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资的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来自国外的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地域管辖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