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国际会议 第二届亚洲巨灾风险保险国际会议2009年12月8日在京举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会议开幕致辞中表示,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预防和补偿机制,对完善中国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轻政府救灾负担,提高全社会的救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巨灾风险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面对严峻的防灾减灾形势,中国政府重视减灾的能力建设,在减灾工程、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人才培养和社区减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现有的灾害管理体制下,还缺乏来自金融市场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效支撑。 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史培军教授等防灾减灾专家也多次呼吁,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也就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倡导和推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下一步,协会将进一步加强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与示范项目等方面的研究,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探索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研究巨灾保险基金的建设等,积极推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据介绍,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和日本京都大学联合主办,会议为期两天,与会专家学者将围绕亚洲巨灾科学、巨灾保险与巨灾风险管理等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巨灾风险管理的保险业 我国保险业在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可贵的探索。一是我国保险公司逐步开展了企财险地震保险业务,对巨灾风险事故有了一定程度的覆盖;二是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由于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商业性保险公司接受的巨灾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被迫选择自留,造成经营不稳定。巨灾对我国社会财富和农业生产的威胁巨大,单一地依靠国家财政救济管理巨灾风险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构建市场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是保持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全面协调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需要。保险业需要加强或完善的方面 保险业在市场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应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充分发挥保险管理职能,加大社会参与程度。充分重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职能,通过再保险实现时间和地域上的风险分散,并积极推进社会对巨灾保险的参与程度。 第二,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把巨灾风险划分为不同层次,形成投保人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到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到全球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链条。 第三,以农业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四,每年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中列支一定的巨灾救助资金作为再保险费,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是指在生产企业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企业内部平均设备状况和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在一段时间内生产某单位产品所耗用原材料的样本平均值。
企业简介 大众银行由前高雄市议会议长陈田锚先生于1990年(民国79年)邀请工商巨子及社会贤达共同发起,1992年年1月设立于高雄,同年4月2日正式开业。大众银行大众银行股票并于1999年在台湾上市。为增强业务推展及提高竞争力,2000年将总行部室迁移至台北,成立台北管理处。2001年5月29日与大众票券完成合并。 大众银行在2007年底引进国际着名的私募基金——凯雷集团及The Gable Fund入资,投资金额为215亿美元。目前主要股东有众希股份有限公司(凯雷集团在台子公司)、雄贺有限公司(The Gable Fund在台子公司)、光阳工业(股)公司、清园投资(股)公司、和联投资(股)公司、弘光投资(股)公司等及其他外资法人及自然人。大众银行于2009年9月1日经金管会批准概括承受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截至到2009年底,营业单位计有营业部、信托部、OBU、国外部等四个营业部门及敦化分行等68家分行,合计72个国内营业单位及香港之众银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大众银行自创立以来,所秉持的经营理念就是“稳健、专业、创新、服务”,近年来的经营成果已逐渐获得国内外投资人的认同与客户的肯定。大众银行将继续秉持经营理念及实践核心价值,持续以银行体系,结合租赁、证券、保险代理以及众银财务等关系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提供客户差异化的产品及服务,以为股东、客户及员工创造更高的价值。大众银行之中长期策略将配合政府产业政策、企业客户之营运计划及消费者之理财需要,提供具价值与即时的财务支援,并期许成为形象佳,获利高,客户信赖的银行,以实现其成为大中华区(两岸叁地及越南)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之愿景。大众银行(香港) 大众银行(香港)为一间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注册的商业银行。大众银行(香港)前称亚洲商业银行(亚银),于1934年成立。大众银行(香港)于2006年5月,马来西亚的大众银行,透过其附属公司大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大众金融),收购亚银100%的股权,其后更于2006年6月更改名称为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反映其与大众银行的联系。大众金融为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26),大众银行则为马来西亚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在大众银行集团的庇荫下,大众银行(香港)将透过其分行扩展计划、崭新的产品发展及积极的市场推广策略,继续集中拓展其零售及商业银行业务,并建立其品牌。于2008年7月,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对本银行授予首次评级,包括A3长期,P-1短期外币及本地货币存款评级及C-银行财务实力评级。所有评级的展望均为稳定。 大众银行(香港)矢志为香港及大中华的顾客提供一系列全面的零售及商业银行服务。目前,本银行于香港设有31间分行、于中国深圳设有一间分行及两间支行,并于上海、沈阳及台湾各地分别设有代表办事处。本银行将继续扩展其分行网络,全心全意地为顾客及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即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海运装运条款的内容序言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主要内容 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装运时间基本概念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表示装运期:方法表示 (1)具体规定装运期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信用证是买方请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就有了取得货款的保证。在采用这种方式时,通常会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日期或开出日期。 (3)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装卸港港口要求 在规定装卸港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 (2)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口;备选港口 (3)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4)要选择安全港(即非疫港、非战争港); (5)要考虑港口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也即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做分批装运处理。 例如:某出口公司出口2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就不属分批装运,没有违约。转船 (2)转船 如果货物没有直达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则需要中途转船运输。按实际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为允许转船。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备派通知 前两者用于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至于装船通知则在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中都会碰到。在FOB合同下,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运的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装船通知 同时,买方在安排好船只后,以电报方式将装货船名、船籍、吨位、预计到港日期告诉卖方,以便及时安排货物装运事项。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下,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自己负责保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对大宗交易的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装卸率和滞期 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还同时规定有每天装卸货物的重量,称为装卸率。如果租船方在租船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未完成装卸货物的任务,延误了船期,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称为滞期费。如果租船方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少于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而使船方可以加速船只的周转,租方可以向船方领取一种奖金,称为速遣费。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 在使用租船运输货物时,负责租船的买方或卖方,为了按时完成装卸作业,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等条款有明确规定。装卸时间的计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连续日(或时)(Running consecutive days/hours);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 (3)按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4)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her working days of 24consecutive hours)。速遣条款 关于装卸起始时间的计算,各国规定不一。有的从船抵港就开始起算,有的是从船到港码头后开始起算,有的规定正式作业起算。贸易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条款的规定,应当与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相符合,否则租船方就会陷于被动,因此,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韩国外换银行(英文:Korea Exchange Bank 朝鲜语:한국외환은행)是韩国中央银行大一统银行体系中的外汇业务的工作部门,是在韩国中央银行领导下的经过韩国政府特许设立的外汇专业银行,韩国第6大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是韩国(한국)唯一一家外币兑换银行,1967年成立,总部设于首尔(서울),为韩国的贸易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4月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适应韩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韩国外换银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在1989年转化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凭借其良好的服务体系和经营理念,在个人与企业金融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截至2008年末,韩国外换银行资产规模达到747亿美元,营业收入78.97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排名第184位,韩国外换银行在韩国国内共设有分支行352家,在海外22个国家共设有25家分支行以及8个当地法人,有540万存款客户。 韩国外换银行作为第一家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韩资银行,自1992年7月设立北京代表处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四个地区共设有4家分行,3家支行。 目前,2007年级2009年,北京分行下属分别设立了望京支行及五道口支行。在中国业务种类 接受外国居民的人民币及美元的存、贷、汇款和转账业务,中国居民的外币业务和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开户资格: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居民 开户方法:居民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前往营业厅办理 提醒:中国居民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在该行有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 2008年2月,韩国外换银行董事会确定韩国外换银行中国法人总部选址天津,在中国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
根据《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少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当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并且,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也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不难看出,平滑准备金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简单说,就是万能险将以往积累的一部分收益放在今年“释放”。这就好比每期账户是一个“小水库”,以往所积累的收益是个“大水库”,平滑准备金的作用就是,当“小水库”快枯竭的时候,通过从“大水库”中引水注入“小水库”,从而使得诸多“小水库”的水位能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位置。 平滑准备金的设立初衷应该是,在收益率比较低的情况下,能够让万能险账户保持相对平稳的水平。“但是在市场最不好的时候,使用平滑准备金让账户收益率达到了全年最高。保险公司设立万能险平滑准备金,其资金来源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换言之,以丰养廉,来保证收益稳中求升。
定义什么是海运单 海运单就是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或其代理的表明已收到货物的单证。 有的海运单没有背面条款,仅在海运单的正面或者背面载明参照何运输条件或者某种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规定。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无转卖货物意图的贸易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海运单的法律问题 有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补充: Waybill (Sea waybill) 运单(海运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运单总保函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U.K. 1992 c. 50)第1(3)条将海运单定义为:“海运单是指任何不是提单但是是:1、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以及2、确定了承运人根据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对其交付货物的人,的一份单据。”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不可流通的收据。它明确地批注着“不可流通”。它通常于正常的集装箱贸易的航运中在托运人同意不坚持要求签发可流通的提单时使用。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因此托运货物的交付,不是通过单据的提示,而是由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自己确定的,收货人可以是运单上记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据运单条款由托运人指明的人,运单还可以规定改变收货人身份的条款。通常只给托运人签发一份正本运单。尽管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但它是一份运输合同。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因为运单的条款而得以适用于运单,而也可能因为当运单用于普通的商业运输时,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6条并不将运单排除于规则适用范围之外。在货物通常比单据更早到达的快速航运中,使用运单就十分有利。而当托运人和收货人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机构以及无需严格的银行单据的出示时,使用运单也很有用。在大型长期的交易中,当航运仅是托运人和收货人间主要长期和可靠的协议的一部分时,也会使用运单。总的来说,只要在单据交换时无需提供融资(例如开放式帐户交易,open account sale),就可使用运单。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日本邮局海运单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各栏目的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提单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有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我国法律对于记名提单还是当作提单来看的。但事实上,记名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所以,虽然在有些国家收货人提货需要出具记名提单。但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只要能证明收货人身份也可以提货。如此,记名提单在提货时和海运单无异。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