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股票的技术位破位,也叫跌破支撑位,是指股票指数及股票价格跌破其重要支撑位置,破位主要指两种,一是中短期的调整破位,破位之后股价急速下跌,更利于快速见底;二是中长期的转势,一旦出现此种破位,必需立即止损,以防遭受更大的损失。跌破支撑位-中长期破位 技术形态的技术位,以及中长期均线支撑的破位。主要包括: (1)技术形态的颈线位(主要是三重顶、双顶、多重顶等等的颈线位)。 (2)底边线(主要是箱体、正三角形等等的底边线)。 (3)中长期均线中的20或30天线,乃至60、120、250天线。 (4)下轨线(下降通道的下轨线)。 (5)上升趋势线(某个上升趋势中的低点的连线)。 上述5种情况的破位,一般分为两种: (1)假破位的话,属于诱空,则构成抄中长期底部的时机。其特征是下跌破位是由于阶段性、有限性的利空造成。一般牛市中波段性调整出现此类情况较多。 (2)真破位的话,则破位之后由低点发生的反抽,属于“抄短底”的短多行为、乃至诱多行为,小赚要走,不走易套、甚至深套。遭遇重大、实质性利空的急跌市道,股指破位过程中甚至没有反抽出现。跌破支撑位-中短期调整破位 BOLL下轨破位 一般说,BOLL下轨被跌破之前,研判是否会跌破BOLL下轨,需要综合研判技术指标、板块运动、缺口、供求关系、政策面等多要素。如果均对于空方有利,则破位之前逢高减磅就成了必然选择的思路。但是,BOLL下轨被跌破,往往意味着短线抄底的时机出现。只是波段性调整中的BOLL下轨破位,同熊市急跌中的BOLL下轨破位有区分
举例说明:股票,期货、债券等发行90亿,但是有90亿*1.26的资金参与认购,所以有效认购倍数就是1.26倍了,也是要买的比实际发行的更多了 有效认购倍数就是指实际购买金额与发行金额的比率。 超额认购倍数就是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投资者实际参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或债券金额与预先确定发行金额的比率。 如最近深市发行的万马电缆002276网上中签率为0.13% ,网上超额认购750倍。 家润多002277网下超额认购倍数达244.2倍 。 超额认购倍数与中签率互为倒数。
具有转送行为的股票叫做转送股,转送是一种分配形式,是送红股的意思,按持股比例有10送1到10送10,高转送是高比例送股,转送也是一种股票分拆现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将公积金转赠股本或按比例送红股的意思。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则是指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只有盈利较高或公积金较高的企业才有实力进行高转送。一般情况下,高转送的股票都会经历转送前的抢权和除权之后的填权行情,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得到比较高的获利。
概念 送股与转增的区别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相关计算 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一般只采用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两种 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股权登记都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进行,只要在登记的收市时还拥有股票,股东就自动享有分红的权利 进行股权登记后,股票将要除权除息,也就是将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予以解除。除权除息都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除权之后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 除息价=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股票应分得权利 股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只要该股票有分红的公告,你在该股票登记日持有该股票,在除权除息日之后,红利自动到帐。除权除息日是由该上市公司发公告的。
转股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了债券,股票可以换债券,债券也可以换股票。 发行可转债的公司质地相对良好,多数转债在发行时设有担保,兑付风险较小。正常情况下,转债价格不会跌破其纯债部分价值,可以说是可转债的保本价值,锁定转债的下跌风险。 转债转股是指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发行转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其具体步骤为:在转股期内交易所将专门设置一交易代码供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涉及到不同的交易所,转债转股的环节也有差别。对于上交所流通的可转债,交易所将专门提供一个与转债对应的转股代码,投资者输入该转股代码,以转债的面值为交易价格,键入所需要转股的转债数量就可以了。而对于深交所上市的转债,需要投资者到所开户的营业部提出申请,营业部将利用专门的设备将该申请转交给交易所。在该过程中,深交所提供的交易代码往往为该转债本身的代码,在输入该代码后,投资者需要通过一定的选项进入转股程序,然后营业部将客户需要转换的债券数量按照当期的转股价格计算出所转换股票数量,并申报到交易所。 需要注意的是,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深交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另外,可转债持有人一经转股,该部分可转债不能享受当期利息,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参与当年股利分配,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流通。 当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登记机构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账户的股票和可转债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涉及到税费方面,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由持有人自行负担,除非本公司应该缴纳该类税费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本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转仓 【拼音】:zhuǎn cāng 【词性】:商业用语,投资术语 【释义】: ①仓就是你持股与资金所占的比例。 ②一般是指期货买卖,将即将到期的合约,转到下月份或较后时间的月份。 【举例】:持有12月到期的期货合约,沽出12月合约,转而买入1月或2月的期货合约此行为,称为转仓。转仓方法 在商品期货规定的转仓日之前,先拉出近远月期货间的正价差(交易指令:买进远月、沽空近月)。接下来当基金经理执行转仓交易时,面对已经存在的正价差,仍然得硬着头皮执行转仓(交易指令:买进远月、沽空近月)。这个时候,已经建立头寸的“投机者”就顺势把手中的仓位转给商品基金(交易指令:沽空远月、买进近月),这样的交易动作刚好成为基金经理的对手盘,而且又与自己已建立的仓位相反,顺利清仓。而近远月期货间被做出的正价差,让商品基金必须“买高卖低”(亏损方),投机者就顺手“买低卖高”(获利方)。基本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客户转仓是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会员提出转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而转仓的。股指期货中的转仓概念与商品期货中通常所指的转仓是有区别的。
逆红筹 “逆红筹”是指一些公司起初计划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为此搭建了由境外上市主体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红筹上市架构;其后由于市场情况变化,这些公司又做了一个反向操作,即注销境外公司并取消原先的红筹架构,将境内的实体公司重新恢复成符合内地监管要求的上市主体。 网络安全公司启明星辰既是一例典型的“逆红筹”。 2005年,启明星辰启动境外上市计划,为此搭建了常见的红筹架构,基本情况如下: 2005年3月23,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唯圣控股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王佳持有1股,后来王佳将股份转让给Sea Deep Services Limited(BVI公司);BVI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资本为50,000.00美元,股东为严军持有1股,严军拥有澳大利亚国籍,为启明星辰实际控制人严立的兄长。 2005年11月30日,唯圣控股与五家境外投资者共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五位境外投资者可分两次认购唯圣控股A类优先股股份。 2005年12月8日,唯圣控股与BVI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由BVI公司认购唯圣控股普通股股份478,660,000 股,2005年12月9日唯圣控股向BVI公司发行了该等股份,并注销了BVI公司此前持有唯圣控股的1股股份。 2005年12月12日,BVI公司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七名股东王佳、严立、刘恒、邱维、茆卫华、潘重予和刘兴池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赋予七名原始股东认购其股份的选择权。若原始股东行使该项选择权,则可通过BVI公司而间接持有唯圣控股的股权。 唯圣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天辰龙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天辰龙源主要是为实现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其业务服从于境外上市整体架构的安排。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龙源与启明星辰有限公司及王佳、严立签署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如果上述重组协议得到执行,有限公司可以接受天辰龙源提供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其利润转移至天辰龙源,最终达到唯圣控股合并有限公司报表,从而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这也就是典型的协议控制的方式。 其后,因为种种原因,唯圣控股控制人决定停止海外上市计划,回归中国市场。接下来做了如下操作: 一、重组协议终止不再执行 公司终止境外上市计划,那么首先要做的第一步就是终止执行为了通过协议控制实现境内资产境外上市的一系列重组协议。律师和保荐机构在境内上市的申请文件中均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为实现有限公司控制权及利润转移而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未实际履行,有限公司未出现导致其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情形。 二、回购境外投资者股份 唯圣控股与五名境外投资者于2008年2月5日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由唯圣控股以每股0.07875美元的对价回购五名境外投资者所持唯圣控股的全部A 类优先股股份,回购总价款为1,260万美元。2008年2月29日,唯圣控股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回购,同时完成了回购股份的注册登记。 三、天辰龙源股权转让 由于员工虚拟股份及王佳等七人对BVI 公司的认股选择权未能实现,且唯圣控股回购五名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后,BVI公司持有唯圣控股100%股权,同时唯圣控股持有天辰龙源100%股份。 2009年12月11日,BVI公司与Bondwa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唯圣控股100%股权以及其间接持有的天辰龙源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ondwa公司,转让价款为唯圣控股截至2009年10月30日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值(人民币41,427,058.36 元)。 2010年2月1日,BVI公司、Bondwa公司和张尔惠及Jonathan Simon Bond 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唯圣控股股权转让尚未实际发生,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协议各方同意张尔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 承继Bondwa 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两人分别受让唯圣控股全部已发行股权的50%。 通过律师核查验证和本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唯圣控股股权受让方张尔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唯圣控股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天辰龙源已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 四、境外上市主体的注销 2010年2月5日,BVI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同日,严军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同意终止并解散该公司,并授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处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相关事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BVI公司的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佳和严立于2010年2月1日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不谋求发行人在境外上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分别发表核查意见。 2010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更名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2010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了北京启明星辰的A股上市计划。 所谓“逆红筹”现象目前总的来说并不多见,属于中国股市比较特殊的现象。没有专门关于它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简介 一条简单标准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是判断各种对价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这更有利于稳定目前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管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 在目前各方案中,派现(但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来支付)、非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和缩股是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因此易于广泛推广和被市场所接受。对价支付方案必须符合的三条原则 具体地说,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原则一: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 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中实施了股权的变相扩容,股权的变相扩容会加重市场所承受的再融资压力,从而使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此外,这还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来跨越股份增发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原则二: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体对价金额(数额)是否合理外,还应关注支付对价的实际来源。 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上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更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简而言之,非流通股股东的钱不等同于上市公司的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该完全来自非流通股股东本身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的钱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股权分置改革“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时亦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共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两个程序的合并进行,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资本替代了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实际应付的对价。退一步说,即使流通股股东认同此方案,在程序上也应该在“类别表决”方案前先进行一次是否允许非流通股股东用上市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支付对价的“类别表决”。但这种方案必然违背了原则一与原则三。 原则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以不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基本规则。 举例说明:上市公司甲总股本为1000万股(非流通股800万股,流通股200万股),公司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公司当年净利润为120 0万。经过计算不难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一:以非流通股按照2:1的方式进行缩股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6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400万股,流通股为200万股,同时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变为10元和2元,意味着通过缩股的方案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方案二:非流通股股东直接以10送5的方式送股给流通股股东,其总股本保持不变,但其中非流通股变为700万股,流通股为300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也保持不变,仍分别为6元和1.2元。 方案三:假定上市公司甲的对价支付方案变为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的方式进行,即首先将200万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200万股股份,然后,非流通股股东将这200万股(所谓的“10送10”)全部作为自己的对价给流通股股东送股(类似清华同方的方案)。这时,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数不变为800万股,流通股为400万股,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降为5元和1元,相比而言,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的财务指标被恶化了。 此外,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动用上市公司财产而不是自己财产来派现,也会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同样违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意。 事实上,制定出的对价支付方案应该是简单明了,且最好能一步到位。“最简单的就是最好的”,这不仅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呼声,也是以大部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心声。目前,同第一批试点方案相比,第二批试点公司披露的对价支付方案可谓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既有派现、送股、缩股等一般方案,又有权证等新式方案与各种组合方案。虽然各种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具有灵活性的一面,能够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各自特点,但我还是主张方案应该简单为宜。因为针对过于复杂的对价支付方案,不仅广大的流通股股东不理解,连机构投资者都感到费解。不理解就很难沟通,就会引起市场的恐慌情绪,势必产生预期的不确定性,而预期的不确定性必然会打击广大流通股股东参与股票投资乃至市场的信心。方案需要简单明了,标准与原则更是如此。追送对价股起源 追送对价是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追送承诺其实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为顺利过关采取的一种给予流通股股东的“期权”式回报。 2005年5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推出,当时的中国经济正处于繁荣阶段,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处于高速增长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心高涨,敢于对未来业绩增长做出承诺。 2008年,中国经济步入了周期性调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出现搁浅,导致了相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触发了股改追送对价的条件。 起源于股改承诺 追送对价是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深交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 号———追送对价》,规范了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履行程序,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备忘录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股改方案实施后应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追送对价的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追送对价的实施工作,并于追送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前3-5个交易日内刊登实施公告,就追送对价事宜、承诺履行情况、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项做出公告。此外,备忘录还对追送股份、追送现金、定向转增追送等各类追送对价方式的实施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追送对价属于执行对价安排的一部分,无需缴纳相关税费。触发追送对价条件 按照宏观经济学的四阶段法,一轮完整的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复苏、繁荣、衰退、萧条这四个阶段。对于经济周期的时间跨度的划分,熊彼特融合了前人的论点,提出同时存在长、中、短“三种周期”的理论,其中短周期是“基钦周期”,时间跨度是3-4年,中周期是“尤格拉周期”,时间跨度是9-10年,长周期是“康德拉季耶夫周期”,时间跨度是50-60年。其中较为标准和较为常用的周期,一般是指持续时间在9年左右的“尤格拉周期”。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年度GDP增长率的周期性波动基本符合9-10年的“尤格拉周期”。从最近的一轮周期来看,是从1999年开始的;在1999-2005年之间,GDP的增速是比较平稳的;从2005年开始,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到2007年达到了本轮经济周期的增长顶峰。在宏观经济的快速上升期,企业盈利增速也出现了高速增长。 进入2008年以后,随着源自美国次贷领域的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和蔓延,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危机。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成为了“世界工厂”,外贸依存度提高了一倍。2007年的外贸依存度是63.78%,而1999年的外贸依存度是32.81%。全球经济下滑导致的外部需求大幅放缓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步伐。 同时,国内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期,政策调控的重点由注重增长速度开始向注重增长质量转变,紧缩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日益体现。流动性趋紧使企业和居民的经济活动收缩,国内需求也开始减弱,再加上年内自然灾害迭发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通货膨胀带来的成本压力吞噬企业利润空间,我国的经济增长呈现了明显的减速迹象。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下滑,企业盈利结束了过去两年的高速增长期,步入快速下滑阶段。 从2005年5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推出。通过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降低了股票的PE、PB等估值水平,提升了投资需求。之后国内股市走出漫漫熊市,踏上了牛市征途。而股权分置改革深层次影响更在于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扫除障碍,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动力将优质资产注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当时的中国经济正处于繁荣阶段,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处于高速增长期,同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心高涨,敢于对未来业绩增长做出承诺。为了以较小的对价支付通过股改,纷纷将追送对价与业绩增长相挂钩。 然而世易时移,2008年中国经济步入了周期性调整,GDP增速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速大幅下滑,部分公司的资产重组也出现搁浅,导致了相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触发了股改追送对价的条件。追送承诺实质 追送承诺其实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为顺利过关采取的一种给予流通股股东的“期权”式回报。追送对价大大提高了业绩增长承诺的含金量,对上市公司股改通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追送承诺的公司中,约有1/3都是在修改后的股改方案中增加了追送承诺,取得了流通股股东的认同。也因此,做出业绩承诺让部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敢于推出相对较低的对价方案,给流通股股东一份“期权”。而追送对价承诺也对大股东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在公司经营与管理上进行变革,确保业绩增长,尽量避免触发追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