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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

2020-08-01 编辑:网站编辑 有564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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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