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欢迎来到金号角网 专业金融需求撮合平台,让金融需求找到更优质的服务商
免费注册 关注我们
金号角商讯
联系我们
新闻
新闻 产品 百科
发布需求
TOP
当前位置:金号角网> 金融学院> 金融知识 > 会计 >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恭喜湖南/长沙市【成功】需求金额200万元

恭喜湖南/长沙市【成功】需求金额200万元

恭喜湖南/长沙市【成功】需求金额300万元

恭喜湖南/长沙市【成功】需求金额200万元

恭喜湖南/长沙市【成功】需求金额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20-08-06 编辑:网站编辑 有815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微信浏览器扫一扫查看详情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641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执行日期:2009-11-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