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