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 根据07年新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 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在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① 在证券市场上以货币资金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② 以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从而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公司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A企业购入B企业股票以备长期待有,支付购买价格9000000元,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00元,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为9040000元。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②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例如,A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B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B企业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B企业65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000元(6×65000),作为该项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及特点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联系 (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二、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 (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三、核算举例 例一、假定某工业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保险费2900 管理费用——保险费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例二、假定某工业企业某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采用按年度的计划修理费用分月平均预提、年末将预提修理费用与实际修理费用结平的方法。该企业该生产车间年度计划修理费用为26400元,每月平均预提2200元。该车间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为:4月份13000元,8月份14000元。修理费用均用支票支付。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预提费用分配表(略),其会计分录如下: 1—3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4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3000 贷:银行存款13000 4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4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借方余额4200(元) 5—7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7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贷方余额=2200*3-4200=1400(元)(含7月份) 8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4000 贷:银行存款14000 此时,预提费用账借方发生额=13000+14000=27000(元) 而实际的预提数=2200×7=15400(元) 所以还应预提数额=27000-15400=11600(元) 即8-12月5个月内每月应提修理费用=11600÷5=2320(元) 8-12月份,每月计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32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320 此时,12月末预提费用账面已无余额。取消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2007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除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处理时还要计提一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产生的损失才能据实扣除。因此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的计提业务平时不予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相关损失,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据,经落实后才能给予认可。有些会计不按照要求平时随便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时常进行存货盘亏、存货丢失等业务的处理,结果在汇算清缴时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全部被检查人员剔除,调增企业利润。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项全力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取得借款的核算;第二,借款利息的核算;第三,归还借款的核算。短期借款一般期限不长,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按取得的金额入账。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理账活动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耗费,应作为一项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也不完全一样。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月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不大时,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季(或半年)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较大时,则可采有预提的方式按月预提、确认和费用。
什么是累计摊销 累计摊销是用于摊销无形资产的,其余额一般在贷方,贷方登记已计提的累计摊销。类似固定资产中的累计折旧科目。 累计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同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累计折旧一样,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累计摊销” 累计摊销用法如下: 如同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累计折旧一样,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1)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而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也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现时的和未来的真实信息。同时,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无形资产因新技术的出现会发生贬值;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淘汰,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现有技术,又使得无形资产发生增值。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对企业获利能力有着巨大影响。然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待摊费用,不能表明其价值变化的情况,从而也不能体现企业收益能力的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获利能力等信息,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产出价值是以产品或劳务通过交换而最终脱离企业时可以获得的现金或其等价物为基础的。按产出价值来反映则适应反映无形资产的要求。但是,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是一种隐形存在的资产,但这种资产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得以体现。 (2)无形资产核算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核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 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采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以不作摊销,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以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则不应当摊销。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帐面价值。 (3)无形资产披露 对于一般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在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一项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这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就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对于无限寿命的无形,如商誉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它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会计处理上仍是难度很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为5%~20% ,到 20世纪末已经达到60%~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 90%。人力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的质与量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是具备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为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对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和披露。 第三,要及时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无形资产受技术更新的影响及新开发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减少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而采取灵活的报告制度。 无形资产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中,针对无形资产,要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 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 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不正确的无形资产计价行为包括: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 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 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3)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 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 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 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 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2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3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4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5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6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7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长期应付款(long-term payables) 长期应付款的概述 长期应付款是在较长时间内应付的款项,而会计业务中的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多种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和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企业除了通过借款和发行中长期债券取得货币资金购建长期资产外,还可以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是固定资产使用在前,款项支付在后。如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企业可先取得设备,设备投产后,用其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形式。这种不需要支付或分期支付货币资金就可以先取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的方式,就好比“借鸡生蛋”,也是一条颇不错的生财之道。当然,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偿还价款或尚未支付完租赁费用前,也就必然形成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 长期应付款的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及以后归还情况的核算与监督,在会计账上设置一个“长期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发生的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补偿登记引进设备款及其应付利息、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借方登记长期应付款的归还数;期末余额的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该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长期应付款主要核算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 补偿贸易是从国外引进设备,再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国家为了增大企业开展补偿贸易,规定开展补偿贸易的企业,补偿期内免交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流转税。实际上补偿贸易是以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因此,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引进和偿还设备价款是没有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在会计核算时,一方面引进设备的资产价值以及相应的负债,作为本企业的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包括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中;另一方面;用产品归还设备价款时,视同产品销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在有效期内,虽然资产的所有术尚未归租入方所有,但租赁资产上的所有权风险以及相应的融资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该视同租入方固定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同时,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廉洁奉公的融资租入费,形成了一笔长期负债,这笔负债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核算方法,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 在总价法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应以未来支付的租赁款总额(即租赁的最低付款总额)入账,同时要对“未付利息费用”(即租赁资产的最低付款总额与其起租日公允市价的差额)另设账户核算逐期登记其已付利息及结记未付利息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备抵项目列示。总价法的优点是能较清晰地反映承租企业的财务状况。 而在净价法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则以租赁的最低付款总额的现值(即租赁资产起租日的公允市价)入账。在美国,以上两种方法都属公认的会计原则所允许采用的方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采用的是净价法,即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发行的应付款数额登记入账。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实例 ?账户设置 “长期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长期应付款”账户下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年初,某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一套设备,该设备价款为1 000 000美元,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零配件价款为50 000美元,支付的国外运杂费为2 000美元,另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关税111 500元,国内运杂费为2 000元,安装费为 22 000元。设备在一周内即安装完毕,引进设备当日美元汇率为¥8.8/USD1。 (1)引入设备时,应记录: 借:在建工程 8 817 600 原材料──修理用备件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1 052 000) 9 257 600 (2)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时,应记录: 借:在建工程 135 500 贷:银行存款 135 500 (3)将安装完毕的设备及进口工具和零配件交付使用时,应记录: 借:固定资产 8 953 100 贷:在建工程 8 953 100 (4)以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美元100 000归还设备款时,应记录:(假设当日汇率为¥8.9/USD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100 000) 890 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公司-美元户(USD100 000) 890 000 (5)第一年末(假设当日汇率为¥8.7/USD1),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的规定,按6%计提应付利息时,应记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49 14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63 120)549 144 (6)按年末汇率确定“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汇兑损益 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 年末美元余额为USD1 052 000+USD63 120-USD100 000=USD1 015 120 应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为1 015 120×8.7=8 831 544 调整前该账户记账本位币余额9 257 600+549 144-890 000=8 916 744 应确定汇兑损益85 2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 85 200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85 200 说明: ①根据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②为简化核算,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如所占比重很小,可不分摊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分述 一、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一)长期应付款的内容 1,应付引进设备款 2,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长期应付款 贷方:登记应付款项的发生数额 借方:登记应付款项的归还数额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明细核算:企业还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三)“长期应付款”账户结构: 借 长期应付款 贷 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 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四)明细账设置: 登记应付款项的 发生数额 登记应付款项的 归还数额 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 各种长期应付款. 企业还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1,应付引进设备款的账务处理 (1)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借:专项工程支出 库存材料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 (2)支付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 借:专项工程支出 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 (3)发生的应计利息和因外币折合率的变动发生的汇兑损益,比照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4)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工程支出 (5)归还引进设备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 ——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2,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核算 (1)按租赁开始日租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账户. 例如: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二,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1)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项目,贷记有关账户;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账户;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具体核算:见第十章第三节“账户. 三,递延税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递延税款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得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对于我国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在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时,核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来进行。 长期应付款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保险公司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一)长期应付款的特点和核算内容 保险公司除了通过借款取得货币资金购建长期资产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购建长期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支付租赁费前,形成保险公司的一项长期负债,称其为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除具有长期负债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是在整个租赁期内逐期偿还的;二是保险公司通过长期应付款取得固定资产,可以减少长期投资所承担的风险,而且不必在取得固定资产的同时支付全部款项。 (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方法 1.科目设置 为了总括地反映长期应付款的发生和归还情况,保险公司应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登记发生的应付款,借方登记归还的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账务处理 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在租赁的有效期限内,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只享有使用该项资产的权利。保险公司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应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名称、种类、规格、价款、数量、租赁期限及租金费用等有关条款。通常,保险公司所付租金的总额要高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租赁期满后,一般由承租人支付一笔名义买价,即可购入固定资产。 在保险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