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特点 海洋运输具有以下特点:天然航道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载运量大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海运作用 1、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长处,加上全球特有的地理条件,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集合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且节省了货物包装用料和运杂费,减少了货损货差,保证了运输质量,缩短了运输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2、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家节省外汇支付,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我国运费支出一般占外贸进出口总额10%左右,尤其大宗货物的运费占的比重更大,贸易中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术语,争取我方多派船,不但节省了外汇的支付,而且还可以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特别把我国的运力投入到国际航运市场,积极开展第三国的运输,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的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建立自己的远洋船队,注重发展海洋货物运输。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外汇运费的收入成为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3、发展海洋运输业有利于改善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国际贸易出口商品的结构 海洋运输是依靠航海活动的实践来实现的,航海活动的基础是造船业、航海技术和掌握技术的海员。造船工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又可带动钢铁工业、船舶设备工业、电子仪器仪表工业的发展,促进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的改善。我国由原来的船舶进口国,近几年逐渐变成了船舶出口国,而且正在迈向船舶出口大国的行列。由于我国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船员外派劳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船队已进入世界10强之列,为今后大规模的拆船业提供了条件,不仅为我国的钢铁厂冶炼提供了廉价的原料、节约能源和进口矿石的消耗,而且可以出口外销废钢。由此可见,由于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不仅能改善国家产业结构,而且会改善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结构。 4、海洋运输船队是国防的重要后备力量 海上远洋运输船队历来在战时都被用作后勤运输工具。美、英等国把商船队称为:“除陆、海、空之外的第四军种”,原苏联的商船队也被西方国家称之为“影子舰队”。可见,它对战争的胜负所起的作用。正因为海洋运输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海上航运事业,通过立法加以保护,从资金上加以扶植和补助,在货载方面给予优惠。
商人银行的业务 商人银行的业务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商业活动。最初的业务是为商人的票据进行承兑,而后逐渐从原来的贸易融资服务发展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以及其它专业性的服务和咨询。在英国,从事这类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商人银行,它具有向企业和政府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和咨询的职能,而很少运用自身资本,类似于美国的投资银行。但是英国的商人银行具有一定的吸收存款的职能,可以归类为存款机构。 商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与贸易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苞密切的联系。商人银行的业务大体包括短期和中期资金融通、长期融资、投资管理、经纪服务及其它新兴服务。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商人银行对市场的依赖性更强。商人银行的现存在形式 商人银行发展至今,主要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通过兼并、购买、参股或建立附属公司拥有商人银行,这类方式现在较为普遍; 二是独立的商人银行; 三是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商人银行业务英国商人银行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英国是当今世界投资银行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在英国,投资银行叫商人银行。从职能上看,这种商人银行又与美国的投资银行不完全相同,英国的投资银行不仅从事证券业务,还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与美国投资银行相比,英国的商人银行历史更悠久。 16世纪中期,随着英国对外贸易和海外殖民扩张的开始,英国的各种贸易公司开始通过创建股份公司和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大量资金,以分担海外贸易中的高风险。英国的商人银行也从为国际贸易提供承兑便利的业务中发展起来。此后,随着大量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证券交易的日益活跃,英国的商人银行逐步壮大起来,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如巴林银行在证券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一战以后,随着英国国际经济金融中心地位的不断下降,英国的商人银行也发展缓慢。直到70年代,这一局面才有所改观,商人银行开始重振雄风。 这一改观主要得益于70年代以后英国国民经济中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民营化、企业并购浪潮和证券市场变革。首先 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政府掀起了“民营化”的浪潮。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英国陷入萧条,国家财政部为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开始进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民营化采用公开上市、私募、出售国有资产、重组或分割、注入新的私人资本等形式进行。在民营化过程中,私人银行可以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帮助制定国有企业出售方案、为股票上市提供咨询服务或代理发行等。在英国铁路公司、国家货运公司、电信公司等诸多行业的民营化过程中,许多商业银行,如巴林、华宝、施罗德等都有过出色表现。民营化使商人银行和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为以后进一步扩展投资银行业务打下了基穿? ??其次 80年代的兼并收购风潮推动商人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许多商人银行利用自有资本或代为管理的共同基金积极参与企业的收购和合并。 1987年,英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资产总值达317亿美元,基本上是依靠英国商人银行的协助与筹划才得以完成。1994年底对全球跨境并购业务统计表明:当前全球前十大跨境并购业务中6桩有英国商人银行的参与。英国商人银行在并购风潮中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在全球投资银行业中也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最后 1986年英国证券市场的重大改革为商人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是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二战以后,随着英国经济实力的下降,伦敦证券交易所先后落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之后,迫使其加强自身管理,拓展业务广度和深度,更重要的是重新恢复其在世界证券市场中的领先地位。利益驱动的本能和来自世界证券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英国感到自身以中小投资银行为主的证券交易所难以与美、日以大投资银行为支柱的证券交易所和西欧大陆以大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证券交易相匹敌,因而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于1986年10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法案》,冲破了英国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允许英国的商业银行直接进入投资银行领域。此举标志着英国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开始。一方面,这为商业银行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另一方面,在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取得了同等的竞争地位之后,商人银行面临生存威胁,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剩下的商人银行规模增大,业务重心也从“全能战略”转向“主攻优势战略”,发挥各自的专长,主要致力于专业化的服务,如公司财务咨询和投资管理业务。 ??在经历了民营化、企业并购浪潮以及证券市场的变革以后,英国的商人银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形成了与商业银行共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格局。
简介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1es:H.R.),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海牙规则产生于航运业的发展至于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这使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因而,人们常常用提单(B/L)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总体看来,《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力量不均衡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有各种缺点和不足。比如期限过短,限额过低等。而且,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海牙规则的部份内容已落后,不适应新的需要。对其修改已成为种必然趋势。这样,从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2月通过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生效,这就是维斯比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产生背景 货物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无限扩大免责范围的作法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其直接结果不但使货方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不良局面。这不仅损坏了货主、保险商和银行的利益,而且也严重阻碍了航运业自身的发展。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船东国在提单上滥用免责条款的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货主国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了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HarterAct),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该法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提单条款,将以违反美国“公共秩序”为由宣告无效。 《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澳大利亚1904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制定了《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制定了《水上货物运输法》。这些立法都采纳了《哈特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哈特法》的有关规定对提单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但是,少数国家的努力是难以解决承运人无边际免责的实质问题。而且各国立法不一,各轮船公司制定的提单条款也不相同,极大地妨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按某一国的法律处理,因此,制定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来制约提单已势在必行。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虽然延缓了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进程,但同时又给制定国际统一规则带来了生机。战后由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货主、银行、保险界与船东的矛盾更加激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对限制合同自由,修正不合理免责条款问题一直不感兴趣的英国,为了和其殖民地在经济上、政治上采取妥协态度,也主动与其他航运国家和组织一起寻求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也主张制定国际公约,以维护英国航运业的竞争能力,保持英国的世界航运大国的地位。为此,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MaritimelawCommittee)于1921年5月17日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供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纳。以此为基础,在1922年10月9日至11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对海牙规则进行若干修改,同年10月17日至26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讨论海事法律的外交会议上,与会代表作出决议,建议各国政府采纳这个规则,在稍作修改后使之国内法化。1923年10月,又在布鲁塞尔召开海商法国际会议,由海商法国际会议指派委员会对这个规则继续作了一些修改,完成海牙规则的制定工作。随后,1923年11月英国帝国经济会议通过决议,一方面建议各成员国政府和议会采纳这个修订后的规则使之国内法化;另一方面率先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由此而产生了《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24-COGSA)。这个法律在1924年8月获英皇批准。1924年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影响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中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中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特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规定很多,约有17项,列举如下:(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公平合理。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按照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一是按英国起初的英国航运业习惯按100英镑纸币支付,后来英国各方虽通过协议把它提高到200英镑,但还是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几十年来,由于英镑不断贬值,据估计1924年的100英镑的价值,到1968年已相当于当时的800英镑的价值。在这样英镑严重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再以100英镑为赔偿责任限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海牙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二是在《海牙规则》制定后,不少非英镑国家纷纷把100英镑折算为本国货币,而且不受黄金计算价值的限制和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幻莫测,以致和现今各国规定的不同赔偿限额的实际价格相距甚远。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③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承运人或船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该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结合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规定,可以看出: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存在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含义;作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解释等,因没有统一解释而容易引起争议。
简介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 结构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 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当事人 商业汇票 流程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 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收款人 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A、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B、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付款人 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A、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B、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特点 商业汇票 特点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第一 ,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第二 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第三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 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第四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第五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第六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商业汇票的票款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鉴别 商业汇票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重新使用以来,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经济交往,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商业汇票信誉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商业汇票的信誉搞起假票据,对企业的经济往来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和危及企业的利益,必须加大措施,提高防范假商业汇票的鉴别能力。 识别真假商业汇票首先要认清商业汇票的特征,真商业汇票需要具有7项特征:一是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制,具有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二是在紫光灯下商业汇票在规定的位置应有人民银行行徽或各专业银行行徽的荧光反应。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票号以二位英文字母冠首,其后是八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承兑汇票是以分式冠首,上面是两位英文字母,下面是两位阿拉伯数字,分式后是8位阿拉伯数字。四是商业汇票的票号是以渗透性油墨印制,正面为黑色,字迹清晰、端正、间隔相等;反面为浅红色,整个号码区域用手摸有明显凹凸感。五是大写金额红水线栏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在紫光下有荧光反应。六是商业汇票在白光的照射下,显现出满版水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水印内容不同。七是商业汇票的背面有二维标识码,在紫光下有微弱荧光反应。 真商业汇票应具备以下几点要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收款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能相同,其开户银行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中文大写,且到期日与出票日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签章无效;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用公章进行承兑的,亦应承担票据责任。承兑人签章不符合有关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分清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于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原记载人为出票企业,银行不得更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流通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限定流通区域的票据,只能在限定的区域内流通,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只能持票到期收款。 商业汇票的真伪鉴别方法是:一是观看其纸张颜色、印章颜色和形状是否有异,观看汇票的纹印是否清晰,观看号码、金额部位是否有涂改迹象。二是摸汇票的纸张是否有轻薄的感觉,手感是否有异;摸号码区域是否有毛糙感觉,是否有明显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观看号码区、金额书写部位,观看二维标识码及背书印刷字体颜色,是一样还是有异。 如果企业领导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对上述商业汇票的特征、要素和鉴别把握不准,应及时送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或帮助识别,谨防上当受骗,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持有人办理贴现规定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办理贴现须符合下述规定。 (1)《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国务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B.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殖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简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在制定过程中都经过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及冲突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加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会议机构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成员 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诲牙。主要活动全体大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 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特委会和非正式磋商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对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通过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2003年活动情况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缩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选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能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主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范围、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重大分歧达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读。 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及港澳特区的代表组团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范围持灵活态度,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关注。2.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 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主要就制订新的《扶养义务公约》所涉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包括公约范围、行政合作、扶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权、准据法等问题。 中国派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主张公约应充分反映和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被扶养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获得扶养费,支持公约为此建立合作机制。 3.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 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主要讨论上述三项公约自1989年特委会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各国介绍了各自的实践做法;在公约的强制性或排他性、送达收费等问题上各国仍坚持原有立场,未有大的突破。会议并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手册进行了更新。 中国组团与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反对依照送达公约收取费用的做法,支持对“民事或商事”作广义理解。同中国的关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加了该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目前,中国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两项海牙公约,并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此外,根据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适用国际公约问题的有关安排,一些海牙公约可单独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包括:遗嘱形式公约、取消认证公约、承认离婚及分居公约、儿童诱拐儿童、信托公约。单独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公约包括:民事程序公约、扶养儿童法律适用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公约、取消认证公约、儿童诱拐公约。经中国同意,香港及澳门特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型组织,但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截至2005年6月28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5个。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至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37个公约,其中27个公约已生效。
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特点 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贴现; 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重要属性 1、贴现金额: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商业承兑汇票2、期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利率: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率一般要高于银行承兑汇票,但不超过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产品特点 满足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快速变现的需求;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方便,可以有效降低手续费支出,融资成本低,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商业信用。对银行来说,相当于作了一笔贷款,且事先扣除了利息;如果汇票有货物背景,则还有货物抵押。在银行资金紧张时,还可再贴现融资。适用对象 该项业务适用于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需现款支付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信誉度较高,现金流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4、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 5、贴现申请人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2、背书连续、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4、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即《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和填制贴现凭证等手续; 3、使用资金。客户背书转让后,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存款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收费标准 贴现利息(贴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贴现率)通过合同约定。一、商业汇票分类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早期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二、 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三、 商业汇票使用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五、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六、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义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 何谓“垫资”在房产中介客户经理那里,它已经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了。其他相关 记者走访了宁夏路上6家房地产中介,称自己的房子要出手,而下家的首付还不足以付清原来的贷款,有5家中介毫不犹豫地说: “没问题,我们可以解决。”当记者问通过什么手段解决时,他们表情神秘地不作回答; 当记者提示是不是过“垫资”时,他们仅点点头。记者佯作不解,问这些“垫资”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有一中介甚至称: “当然,这家公司是中国银行底下附属的!”垫资购房业务全流程 “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高利贷。 过去,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开设了“转按揭”业务,如果买房人和卖房人在同一家银行贷款,可以很轻松地完成贷款转移。即使不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介入的担保函也能促成贷款转移,上下家的交易也显得流畅。“资”的主要发挥空间在一些投机客身上,他们想缩短房产交易时间以及贷款发放的等待期,于是宁愿付出多一点的成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如今,随着一年内“转按揭”停止,一年外“转按揭”业务已名存实亡,这种“垫资”业务便趁虚而入,开始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常用手段。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还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而下家的首付款只有80万元,那么上家有20万元的贷款空缺无法还清。上家要有20万元的现金也就罢了,如果没有,这次交易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因为只有贷款付清,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下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于是这20万元成为“垫资”的业务来源。 “房地产之窗”的一位贷款服务人士向记者介绍了所谓“垫资”业务的流程,该流程是由贷款服务公司和中介合作来完成的。首先与卖家和买家双方各签订一份全程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由中介来全权办理,包括交易、还款、放款等,并进行公证; 与此同时,卖房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此后,中介和卖房人一起,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中介为卖家垫付欠银行贷款的资金以提前还贷,还清银行贷款后,即可取消所抵押产的抵押权证; 中介受买家委托继续以此抵押房产申请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则直接进入中介账户,中介在扣除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以后,再将剩余的资金还给卖房人。至此,中介所提供“垫资”服务结束,买家也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并买房成功。 他还透露, 4月6日以后,改变的不仅仅是“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房地部门还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还有一个不得进行挂牌交易的沉默期,时间大约为28天。28天以后,上、下家才可以进行交易,银行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过程又要20个工作日,大概又是28天。两个28天就是整个“垫资”服务的全部时间。 “垫资”费用高达5%以上 高额的服务费是“垫资”的最显著特征。根据记者了解的信息,在限制一年房“转按揭”前,这一业务的服务费大约按垫资额的2%收取,因为当时周期相对较短,大约一个月,贷款服务公司的利润大概是月息2%,这个费用也在买家所能承受范围之内。但现在,随着一年内“转按揭”业务的停止,该服务费已经在“水涨船高”,4月6日以后,由于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时间延长到了两月,“垫资”的费用开始上涨到4%,有的公司已经提高到5%以上。按前面的例子,如果“垫资”20万元,那么需要付出的费用就达到8000元,大大增加了卖房人的成本。 由于“垫资”是帮助上家来还清贷款的,于是这笔费用也就成为房人的额外负担。当然有的交易可以双方说定由买方承担,根据中介的说法,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除了4%的“垫资”服务费,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还要额外付出的是各400元的手续费、250的公证费,来委托中介完成交易全过程 “垫资”过程风险凸现 无论是行还是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都提醒房产交易双方在使用这种“垫资”工具时须万分慎重。由于缺少了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这一交易过程风险重重。 过去的“转按揭”,主要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下家)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这一切过程都由银行操作,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 如今,对于卖房人来说,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风险指数。由于银行放款要先放到贷款服务公司的账户,而如今的贷款服务公司又是鱼龙混杂,不规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恶意诈骗的贷款服务公司,卖房人只有自认倒霉。 对于买房人来说,风险则更为突出。首付款付出去之后,这笔资金如何监管成为问题关键,过去有这种案例,就是卖家在收到首付款之后,突然说房子不卖了,从而引起复杂的财务纠纷。 “垫资中介”极力转移风险 对于贷款服务公司这谓的“垫资中介而言,也不是一笔包赚不赔的买卖。这一不被监管部门允许的业务仍然有很大风险。 据悉,在有关规定中,不允许公司法人单位“垫资”给自然,因此目前这类业务都是由贷款服务公司的个人出面。在过去,种“垫资”的风险几乎没有,由于有沉默期限制,“垫资”公司的资金马上会由后来的贷款买房人补足。但的政策大大延长了“垫资”的时间,从而扩大了“垫资”的成本和系统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垫资”服务过程中,贷款服务公司通过各种措施来转移风险,以保证自己不受损失。一是通过公证来保证全套交易由中介操作; 二是在签订公证协议时,卖家需要将买房以及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都交给中介保管,包括房产证、还款记录、身份证、口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一直到小产证出来; 三是银行发放给下家的贷款必须先进到中介的账户,中介在扣除垫资款和服务费之后再付给家房款。 即便如此,有些风险仍旧是他们无法控制的,比如说,在“垫资”帮上家还清贷款之后,银行不批给下家贷款么办?“垫资”公司一般通过和银行打通关系,要求银行先作出审批之后,他们再放款,但在如此严厉的政策之下,银行是否和“垫资”公司合作还是个问题。 “过去我们就知道有过这样的例子,结果是打官司打到了法院,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原告支付保证金,害得“垫资”公司又多支付了笔钱,案子还拖了一年不能解决。”中泰担保公司总经理助理季国浩告诉记者,“但担保公司可以介入这个过程,例如可以为‘垫资’的自然人作担保,但由于风险很大,对于这个业务,我们也在考虑当中。”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的说法更为这些“垫资”公司敲响了警钟。他说,现在房地局的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吓退那些为虎作伥的“垫资”公司,但是面临巨大的资金支出风险和相当长时间资冻结的风险,他们现在要好好计算一下了。手续流程 1.借款人贷款前咨询:I520II54378 填写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垫资期限 一般个人的贷款,最长为3月到1年;一次性还本.没有逐月分期还款
简介 又名:香港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Hong Kong Kenxinda Technology Co., Ltd. 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大厦18楼 深圳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鑫达”)创建于2003年,前身是一家主营手机及配件的贸易公司。基于对国际手机市场的了解,以及此前积累的丰富经验,垦鑫达意识到了国际手机市场上的巨大空间和机遇,于是在短期内成立了核心团队并对公司发展方向定位,同时引进大批人才和投资,自此公司飞速发展起来(真正体现了“深圳速度”的精神)。 垦鑫达是少数几家有权同时生产GSM和CDMA手机的公司,并在短期内与世界多家著名电讯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垦鑫达已经成为一家整合研发、配件生产、整机的组装、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厂商,同时提供OEM/ODM服务。公司以高科技民族品牌企业为目标;以人力资源和科技为基础;创造性、高效率、更专业、更强大等这些特质都在垦鑫达这里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应用和体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垦鑫达将成为世界顶级手机生产商!贝馨工业园 贝馨工业园是垦鑫达的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工业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梅观高速、机荷高速和龙大高速均经过该镇)。 目前,世界人们都在关注环境,环境不仅是企业责任,亦是世界的焦点。作为一家成功的企业,贝馨电讯工业园更加重视环境,在生产的每个步骤都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工业园内设立完善的环境控制系统,并投资资金引进先进的设备运行系统。 贝馨工业园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办公风格与位于特区内的公司总部相似——明亮大方。园区可容纳500名管理人员和5000名生产线员工同时开展工作。园区主要划分为SMT车间、LCD区、摄像头区、电池区、模具区、集成区、检验区、包装区和进出口部。各个部门工作划分明确,均独立开展生产活动。公司文化和社会责任 物流 展望 认证 CE,RoHS,CO,ISO 9001,ISO 14001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