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经银监会批准,2009年12月16日上午,河北银行举行揭牌仪式。河北银行由原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更名而组建。标志释义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河北银行”,晏钧设计为其所做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投入使用。 标识取自河北之“河”,代表河北银行源于河北的归属感;向右为三水汇流,象征河北银行汇聚财富,创造价值;向左呈放射状,体现河北银行成长性,寓意发展扩张,做大做强。 标识组合中蕴含有“三六九”吉祥数字,“三生万物”代表河北银行无限发展之动力奔腾不息;“六合”表现河北银行崇尚中庸、和合的人文理念;隐含的“九”为“道之纲纪”,代表河北银行在经营上依规、守序、知止; 色彩由下至上为蓝、绿、橙、红,分别代表辽阔、成长、收获、辉煌,表现河北银行站位更高平台,厚积薄发、生机勃勃、收获未来、终至辉煌的过程。简介 河北银行(原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首批五家城市合作银行试点之一,也是河北省成立最早的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2010年末,河北银行设有6家分行(唐山、天津、邯郸、沧州、廊坊、保定)及一家村镇银行(平山西柏坡冀银村镇银行)河北银行继续坚定建设环渤海区域领先的公众银行这一目标,加快发展战略步伐,提升品牌形象,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树立了良好形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从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到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以下;从中国银监会监管评级的高风险行,到各项监管指标达到全国城商行上游水平——— 河北银行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奋斗,一步步成长壮大为河北省乃至环渤海地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资产优良、效益良好、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1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758.08亿元,是建行初期的13.4倍;各项贷款总额328.49亿元,是建行初期的11.2倍;各项存款总额675.59亿元,是建行初期的13.6倍。在全省11家城商行中,该行的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均居第一位,在全国140多家城商行中,河北银行的资产规模、资本规模均已跻身全国大中型城市商业银行序列。 近年来,该行制定了跨区域发展战略,以建设环渤海区域性好银行为目标,加快跨区域发展步伐,2008年,先后在正定、藁城、辛集设立了县域支行,2009年6月26日在唐山设立分行,2009年12月18日邯郸分行开业,2009年12月29日天津分行成立,2010年10月15日廊坊分行开业,2010年12月16日沧州分行开业,2010年12月29日保定分行开业。该行青岛分行也已正式获准筹建。 河北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是河北省首家、全国首批成立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小企业贷款、贸易融资、承兑、贴现、保理、保函、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代理理财等资产和中间业务。 河北银行将坚持“立足河北、面向环渤海、服务中小、服务市民”的市场定位,通过跨区域经营,更好地为河北省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此外,该行将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渤海区域性好银行,积极在省内外设置机构,最终实现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河北银行,是全国首批五家城市合作银行试点之一,也是全省成立最早的城市商业银行。全行设有3家分行,63家支行、营业部,在岗员工2400多人。自成立以来,我行始终遵循“发展、管理、创新、效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抢抓机遇,改革创新,实现了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河北省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金融力量。截至2009年末,全行总资产546.0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505.0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63.66亿元,所有者权益32.74亿元;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分别是开业初期的 9.6倍、10.1倍、9倍。在石家庄市区域金融市场17家金融机构中,存贷款市场份额分别位居第五位、第四位,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在全省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中均列第一位。 推荐阅读 银行周刊: 银监会突击“灭火”:抽查农行建行等 信用卡积分七十二变 转账汇款工行费率最高 10%银行理财产品存隐形期限部分银行理财门槛骤提至千万通知存款逾期支取 利息变活期南京破获特大网银诈骗案和讯网招聘银行、保险、信托编辑 在服务地方经济中不断发展壮大 自1996年5月28日成立以来,我行紧紧跟随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步伐,坚持打造特色经营品牌,累计投放500多亿元贷款支持了省会能源、供水、制药、纺织、教育、冶金及商贸等优质企业和大型项目,业务范围也已由省会及周边县市延伸至唐山、承德、邯郸、邢台、衡水、保定、廊坊等省内其他城市。先后为城市安居工程、民心河工程、二环路改造工程、旧城改造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注入资金50多亿元,为美化省会、造福市民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 自2007年以来连续举办了三届“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活动,与172家小企业建立了信贷关系,截至2009年末,累计为入选企业发放各类贷款53.79亿元,有效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为客户推出包括“抵押通、质押通、货押通、银保通、票据通、委贷通”等在内的六个系列融资产品,解决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肯定,并荣获《银行家》杂志社评选的2009年“最佳金融品牌营销活动奖”。我行积极有效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支持其发展的长效机制,全国首批、河北首家成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打造市民银行服务品牌 为给市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我行在调整服务网点布局、改善服务环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业务品种,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全网点实施了综合柜员制,推出了教育储蓄、个人通知存款、储蓄一本通、出国留学存款证明等业务品种。陆续开办了包括代收电话费、代办公交IC卡及充值、代收煤气费、代收有线电视费等20多个中间业务品种以方便市民生活。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方面,相继推出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循环贷款、商铺抵押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业务品种。开办了黄金销售和基金直销、保险理财和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我行投资开发了高起点、功能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综合业务系统,确保了资金汇路通畅。形成了包括如意银联卡、如意商联食尚卡、如意信用卡、香港旅游信用卡等在内的系列卡产品。随着科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行手机银行、新版网银等科技含量高的服务通道接连开通,创造性地运用电信网络对传统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充分提升了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含量,竞争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回首过去,河北银行人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展望未来,我们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河北银行人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建设环渤海区域领先的公众银行而努力。组织机构架构 河北银行设三会一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其中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会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市场营销委员会、财务与绩效委员会、授信审批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向高级管理层负责,总行设置二十一个部、室、中心,负责全行各项工作的组织和推动。企业文化 企业使命: 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助企业发展,增居民福祉,促社会繁荣 中期愿望: 环渤海区域领先的公众银行 核心价值观: 责任心、团队、执着进取、高效率、卓越服务、和谐共赢 价值主张: 为股东提供可持续的丰厚回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 机会,做有责任感的企业公民
金融硕士 金融硕士目录 金融硕士 专业学位简介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金融硕士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 专业学位简介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性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9年,我国已设置了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博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博士,公共管理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会计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基本形成了以硕士学位为主,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学位层次并举的专业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人,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有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由于在1999年以前,我国硕士研究生规模较小,而且主要是为教学科研岗位培养学术性人才,因此,当时的专业学位教育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工作的在职人员,满足他们在职提高的要求。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通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教育的渠道,实施非全日制培养,大大满足了社会在职人员学习提高的愿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分化愈来愈细,职业种类愈来愈多,技术含量愈来愈高,社会在管理、工程、建筑、法律、财经、教育、农业等专业领域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专业学位教育所具有的职业性、复合性、应用性的特征也逐渐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与此同时,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趋势来看,更大量的是走向社会实际领域。因此,专业学位教育不仅仅要满足现有在职人员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吸引优秀生源,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实施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为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转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的项目管理方向、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的竞赛组织方向等管理类专业和少数目前不适宜应届毕业生就读的专业学位外,其他专业学位均面向应届毕业生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全日制培养。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将逐渐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实现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历史性转型和战略性调整。而从专业学位招生和培养模式上,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两种格局:一是吸引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考生,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实践部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二是面向广大在职人员,参加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采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实现在职人员在职深造、终身学习的目的和愿望。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目前,随着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然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也必然会在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1]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二、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 三、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金融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投融资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术与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解决金融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四、金融硕士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金融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金融硕士培养过程须突出金融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金融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金融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与金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金融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金融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金融硕士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金融硕士专业学位与金融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海运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亦称装箱单。是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交验的主要单证之一,列明该运输工具,该次进出境所载运的全部货物情况,包括货品、件数、重量、运单号或提单号。
摘要 央行和银监会昨日联合公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车贷业务品种进行细分,并扩大了放贷机构范围。在个人汽车贷款和用于商业用 途的企业汽车贷款方面,新《办法》沿用1998年的规定,设定了最长为5年的贷款期限,并彻底终结“零首付”,贷款买车最少要自付两成。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第2号令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即将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银行、汽车销售商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主任庹国柱分析,这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汽车金融市场,同时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从消费者来讲,尽管贷款条件提高了,但是对消费者从信用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至于对汽车行业来讲,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了,但资金来源的渠道扩大了。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条件和环境,对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好处。货款六大变化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长期利率期货 长期利率期货则是指期货合约标的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利率期货,即以资本市场的各类债务凭证为标的的利率期货均属长期利率期货,包括各种期限的中长期国库券期货和市政公债指数期货等。美国财政部的中期国库券偿还期限在1年至10年之间,通常以5年期和10年期较为常见。中期国库券的付息方式是在债券期满之前,每半年付息一次,最后一笔利息在期满之日与本金一起偿付。长期国库券的期限为10年至30年之间,以其富有竞争力的利率、保证及时还本付息、市场流动性高等特点吸引了众多外国政府和公司的巨额投资,国内购买者主要是美国政府机构、联邦储备系统、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保险公司等。在各种国库券中,长期国库券价格对利率的变动最为敏感,正是70年代以来利率的频繁波动才促成了长期国库券二级市场的迅速扩张。
简介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AEGON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02年5月各出资50%共同组建,于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4.5亿元人民币。2004年12月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批准在北京成立首家分公司,2005年5月海康保险北京分公司正式开业。2005年5月30日获保监会批准在南京筹建分公司。2005年9月海康保险江苏分公司正式开业。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介绍 海康人寿保险主要经营医疗、养老、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等方面。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出资50%组建而成,于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海康人寿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为14.5亿元人民币,迄今已在北京、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天津、青岛与河北等地建立了省级分公司。 2009年12月,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全面升级,标志着公司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篇章。全新的企业标识红蓝相间,代表着组成海康人寿的两大合作伙伴——拥有160多年领先行业经验的国际保险专家,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以及具有强大资信力评级的本土实力伙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这样独特的结合让海康人寿成为名符其实的“实力团队”。这一品牌理念更在每一位海康的员工身上得到体现,所有的海康员工通力协作,组成“实力团队”,为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最佳的产品与服务。与此同时,海康人寿携手国际知名钢琴演奏家郎朗,将海康的品牌理念带给更多的消费者。 在未来的几年内,海康人寿将以适度进取的业务拓展策略,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设立分公司,将专业、优质、全面的保险服务带给全国的民众。 公司大事记: ·2002年5月,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各出资50%共同组建,总部设在上海。 ·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 ·2005年5月,海康人寿北京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5年9月,海康人寿江苏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6年9月,海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7年9月,海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8年4月,海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8年10月,海康人寿天津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9年4月,海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正式开业 ·2009年6月,海康人寿河北分公司正式开业
装箱单的格式与说明 ·装箱单(Packing List):在中文"装箱单"上方的空白处填写出单人的中文名称地址, "装箱单"下方的英文可根据要求自行变换。 ·出单方(Issuer):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发票号(Invoice No.):填发票号码。 ·日期(Date):"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发票、提单一致。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及包装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说明等内容。 ·填写货物的毛重、净重,若信用证要求列出单件毛重、净重和皮重时,应照办;按货物的实际体积填列,均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自由处理区:自由处理区位于单据格式下方,用于表达格式中其他栏目不能或不便表达的内容。装箱单 我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单,信用证往往也将之作为结汇单据。实际上,装装箱单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List,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单据,是商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条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别详细列表说明的一种单据。它是买方收货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规格和海关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特性的货物,进口商可能对某一或某几方面(例如包装方式、重量、体积、尺码)比较关注,因此希望对方重点提供某一方面的单据。它包括不同名称的各式单据,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 Measurement List、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们的制作方法与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装箱单着重表示包装情况,重量单着重说明重量情况,尺码单则着重商品体积的描述。 它们均具有以下特点: (1)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为了保持与发票一致,在号码和日期两栏与发票完全相同。 (2)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一般不显示收货人、价格、装运情况,对货物描述一般都使用统称概述。 (3)装箱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从最小包装到最大包装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一一列明。而对于重量和尺码内容,一般只体现累计总额。重量单在装箱单的基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4)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的制作要以信用证、合同、备货单、出货单为凭据。 (5)如果信用证上要求在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上填写一些特殊条款,应照办。 这里主要分析装箱单。 因缮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内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装单名称、编号、日期、唛头、货名、规格、包装单位、件数、每件的货量。毛净重以及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及签章等。信用证中装箱单条款的具体示例装箱单的具体缮制内容 (一)装箱单名称 (Packing list) 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 “Packing List” “ Packing Specification” “Detailed Packing List ”。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 ),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 ”,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常见的单据名称有: PACKING LIST (NOTE) 装箱单 WEIGHT LIST (NOTE) 重量单 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装箱单/重量单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 重量单/尺码单 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 装箱单/尺码单 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 装箱单/尺码单 (二)编号 (No.) 与发票号码一致。 (三)合同号或销售确认书号(Contract No./ Sales Confirmation No.) 注此批货的合同号或者销售合同书号。 (四)唛头(Shipping Mark)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唛头的具体写法请参见发票制单第七点。 (五)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NO.1—UP”, UP是指总箱数。 (六)货号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七)货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八)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九)毛重( Gr. 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十一)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十二)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十三)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 ”或“ ”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装箱单缮制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两种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或总数量相一致。 第三,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例如,货物用纸箱装,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来证要求这两种单据分别开列时,应按来证办理,提供两套单据。 第五,如来证要求在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一种)上要求注明总尺码时,应照办,此单据上的尺码,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尺码一致。 第六,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时,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暴露给其买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时,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小结 装箱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电子装箱单业务操作细则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核对货物。在缮制装箱单和重量单时,应严格按照国外来证的要求办理。 小卡片 电子装箱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给港口码头带来的好处 以前纸质装箱单都是随车由司机带到码头道口,再由道口的工作人员输入各自计算机系统内。由于码头不能事先得到这方面资料,影响箱子进场安排,也影响道口通行速度。采用EDI传输可使码头在车到之前及时得到装箱单信息,车到后道口只要作简单确认即可,便于码头安排进场作业,道口通行能力也大大加快,使码头获得极大的经济效益。 二、 给货主带来的好处 电子装箱单的实施,推动了出口舱单电子化的顺利实现,提高了外贸运作效率、缩短了货主的出口时间、避免了因单证不符而造成货主出口退税的延误。 三、 给船舶代理带来的好处 电子装箱单的实施,使船舶代理可以根据码头提供的已进电子装箱单、理货提供的反映箱子实际装船情况的装船舶报告和出口船图,及时缮制出口舱单并交给船公司。 四、 改善了口岸的整体形象 电子装箱单的运作为出口部分提供了数据,可带动整个出口一条线的EDI运作,不但可以加速出口运输进程,更重要的是加快口岸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改善了口岸形象。装箱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物料管理规范化,公司的装箱单应统一格式及贴法,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采购和托外加工物资。第三条 管理办法 1.装箱单的颜色(略) 2.装箱单的格式 要求不同物料使用不同颜色的装箱单,以便于区分。 3.包装规格 各供应商应根据其包装容器之大小,确定各物资的包装规格一旦确定,不应变动。 4.装箱单贴法 装箱单需贴于包装容器正放的前、后、左、右的右上角位置。 5.尾数箱标记 尾数箱要求使用蓝色封箱胶封箱或其他易辨别的标识,以便于区别。 6.装箱单格式及贴法 应由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按上述要求执行;否则,质检人员有权拒绝检验;物料堆放方法由仓库执行,质量部门跟踪监督。 7.仓库堆放物的方法 仓库堆放物资时,应将装箱单朝外,便于查阅;堆放高度应根据物体之特性和存放位置确定。第四条 实施与修正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装货单和装箱单有什么区别吗 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它既能用作装船的依据,又是货主用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又叫关单。对于托运人来讲,它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来讲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装箱单(Packing List or Packing Specification)又称包装单、码单,是用以说明货物包装细节的清单。装箱单的作用主要是补充发票内容,详细记载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件数、货物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便于进口商或海关等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核准。 装箱单所列的各项数据和内容必须与提单等单据的相关内容一致,还要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 重量单(Weight List)是标明该物品内容物的凭证标签。主要有毛重、净重、重量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