的增大。 可见,资本积累是资本积聚的前提,资本积聚是资本积累 的结果。 资本集中是指把原来分散的、众多的中小资本合并成为少数大资本。它既可以采取大资本兼并中小资本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股份公司的形式,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二大杠杆。资本积聚与资本资本集中的区别和联系二者的区别 首先,资本积聚是依靠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实现的,随着单个资本的积聚,社会资本总额也会增大起来;而资本集中则是众多中小资本合并成为少数大资本,它是原有资本在资本家之间的重新分配和重新组合,不会增大社会资本总额。其次,资本积聚的增长受到社会财富(包括追加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绝对增长的限制,它的增长是比较缓慢的;而资本集中的进展,则不存在这种限制,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的资本。二者的联系 一方面,资本积聚的增长,必然会加速资本集中的进展。因为随着资本积聚的不断进行,单个资本的规模相应地日益增大,大资本由于经济实力雄厚,在竞争中能够顺利地打败众多的中小资本,从而使资本集中的过程更为迅速。另一方面,资本集中的速度加快了,又会反过来促进资本积聚的发展。因为集中起来的资本越大,便越有条件获得巨额的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从而扩大积累的规模,加快资本的积聚。相关论文简介 题名:西部开发重在人力资本积聚 英语题名: Human Capit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West China 作者: 田雪原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摘要 人力资本是制约当前西部发展的"瓶颈",留住和吸引人才是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关键.从人口再生产角度观察,需要继续坚持人口数量控制、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方针;在多种渠道办学、适当并村移居和加快人口城市化等同人力资本积聚密切相关的方面,要倾注更多的力量并加大改革的力度. 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给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大西南、大西北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人们纷纷提项目、订规则,绘制出21世纪发展蓝图。然而要绘制好这张蓝图,必须对西部发展的基础作出恰当分析,明确有哪些比较充裕的资本,缺少哪些资本,通过开发注入缺少的资本而带动发展。资本结构现状 当今国际社会,流行用自然资本、产出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评价财富的理论方法。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相对于物化资本而存在,表现为人所具有知识、技能、经验、健康等人口质量素质总和,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本。1998年西部地区人口28510万,占全国124810万的22.8%。6岁以上人口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18.0%,比全国占13.7%高出4.3个百分点;小学占44.5%,比全国占39.8%高出4.7个百分点;初中占26.7%,比全国33.0%低6.3个百分点;高中占8.6%,比全国10.7%低2.1个百分点;大专以上占2.2%,比全国2.8%低0.6个百分点。以平均所受教育年限计算的人口文化教育指数,西部地区为5.66,比全国6.29低0.63。 从总体上观察,西部地区自然资本蓄势较强,不过不要忘记,一是较强只能是相对而言,而且强中有弱;二是自然资本在西部各省区市之间,分布也很不平衡。产出资本和人力资本较弱,同自然资本不相匹配,阻碍着西部的发展。至于市场化程度、管理水平、改革开放力度等社会资本相对滞后,已是人们公认的不争事实。笔者以为,弄清西部地区资本结构现状非常必要,它是开发的客观基础和如何开发的基本立足点。人力资本'瓶颈” 西部大开发的成功,根本在于能否形成融资金、人才、物资、技术、信息于一体的'能量流”。所谓开发,开垦发展之谓也,即通过外界注入该'能量流”启动当地资源而造成持续发展的态势。就当前我国的西部开发而言,就是要通过产出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积聚,启动蓄势较强的自然资本,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发展态势。毫无疑问,任何一种资本的注入和积聚都是必要的。以产出资本价值形态出现的货币资本的注入和积聚是必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舍此则自然资本难以启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提高市场化程度,实行必要的政策倾斜等社会资本的注入和积聚是必需的,无此也不能创造有利于开发的社会环境;但是这两种资本都不能同人力资本并驾齐驱,人力资本是西部开发战略'能量流”中的主流资本,制约开发'瓶颈”的资本。 应当承认,开发离不开一定的建设项目和投资;但是建设项目和投资不仅要立足于当地的自然资本优势上,还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立足于建设项目投产后有无充足的市场销路;而且还要考虑到开发建设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此,除了在选择开发项目上要作好市场调查和科学论证外,必须明确,提高开发项目建设和投产后的效益,关键在人力资本的积聚。只有具备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有效降低成本,才能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积聚人力资本 当前的西部开发与前两次开发相比,技术背景有很大不同,人力资本积聚紧密同技术进步结合在一起。前两次的西部开发发生在五十年代和六十、七十年代,可视为我国工业化起始阶段,经济技术基础相当落后。当今世界已进入以微电子技术为先导的新技术革命高潮,并开始向以生命科学为主导学科的更新的技术革命过渡,基因工程、克隆技术叩响21世纪大门,知识经济正向我们走来。在这种情况下,包括西部开发在内的任何较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都要选择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结构。所谓'相适应”,一是同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以我国西部而论,不能盲目追高,各地都去大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二是同新技术革命潮流相适应,不可置新技术革命、知识经济于不顾,固守陈旧落后的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靠什么?人才是关键已成为共识,而人才只能从人力资本不断积聚中来。然而实事求是地估量,高新技术产业西部除少数地区可成长为主导产业外,多数则难以做到,只能发展以中间技术为主体的传统产业,或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相结合的较先进的技术产业。基本观点 无论发展哪种产业,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是必须明确的:科学技术的贡献率在不断提高。据估计,科学技术在经济成长中的贡献率,已从本世纪初的20%左右上升到中期的40%左右,目前已上升到80%左右。西部开发建设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住脚和不断发展壮大,必须提高科技的含量和贡献率。这就不能不求助于人口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求助于人力资本的积聚。一个有胆识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应当在西部开发中树起优先发展科学和教育的旗帜。这样做表面上暂时发展得慢一些,经济建设项目上得不够多;实际上通过不断增加人力资本积聚而增强发展后劲儿,从长期观察将持续推动开发的不断深入,发展反而会更快一些。
资本确定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确立的首要原则。它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等实现方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全部认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资本总额,其后非经修改章程不得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限制了短期内设立大型公司和充分调度资本。 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视业务情形随时发行新股票以增加资本。这一制度有助于创办大型公司和及时调度资本但容易增加交易风险。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兼容两者优点,在此基础上形成认许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认许资本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系国家允许公司章程中认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依增资程序发行新股。德国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时得认许董事会在五年内按照原资本总额的半数发行新股。折衷授权资本制以日本公司法为代表。据此,公司设立时只须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总额,其余股份视公司实际需要募集。中国现行台湾公司法也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刘兆年)
资本运做没有具体的概念主要是指人们用资金进行的一系列为赢利而做的资金投入。
什么是资本报酬率 资本报酬率是指税后盈利(净利润)与平均资本总额的比率,也叫资产净利润率,是企业资本总额中平均每百元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它是用以衡量公司运用所有资本所获经营成效的指标资本报酬率越高,表明公司资本的利用效率越高,反之则资本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注:区别: 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额*100% 平均净资产额=(期初所有者权益额+期末所有者权益额)/2资本报酬率的计算公式 在股票市场,公司股票公开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在近几年度内资本报酬率必须达到一定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报酬率=([[税后利润]]([[净收益]])/资本总额)([[股东权益]])×100%=(净收益/股东权益)×100% 资本报酬率是用以衡量公司运用所有资本所获得经营成效的指标。比率越高,表明公司资本的利用效率越高,反之则资本未得到充分利用。 在股票交易市场,股票公开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在近几个年度内资本报酬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率。例如,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资本报酬率低于6%的公司,其股票不得上市;资本报酬率在6%~8%之间的公司,其股票只能被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只有资本报酬率达到8%以上的公司,其股票才能准予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概述 发展经济学中资本形成理论的早期开拓者之一纳克斯(Ragnar Nurkse)曾经给资本形成下过一个全面的定义。他说:“资本形成的意义,是指社会不把它的全部现行生产活动,用之于满足当前消费的需要和愿望,而是以其一部分用之于生产资本品:工具和仪器、机器和交通设施、工厂和设备一各式各样可以用来大大增加生产效能的真实资本(Real Capital)。资本形成一词有时被用于包括‘物质资本’(Material Capital),也包括‘人力资本’(HLtman Capital),即在技能、教育及健康等方面的投资—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形式。”他还补充指出:“资本形成过程的实质,是将社会现有的部分资源抽调出来增加资本品存量,以便使将来可消费产品的扩张成为可能”。 从上述纳克斯的定义可以看出,发展经济学中所谓的资本形成,从广义上讲,包括“物质资本”(现在西方学者多用“Physi-cal epital”一词代替“Matcrial Capital”一词)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但一般习惯上将二者分开论述,通常所说的资本形成只狭义地指“物质资本”,关于“人力资本”则另行标明。狭义的资本形成即物质资本形成,是指实物形态的机器、工具设备、厂房、建筑物、交通工具与设施等长期耐用的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和生产所必需的存货。它表明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未来的生产潜力。物质资本形成是投资过程的结果,它来源于生产量超过当前消费量的“剩余”即储蓄,这种生产“剩余”或储蓄,通过投资和生产,便转化为耐用资本。资本形成的理论哈罗德—多马模型 英国经济学家罗伊·福布斯·哈罗德(Roy Forbes Harrod)在《动态经济学导论》(1948年)一书中,将凯恩斯的静态均衡分析动态化,建立了一个动态经济增长模型;美国经济学家埃弗塞·多马(Evsey David Domar)在《资本扩张、增长率和就业》(1946年)和《扩张与就业》两文中,独立地提出了一个类型的增长模型。因此,人们将二者合称为“哈罗德—多马模型”(简称H—D模型)。 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g=s/v)的一个重要推论认为:资本/产出比(v)不变,储蓄率(s)决定了经济增长率,而在该模型假定中,假定储蓄可全部转化为投资,所以储蓄率就是资本积累率。可以说,在哈罗德—多马模型中,资本积累成了经济增长的唯一决定因素。 哈罗德—多马模型本来是论述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的,但它同样可以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低,资本稀缺,因此要加速经济增长,就必须提高储蓄率或投资率,即加快资本形成。 哈罗德—多马模型由于其简单明了,曾经颇为流行,成为二战后很多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但是由于它只强调资本形成的作用,忽视了劳动投入、技术进步乃至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而受到了批评。纳克斯贫困恶性循环理论 1953年,罗格纳·纳克斯在《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一书中探讨了贫困的根源。他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贫困是因为其经济中存在若干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恶性循环力量”在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贫困的恶性循环。他由此得出了著名的结论:“一国穷是因为它穷(A country is poor because it is poor)”. 纳克斯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低,投资的资金供给(储蓄)和产品需求(消费)都不足,这就限制了资本形成,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于贫困之中。他的“贫困恶性循环”包括两个方面: 供给方面:人均收入低→生活消费比重高,储蓄低→资本形成不足→生产规模小、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低。 需求方面:人均收入低→低消费、低购买力→市场需求有限→投资引诱不足→资本形成不足→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 纳克斯认为,正是资本形成的供求两方面的约束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资本形成不足是“贫困恶性循环”的主要障碍。因此,要打破“贫困恶性循环”,就必须大幅度地提高储蓄率,大规模地增加储蓄和投资,加速资本形成。同时他又认为,为了克服发展中国家市场狭小所造成的投资引诱不足问题,即资本形成的需求“瓶颈”,应当采取“平衡增长”战略,即在众多的行业中同步地投资,形成相互的需求推动,以投资带动投资,“供给创造需求”。 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的缺点: (1)认为储蓄和投资增加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打破贫困恶性循环的观点过于乐观和简单(储蓄结构和消费习惯); (2)即使有了足够的储蓄和资本形成,经济增长还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限制; (3)纳克斯将个人储蓄作为储蓄的唯一来源,忽略了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低估了发展中国家的储蓄能力。纳尔逊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 1956年,纳尔逊(Richard Nelson Jones)在《不发达国家的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中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过快增长是阻碍人均收入提高的“陷阱”,必须进行大规模的资本形成,使投资和产出的增长超过人口增长,才能跳出“陷阱”,实现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和经济增长。 与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一样,纳尔逊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忽视了资本以外的其他因素的作用。罗森斯坦—罗丹大推进理论 1943年,发展经济学的先驱者罗森斯坦—罗丹在《经济学杂志》6-9月号上发表了著名论文《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工业化问题》,提出了资本形成的“大推进”(Big Push)理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落后问题,关键在于实现工业化。而要实现工业化,首要的障碍是资本形成不足。但在增加资本形成的过程中,必须达到足够的规模,分散的、小规模的、个别部门的投资不能形成经济发展的氛围,给工业化带来足够的动力,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工业化基本条件的不可分性(Indivisihility),表现在作为工业化作为工业化起步拉动力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来源的储蓄均不可细化分割,而必须达到足够的规模才能进行。 二是缺乏工业发展所必要的“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表现在企业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益,企业之间彼此提供的“外部经济”效应微小,投资的社会获利能力(Social Profitability)很低,因此,必须实行资本形成的“大推进”战略,即同时在各个工业部门全面进行大规模投资,使各个工业部门之间相互创造需求,提供市场,克服“不可分性”,产生“外部经济”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顺着这一思路,罗森斯坦—罗丹进一步提出了“平衡增长”战略主张。莱宾斯坦最小临界努力理论 1957年,莱宾斯坦(H.Leibenstein )提出了“最小临界努力”理论,扩展了“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低水平均衡陷阱的产生是因为经济中存在的“降低收入的力量”大于“提高收入的力量”,使人均收入滑回陷阱。摆脱陷阱必须有一个初始阶段的大规模投资,形成一个最小临界努力,使“提高收入的力量”大于“降低收入的力量”,推动经济跳出陷阱。资本形成的来源 资本形成最初来源于生产剩余即储蓄,再由储蓄转化为投资,最后才转变成机器设备、厂房、交通工具、基础设施等物质资本。根据国民收入会计,储蓄(S)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国民收入(Y)中扣除消费(C)后的剩余,是放弃现期消费的结果。即:S =Y -C 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中,一国的总储蓄包括国内储蓄和国外储蓄两大部分。根据储蓄的不同经济主体,国内储蓄包括个人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国外储蓄则包括外国官方储蓄和国外私人储蓄。资本形成的方式 资本形成的方式也就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或渠道。纵观先进国家工业化的经验,资本形成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六种: (1)运用行政或经济手段动员农业剩余; (2)运用财政政策进行政府融资; (3)运用通货膨胀办法强制储蓄; (4)企业本身的资本积累; (5)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融资; (6)通过外贸和利用外资加速资本形成。资本形成的结果 资本形成的结果是物质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建筑物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产生。这些物质资本的规模与结构反映一国的生产能力,同时也构成未来经济发展的基础。如果发展中国家能成功地解决资本问题,就能够在与本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合下,尽快获得经济的长足发展,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