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actic used by employees to share blame or divert blame should something go wrong. "Covering your ass" is usually done in big projects where an employee may choose to avoid taking credit for doing a critical part of the project just in case it goes bad. For example, if the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a crucial project relies on your forecast of cash flows for future years, you may include a footnote that your estimates were based on data provided by another employee in case your forecasts are completely wrong. This practice is often frowned upon.
什么是储备干部 储备干部就是企业治理阶层的储备人才,通过系列的培训和锻炼,最终成为中层甚至高层治理人员。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必须有中坚治理阶层和优秀的人才,除了外聘,企业越来越重视培养自己的治理人才,打造能够带领企业乘风破浪的尖兵。为此,企业一般会经过严格审慎的招聘程序,甄选出最具潜力的人才,并加以严格培训,充实储备干部成为专业经理人所需要的一切能力和技能。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很多人认为,一般储备干部都要从基层做起,现在社会上有个说法,储备干部就是业务员、打杂的。 采用储备干部的原因 1、为拓展版图布局 既然名为储备干部,企业必定有拓展计划,就拿汇丰银行(HSBC)来说,便是着眼于未来5年主管空缺而规划。汇丰银行练习员工发展部副总裁朱敏杰说,生意大了、人多了,汇丰对主管的需求量也在增加,等到那时再对外招聘就太迟了,汇丰强调“一脉相传”的企业文化,会希望有一群“喝HSBC奶水长大的人”引领公司发展。 2、引进多元活力 除了替未来做预备,引进有其他工作经验的储备干部,也能为企业带进新活力。屈臣氏人力资源部总监认为,零售是一个很有弹性的行业,消费者的喜好、消费方式一直在变,假如店长都是从内部员工升任,其过去的成功经验反而可能局限了发展。指出,拥有不同行业经验的储备干部,往往能提出超脱旧有做法的新观点,当公司推行新的想法时,他们接受度也比较高,无形中影响其他老员工。 3、学校无相关课程 有些行业持续招募储备干部,与专业难以养成有关,例如量贩卖场、便利商店等流通业,寻遍国内各系所也找不到相关练习课程,业者唯有自行养人才。企业对储备干部的条件限制各有不同,虽然部分公司会对应徵者的学历设限,但多数欢迎新人尝试。企业招聘储备干部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有些一出手便是几百人,有些采取精兵主义,每年的储备干部名额限制在15位以下,像IKEA、汇丰银行、都只招募10-12位,原因是投注的练习资源庞大,担心储备干部人数太多会照顾不来。 以IKEA为例,不仅为每位储备干部安排不同进度的练习与实习,还指派一位Coach(教练)、Mentor(导师)指导业务技巧、解决学习碰到的疑难杂症,并且安排一位人力资源经理做辅导,连储备干部的精神层面都照顾到。 汇丰每年只录取10位储备干部,2年培训投资的每个人身上的经费高达1、2百万元,因此培训期间若有人进度落后,练习部门就要加强辅导,希望这10个人可以团进团出,因为究竟汇丰投下相当多的时间与心力。 储备干部必须面临的挑战 1、外界高标准要求 虽然储备干部能得到较多学习资源与升迁机会,但并非如外界想像的,是“搭着直升机上升”,储备干部等于是将原本需要花好几年才能学会的东西,压缩到练习期间完成,他们面对的压力与挑战比一般职员高。例如这种说法是经常见的“有很多挑战,是你平平顺顺走不需要碰到的。同事会觉得你做好是应该,做不好要吊起来打。” 2、放下面子从头学起 多数的储备干部练习,都有基层实习的部分,让储备干部熟悉公司的实际运作,但有些工作琐碎、低阶,往往让原本设定自己要坐办公桌的储备干部难以调适。 别人的诧异眼光与自我对工作落差的认知,就成了储备干部必须要有的心理调适。 IKEA创办人英格瓦 坎普拉在《四海一家IKEA》书中,有这么一段话:“让我们继续当一群乐观的疯子,一群顽固、坚持、拒绝接受“不可能”为答案的。”选择储备干部的人当然不是疯子,事实上他们需要更多的毅力,一种追求卓越的偏执,和接受挑战的勇气,最后才能度过重重关卡领取桂冠,开展另一段精采旅途。
简介 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由200支成份股组成,所有成份股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设立的股票投资法规,以及对股票市场表现的要求。该指数也是第一支为满足中国保险行业投资需求而设计的指数。 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实时计算人民币指数值,每60秒更新一次;每日收盘计算人民币指数和美元指数。 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总收益指数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收益指数的计算是基于除息调整后的价格基础上的。 概况 交易所 上海和深圳 基期 2005年4月15日 基点 5000 计算货币 人民币 审核日期 1月、4月、7月、10月 更新频率 每分钟及每日收盘 计算时间 09:30-15:15每日收盘价于当地时间16:30公布 成份股审核 1、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审核所用数据分别为前一年12月、本年度3月、6月和9月第三个星期五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报价。任何季度审核的成份股调整将从当月第三个星期五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2、成份股审核程序 1)新华富时指数季度审核完成后,将新华富时200指数成份股作为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季度审核的基准。 2)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将从指数中剔除; 公司最近一期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将被删除; 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 按照《暂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最新中期、全年财务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以及根据最新公告,公司曾在过去3个月中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 3)上述步骤完成后,若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中的成份股不足200只,则需补足;方法是从新华富时400指数中按照总市值从高到低的顺序挑选成份股,但必须符合2)的规定,直到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中的成份股达到200只为止。 4)完成3)步骤后所得的200只成份股将在审核以后正式构成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 3、在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审核截止数据日和生效日之间,公司最近一期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成份股(审核的价格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7 月、10月及第二年1月的第一个星期五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将从指数中剔除,并由排在首位的备选股代替。 4、备选股名单由总市值排名最高的10只非成份股构成,这些备选股必须符合以上所有规定。备选股名单仅在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审核中剔除成份股时使用。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备选股审核时间介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天与审核生效月第二个星期五收盘之间。 5、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审核于每年4月、7月、10月及第二年1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盘后生效。 6、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审核期间与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审核生效日之间,若有成分股公司发布不利公告,该成分股将被快速删除。 成份股调整 1、新上市 如果一只新上市股票快速纳入新华富时200指数,则将于同日纳入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即在第五个正式交易日收盘后生效。快速纳入成份股后,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在下一次季度审核之前不会将成份股数量调整为200只,即下一次季度审核前,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的成份股可能多于200只。 不符合快速纳入条件的新上市股票将按照“成份股审核程序”的规定用于下一次季度审核。 2、成份股剔除 如果公司发布不利公告,该成份股将从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中快速删除,并于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生效,同时在五日指数技术通告中体现出来。 因其他公司重大事件剔除成分股的方法与新华富时国内指数的方法一致。 快速删除后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在下一次成份股审核之前不会将成份股数量调整为200只,即下一次季度审核前,新华富时保险投资指数的成份股可能少于200只 参考资料 金库百科 http://baike.jinku.com/doc-view-12101.html
什么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抗辩切断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的各种抗辩中,物的抗辩是随票据本身而发生并存在,无论票据转让至何人之手,这种抗辩都随票据而存在,并由新的票据债务人行使。所以,对物的抗辩不能限制,也不应限制,这是保护票据债务人所必须。在加强对票据债务人保护的同时,票据法更注重促进票据的流通,为此又有必要对人的抗辩进行限制。因而人的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将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即票据经流转至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切断,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对抗任何非直接当事人。 目录 1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法理依据 2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 3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 4 切断抗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法理依据 限制票据的抗辩是各国票据法的共同做法。就各国限制抗辩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积极限制主义。所谓积极限制主义,是指票据法规定正当持票人原则上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其票据权利,惟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发生相应的抗辩。此种立法例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纳。如《英国票据法》第38 条第1款第2项规定;“凡正当持票人,其持有汇票不受任何原有当事人所有权瑕疵的拘束,同时不受适用于原有当事人的少数个人抗辩事由的拘束,并可向所有对汇票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主张付款。”二是消极限制主义。消极限制主义是指票据法就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的事由进行列举。此种立法例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及《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22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之前手个人间所存在之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2款及《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个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票据法亦采消极限制主义。积极限制主义与消极限制主义尽管在立法技术上有较大差异,但对票据抗辩限制的精神是一致的。 尽管各国及地区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但其理论依据为何,学者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所有权取得说,该说认为,票据行为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单方行为,各持票人分别独立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故持票人无承受前手人的抗辩的余地,票据抗辩的限制乃当然之法理。第二种观点为政策说,此说认为,票据债权虽与原因债权各自独立发生,但应与普通指名债权一样,受让人应承受前手权利的瑕疵,即票据债务人所能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能对抗受让人,故票据法上设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只能是基于政策上的考虑。第三种观点为票据债权性质说,此种观点认为,票据抗辩的限制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所决定,既然以民事债权为基础的票据债权具有流通性,那么以民法抗辩为基础的票据抗辩就应是限制性的。因此,票据债权的流通性决定了对票据抗辩的限制,而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所引申出的票据债权的无因性理论和文义性理论则构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理论依据。 相比之下,第三种观点更有说服力。因为票据债权与民法债权相比,前者更强调其流通性,后者更强调其履行性。可以说,流通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票据制度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价值体现为信用保障。在商品买卖中,商品生产者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取得维持再生产所需原材料,希望能取得信用的让渡;售货方在商品销售不能取得现实货币的情况下,也希望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确保贷款的收回,或通过转让商品销售而获得债权,从而取得继续生产的资金。在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这些信用活动都是通过票据的使用与流通来实现的。作为商品交易信用活动的载体,票据债权人都希望票据成为无条件支付的凭证。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的全部商业意义就在于付款的保障性和结算的安全性。为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各国都在票据的具体制度上为票据的方便、快捷、高效流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是其中之一。这是因为,票据抗辩权的滥用,无理退票和压票,不仅会侵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正常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誉。可见,正是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有必要对票据抗辩加以限制。如果说是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的话,那么,票据的无因性和文义性原则则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依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第三人接受票据时无须过问和注重票据产生的原因,只要票据格式齐备、内容记载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持票人即可依票据文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请求。当然,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非绝对,对于恶意取得票据者以及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这就是说,依无因性原则,人的抗辩事由被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而票据的文义性原则,则使票据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更感方便、简单、安全。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 在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优于人的抗辩,只有不存在物的抗辩的情况下,才有发生人的抗辩的可能。此外,要适用票据抗辩切断制度,还必须以票据经背书方式转让且背书连续,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为条件。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 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率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汇票的承兑人已承兑后,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如未得到甲提供的资金,来对抗持票人丙。因为甲、乙之间未提供资金的关系属于票据基础关系,乙、丙这间的关系则属于票据关系(付款人乙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票据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解决,基础关系则属民法范畴,应依民法的规定处理。所以,此时的抗辩应限于承兑人乙和出票人甲之间,承兑人乙不得以以之对抗出票人甲以外的其他持票人。因为依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如何,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抗辩是基于基础关系的欠缺、无效或存在瑕疵,应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二)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 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存在诸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相对于其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前手是指在持票人之前签章于票据上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不论是直接前手还是间接前手,而票据债务人则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出票人甲向乙购买货物,遂签发本票一张与乙,定期一个月后付款,到期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已将甲签发的本票转让于丙。届时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出票人甲即不得以自己与丙的前手乙之间因未依约交货而对丙进行抗辩。因为甲丙之间的关系属票据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并无联系。这一点与民法上债权的让与明显不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债务人受通知时,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对抗受让人。票据为流通证券,如允许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则票据的受让人将失去交易安全的保障,从而有碍票据的流通。 关于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除上述两点之外,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对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即票据债务人对产生票据抗辩事由有重大过失时,其不能免责,不能行使抗辩权。如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伪造票据中的被仿造人等对造成无权代理或伪造票据的后果有可归责之事由时,或者说有重大过失时,即应承担票据责任。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重大过失,主要看票据当事人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为票据行为或相关行为。如我国各个单位都有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当票据当事人未遵守这些规章制度造成票据被伪造或被无权代理的后果时,被伪造人或被代理人即属有重大过失而应对善意持票人负责。笔者以为,此种看法对票据的流通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利于票据债务人的保护。因为抗辩权本身是保护债务人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旦将票据抗辩的限制扩大至物的抗辩领域,票据抗辩的积极作用将大为减弱,而且由善意持票人负责举证证明票据债务人有重大过失,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 各国票据法在规定票据抗辩切断的同时,亦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所谓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率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票据抗辩切断制度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维护票据的信用和流通,而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则着力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可以说是民法上一般抗辩原则的复归。 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中主要表现为恶意抗辩,在英美票据法中主要表现为知情抗辩。例如,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的切断不适用于恶意取得者,即持票人受让票据时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或与其前手同谋企图加害于债务人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持票人系恶意取得进行抗辩。例如,某A向B出售价值50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B签发50万元的支票一张与A,A估计B收到货物后会发现问题,可能拒绝付款,于是就与C串通,将该支票转让与C。此时,C明知该支票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仍受让该支票,显然属恶意抗辩,B可依此通知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英美票据法上的知情抗辩主要包括:票据记载不完整,或伪造、更改的抗辩;票据取得人知晓当事人的债务已全部或部分撤销,或责任解除;票据取得人知晓票据行为代理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对票据逾期的知情;等等。 对于恶意抗辩的认定,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恶意?对此,理论上有通谋说、害意说和认识说三种学说声。通谋说是指持票人与前手之间须有有害于债务人的意思的通谋存在,恶意抗辩才成立;害意说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票据债务人须存在害意,恶意抗辩才成立;认识说是指只要持票人知晓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让与人有抗辩事由存在而取得票据,恶意抗辩即成立。比较而言,认识说较为客观合理,且易于判断,而通谋说和害意说则将恶意的范围限定较窄,不利于对票据债务人的公平保护,且带有主观随意性,难以作出客观的判断。我国票据法系采认识说。第二个问题是认定恶意的时间。通说认为,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即只有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才可行使抗辩权。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抗辩事由的存在,票据债务人则不得以恶意抗辩对抗持票人,否则将危及正当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确行使,不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当然,持票人恶意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恶意抗辩的成立,如果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特定的抗辩事由已经消灭,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的恶意抗辩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票据债务人在主张恶意抗辩时,应对持票人具有恶意负举证责任。 切断抗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精神都是为了保护善意之取得人,以增强票据的流通性,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但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1.发生的前提不同。票据抗辩切断的发生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为前提,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不存在抗辩事由,则根本就没有适用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必要。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须以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无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该项权利存在瑕疵为前提,如果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具有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者该项权利原本就完好无缺,持票人依背书取得票据即合法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目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 2.构成要件不同。票据抗辩切断的构成,只需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其前手背书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可,至于其是否有过失,则在所不问。而对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前手无转让票据之权须无重大过失。 3.牺牲的对象不同。票据抗辩切断是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票据抗辩切断所牺牲的是票据债务人,它使其原可以拒绝履行的票据债务仍须履行,不得拒绝。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属权利的归属问题,在持票人的前手非真正权利人的场合,善意取得的适用保护了善意受让的持票人,牺牲的是真正的权利人,使之丧失了其原有权利。 4.系争的焦点不同。在票据抗辩切断中,系争的焦点是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如果能够拒绝履行,则构成票据抗辩切断;如果不能拒绝履行,则不属于票据抗辩。在票据的善意取得中,系争的焦点是原持票人与现在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真正的权利人是现在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果真正的权利人是原持票人,则可国现在持票人的善意取得而使其丧失票据权利。
什么是权重股 权重股就是总股本巨大的上市公司股票,他的股票总数占股票市场股票总数的比重很大,也就权重很大,他的涨跌对股票指数的影响很大。比如上市的中国银行的股票占沪市A股总股数的20%以上,他涨跌1分钱,大盘涨跌一个点。其他权重股还有中国石化、G宝钢、G长电等等。 因为股票指数是经过加权平均的,所以股票总股本越大,该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就越大。所以权重股就可以认为是总股本很大的股票,一般都是蓝筹股 权重股拉抬意味着什么 在资本市场规模较小的前几年,一般而言在指数反弹或大幅度上涨到一高位区后,权重股拉抬股指后往往是顶部出现,而众多个股在权重股拉抬过程中实现战略减仓或出货;反观股市行情,由于A股市场规模的大比例提升,其权重股推升股指的影响作用更加明显。 指标权重股在高位区的拉抬意味着什么呢?从中国A股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说明市场投资理念发生的较大的变化,前些年表现疲弱的大盘股正在为市场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所接受,这些品种的拉抬更大层面反映的是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扩大、市场阶段内资金充足的体现,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由于权重股在市场中对指数绝对影响,其价格的连续上涨同样会带来较大的价值偏离,比如目前表现强劲的工行,从公司发展层面来看,其未来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稳步发展型,跨越式发展的概率非常之低,而目前A股价格高于同期H股价格30%左右,这也说明A股市场中的工行超码在阶段内有高估之嫌,也有为其它机构年终拉抬或股指期货建仓品种的可能,因此其短期之内特别是从年度经营业绩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工行与中行经营业绩难以出现过大的业绩提升,那么这种拉抬一旦超越或偏离阶段内投资价值,其回落风险就随时可能产生,因此权重股的拉抬应分阶段、股价对照、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进行考量。 权重股拉抬下的投资策略 从权重股拉抬来看,其对指数的影响非常之大,而在权重股拉抬下的投资市场其会有相应的市场格局变化。从目前权重股拉抬来看,其有中长期市场影响因素较为强烈。目前来看,一批权重股的拉抬已使得市场格局向国际化趋势演变之势,从国际股市来看,能够保持持续活跃的品种均是行业龙头、业绩优良的品种,香港市场近年交易表明,市场成交量始终向业绩股、行业龙头股集中趋势明显,一大批业绩极差或业绩平平的品种处于长期下跌过程和无交易状态。从A股未来趋势来看,这种国际化趋势形成将更为明显。 权重股拉抬下,作为投资者应该以何种策略应对目前的市场呢? 首先,我们要分析权重股拉抬下的市场位置。应该说再强的个股如果市场总体趋势或指数不配合,或处于一相当高的风险区域,其连续性都将难以为继。 其次,权重股拉抬的品种,从A股市场拉抬的品种来看,主要集中在超级大盘银行股上,由于其对指数绝对影响作用,其品种号召力仍然较强。即然拉抬的品种集中在工行与中行,那么作为投资者就有必要仔细分析其经营业绩、提升能力和国际同类品种定价情况,如果经营业绩平平,提升能力又差,与国际同类H股股价偏离过远,这种拉抬后就可能出现回归;反之则仍有机会。 最后,充分认识到拉抬对未来市场格局的影响,在前面已谈到的权重股交易在A股市场未来加重的趋势,同时投资者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未来股价分化带来的风险,比如长期持有业绩极差品种可能导致的未来股价仍将下跌或交易风险等。 本条目相关资讯权重股集体杀跌 沪指大跌154点 17:32 2008年5月7日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大盘指数 打压指数 股票现货 关键字 权重股.
日本OTC市场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日本OTC市场(Japanese Over The Counter Market/Jap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 JASDAQ) 日本OTC市场的简介 日本OTC市场是日本股市的二板市场,英文简称JASDAQ,也称为店头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它是日本唯一的店头市场,也是风险性企业(Venture Business)筹资的最大市场。 日本OTC市场以吸引中小公司挂牌为主。有些被交易所摘牌的公司也进入OTC市场交易,这部分股票被称为“调查中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数量方面,OTC市场发展迅速,而东京证券交易所缓步不前,1987年,东证一部共有1101家上市公司,二部共有431家上市公司,到1996年,仅分别增加到1293家和473家,上市公司总数只从1987年的1532家增加到1766家。而OTC市场注册的公司,从1987 年的141家增加到1996年的762家,丝毫见不到泡沫经济给它造成的影响。 在交易量方面,从1987年以来,OTC市场交易量节节上升,而以东证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从1990年起,因为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交易量大幅下滑,导致OTC市场交易量对交易所市场交易量的比率迅速上升。 1987年,OTC市场交易量只有东证一部的0.13%和东证二部的8.1%,和日本第二大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相比,也只有大阪二部的26%,到 1996年,OTC交易量已上升为东证一部的2.92%、东证二部的82.9%和大阪二部的188.4%。90年代日本OTC市场的迅猛发展,使东京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市场相形见拙。 日本OTC市场之所以能够逆境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它吸纳中小公司上市;第二,它的交易体制更具灵活性;第三,它的注册挂牌制度更具灵活性。 OTC市场注册制度和交易所市场的注册制度不同。在交易所市场中,发行人自行向交易所注册,申请成为上市公司,而在OTC市场中,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要在OTC市场挂牌的申请,由证券公司建立发行人的档案向并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注册。证券公司要对发行人进行审查,如发行人的总股数、将资产的价值、实现的利润等等,从而来判断该公司是否符合在OTC市场挂牌交易的标准。而证券交易商协会要在接受发行人挂牌之前,查实证券公司所作的调查是否充分。 1995年7月,OTC市场引入“特别规则的OTC证券”(special-rule OTC issue)制度。日本经济在未来要获得新的发展,需要许许多多新成立的小公司来通过创新提供技术和活力。OTC市场设立该制度或该子市场,目的就在于为有潜力的、能为日本未来新经济作出贡献的新公司提供融资方便。1996年12月,产生了第一个根据特别规则制度挂牌的证券。 日本OTC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1963年,日本的出现OTC市场,当时,现行的适合于全国的OTC市场登记制度开始生效。目的是为了使战后股权繁荣的潮流得到顺利发展和有效组织。当其时,日本证券市场经历着公司通过非正式挂牌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阶段。自此以后,日本金融市场的重构过程不断做出有利于OTC市场成长的规定。 例如,公司融资的现代趋向以及传统集资方式的变化都为公司融资提供广阔的选择。这些变化之中最突出的是: (1)以市场价格公开发行股票而不以面值进行私募。 (2)从非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1969年开始按市价公开定购股票,这成为往后新企业上市多年的增长提供了动力。现在,大多数公司股权都是按市价发行的。 在70年代,另一重要的发展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取代从银行借贷。这一趋势,包括公开发行一般和可转换债券,对日本证券市场来说从两方面显示了其重要性,(1)日本公司对长期资本的需求的增长,(2)个人参与证券投资增加。 当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61年建立第二板块时,原来在OTC市场交易的股票转到TSE挂牌。这影响了在OTC市场交易的公司数量以及这一市场后来的发展。然而,1976年,日本柜台交易证券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一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在于:(1)为OTC股票的交易提供便利并加以组织;(2)保证公平交易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日本证券法的自由化和金融系统的现代化进一步促进OTC市场的发展。这段时间,无论在技术上或法规上都有许多改进。 1983 年—1985年政府特别为加强一级股市制定了许多重要法规,允许没有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集资,这些措施包括: (1)放宽在OTC市场上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限制; (2)放宽OTC登记的要求并公布这些标准; (3)修改关于报价(Market Making)的规定。进一步,为了规范,1983年组织了专为OTC股票使用的正式注册经纪人系统。 财政部也对OTC市场的发展和整合不断做出贡献,鼓励新股上市,以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例为1988年12月,财政部和日本证券经纪人协会修政了股份发行价格的决定方法并引进内定上市部份股票拍卖系统。这一“公开招标定价系统”的使用使新发行或现存股份定价规则得以施行,保证了公平交易和投资人的利益。 自1989年,政府还允许注册的股份在股票、债券期货交易中用作信用保证。 1992年财政部和证券经纪人协会还提出进一步保证公平OTC市场交易的方法,这个建议把原来只用于证券交易所的内幕人的交易规则直接用于OTC市场。 OTC二级市场技术上的改进, QUICK系统的使用是标志。这个系统于1984年开发出来是一个自动报价发布系统。QUICK系统允许所有OTC发行的股票和 OTC信息系统一起实时报价。1989年,三个OTC市场中心,东京、大坂、名古屋、合并成一个单一报价系统。这样一来,所有主要的OTC区域实现了连接,大大提高市场效率。 在1992年,证券经纪人协会引入新的JASDAQ系统(日本证券经纪人自动报价系统),这是一个和美国NASDAQ相同的计算机交易系统。 OTC市场目前的地位 为小企业发行者提供资金; 为发行的股票提供公众投资的市场。 特别是OTC市场为小公司发行新股票集资提供了机会,并让他们在日本证券经纪人协会合法注册他们的股票。日本证券经纪人协会是股票市场法规的制订者。 OTC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比较 1990年OTC总市场价值增长至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二板块市场的84%,1989年才是60%,1988年只有29%。从1984年至1988年OTC市场容量持续上升,而1988、1990两年跳升了50%。 OTC市场价值90年最高达到20万亿日元(20 Trillion Yen)是东京证券交易所总价值的3%。 OTC股票平均值是与日经225指数相同的股价指数,OTC市场价值的攀升和股价指数同步发展。1988年指数是1238.01,1989年3月升到1355.80。自从1989年OTC指数急烈上升,至1990年7月已达到4149.20的峰值。 除了股票指数的上升,在OTC上市公司数目的增加也是OTC市场价值上升的原因。 1989年在OTC注册的公司是263家1990年就增加到342家。而第二板块市场挂牌公司数增加很少,1989—1990第二板块市场公司数维持不变。 OTC市场能够受到如此的注意,一个原因是OTC评价上市公司投资质量的准则。其中两个准则是市盈率以及(PBR)溢价比。 1990年OTC股票平均市盈率是59%,远比日经平均39%为高。 OTC市场PBR 1991.4.11是7.38,而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板块市场的PBR为3.50。 OTC市场与NASDAQ比较 在注册公司数目方面日本OTC市场比NASDAQ小很多, 1990 年NASDAQ注册公司数是4100,日本OTC市场只有342。因此,两个市场的交易量也大不相同。 1990年NASDAQ交易量是330亿股,日本OTC只有11亿股。 这与每个公司报价人数有关系,1987 NASDAQ平均每个公司有8个报价人,日本OTC只有2人。但新近注册的日本OTC公司的报价人已增至7。报价人的增加,增加了市场效率和流动性。 日本OTC市场的定价 OTC市场与大的交易所相比,价格波动较大。波动大的原因是: 1、在OTC市场上交易的股票的形式; 2、市场报价体制; 3、交易价值小。 4、问价与出价差在OTC市场上比在股票交易所为大。这与市场报价制度关系极大。 5、进而,由于报价人的作用是自愿的,OTC市场的流动性比交易所小。 6、交易价值小的原因是,在OTC市场中投资者多是长期投资性质。 7、流动性小还源于没有电脑交易系统。但如前所说,这一缺点很快就得到克服。 但是,电脑系统QUICK没有如NASDAQ一样,能提供市场即时信息和报价人信息。 包销商在新企业上市中的作用 OTC市场已成为成长性公司注册和买卖他们股票的市场,这些公司太小不能满足交易所挂牌的严格条件。因此,OTC变成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重要阶梯。 由此,日本证券商成为承销国内寻找从初级市场集资的公司融资的主力。日本四家主要的证券公司,NIKKO,NOMURA,DAIWA及YAMAICHI积极地促进新企业上市并努力引入其他股权相关的融资方法。 80 年代,日本在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大大减少,和这种趋向相配合,证券公司推动新企业上市的责任随之上升。这些责任包括: (1)为公司形成他们的资本结构的政策提供建议; (2)帮助准备要求的文书; (3)处理与财政部和证券经纪人协会以及其他衙门谈判的事宜; (4)确定发行股票的价格; (5)在日本和外国推销、配售新股票给投资者。 据此,写出了承销合同指南,新企业上市OTC注册的成本估计也标准化了。例如,OTC注册的承销费是发约总数的3.1%加每股2日圆和东京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费用一样。承销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对政府负责。 各种责任中,为新企业上市以及现存股权上市定价是其中之一。现在已有一个拍卖系统为新企业上市定价。发行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可比较的公司净利与净资产决定的。计算出来的是最低价。股份的余额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定价。 虽然承销证券商利用拍卖系统参加新企业上市价格的决定,其他所有证券公司是不能参加拍卖的。此外为保护投资者,特殊利益团体,股票前10名股东以及雇员也不能参加公开拍卖活动。 在新企业上市后,承销商负责对新股报价(MAKING A MARKET)。 日本上市新企业和OTC市场 自80年代,投资趋向从大的成熟的公司向增长型公司转移。因此,过去几年OTC市场得到很大的发展,新企业上市数目增加很多。有几个因素造成这一形势:(1)发行标准、集资限制放宽,(2)市场条件改善,如股价上升,(3)投资者信心提高,上市公司形象改善。参与新企业上市和OTC注册的公司许多是新露头高成长的公司,许多在不久的将来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新企业上市变成家喻户晓。公司多选择在OTC注册,因为它与证券交易所比较注册要求低。注册的要求是超过200个股东,净资产1百万美元,上财政年度利润为正数,并有两年非严格审计的财务记明书,而且对OTC注册的公司,没有一分为二的要求。上几年在OTC注册的公司是商业,机器制造和电子,而且非加工性质公司超过50%。 OTC市场投资者的类型与前景 主要的OTC市场投资者是个人,前几年中个人投资者占OTC股票投资的53%。第二是:公司投资者占21%,银行12%,外资9%,投资信托和保险公司合起来只有5%。向前看,有很多潜在投资者,目前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的介入鼓励了更多的新企业上市。增长快,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政策优惠投资者对OTC产生了好感。OTC现时进入高增长期,吸引外资的可能性加大。 为何新股份要上市,OTC前景如何: 日本公司上市的好处是:(1)新股票上市价有吸引力,(2)在资产负债表中原先低估的价值得到实现,(3)通过扩大股权融资,增加资本来源加强公司资产负债表,(4)增加公司知名度,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有好处,而且在日本从股权融资得到的资金成本比银行相对低。 由于OTC快速发展,更多日本私人拥有的公司希望上市。新企业上市多,新企业偏向于在OTC市场上市,使外国公司认识到在日本集资的可能性以及日本OTC市场的重要性。 国外新企业上市和前景 新近数据说明,美国在日本的子公司和其他外资公司通过出售少量股份在日本集资。IPO数目增长以及对外国股权的兴趣创造了一个IPO在日本融资的有吸引力的机会。1986--1991,11个外资分公司在日本上市。其中有8个是美国独资或美日合资。11个IPO集资共12.9亿美元。外国公司之所以要卖部分股权,是因为日本市场股票市价高。11个公司上市时,平均市盈率为56,最低25,最高100,到1991年4月,最低最高范围升到28-139。美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日本上市,影响了母公司股价。而且由于在日本把盈余调回本土是免所得税的。这样,使人们对日本子公司的兴趣增加。 第一个在日本上市的是SHAKLEE JAPAN,成功集资842百万美元。第一个交易日股价从发行价3900元升到5700元。LEVI-STRANSS 1989年上市出售16%日本子公司股权集资841百万美元。其母公司在美国是私有公司。他们选择在日本上市是因为公众公司在日本声望越来越高,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母公司在UK的,NEMIC-LAMBDA于1991年在日本集资5千万美元,出售的股权占日本子公司的15%。上市的原因是日本投资回报高,在本地融资以扩展业务并为了在日本子公司实行职工持股。 在日本的外资企业现有股份上市,盈利部份可以调回本土,但新发行股份的盈余必须留在日本。 OTC注册条例与手续 在各种条件满足的情况下,OTC注册的时间只需5个月。有时,公司既可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在OTC上市,选择OTC的原因是:(1)公司可以保留更多的股份,(2)手续简便要求不太严格。东京证券交易要求申请公司减少“特别利益集团”持股不大于80%,OTC则允许少数股上市。OTC只要求2年审计财务报表,TSE要申请人交三个审计周期的审计报表。 在OTC注册还有下列要求: (1)最低拍卖价由财政部和证券经纪人协会确定的拍卖价公式计算; (2)上市股份数; (3)把新股分配给第三者在时间上的限制; (4)把股票卖给第三者的限制。 在OTC注册文件分为两类,一类给财政部,一类给证券经理人协会。 在OTC注册后,公司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1)继续提供公司财务状和股东人数的文件; (2)符合证券与交易法的信息发布义务; (3)符合日本标准的审计财务说明书; (4)准备好每个商业周期的经营续效以便提供给公众投资人。 结论和前景 1、IPO和OTC在日本越显重要; 2、增加流动性和定价方式影响IPO的发展; 3、几年后OTC公司数目和总市场价值会超过东京证券交易所; 4、外资进入OTC是重要的趋向。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6%97%A5%E6%9C%ACOTC%E5%B8%82%E5%9C%BA"
Policy tools used by central banks to make credit more readily available in the event of a financial crisis, such as the one experienced in 2007-2008.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olicy tools, as described by Federal Reserve Chairman Ben Bernanke in early 2009, include "lending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roviding liquidity directly to key credit markets and buying longer-term securities." The Fed implemented these tools because it needed a way to make interest rates go down and make credit more available to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even though the federal funds rate was already near zero. Credit easing entails an expansion and focus on the asset side of the Federal Reserve's balance sheet. This, according to Ben Bernanke, differentiates credit easing from the policy of quantitative easing used by Japan's central bank from 2001 to 2006. Although both methods involve the expansion of the central bank's balance sheet, quantitative easing focused on the liability side of the Bank of Japan’s balance sheet.
概述森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指出:弱帕累托标准与个人自由主义可能会出现不一致,这一方面说明了帕累托标准是有缺陷的,它只考虑有关状态之间效率方面的差别,而忽视了这些状态所引起的个人效用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进行社会排序,除了考虑一些合理化的条件而外,还需要考虑个人自由等问题,因为,“……,有一些选择是纯粹个人性质的,比如,状态(x)指社会中其他所有的事情为Ω,A先生睡觉时仰卧,状态(y)指社会中其他所有的事情为Ω,A先生睡觉时伏卧。假如A先生偏好y胜于x,而其他许多人的偏好却相反。那么,可以认为,x和y之间的社会选择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因为A先生是仅有的一个‘真正’涉及到的人,其他的人都只是‘爱管闲事的人’。也可以认为,可以选择一个这样的集体选择规则,在这个纯粹‘个人性质的’选择中,A先生的偏好应当被社会偏好准确地反映出来。”(Sen,1970)正是基于这一点,森强调,人们应该重视研究个人权利等问题对于社会排序的影响。而新福利经济学以及新福利经济学之前的福利经济学研究都自觉不自觉地回避了这些问题。 森(1970)发现,帕累托标准与自由主义是不相容的。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用来衡量社会效率最常用、最普遍、甚至是唯一的指标,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大家都好得不能再好,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福利的前提下使自己的福利得以改善,而个人自由原则又是人类不懈的追求,二者都是人们直觉上能够完全接受的标准。但是,森的研究表明,这两个如此诱人的标准却是矛盾的和无法同时成立的。假设条件森的定理是建立在三个基本前提假定之上: 1、无限制区域原理; 2、帕累托原则; 3、最小自由原则,即社会应当赋予至少两个人各自在至少一对社会状态之间有选择权,如果他认为甲比乙好,社会不应干涉而应认同。 用森的话说就是,如果你想趴着睡而不想躺着睡,社会应当认可。但是,森的证明,对于二人以上的社会,不存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社会选择函数。因为,帕累托最优与最小自由原则结合在一起,会出现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所揭示的孔多塞投票悖论类似的循环性结果。具体表述森关于帕累托自由的这一不可能性定理可以准确地表述为:满足下列条件的集体决策规则是不存在的。 1.排序的理性条件:排序具有自反性、相关性,而且偏好关系是不循环的。自反性是指:对于任意一个选择x都有xRx,即任何选择都至少和自身一样好。相关性是指:对于任意两种选择必有xRy或者yRx或者二者兼有。 2.弱帕累托标准:对于任意的选择x和y,如果所有人i都认为xPiy,那么对于社会而言也有xPy。 3.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存在两个非空、不相交的子集L1和L2,对于两组不同的选择(a,b)和(c,d),如果L1中的所有人认为a好于b,则对于社会而言也有a好于b;如果L1中的所有人认为b好于a,则对于社会而言也有b好于a。同样的,如果L2中的所有人认为c好于d,则对于社会而言也有c好于d;如果L2中的所有人认为d好于c,则对于社会而言也有d好于c。即两组人分别对两组选择具有决定性。任何人都有自由做他喜欢做的事,即有一些选择完全是个人的,个人的某些偏好不应该受其他人的影响。 现在有一本书,比如《查特莱夫人的情人》,有两个人A和B,他们对这本书的看法不同。有三种选择:A读这本书(x),B读这本书(y),谁都不读(z)。如果A是一位假正经,他希望最好谁也别读,但是如果一定要有人读的话,那就最好自己读,以免幼稚的B受到坏影响。因此,A的偏好排序是:zPxPy。如果B认为大家应该读这本书,而且A应该首先读,那么,B的偏好排序是:xPyPz。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对于x和z,A应该有选择的自由,A的偏好是决定性的,因此,社会的偏好排序应该是zPx。同样,对于y和z,B的偏好是决定性的,因此,社会的偏好排序应该是yPz。这样,根据传递性,社会应该偏好y胜于x。但是,根据弱帕累托标准,社会对x和y的偏好应该是x胜于y,因为A和B都偏好x胜于y。这样,帕累托标准和自由主义是不相容的。[1] 如何走出森的悖论,缪勒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让帕累托原则在某些情形中遵从自由权利;二是通过帕累托交易。正如缪勒所指出的,上述矩阵类似于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状态的帕累托劣等结果是由于每个人独立行使他自己的权利而不考虑对别人的损害这类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