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经历 中华讲师网特聘讲师,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国际PTT职业讲师,有十八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的中层管理干部,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热爱金融理财教育工作,对整个金融理财的知识体系有全面和深入的研究,长期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培训机构进行金融业务及理财课程的设计和讲授,积累了丰富和系统的金融理财培训经验。 目前为上海金程国际金融学院、上海理财专修学院、广东慧金金融理财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策划师香港管理中心的特聘讲师,已为超过一百家机构讲授专业金融理财课程。曾老师作为难得一见实战型的讲师,善于将知识与实践融会贯通,讲解生动易懂、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和机构的好评。擅长领域: 金融理财课程讲授课程: 税务规划 保险规划 婚姻财产规划 银行从业资格的个人理财和公共基础 金融机构新员工入职培训 金融机构中层干部培训服务过的客户: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太平洋保险、太平保险、友邦保险的众多分支机构
概述租赁信贷 是由租赁方(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并收取租金,但设备仍归出租人所有的贸易方式,又称“租赁信贷”。租赁贸易是信贷和贸易相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通常由租赁公司居间,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契约,又与设备所有人订立买卖合同,资金由租赁公司提供。它是承租人获得设备的一种独特的筹资方式。其形式按租赁的目的划分,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按交易程序划分:有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和回租。A. 基本概念 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 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 租赁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包括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建筑机械、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直至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设施等。 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 租赁贸易往往是三边贸易,即有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和供应商后,由租赁公司洽谈购买;一般程序如图所示: 在租赁贸易中,除非承租人自身有足够好的信誉,经租赁公司评估后,在一定额度内实现租赁、通常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经济担保人,比如,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 租赁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则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权。租赁期一般较长,是一种以融物的形式实现中长期资金融通的贸易方式。B. 租赁贸易的种类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设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出租给用户。租赁期较长,接近设备的使用期。租赁期内由用户自行维修保养,租赁期满,设备归用户所有。或者由用户支付残值后拥有设备。 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称为‘完全支付租赁”或“一次性租赁”。这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内,不仅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故又称为“不完全支付”租赁。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期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供再次出租。对承租人来说,这种租赁方式和提供的服务,使他获得了始终保持正常运转的高新技术设备,但租金也比较高。 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当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种通用设备时,往往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 转租租赁。 我国在以租赁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往往由我国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然后再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经营转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一方面为用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即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支付租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为用户承办涉外租赁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各项进口手续和费用。 我国租赁公司除办理转租赁外,也作为中介机构为国内用户企业介绍国外租赁公司,由用户企业与国外公司直接签约。我国租赁公司开立保函,为国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回租租赁。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企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 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赁业务中,标的物的售价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场价,而更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当然也不可能超过其真进的市场价。C.租赁贸易的作用 租赁贸易实质上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的角度看,它与一般的中长期信贷和延期付款有相似之处,但对供需双方来说,有其特有的优越性:a.对承租人而言。 企业利用中长期信贷或延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将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而租赁的设备,则不作为企业的负债记录,不影响企业的举债能力。 即使企业能以自有资金购入设备。若改用租赁方式,则可增强 流动资金的周转能力,改善企业的资产质量。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应税收入的数额。 承租人可按自身需要选择生产厂商和所需设备,确定技术指标、而租赁公司作为市场中的大买家,往往拥有优越的谈判地位,能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进设备,从而降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承租人只须和租赁公司达成协议,而落实资金和采购设备均由租赁公司负责,故而业务环节减少,设备到位所需时间较短。 承租人可以分享租赁公司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以及所具有的资金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租金支出。 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包括设备价款、利息和租赁手续费。租金在租赁期内一般固定不变,而中长期贷款的利率往往是浮动的,有上升的趋势。 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承租人作为用户,具有一定的优势,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一定条件下,比起直接获得国外出口信贷,更具现实性和更为经济,比起外商直接投资,在收益分配和经营控制上更有利于设备引进方。b. 对出租人而言 出租人购买设备进行租赁业务,作为设备所有人、可享受投资减税待遇,以及折旧或按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贸易也是一种金融业务。由此扩大了资金投放市场。由于拥有设备所有权和应收租主的承诺贷款风险较小。 专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所购设备款项的20%~40%,其余部分则以设备所有权和租金受让权作为抵押,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出租人仍享有全部减税利益。 一些大型制造公司在往附设租赁公司,通过以租代销扩大出口业务。特别对于一些售价高,相对陈旧老化的设备,租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方式。D. 租金和租期 构成租金的主要项目包括租赁标的物的购置成本、租赁期间的利息和费用、经营开支、税收和利润。一般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利息是最关键的一个项目。它和租期有关、租期愈长,相应的利率就愈高、也和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所享受的减免税优双有关。 融资租赁是一次性租赁故租期最长可与设备使用的有效期一致、但如果承租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不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情况下,缩短租期,有利于减少利息负担。E. 国际租赁贸易的一般做法 以融资租赁为例说明国际租赁贸易的一般做法: 委托租赁。用户企业将已选定的租赁物品向租赁公司提示,井填写租赁委托书。租赁委托书中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指标。如有必要,应表明可以提供的担保。 洽购标的物。由用户企业或租赁公司或双方联合,与租赁标的物的制造厂或供应商磋商购买标的物的贸易条件。 签订租赁合同。当购买标的物的贸易条件已商定,租赁公司即出具租赁费估价单。双方然后就租期、租金、租赁标的物的交接验收、维修保养以及保险等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租赁合同。 签订购货合同。租赁公司与制造商就事先谈妥的贸易条件,正式签订购货合同。 交货验收。制造商按合同规定直接向用户企业交货。我国企业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其手续等同于一般进口贸易。用户企业验收合格,以承租人身份向租赁公司出具验收收据。 支付租金和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租金,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租赁公司亦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和维修责任。在融资租赁中,一般由用户自行维修。 期满留购。融资租赁期满后,通常标的物所有权即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也可规定由用户支付一定数额的设备残值后,才拥有所有权。国际租赁贸易的局限性 ①租金高昂,即比用现汇或外汇贷款购买的代价高,从而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通常情况下,高出的幅度可达12%一17%左右。 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者。因此,承租人不能将租赁物进行技术改造、抵押或者出售。 ③租赁设备在租用期满后的残值,仍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采用经营租赁方式,承租人对于在设备使用期间内所确定的租金,没有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核算租用设备的使用寿命及其利用率,将是一笔很大的损失。 ④长期按规定支付租金,而设备利用不充分,则生产成本将会增加。 ⑤租赁契约经双方签订认可后,一般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果一方毁约或不
简介 新韩银行新韩银行是新韩金融集团(SHINHAN Financial Group,2001年9月成立)全资控股的银行。于2006年4月成功完成了与朝兴银行(CHOHUNG Bank,韩国第一家历史上百年的银行)的合并,成为韩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 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分别为A-和A3。2003年在美国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包括韩国在内,全球共设立分行1000多家,拥有职员14,000多名。拥有9个国家23个海外分行及法人机构。历史沿革 韩国新韩银行源自1897年2月成立的Hanseong Bank,新韩银行1943年10月,Hanseong Bank和Dongil Bank合并后称为CHOHUNG Bank。 1945年8月,失去了在北朝鲜的12个分行。 1956年3月,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1982年,更名为新韩银行(SHINHAN Bank) 1998年,兼并东华银行(Donghwa Bank) 1999年4月,兼并忠北银行(Chungbuk Bank) 1999年9月,兼并江原银行(Gangwon Bank)新韩银行在中国 新韩银行已决定将其法人银行及北京分行设在位于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的中宇大厦。其中,北京分行设在大厦一层,办公面积为743.56平方米,法人银行设在大厦 12层,办公面积为1369.93平方米。韩国新韩银行是继德国德意志银行和韩国友利银行后第三家正式落户朝阳区的外资银行。 自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青岛分行和天津滨海支行、上海浦西支行、北京分行。2008年5月12日,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08年12月29日,新韩银行无锡分行正式开业;上海虹桥支行开始进入筹备阶段。 韩国新韩银行2006年8月31日宣布已收购中国30家企业的2800亿韩元(1美元约合960韩元)的不良债券。
资产保全 什么是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是指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 资产保全是利用合法、有效、规范的财务管理手段对企业或个人现有的权益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值保值或增值,是理财的一个重要概念。例如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就是一项资产保全保全措施,投保后保险公司在你的家庭资产遭带意外损失时给予赔付,保证你的资产不因以外而受损失。 资产保全手段 一、主动参与国企改制,优化改制企业的信贷服务 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银行只是被动的接受企业改革方案。对其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只能被动地接受,此时要想保全信贷资产,是费时费劲又费钱。今后,我们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参与国企改制,在改制方案中要列出信贷资产保全的有关条款。针对改制企业的实际,银行应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将改制企业纳入贷款范围,解决信贷准入问题。改制企业信贷投入的主要目的是:把那些产品适销对路,只是因体制不顺,管理不善而陷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制扶上马,送一程。信贷有很大作用,前提是承认改制前的债务,如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变更抵押登记,取得保证人书面认可等,使改制后的企业仍处在银行的掌握之中,不致因改制而逃避银行债务,对其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和封闭贷款的管理。 二、切实做好对原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的清理、监管及接收工作。 妥善处理原自办经济实体因撤销而遗留的问题90年代初期,在当时大的经济环境下,全国建行系统陆续成立了一些自办经济实体,建行为此投人了大量的信贷资金。9O年代末,根据国务院、中国建设银行撤销自办实体的有关规定,这些实体相继被撤销,而建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亦成为不良资产,即使以物抵债,也难以冲减贷款本息,且自办经济实体在原来的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如停缓建工程、应付款项、欠交税款、百姓上访以致司法介入等严重问题,若不妥善加以解决,将严重损害建行形象,以致危机建行信贷资产安全,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加强对以法收贷的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 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各行对依法起诉工作应做到集中统一管理,在对借款单位起诉前,银行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注重实效,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比例,避免盲目起诉,避免随意性;要注重对诉讼时机的掌握,要加强对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工作,力争能够执行回借款人的相应财产;特别是对破产及转制企业,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协作,以确保银行债权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对于以物抵债的案件,应极力诉讼阶段提前化解风险,将低债资产的隐性损失提前予以消化、处理;在诉讼手段的运用上,应尽可能地采取申请强制公证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代为求偿权等简易、快捷的方式,以减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四、努力探索抵债资产管理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 拍卖和兼并是改变所有权的经济行为,而且租赁却是不改变所有权的融资行为,三者均可作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选择方式,拍卖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形式。作价、评估、公开拍卖是当今世界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我们可以借鉴。但拍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拍卖范围有限制,拍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拍卖知识普及度都会影响拍卖效果。兼并是同类优质企业吞并劣质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兼并需要投资银行的合理引导,兼并者要注意依法兼并,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准确。 兼并也有其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兼并者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若资金实力不足,银行可以注人信贷资金解决,对管理水平的制约则需谨慎行事。租赁,特别是经营租赁,为固定资产提供了变现的可能,特别适用于大型机械设备、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在不影响处置变现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地采取对外经营租赁的方式,以租养房填补抵债资产的费用支出,否则这些闲置资产将因时间的推移而贬值甚至报废,而每年银行为此还要支付一些维护及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房产)是建行资产保全的难点,经营租赁为我们展示了广阔的空间。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价值较大的房产,必要时可以通过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外招商引资或采取推介会的方式,及时向中外客商推介,寻找合作伙伴,必要时银行可提供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支持。 五、全面推行商业票据的结算服务 商业汇票最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它是票据的典型代表。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仍然习惯于汇兑、银行汇票和托收承付等传统结算工具,传统结算工具除具有支付功能外没有信用和融资功能。在资金短缺的民营企业中,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很有必要。除发挥其支付功能外,更要通过票据的背书、承兑、贴现、质押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信用和融资功能。要充分发挥商业票据的各种功能,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是票据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促进商业交易,清偿债务的客观需要。目前,主要是要解决好商业票据开出的平台降级问题及承兑上诸多限制,使商业票据结算在结算体系中占比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六、积极参与剥离、非剥离贷款企业债转股、债务证券化的管理工作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转化为对企业的持股。债务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其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和应收债权)汇集成组,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即将已有的信用工作(银行信贷等)重新组合成新的证券进行直接融资,其目的在于吸收潜在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投资主体的置换,将国有投资主体转化为劳动者投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正在全面实行债转股,成为企业的阶段持股者。 七、树立营销观念,积极开展资产保全营销工作,将不良贷款推介业务纳入正常的保全工作轨道 目前资产保全业务缺少营销观念,资产保全业务的某些报表统计工作数据失真,信息失灵,尚处于对会计核算不足部分的补充,不能给信贷工作提供解释,没有真正起到助手、参谋作用,与信贷工作衔接较差,存在脱节状态。资产保全工作没有从市场的角度、客户的角度加以宣传,未能将自身推介到市场,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通过向市场推介的方式,推介给优质客户,企业之间与银行之间互相连动,优势共享,借助市场的魔力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推介到优质企业,减免不良贷款本息,从而达到盘活不良贷款的目的。 八、借助、利用金融衍生产品。 消化、盘活不良资产目前,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兴起,方兴未艾。我们所指的金融衍生产品,指的是期货、期权、互换、期指和远期利率、代理业务、财务顾问。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虽然风险较大,但收益很高。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时机,处理稳妥,专家操作,仍不失为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有效措施之一。总之,我们要敢于更善于利用国际金融界一切金融创新产品,这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的希望之所在。
简介 2009年8月4日上午,国新办召开了2009年上半年中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个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正式发布,预计会在国家“十一五”计划之前启动试点。 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他表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背景 乡村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保障功能弱化趋势均十分明显,农村居民承包的土地虽然具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功能,但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况且,摆脱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格局代之以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继续单纯地依靠家庭与承包土地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显然具有巨大的风险。而指望通过商业保险的途径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不具有现实性,这由商业保险公司的营利性和市场性决定。即使是发达国家,也绝无高收入阶层还未普及商业人寿保险而低收入者却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先例。 在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增长而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养老方式持续弱化而商业保险又无力消受的条件下,国家不能继续忽视农村养老保险,而是需要在回顾总结以往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方案,以便争取时间,消除农村养老问题可能酿发的社会风险。不过,在考虑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农村居民职业身份的分化和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 一个较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劳动者, 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对于那些已经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农村户口劳动者,应当通过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让其进入城镇相应的养老保险系统;对于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城镇企业单位工作的农村户口劳动者,可以考虑建立低水平的养老金制度(如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为参照);对真正的农民则可以稍后考虑。东部沿海地区及其他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试点 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试点新的农民社会养老计划。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只要“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个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正式发布,启动试点。预计试点的启动会在“十一”之前。特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一般情况下,政府是普惠式国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即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其经费来源于税收。待遇标准与工资脱钩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它体现着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是显具公平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这些政策将在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当中体现。层次自我保障层次 家庭或自我保障构成了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基础或第一层次,是国民自己(或者通过家庭)对自己的养老问题直接负责的方式,其经费来源于家庭或个人的储蓄。现阶段的绝大多数中国老年人实际上均只有这一层次的保障。家庭或自我保障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来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格局及法制规范使然,从而是值得肯定并继续发挥的老年保障机制。在这一层次上,政府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可以通过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来维护甚至放大家庭保障的功能,社会化的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推进应当有利于巩固这个基础。政府负责层次 普惠式国民养老保险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政府是这一层次的直接责任主体,制度的出发点是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经费来源于税收,待遇标准与工资脱钩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它体现着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是显具公平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同时,政府负责的贫困救济制度(中国现阶段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亦覆盖着老年贫困人口。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层次 差别性职业养老保险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三层次,它同样由政府主导,由雇主与劳动者分担缴费责任,待遇标准因与劳动就业及缴费相关而存在着差异,从而是兼顾公平(政策统一规范、统一的税制优惠与雇主分担缴费)与效率(与个人工资水平与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的制度安排。政府主导且由社会分担责任的老年保障机制还应当包括老年福利体系。单位负责层次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等)作为职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四层次。在这一层次上,政府会鼓励单位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但不会干预企业及其他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自主权,其经费既可以全部由雇主提供,也可以由雇主与劳动者分担,它服从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需要,从而应当属于单位负责的保障层次。市场提供层次 商业性人寿保险以及其他通过市场获得的老年保障,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五层次,它由市场提供,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易来完成,实质上仍然属于个人自我负责,只不过与家庭或自我保障相比,市场提供的方式具有了社会化的意义。合理组合 与世界银行提出的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建议相比,上述五个层次显然是有重大差别的,但它们确实能够构成当代社会完整的老年保障体系,不同的层次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同,却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新制度的多层次取向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直接负责的部分,因为总有一部分人口是不能被政府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或完全覆盖的,而有一部分则还存在着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需求,国家需要在多层次原则的指导下,考虑整个老年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的合理组合。 首先,需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架构进行合理定位。在上述老年保障体系中,能够强制实施的只能是普惠式国民养老保险与差别性职业养老保险,因此,这两项养老保险可以组合成中国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然,由现在的统账结合模式向这一目标发展,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逐步推进。 其次,需要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目标。能够达成共识的观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只解决老年人自己的经济保障问题。所谓基本经济保障,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恩格尔系数等指标,尤其是人均消费性支出与恩格尔系数作为衡量居民基本生活水准的重要指标,更是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然后,需要确立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机制。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收现付模式,支撑它的是养老责任在群体之间的代际转移,即下一代人承担对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一种是完全积累模式,它实现的是个人责任的纵向平衡,即自己年轻时积累资金并对自己的养老问题负责。对中国而言,现收现付模式不能应付已经出现并在未来半个世纪必然加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而完全积累模式必然导致一代人承受双重负担且存在着缺乏互助互济功能的内在缺陷,因此,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便不可能是两者必居其一的选择,而是必须从部分积累制寻找出路。不过,理论上的单一层次制度安排中的部分积累模式还未有真正成功的实践,而中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或许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这就是通过两个层次的制度安排来构建特殊的部分积累模式。政府职责 从国际范围考察,各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直接责任是无法推卸的,虽然在个别国家存在着养老保险私营化取向,但并非是政府负责的终结,而是政府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力度较大的调整。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规律性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出发,采取单一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就像采取单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一样,肯定最终是要失败的。因此,建设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关键在于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 政府负责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是解除国民的养老后顾之忧并确保老年人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承担的是对公务人员的(雇主)缴费责任、承担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运行成本拨款责任、保证这一养老金获得最低回报率的责任。政府对这两种养老金承担责任,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全、可靠的根本保证。 在统帐结合模式向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组合模式的过程中,重要的是明确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界限,以及重新确定有关各方的责任尤其是缴费负担。 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和独生子女双就业格局的形成,对老年人而言,仅有经济上的保障依然不能解除其后顾之忧,服务保障将日益成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必需晶。因此,在建设主要提供经济或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宜适时推进老年服务保障的发展。如建立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可以承担发放养老金、管理退休人员和满足退休人员对社会服务的需要的责任。同时,一个完善的老年服务系统,还可以提供大量的劳动岗位,更可以直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从而是一举数得的举措。要求统一决策并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进程中,有必要吸取以往改革中分散决策与管理权限分割并导致诸多不良后遗症的教训。 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制度应当由立法机关在广泛讨论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立法来确立,国家立法机关是这一制度的最高决策者。但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进行修订与完善的责任,却应由养老保险主管部门来承担;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设计亦应由养老保险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多部门可以参与协商,但决策的权力却不能分散。否则,必然会出现混乱并导致政策权威受损的局面。 在管理体制方面,虽然1998年对职能部门的分工已经明确,但并不等于管理体制已经完全理顺。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性的要求,必须确保养老保险土管部门管理的权威性。 强调统一决策、权威管理,并不是排斥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惟有如此,各部门的职权与责任才能统一,养老保险主管部门也才能真正承担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成败责任,并促使其积极、主动、审慎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而这恰恰是这一制度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对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 养老保险之所以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项目,原因在于它是一种积累型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而且直接为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化和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服务,从而需要保持地区间费率负担水平的公平并尽可能提高统筹层次。因此,对历史欠账进行明算账,同时进行责任分解、多途径补偿,客观上已经成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并实现良性运行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一方面,国家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的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按责分账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国家既不能继续将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历史欠账作为一笔糊涂账,也不可能完全由财政来消化这笔历史欠账。 主张明算账、细分账,并非是近年内立即清偿全部养老金的历史债务,而是在明确负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制度良性运行所需要的现实成本及其地区、行业分布差异,让各级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明了各自的责任,并通过有计划的、稳妥的、多管齐下的方案来化解。同时,还可以让部分老工业城市和国有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使劳动者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树立起足够的信心。可以肯定,如果从理论上阐清了中老年职工养老金的历史债务及其责任归属,计算清楚所需的补偿数额,采取多方分担、分级负责的方式,就能够妥善解决这种历史包袱,从而也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意义有利于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弱化。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将使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从而确保农村老人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推动农村减贫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减贫。实践证明,老龄化往往与贫困紧密相连,特别是在中国农村,老年贫困发生率接近10%,高于城市3倍以上,很多留守老人生活十分困难。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千百万农村老年贫困人口的问题解决好,无疑将使农村减贫步伐大大加快。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与日趋完善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能说刚刚起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乡差距仍然较大这一事实。尽快把农村社会保障这块“短板”补上,使农村群众早日享受到同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多年来,中国农村消费启而不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农民社保水平过低,花钱有后顾之忧,“存钱防老”在农村是普遍现象。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着力提升农民的消费预期,在当前面临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大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点期盼期盼之一 充分认识农民养老金的任重道远。统计表明,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07年底就已达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11.6%,并且,由于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老年人口的比例还将更高。老龄农民基数的庞大也决定了在中国推行农民养老金制度是多么不易。打个比方,假设国家每年给每个60岁以上的农民发放100元基础养老金,农民基础养老金总额就将达到153亿元,这比一些国家的财政收入还要多。然而这区区的100元基础养老金对于农民养老而言,连杯水车薪都还谈不上,所以,基础养老金最终的金额一定比100元要高得多,农民养老金要真正做到“普惠”可谓任重道远。期盼之二 充分预计农民养老金的鲶鱼效应。农民养老金并不是一项单纯的养老制度,而是与户籍、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民生政策联系在一起的。以户籍制度为例,当前,农民工渴求城市户口,“一户难求”的形势之所以越来越严峻,与农民无法与城里人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不无关系,而农民养老金建立后,农民变成城里人的欲望必将减弱,取而代之的是返乡农民的增多,这势必增加给农民提供基本的教育、医疗和文化服务的压力。为了让农民养老金更加惠农,有必要进一步搞好配套措施,比如城乡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农民基本医疗的进一步普及和优化等等。期盼之三 建议把农民养老金制度写进法律。一项好的政策之所以好,并不只是政策本身关注民生,更是因为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农民养老金作为一项受到普遍欢迎的民生政策,不能成为解决当前内需不足,促进经济增长的权宜之计,而必须如同板上钉钉,风吹不倒,雷打不动,还原农民养老金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民基本权利的本义,这才是农民养老金制度的最为关键之处。对此,笔者的建议是,将农民养老金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珠三角模式 从1992年开始,在深圳、珠海、东莞等富裕地区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又称为“珠三角模式”。 据介绍,“珠三角模式”包括:个人账户+财政补贴+集体筹资。据悉,这种养老模式在深圳、东莞实施顺利,但在中山、珠海、广州实施时却遇到阻力,主要原因是一些村集体资金统筹时遇到困难。 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在珠三角如果没有集体经济补贴,仅依靠财政是不行的。从化、增城等地区因为村集体经济能力差些,或者意识不够,并未推行,因此广州也只是部分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 而在佛山、江门、惠州等地也曾确定财政、村集体和个人三结合的出资方式,却没有想象中顺利。由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一些村或没有经济能力,或意识不够,不愿承担属下居民的养老开支。评论 尽管胡部长没有透露农民养老金发放的时间表,也没有告诉人们将会首先在哪里试点,但仅仅是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这句话本身,就已经让人热血沸腾。毫不夸张地说,此举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民生政策。 基层强烈期盼新农保政策通过试点完善之后尽快逐步推广开来。财政该补多少、集体要出多少、农民需交多少,多听听农民的声音,或许能防止试点工作少走弯路。 这项涉及全国9亿农民的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人认为堪与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了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相提并论。的确如此,这项工作的推行将有助于建立起覆盖城乡全部居民的社保体系,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农民生活状况,对于维护农村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也大有助益。
背景 村镇银行存折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简介 村镇银行业务受理中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大事记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银行利率 2010年最新村镇银行贷款利率表 项目 年利率(%)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0 三至五年(含五年) 5.76 五年以上 5.94 三、贴现 贴现 以再贴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加息后最新村镇银行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单位:%六个月5.10 一 年 5.56 一至三年 5.60 三至五年 5.96 五年以上 6.14 2011村镇银行利率表 项目 年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60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06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10三至五年(含五年)6.45五年以上6.60三、贴现 贴现以再贴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现行规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存在问题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对策建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类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租船基本特点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 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在当今通信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双方当事人从事的租船业务,绝大多数是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或传真等现代通信手段洽谈的。租船经纪人 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租船经纪人代为办理并签约的。租船经纪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场行情,精通租船业务.并且有丰富的租船知识和经验,在整个租期交易过程中起着桥梁和中间人的作用,对顺利成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租船询价 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租船报价 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从船舶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他的询价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运费率或租金率。报价的主要内容,除对询价的内容作出答复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关于租金(运价)的水平和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及对范本条款的修改、补充条款。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的报价作出接受订租的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与此相反,“条件报价”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租船还价 还价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对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或提出自己的条件称为还价。还价意味着询价人对报价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报价开始。因此,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租船运输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这种对还价条件作出答复或再次作出新的报价称为反还价(Recount Offer)或称反还盘。租船报实盘 在一笔租船交易中,经过多次还价与反还价,如果双方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一致,一方可以以报实盘的方式要求对方作出是否成交的决定。报实盘时,要列举租船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将双方已经同意的条款和尚未最后确定的条件在实盘中加以确定。同时还要在实盘中规定有效期限,要求对方答复是否接受实盘,并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答复。若在有效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所报实盘即告失效。同样,在有效期内,报实盘的一方对报出的实盘是不能撤销或修改的,也不能问时向其他第三方报实盘(Firm Offer)。接受订租 (Acceptance),接受订租又称受盘,指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则上,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接受订租后,一项租船洽商即告结束。订租确认书 订租确认书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一项租船业务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当事人之间还要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订租确认书”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订租确认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备查。租船合同 正式的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经成立后才开始编制的。双方签认的订租确认书实质就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的租船合同。签认订租确认书后,船东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承租人审核。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期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 1.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2.船舶规范(包括船名、呼号、船旗、建造年份、船级、登记吨、载重吨、吃水、载货容积、船速、耗油量、起货设备、甲板舱口等) 3.租期; 4.航行范围; 5.交船港及交船期; 6.船东供应项目,(如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保养费等); 7.租船人供应项目(如燃油港口费); 8.租金费率及计算方法。租金是按船舶每30天每载重吨计算的或者按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例:船载重为 25000吨,每30天的租率为8美元,则每日租金为25000×8/30=6666美元 9.还船手续和还船通知; 10.停租条件提单签发; 11.转租; 12.船东及船长责任条款等。 专门条款: A.首要条款; B.战争条款; C.征用条款; D.冰封条款; E.共同海损条款; F.仲裁条款;中国租船公司期租合同及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协会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 使用较为普遍。程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2.船舶概况位置及装卸港口。 3.船舶受载期及解约日。是租船的重要条件。受载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解约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从受载日至解约日称为船舶的受载期。在这个期间,船方必须准备好装货,租方必须按时装货。 4.货物种类及数量。 5.运费及支付办法。 运费表现形式: A.运费率。即按所载货物的每单位重量或单位容积所表现的金额。例:35美元/吨 B.整船包价。按提供的船,定一笔整船运费。适用于轻泡货物。 运费支付时间:租船运输A.运费预付。在签发提单时支付。 B.运费到付。在船到目的港后支付。 6.装卸费分担条款。 A.船方负担装费和卸费。"LINERTERMS"。不适用于散货。 B.船方不负担装费和卸费。"FREE IN AND OUT"即"F.I.O"条款。 C.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即"F.O."条款。 7.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8.装卸时间条款。即船方允许租方必须完成装卸作业的时间,一般规定若干日或若干小时,也可用每天装卸率来表示。 A.连续日。即指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一天。 B.工作日。即指按港口习惯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天及例假日不算。 C.累计24小时工作日。即不管港口习惯作业几小时,均以累计达到24小时才算一个工作日。 D.好天气工作日。即既是工作日又是好天气才算一天。 E.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指除去星期日例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以连续工作24小时算一天。目前普遍采用。 9.签发提单办法。 10.佣金。 11.留置权:如出租人未能收到应收运费、空载运费和延期罚款,船方有权扣留所载货物。 12.共同海损条款。 13.赔偿条款。 14.免责条款如果在许可装卸时间内未能装卸完毕,则租船人要向船方支付罚金,即滞期费如提前完成,则船方要支付奖金给租船人,即速遣费。租船方式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用。所谓适航状态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定程租船 (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方式租赁船舶。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程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租船运输定程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定程租船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规定计算运费的方法有三种:按装货吨数计算;按卸货吨数计算;按包干运费,包价支付。 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当事人、船舶概况位置及装卸港口、船舶受载期及解约日、货物种类及数量、运费及支付办法、装卸费分担条款、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装卸时间条款、签发提单办法、佣金、留置权,共同海损条款、赔偿条款、免责条款。光船租船 (Bareboat Charter),又称船壳租船,净船期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租船的特点是: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光船租船是通过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订立光船租船合同,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船舶所有人仍然保留船舶的所有权。所以说,光船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海上运输合同。光船租购 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种特殊形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光船租购实际上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船东在收到全部付款前对船舶拥有正式的所有权,租船人支付每期租金相等于分期付款,租期结束船价全部付清,船舶就属于租船人所有。当然光船租购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赁的租金率高,这是因为光船租购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无须将船舶交还船东,船东要在租期内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润。由此,光船租购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买卖船舶,光船租购是实现船舶买卖的途径,因此光船租购具有船舶融资租货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光船租购相比较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一般租期相对较长,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及纳税费用,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中途解约,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续租的优先权。包运租船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又称为运量合同。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拟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的特点是:第一,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最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第二,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第三,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最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第五,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航次期租船 (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又称日租租船,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时间(天)为计算标准。这种租船方式不计滞期、速遣费用,船方不负责货物运输的经营管理。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租船运输费用知识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租船运输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如果船方不负担装卸,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以及与之相应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延迟开航的损失,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如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行调度支配船舶,但应负责燃料费、港口费和装卸费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贸易汇率 贸易汇率(commercial rate) 贸易汇率是专门用于进出口贸易货价及从属费用的计价、交易、结算和结汇的汇率。实行贸易汇率,主要是为了推动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是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