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保险公司次级债市场运作流程示意图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这是次级债有别于其他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是监管的严格性,即债务的发行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债务的偿还、提前赎回、延期等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述特点使次级债与资本相类似,因此,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也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美国纽约人寿都发行了大量的次级债。 申请条件 保险公司次级债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保险公司次级债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五)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风险 保险公司次级债首先,次级债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因为次级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这就使得次级债相对于其他债券而言风险更大,影响了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市场而言,供给方的一头热并不能带来市场的繁荣,还需有效的刺激需求。次级债的发行能否成功还有待市场决定。 其次,金融机构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次级债的购买者要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及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这就允许保险公司相互购买次级债。就目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最大买家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早在保险公司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发行了次级债,而且保险公司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大买家之一。如今商业银行购入保险公司次级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将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因为其中任何一方若出现偿付危机,将会引发整个金融行业的动荡。此外,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在发行利率相同、购买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这种持有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无益于保险公司实际资产的增加。 再次,次级债还存在偿还风险。虽然次级债在一定时期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稳定的资金,但是最终它还是一种债务,到期时保险公司除偿还本金之外还要支付利息。发行次级债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然而偿付能力的增强最终还需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改善。否则待到债券到期的时候,保险公司的资本会缩水,此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可能再次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可能面临危机。 此外,由于次级债采取私募形式发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制作的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缺少了社会的监督,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督任务更重。监管部门应加紧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行措施及监管办法,充分监控保险公司发债、资金运用以及偿还的全过程,消除次级债融资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影响,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 监管方式 保险公司次级债保监会将主要从五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 首先,在募集环节,《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 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四,在信息披露上,《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应用意义 保险公司次级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市场的迅猛发展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偿付能力不足难坏了保险公司,也让监管部门着急上火。近几年,保险公司对资本金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之前,中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迫切的难题自然需要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次级债被作为良方隆重推出。保监会负责人在《办法》出台之际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将有利于增强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次级债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与资本相类似的特点,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被计入附属资本、可以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二是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高负债率经营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决定了其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同时对资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中国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问题,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中国资本市场除股票、债券之外,长期投资品种很少,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作为一种长期金融工具,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 1、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10/12/content_2079418.htm2、http://insurance.cnfol.com/051205/135,1387,1575198,01.shtml3、http://scholar.ilib.cn/A-nkjjyj200502019.html
标准券折算率概述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的两种: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4%÷(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最近5个交易日(含当日);(2)对于当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不足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当日)。 2、上期平均价是指:(1)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2)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3、波动率=(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净价计算。 4、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是指:(1)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的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2)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5、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3% ÷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0%÷100. 其中: 1、计算参考价是指:(1)发行公告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发行公告载明的发行价格;(2)发行公告未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该品种债券的面值。 2、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名称 短期 债券 市场 解释 是指发行和买卖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活动的总称.
什么是代兑付债券款 代兑付债券款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代兑付债券款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公司垫付,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债券兑付后,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将债券交回委托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代理兑付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什么是反回购交易 反回购交易(又称:买入回购交易、附加卖还条件的交易)是指在买进一种债券时,事先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规定价格再卖还给对方的债券交易。 反回购交易的目的 反回购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暂时性持有债券,使暂时闲置的短期资金得到充分运用,从中获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 反回购交易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 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债券买进价格低于债券卖还价格,其差额为利息收入;另一种是买进价格与卖还价格相同,卖出债券方向对方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 回购交易与反回购交易的理解 实际上回购交易与反回购交易,是一笔交易从不同当事人的角度所进行的划分。在一笔回购交易中,对于债券所有者来说,它进行的是回购交易,而对于资金所有者来说,他进行的是反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 将债权做抵押,拆借资金 反回购交易 出资买回债权,未来以更高价格卖出 反回购交易正如回购交易的镜中反射,回购交易是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解资金的信用行为。回购中的交易商将债权以隔夜为基础卖给投资者,并承诺于某一时间或某一价格再以略高的价格购回债权; 反回购中的交易商寻找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将他们的债权买下,承诺在某个时间以高于原来的价格再售回给投资者
国债净价交易概述 国债净价交易国债净价交易是一种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说,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应计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早在1993年,财政部首次通过19家国债一级自营商借助STAQ系统采取过净价交易方式,而且制定了一些规则,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净价交易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只是如何进一步研究其适用范围与必要性的问题。 重要的意义 1、我国推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利于我国国债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缩小我国国债市场与发达国家国债市场的差距。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附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国债市场发达国家国债净价交易的基本经验。 2、从长远来看,实行净价交易也有利于以国债为基础工具的整个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国债净价交易下的成交价格总是围绕着国债面值上下波动,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国债价格的影响。 3、净价交易方式能清楚地勾画国债交易中卖方的收益程度和买方的支付成本,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明确。对卖方来说,其得到的收益包括买方支付的成交价格和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对买方来说,其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向卖方支付成交价格和卖方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 4、实行净价交易能分辩出国债交易中的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为税务处理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开,有利于税收方面的财务处理。 与全价交易的不同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交易的所有国债品种为附息记帐式券,均采取全价交易方式。在全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中包含了持有期内的应计利息,即国债价格是含息价格,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因此,含息价格不利于投资者对当时的市场利率状况作出及时和直接的判断。 在净价交易方式下,把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即成交价格不再含有应计利息,只反映市场对国债面值成国债净价交易交价格的波动情况,应计利息只取决于持有天数,其应计利息额每天都能计算出来。因此,不含息价格有利于真实反映国债价格的走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具体地说,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的区别就在于“净价交易的成交价不含有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间的票面利息”,这部分票面利息被称为应计利息,是上次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净价价格也就等于全价价格减去应计利息额的差额。 目前,净价交易方式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已被广泛应用。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的波动体现了市场利率相对国债票面利率的变化情况,通过国债价格的变化,投资者可以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利率的波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判断投资方向、衡量投资价值。 国债净价交易的成交价格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动。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高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等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等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低于国债面值。对投资者来说,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有以下几点好处: 1、能清楚地勾画出国债交易中卖方的收益程度与买方的支付成本,使双方利益比较明确; 2、便于准确体现国债的实际价格,使投资者能对市场价格作出及时和更直接的判断; 3、可以更准确地体现国债作为利率产品的本质特征; 4、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债作为其它投资工具基准的作用。 方式介绍 国债净价交易方式,仍遵守交易所现行的交易规则。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国债净价交易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3)、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至于国债净价的交易和结算方式,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买卖双方都是以净价(即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进行报价,结算交割时买方和卖方实际支付和得到的金额包括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两部分,即:结算价格=净价成交价格+应计利息额。 国债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是: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小数点后8位数,实际在行情显示上的结果是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数。计算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付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公债整理公债整理(public bond arrangement) 公债整理概述 公债整理是指政府对尚未偿还的公债进行的清理和整顿。包括为变更原定偿还条件,如降低利率、延长偿还期限以及将原来多种发行时间、发行条件的未到期公债合并为一种或较少的新公债而对公债余额进行的调整;为均衡债务负担采取提前或推迟偿还的办法,调整债务结构等等。 公债整理的目的 ①缓和国家财政负担,改善财政收支状况。在政府财政困难时期,为解决大量快要到期债务的还本付息,政府通过发行一种新债券将快要到期的各种债券统一调换整理,延长旧债的偿还时间,以维持政府债信。又如在偿债过于集中,使当年度财政面临很大压力,或有的年度偿债负担比较轻,财政收入比较充裕的情况下,采取推迟或提前偿还的办法,对国债进行必要的整理,以均衡政府的债务负担。 ②为求得公债统一,加强公债管理。由于政府发行公债时所处的条件不同,经过一定的累积期后,尚未偿还的公债在种类、利率等条件方面参差不齐,或与市场实际情况相距太远政府通过用一种新债券对原有的各种债券进行调换整理,并根据整理期财政金融形势和政策需要,对现有债务结构的不合理部分,从利率和期限结构上进行调整,以使债券结构与经济、市场情况更加适应。 公债管理原则 1.债息负担极小化:政府发行公债筹措财源,亦考虑最低成本,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时期,因长期利率相对较高,应发行短期债券;反之于经济衰退时期,应发行长期债券,以达成债息最小化。 2.偿还期间长期化:偿还期间愈长愈能达到举债目的,但此原则常与其他原则相冲突。 3.财政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以达成稳定原则:公债的发行会因货币效果而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公债的发行必须考虑及控制其影响的程度,以达成金融稳定的原则。 4.债券种类多样化:以不同的期限、利率或税负来迎合购买者的需求。 5.公债持有者合理化:公债的发行对象可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民间,各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 6.偿债基金之设置:公债的发行建立在政府的信用,设置偿债基金可以增强公债信用及稳定公债价格。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中介机构中层次较高、责任重大、地位举足轻重的组织。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稳定的中坚组织,为了明确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建立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明确其权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国债市场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二是优先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三是自动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成为国债期货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担下列义务:必须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参加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如我国)最高承销量( 如美国)的规定;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购买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在二级市场上有承担做市商的义务, 即必须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进行报价、并不得拒绝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申请条件:(1)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相关条目 国家星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成熟市场操纵市场行为健康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