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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学会

2020-08-06 编辑:网站编辑 有483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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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学会

是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成立于2002年6月6日。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学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设会长1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名、并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为劳动保障部原副部长、全国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建伦同志。全国人大成思危副委员长、全国政协李贵鲜副主席、黑龙江省张左己省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郑斯林部长为名誉会长。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单位会员主要是各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险学会,国内有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多年来支持社会保险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个人会员主要是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会城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和上述单位会员中对社会保险有一定研究水准的负责同志,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现有单位会员187个,其中,社会保险机构95个,社团组织15个,科研机构、院校23个,企业和金融机构54个;个人会员338人。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社会保险体系服务。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社会保险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培训;

(三)组织社会保险调查研究;开展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图书、资料;

(六)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同意,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第86次执行局会议(2003年5月7-9日,日内瓦)批准,中国社会保险学会正式成为ISSA的联系会员。

名誉会长

成思危 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副委员长

李贵鲜 男 全国政协 副主席

张左己 男 黑龙江省 省委副书记、省长

郑斯林 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部长、党组书记

顾 问

马文瑞 男 全国政协 原副主席

刘仲藜 男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主任

阮崇武 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

李伯勇 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

康永和 男 原国家劳动总局 局长

楼继伟 男 财政部 副部长

严忠勤 男 原劳动部 副部长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章程

(二OO二年六月七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社会保险学会(China Soci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中国社会保险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从事社会保险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教学工作者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学术团体、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是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社会保险体系服务。本会的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两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1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社会保险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培训;

(三)组织社会保险调查研究;开展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图书、资料;

(六)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科研工作;

(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有一定水准和经验,愿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图书、资料;

(四)论文和著作可优先刊登本会刊物;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3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或者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情况可由会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秘书处的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