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铅笔铅笔为现代人们文化生活中主要书写工具之一。木杆石墨铅笔在16世纪时起源于英国。17世纪德国建成世界第一家铅笔制造工厂。18世纪法国人研究改革铅芯制造工艺取得成功,对提高铅笔使用价值得到重大突破,为近代铅笔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俄、日、美等国家相继建立铅笔制造工厂。19世纪末,德、日、美等国家的铅笔先后输入中国,霸占了中国的铅笔市场。初期的中国铅笔制造工厂 中国铅笔制造工厂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1932年香港九龙由国人投资将英商经营的铅笔厂改建为大华铅笔厂,是为中国第一家铅笔厂。1933年又相继出现了北京中国铅笔公司和上海华文铅笔厂,这两家工厂都不是全能制造厂。并且由于生产技术落后,都未能立足发展起来。吴羹梅创建全能铅笔制造工厂 1933年吴羹梅留日归国,满怀实业救国的理想,发起集资筹建铅笔厂。他在场艺术中大声疾呼:“铅笔在各种文具品中占重要之位置而与小学生关系又切。查海关贸易报告,去年(1932)年铅笔输入我国者,达150万金单位之巨,区区铅笔一物,每年亦竟耗我国人之财富达数百万元之巨。吾人所惕者在此,觉有从速创办此种工业之必要者亦在此”。“虽九龙已有我国唯一之大华铅笔厂创设,然持此一厂,抵制外货,力当未逮,此种工业实大有提倡发扬之必要”。吴羹梅和章伟士、郭子春等几个志同道合者一起,艰难地筹措得5万元资金,坚毅地解决了厂房、技术设备、原材料等等难题,于1935年在上海创建成中国第一家能够自己制造铅芯、铅笔板、笔杆及外观加工的全能铅笔制造工厂。 在旧中国,国产铅笔要同外货铅笔竞争,挤进市场,困难重重,吴羹梅不畏缩,不气馁,顺应当时国人反日爱国情绪,全国广泛掀起提倡国货的潮流,将工厂定名为“中国标准国货铅笔厂股份有限公司”(1942年公司改组更名为“中国标准铅笔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铅公司”)。宣称工厂的产品是“中国技师、中国原料、中国资本”制造的。同时将“中国人用中国铅笔”八个字印在铅笔上,以激发同胞的爱国热情,促使国人使用国产铅笔。再国人爱国热忱的支持下,中国标准国货铅笔厂的产品逐步挤进外货铅笔霸占的铅笔市场,取得一席之地。后又经过多方努力,将铅笔摆进了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著名的永安、先施、大新等三大百货公司的文具柜台,提高了产品的身价和知名度,建立了产品信誉,销路日增,不仅在上海市场上站稳了脚跟,而且逐步扩大了销售区域。远至云南、陕西、新疆等边远地区以及南洋(东南亚)泰国等地区也都有产品的足迹。抗日战争期间 1937年国内外风云突起,“七·七”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发动大规模侵略,战火很快蔓延到上海、爆发了中国军民奋起抗击日军侵略的“八·一三”淞沪抗战,铅笔厂地处国界,沦于炮火之下,被迫停工。为了不让呕心沥血所创建的企业沦于敌手,吴羹梅在职工们的赞同支持下,响应国民政府经济部工厂内迁的号召,决定将工厂全部拆迁内地大后方。工厂职工在敌人炮火威胁下全力以赴,首迁到武汉。1938年再迁到宜昌。1939年三迁重庆,川江水流湍急,装运机器的民船遇险,有十分之二的器材沉没于江底。三次迁移,艰苦危难,几濒绝境的铅笔厂终于在重庆立足生产,成为大后方唯一的铅笔厂。在重庆期间,工厂两次被日机轰炸,炸毁车间、仓库,损失惨重。全厂职工在敌人淫威下,没有被吓倒、压垮,奋力抢修,坚持生产,承担起大后方独此一家铅笔厂应尽的责任。抗战八年中,制造了完全国货的铅笔5141.4万支,行销大后方各地,缓解了后方急需文化书写用品的燃眉之急。同时附属的中国标准锯木厂制造了大量抗敌前线急需的军用木箱,附属的中和化工厂生产大量军工所需的化工产品,为直接支持抗战事业尽了力量。抗战胜利结束后复厂 中华牌铅笔1945年抗战胜利结束,吴羹梅当年就回到上海进行复厂筹备工作,1946年上半年即建成开工生产,为上海的内迁工厂首批从重庆返回上海复厂的企业之一。 复厂初期,面临美国铅笔大量倾销的严重威胁,又受到原在上海的长城铅笔厂和上海铅笔厂两大强大对手的剧烈竞争,致使工厂的生产经营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1948年社会动荡不安,通货膨胀,物价无限飞涨,工厂卖出成品转瞬间补不进原料,只得饮鸩止渴,高利贷款,维持生产,形成了恶性循环,债务越来越重,入不敷出,难以为继。至1949年工厂已陷于半停工状态。工厂职工们在重重的苦难下,承受了痛苦和煎熬,顽强抗争,终于把工厂完整地保存下来,为新中国成立后发展铅笔工业奠定基石。 雄鸡一唱天下白,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不久,中铅公司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为新中国发展铅笔工业尽心尽力。1949年9月积极响应人民政府号召,将一套月产能力2万罗的铅笔制造设备作为投资与黑龙江省“公私合营哈尔滨企业公司”合资建立“公私合营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这是上海第一家私营企业与外地公私合营企业合资建厂,在当时的上海引起轰动,上海《商报》曾专门对此作了报道。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至今仍是全国铅笔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之一。公私合营 1950年7月,中铅公司被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批准公私合营,成为上海轻工系统第一家公私合营企业,从此企业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开始了新的历程。 合营后,职工们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看到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工程设计制图用的绘图铅笔需要量大大增加,而就中国从来没有规格齐全,品质过硬的国产绘图铅笔,因此大量使用的还是价格昂贵的美国“维纳斯”牌绘图铅笔等舶来品。职工们心潮迭起,立志要改变这种局面,试制高质量的绘图铅笔。经过数以百次的试验--改进--再试验--再改进,终于在1954年3月制造成规格齐全的高质量的“中华”牌101绘图铅笔。上市后深受消费者欢迎,美、德、日等国的绘图铅笔就此在我国市场上绝迹。“中华”牌101绘图铅笔是中国唯一能与国外绘图铅笔一争长短,国内产品无与匹敌的产品,在中国铅笔工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合营合并 1954年10月,上海铅笔工业合营合并,中铅公司改名“公私合营中国铅笔公司一厂”。1955年6月再改名为“公私合营中国铅笔一厂”(简称中铅一厂)。1956年1月国家将“公私合营中国铅笔三厂”(原创建于1937年的长城铅笔厂)并入中铅一厂。其后又并入“五华五金文具制造厂”和8家小业主单位。通过行业改组,扩大了企业规模,生产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产值、产量成倍增长。1957年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452.7万元,,笔1950年增长2.2倍;铅笔产量12188.98万支,增长2.18倍。企业规模成倍扩大,1957年固定资产(原值)82.8万元,比1950年增长3.55倍;职工人数691人,比1950年增加306人。合营前企业亏损。1950年3月企业负债总额高达人民币45亿元,资金周转极为困难。合营后,逐步还清债务,扭亏为盈。1957年利税总额达163.9万元,利润140.7万元。 1958年--1965年,连年不断开展各项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打乱了企业管理和生产秩序。产品质量时好时差,经济效益时上时下,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势头,但生产经济总体还是增长的。1965年主要经济指标与1957年比较:工业总产值(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316.2万元,增长1.9倍;铅笔产量32277.53万支,增长1.64倍;利税总额580.3万元,增长2.5倍;固定资产(原值)195.7万元,增长1.36倍。取得的显著成果 这期间,还取得了两项显著成果:一是从50年代中期开始持续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和向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对旧设备、旧工艺进行了全面性的改革改造。1956年改革采用回转筒烘芯机代替落后的手工烘芯工艺;60年代革新成功磨头,刨杆联合机等数以百计的技术革新项目接连投产。再加上1956年从日本引进三色印花机为样本消化翻版革新为四色印花机;1958年从西德引进200吨液压芯机等等先进设备,改变了原来技术设备落后的面貌,大批量出口长城牌铅笔和定牌铅笔。1959年申请注册专用于出口产品的“象”牌商标,大批量生产出口“象”牌铅笔,扩大了出口数量。到1965年出口产品交货量达到1.13亿支,占铅笔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为我国原是铅笔进口国转变为铅笔出口大国起了支柱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 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给中铅一厂带来了灾难,党组织一度瘫痪,一连串的所谓“斗、批、改”行动,不但让许多人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更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受挫。1968年所谓“精简机构”,废除了原有行政管理机构,彻底打乱了管理体制和工作秩序,造成了生产混乱,经济停滞不前的严重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979年中铅一厂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走上历史性的改革步伐,坚定地向前迈进。1981年至1983年经过恢复性整顿和建设性整顿,基本上治愈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企业管理上的创伤。 1984年在巩固企业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培育和弘扬“谦虚、朴实、进取、向上”的企业精神,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全厂干群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治理了“脏、乱、差”,厂容厂貌焕然一新,同时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了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双提高,获得了“1984年度局级文明单位”光荣称号。全厂职工步子满,不停步,瞄准“三新”目标(设备进一步更新,产品进一步翻新,效益进一步刷新),“三美”活动(生活设施美,厂区绿化美,职工心灵美),继续向上攀登,取得成效。1986年开始连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光荣称号。推行厂长负责制 1985年8月推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全厂职工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企业要积极改革内部机制”的精神和要求,推进改革,努力工作,使企业进入飞跃发展时期。 其一、确立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产品开发体系。按照高档次、大市场、新技术的经营思想,组建产品开发中心,充分发挥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专业人才的综合优势,投入少量资金,除了开发高档次、高附加值的热转印铅笔、镭射铅笔、荧光铅笔等外,1986年重点开发“爱丽丝”牌系列化妆笔,填补了国内空白,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只经过短短的四年时间,就成为企业的第二大“拳头产品”。成为国内唯一生产系列笔型化妆品的企业。 其二、确立以国际市场竞争为主攻方向的营销体系。把竞争的最终目标定位在国际市场,采取巩固工贸关系,依靠主渠道出口;探索代理制,寻求新的出口渠道;在珠海经济特区办厂发展多品种出口等手段,千方百计扩大各类中高档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到欧美、中东、中南美、非洲、东南亚、香港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创汇额最高达到600万美元以上,在全国制笔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其三、针对老企业薄弱的生产技术装备,抓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陆续从西德等国引进技术设备30余台(套),使铅笔生产的每道关键工序都有国际八十年代初先进水平的关键专业设备,单机的自动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在引进改造生产设备的同时,有计划的进行“细铅芯车间扩建”、“化妆笔中试车间”、“树脂细芯工艺设备引进翻版”等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和重点扩张项目建设,对改善现有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四、在立足本厂,巩固大本营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不同体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了全民联营、国集联营、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等三种不同体制的联营形式,提高了企业自我适应、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能力,发展了生产,增加了出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现状 中铅一厂积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本实现了“产品结构由单一木质铅笔向多种产品”、“经营机制由生产型向经营开拓型”、“营销观念以生产为中心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销售渠道由单渠道向多渠道”等四个重点转移。形成木制铅笔14个规格,年生产能力5.3亿支;化妆笔2个系列,37个品种,年生产能力2000万支;活动铅笔3个系列,10个品种,年产能力500万支;细铅芯2个系列,20个品种,年产能力10抑制四大系列产品共同经营的多门类、多品种的综合性生产企业。 1990年全厂占地面积15194平方米,建筑面积20566平方米。拥有各类设备562台(套)。固定资产(原值)1571.6万元,净值1209万元。年末职工人数988人。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6693.3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70158元/人,年利税总额2000万元,利润1304.5万元,人均利税突破2万元。主要经济指标始终列于全国铅笔行业之首。成为全国铅笔行业中规模最大,产量最高,品种最多,效益最好,声誉最佳的企业;也成为全国轻工重点骨干企业。1990年核定为铅笔行业唯一的国家一级企业。 企业并不因获得国家一级企业的称号而自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积极探索深化企业改革,加速企业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思考比较,择优选择,决策将国营企业转换为股份制经营机制。经过认真筹备,积极工作,1992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铅笔一厂改制为中外资金融合的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进入了又一个奋发腾飞的新时期。 中铅一厂半个多世纪以来,在风风雨雨的历程中,充满着艰辛与灾难,拚搏与奋斗,挫折与成功。中铅一厂的创始者与广大职工艰苦创业,奋发图强,用智慧,用心血为发展中国铅笔工业,创出了一个个伟绩,铸成了一座座丰碑。中国铅笔一厂的光辉将永远闪耀在中国铅笔工业史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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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 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十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2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4月28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 (1989年8月2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报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验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商检法》简介 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主席第14号令公布自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 阶段。 《商检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明确了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简称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商检部门在各地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分别主管全国和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用法律形式保证商检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商检法》突出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点,规定了商检机构对列入“种类表”内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商检法》明确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商检法》明确规定了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对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企业可派检验员参与监督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法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明确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商检法》还规定了违反《商检法》的法律责任。
A slang term that represents a stock or other security that is approaching $0 in price. Arriving in bagel land is usually the result of one or more major business problems that may not be resolvable. This term is typically used to describe an asset that has fallen from grace as opposed to a penny stock or other historically cheap security. Taobiz explains Bagel Land If a stock or other asset is headed toward bagel land or is approaching $0 (resembling the hole in the middle of a bagel), investors generally feel that the security is nearly worthless. In such cases, a company may be nearing bankruptcy or facing major solvency issues. While returning from bagel land is possible, the likelihood that equity investors will lose their entire stakes in the company becomes very high.
简介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初期曾被邓小平同志赞誉为中国在对外开放中信证券中的一个窗口。中信集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开拓创新,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诸多业务领域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8年公司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17.39%,排名第一;债券承销的市场份额12.15%,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56%,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市场份额10.29%,排名第一;研究团队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集团现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子公司;在东京、纽约、哈萨克斯坦设立了代表处。中信集团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截至2008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为16,316亿元;当年净利润为142亿元。 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5周年时,邓小平为题词:“勇于创新 多作贡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周年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题词:“开拓创新 勤勉奋发 办好中信”。产品及服务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中信证券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7年公司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20%,排名第二;企业债和金融债承销的市场份额20%,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08%,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占8.07%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人民币集合理财资产净值市场份额15.7%,排名第一;权证创设总量市场份额29%,排名第一;研究团队继续以较大优势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165家证券营业部、61家证券服务部和4家期货营业部。发展态势 2007年8月31日公司完成A股增发3.34亿股,募集资金约250亿元。截止2007年底,中信证券总资产189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516亿元人民币,是国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 2005年,中信证券被《新财富》杂志社评选为“本土最佳证券公司”第一名,2006、2007年评选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 2002年至2005年连续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公司2003年至2005年连续荣获《亚洲货币》杂志“中国最佳股权融资行”,2006及2007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内地最佳股票承销机构”。公司概况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公司英文名称: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注册国家:中国 省份:广东省 城市:深圳市 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1830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注册资本:663046.76万元 法人代表:王东明 成立日期:1979-10-04证券资料 证券类型 A股 上市日期 2003-01-06 发行价(元) 4.50 加权发行市盈率 摊薄发行市盈率 15.00 发行方式 上网定价发行,二级市场配售 公开总发行数量(万股) 40000.00 发行公众股数量(万股) 40000.00 配售给基金股数(万股) 申购代码1 737030 申购简称1 中信配售 申购代码2 730030 申购简称2 中信申购 上网发行申购上限(万股) 18.00 上网发行(万股) 17353.20 募集资金(万元) 180000.00 发行中签率(%) 0.28上市历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1995 年10 月25 日正式成立,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 元,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和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1999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 9]121 号),本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1 8305 号,税务登记证号为440300101781440。本公司于2003 年1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根据证监会《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50 号及[1999]121 号)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通知》,本公司于1999 年以资本公积535,187,924.06 元、盈余公积88,075,035.48 元、未分配利润76,737,040.46 元转增资本。同年,本公司增资1, 730,400,000.00 元,其中1,081,500,000.00 元作为股本,648,900,000.00元作为资本公积。本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081,500,000.00 元,股本为2,081,500,000.00 元。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99]第146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2 年,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29 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000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2,481,5 00,000.00 元。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2002]026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5 年8 月本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股权分置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 ,481,500,0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数为1,941,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24%;无限售条件的股数为54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1.76%。 2006 年6 月,经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23 号文)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 ,000,000 股,每股面值1.00元。此次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2,981,5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数为2,441,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1.89%,无限售条件的股数为54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11%。本次增资结果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华验字(2006)009-3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8 月27 日,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733,800 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增至3,315,233,800 股。此次发行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 7]244 号文核准。此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8,95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金额为24,976,191,957.66 元。经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出具的天华验字[2007]第1009-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4 月,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议案》决议,本公司按每10 股转增10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每股面值1.00 元,增加股本3,315,233,800.00 元。转增后本公司股本变更为6,630,46 7,600.00 元。此次增资结果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2008)验字第6046943 5–A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8 月起,本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期满开始流通,截止2008 年12月 31 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增至6,570,467,600 股。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拥有直属证券营业部共计40 家,此外公司尚有1 家证券营业部正在筹建过程中;拥有全资子公司6 家,即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期货”)、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国际”);拥有控股子公司3 家,即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万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产业基金”)。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有员工3,179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 人。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直接投资。所获荣誉 2005年,中信证券被《新财富》杂志社评选为“本土最佳证券公司”第一名 2007、2008年评选为“本土最佳投行团队”第一名 2006、2007、2008年连续三年评选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 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 2002年至2005年、2008年公司被《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 2004、2007、2008年评选为“中国最佳股权融资行” 2007、2008年评选为“中国最佳经纪行” 2008年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经纪行”和“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十大股东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57069.46万 23.690% 流通A股,流通受限股份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7646.81万 5.680% 流通A股 3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32257.48万 4.870% 流通A股 4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160.35万 1.980% 流通A股 5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7402.06万 1.120% 流通A股 6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6653.00万 1.000% 流通A股 7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21.58万 0.920% 流通A股 8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80.96万 0.780% 流通A股 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768.94万 0.720% 流通A股 10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4431.01万 0.670% 流通A股
The negative effect felt by a company when shareholders and the investment community find out that is has done something that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business practices. Although typically not expressed in a dollar amount, badwill can play out in the form of decreased revenue, loss of clients or suppliers, loss of market share and federal indictments for any crimes committed. Taobiz explains Badwill There are several cases in which badwill caused a severe downturn in company stock, such as Tyco, Adelphia, Martha Stewart, Enron and Worldcom. In each new bull market, we are likely to see the same offenses committed by new people. This phenomenon has caused a rise in "socially conscious" investing, where companies promoting badwill are excluded as a matter of policy.
定义旧时定义 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新时定义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个体户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普查范围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八十年代的个体户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个体户注册 个体工个体户设立一元钱慈善基金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诚实的个体户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广东个体户开无照网店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个体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个体户法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税负沉重服务缺失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个体户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个体户数量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体户介绍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个体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减少30.1万户,下降7.9%。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即将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对个体工商户具体数量的普查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搞清楚现阶段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不仅对个体工商户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却是众说纷纭。比如按照2004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的数据,全国共有3921.6万个个体工商户,而同期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是当年年底的数据为2351万户,两者相差竟有近1600万户之多。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消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1万户,6年间净缩水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但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却依然保持在近4000万户的水平,个体户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上升。 政策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统计数字的偏差,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弱化。其次,个体工商户数据的不准确,容易使管理层对就业形势产生误判。个体经济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平均雇用人数大约为2人左右。这就是说,如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差不多有3000万以上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有可能被“忽视”掉了。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左右,失业总人数为900多万人。这就是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数据之差,几乎相当于城镇失业总人数的3倍多。这些人的就业情况到底如何,无疑会对我国的真实失业率产生很大的影响。再次,个体户数量 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国家制订促进第三产业的政策,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的步伐。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滞后,已经成为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目前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仅为40%左右,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值64%,也明显落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55%。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个体经济的不发达,势必拖累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为此,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国家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配套政策即将出台。大力发展和规范个体工商户,无疑是弥补第三产业发展“短腿”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成本最少的捷径之一。最后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的不完全掌握,也不利于完善对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大多数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基本上都处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而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承受的市场竞争风险、因城市改造、市场拆迁等风险比正规企业职工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从业人员要高很多;而且生、老、病、死、伤、失业等不可避免的生存风险更加重了个体工商从业人员的负担。从今年开始,我国正式推行“全民医保”制度,而广大个体工商从业人员也已经被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如果统计数字出现遗漏或者误差,将有可能使这些被遗漏者的权益排除在“安全伞”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全民医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由此可见,尽快摸清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家底”,确实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工作。其实,这项工作更深的政策含义还在于,通过更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态势,抓紧清理一切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为非公经济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个体户贷款 定义 个体户贷款是指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还款方式灵活。 1 、针对性强: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多方面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 2 、还款方式灵活:实行最高贷款余额管理,可选择不同的方式还款。 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和期限: 放贷额度(10万-100万)放贷地区(全国)期限(1-5年) 贷款利率: 月利率百分一(1%) 申请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个体户营业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年检时间要求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