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 书 名: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 作 者: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研究组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 ISBN: 9787501792917 开本: 16开 定价: 25.00元内容简介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人性质的入门考试,期货资格证是进入期货行业的必备证书。为了加强对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复习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考生复习迎考、高分过关的需求,我们依据最新版的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与教材,在深入剖析历年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规律的基础上,由权威名师组成的命题研究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临考押题试卷》辅导系列,力求最有效地指导考生进行考前高效复习训练。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要特点是知识覆盖面广、题量大、单题分值小,因此全面系统、快速准确地掌握考点是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本套丛书涵盖了各科目复习备考的所有考点,并针对各个考点的难易程度,考试出题频率,大纲侧重,从各个角度进行模拟训练,让考生迅速适应考试形式,掌握应试技巧,在最短的时间内,花最少的精力,迅速、全面、系统地掌握备考要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备考,真正做到考前复习有的放矢。 本套丛书以真题为模板,难度与真题相当,而且试卷中穿插了部分历年真题。考生可以对各科进行模拟测试,把握好考试时间的安排,了解自己对各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加深对各科知识点的掌握。 本卷特点: 严格依据最新考试大纲编写。 书中试题均有详细解析,深度剖析考点。 题型全面,试题难度贴近真题,适合模拟训练,冲刺实战之用。 每科均从考试题库中精选组合了一套真题,给考生提供一个复习参考的标准。 综合了各培训班讲课中的精华,重点预测题型,针对容易失误、忽略的知识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训练。编辑推荐 严格依据最新考试大纲编写; 题型全面,试题难度贴近真题; 书中试题均有详细解析,深度剖析考点; 每科均从考试题库中精选组合了一套真题,给考生提供一个复习参考的标准; 综合了各培训班教学中的精华,重点预测题型,针对容易失误,疏忽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训练。图书目录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一)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二)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三)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四)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五)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精选真题 参考答案(另附单本)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一)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二)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三)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五)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精选真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定义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计价方法 存货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1] 计量方法 存货 (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净值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准备核算 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本条目包含过多不是中文的内容,欢迎协助翻译。 若已有相当内容译为中文,可迳自去除本模板。 EBITD(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and Depreciation/扣除利息、税项及折旧前盈利) 目录 1 EBITD 2相关条目 EBITD 公司财务表现标准,计算方法为:总收入 - 开支(税项、利息及折旧除外) This measure attempts to gauge a firm's profitability before any legally required payments, such as taxes and interest on debt, are paid. Depreciation is removed because this is an expense the firm records, but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pay in cash. EBITD is very similar to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DA), but excludes amortizat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mortization and depreciation is subtle, but worth noting. Depreciation relates to the expensing of the original cost of a tangible assets over its useful life, while amortization is the expense of an intangible asset's cost over its useful life.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goodwill and patents, and are unlikely to represent a large expense for most firms. Using either the EBITD or EBITDA measures should yield similar results An indicator of a company's financial performance, which is calculated as: =Revenue-Expenses(excluding taxes,interest and depreciation) This measure attempts to gauge a firm's profitability before any legally required payments, such as taxes and interest on debt, are paid. Depreciation is removed because this is an expense the firm records, but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pay in cash. Investopedia Says... EBITD is very similar to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DA), but excludes amortizat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mortization and depreciation is subtle, but worth noting. Depreciation relates to the expensing of the original cost of a tangible assets over its useful life, while amortization is the expense of an intangible asset's cost over its useful life.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goodwill and patents, and are unlikely to represent a large expense for most firms. Using either the EBITD or EBITDA measures should yield similar results. 相关条目 EBIT EBITDA
成本开支范围(Allowable Cost) 目录 1什么是成本开支范围 2成本开支范围的内容 什么是成本开支范围 成本开支范围,是由国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不同性质,根据成本的内容和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对计人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的内容所作的统一规定。 成本开支范围的内容 成本开支范围是国家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正确计算成本,防止滥挤成本、乱摊费用,对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所作的统一规定。按现行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成本的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和提取的福利费。 (3)车间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及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等。 (4)其他为组织、管理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制造费用。 企业发生下列费用,不应计入成本: (1)企业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2)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3)对外界的投资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4)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违反法律而支付的各项滞纳金、罚款以及企业自愿赞助、捐赠的支出。 (5)在公积金、公益金中开支的支出。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成本开支范围是国家根据成本的客观经济内涵、国家的分配方针和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要求而规定的。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以保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可比性。
简介 Black—scholes公式定价斯克尔斯与他的同事、已故数学家费雪·布莱克(Fischer Black)在70年代初合作研究出了一个期权定价的复杂公式。与此同时,默顿也发现了同样的公式及许多其它有关期权的有用结论。结果,两篇论文几乎同时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所以,布莱克—斯克尔斯定价模型亦可称为布莱克—斯克尔斯—默顿定价模型。默顿扩展了原模型的内涵,使之同样运用于许多其它形式的金融交易。瑞士皇家科学协会(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of Sciencese)赞誉他们在期权定价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今后25年经济科学中的最杰出贡献。 其假设条件 (一)B-S模型有5个重要的假设 1、金融资产收益率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2、在期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和金融资产收益变量是恒定的; 3、市场无摩擦,即不存在税收和交易成本; 4、金融资产在期权有效期内无红利及其它所得(该假设后被放弃); 5、该期权是欧式期权,即在期权到期前不可实施。 (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B-S定价公式 C=S•N(D1)-L•E-γT•N(D2) 其中: D1=1NSL+(γ+σ22)Tσ•T D2=D1-σ•T C—期权初始合理价格 L—期权交割价格 S—所交易金融资产现价 T—期权有效期 r—连续复利计无风险利率H σ2—年度化方差 N()—正态分布变量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在此应当说明两点: 第一,该模型中无风险利率必须是连续复利形式。一个简单的或不连续的无风险利率(设为r0)一般是一年复利一次,而r要求利率连续复利。r0必须转化为r方能代入上式计算。两者换算关系为:r=LN(1+r0)或r0=Er-1。例如r0=0.06,则r=LN(1+0.06)=0853,即100以583%的连续复利投资第二年将获106,该结果与直接用r0=0.06计算的答案一致。 第二,期权有效期T的相对数表示,即期权有效天数与一年365天的比值。如果期权有效期为100天,则T=100365=0.274。 推导运用 (一)B-S模型的推导B-S模型的推导是由看涨期权入手的,对于一项看涨期权,其到期的期值是: E[G]=E[max(ST-L,O)] 其中,E[G]—看涨期权到期期望值 ST—到期所交易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 L—期权交割(实施)价 到期有两种可能情况: 1、如果ST>L,则期权实施以进帐(In-the-money)生效,且mAx(ST-L,O)=ST-L 2、如果ST<> max(ST-L,O)=0 从而: E[CT]=P×(E[ST|ST>L)+(1-P)×O=P×(E[ST|ST>L]-L) 其中:P—(ST>L)的概率E[ST|ST>L]—既定(ST>L)下ST的期望值将E[G]按有效期无风险连续复利rT贴现,得期权初始合理价格: C=P×E-rT×(E[ST|ST>L]-L)(*)这样期权定价转化为确定P和E[ST|ST>L]。 首先,对收益进行定义。与利率一致,收益为金融资产期权交割日市场价格(ST)与现价(S)比值的对数值,即收益=1NSTS。由假设1收益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即1NSTS~N(μT,σT2),所以E[1N(STS]=μT,STS~EN(μT,σT2)可以证明,相对价格期望值大于EμT,为:E[STS]=EμT+σT22=EμT+σ2T2=EγT从而,μT=T(γ-σ22),且有σT=σT 其次,求(ST>L)的概率P,也即求收益大于(LS)的概率。已知正态分布有性质:Pr06[ζ>χ]=1-N(χ-μσ)其中:ζ—正态分布随机变量χ—关键值μ—ζ的期望值σ—ζ的标准差所以:P=Pr06[ST>1]=Pr06[1NSTS]>1NLS]=1N-1NLS2)TTNC4由对称性:1-N(D)=N(-D)P=N1NSL+(γ-σ22)TσTArS第三,求既定ST>L下ST的期望值。因为E[ST|ST]>L]处于正态分布的L到∞范围,所以, E[ST|ST]>=S•EγT•N(D1)N(D2) 其中:D1=LNSL+(γ+σ22)TσTD2=LNSL+(γ-σ22)TσT=D1-σT 最后,将P、E[ST|ST]>L]代入(*)式整理得B-S定价模型:C=S•N(D1)-L•E-γT•N(D2) (二)B-S模型应用实例 假设市场上某股票现价S为 164,无风险连续复利利率γ是0.0521,市场方差σ2为0.0841,那么实施价格L是165,有效期T为0.0959的期权初始合理价格计算步骤如下: ①求D1:D1=(1N164165+(0.052)+0.08412)×0.09590.29×0.0959=0.0328 ②求D2:D2=0.0328-0.29×0.0959=-0.570 ③查标准正态分布函数表,得:N(0.03)=0.5120 N(-0.06)=0.4761 ④求C:C=164×0.5120-165×E-0.0521×0.0959×0.4761=5.803 因此理论上该期权的合理价格是5.803。如果该期权市场实际价格是5.75,那么这意味着该期权有所低估。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购买该看涨期权有利可图。 (三)看跌期权定价公式的推导 B-S模型是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根据售出—购进平价理论(Put-callparity)可以推导出有效期权的定价模型,由售出—购进平价理论,购买某股票和该股票看跌期权的组合与购买该股票同等条件下的看涨期权和以期权交割价为面值的无风险折扣发行债券具有同等价值,以公式表示为: S+PE(S,T,L)=CE(S,T,L)+L(1+γ)-T 移项得:PE(S,T,L)=CE(S,T,L)+L(1+γ)-T-S,将B-S模型代入整理得:P=L•E-γT•[1-N(D2)]-S[1-N(D1)]此即为看跌期权初始价格定价模型。 模型发展 B-S模型只解决了不分红股票的期权定价问题,默顿发展了B-S模型,使其亦运用于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 (一)存在已知的不连续红利假设某股票在期权有效期内某时间T(即除息日)支付已知红利DT,只需将该红利现值从股票现价S中除去,将调整后的股票价值S′代入B-S模型中即可:S′=S-DT•E-rT。如果在有效期内存在其它所得,依该法一一减去。从而将B-S模型变型得新公式: C=(S-•E-γT•N(D1)-L•E-γT•N(D2) (二)存在连续红利支付是指某股票以一已知分红率(设为δ)支付不间断连续红利,假如某公司股票年分红率δ为0.04,该股票现值为164,从而该年可望得红利164×004= 6.56。值得注意的是,该红利并非分4季支付每季164;事实上,它是随美元的极小单位连续不断的再投资而自然增长的,一年累积成为6.56。因为股价在全年是不断波动的,实际红利也是变化的,但分红率是固定的。因此,该模型并不要求红利已知或固定,它只要求红利按股票价格的支付比例固定。 在此红利现值为:S(1-E-δT),所以S′=S•E-δT,以S′代S,得存在连续红利支付的期权定价公式:C=S•E-δT•N(D1)-L•E-γT•N(D2) 模型影响 自B-S模型1973年首次在政治经济杂志(Journalofpo Litical Economy)发表之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交易商们马上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很快将B-S模型程序化输入计算机应用于刚刚营业的芝加哥期权交易所。该公式的应用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进步而扩展。到今天,该模型以及它的一些变形已被期权交易商、投资银行、金融管理者、保险人等广泛使用。衍生工具的扩展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富有效率,但也促使全球市场更加易变。新的技术和新的金融工具的创造加强了市场与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依赖,不仅限于一国之内还涉及他国甚至多国。结果是一个市场或一个国家的波动或金融危机极有可能迅速的传导到其它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之中。中国金融体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完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向国际化靠拢,资本市场将不断发展,汇兑制度日渐完善,企业也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从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对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市场的培育是必需的,对衍生市场进行探索也是必要的,人们才刚刚起步。 [1]
特征 股权信托(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 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意义 股权信托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 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一个典型的应用设想。以上海市金融业为例,目前上海市金融企业股权主要分散在市属投资公司中,股权分散,控制力差。从国资部门的角度来看,即使是转让其中部分股权,也难以产生有竞争力的价格。作为整合各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源,可以设立上海地方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信托,由上海市国资委牵头对同一金融国企的零散股权设立股权管理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并在适当的时机转让股权或者对目标企业实施做强做大战略。 基本类型 股权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 一、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结构之一有如美国公司法中所定义的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所谓表决权信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把股票过户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则发给委托人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把股票红利以及其它期间收益都转手给受益凭证持有人,信托机构的功能只是按照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表决权和股票的处分权。信托机构利用表决权信托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投票或者对该股权进行处分,体现的并不是信托机构自身的决策判断,而是体现表决权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决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决策意志。 1984年美国的商业公司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对设立表决权信托协议作出了三条最低设立条件要求规定。一是表决权协议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为10年。二是表决权协议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送交给相应的上市公司备案。三是股权由委托人过户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表决权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并把该名单和表决权信托协议送交给相应上市公司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它未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表决权信托关系。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要求表决权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才是合法的表决权信托。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采取了信托这种方式来判断一个表决协议是否为表决权信托。只要具备了表决权信托的主要本质特征,法院就认定该表决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上所定义的表决权协议,并要求该协议必须履行上述法定设立和登记程序。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常被用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公司分拆过程中,以便对重组公司控制权进行临时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对公司的控制。 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设立的雇员持股计划(ESOP)是另一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一个合规设立的ESOP计划能够获得延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激励,目前美国企业设立的ESOP数目已超过11000个。所谓的ESOP就是公司的雇员整体上以某种方式来获得融资(如公司借款,银行贷款或者公司退休基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雇员整体上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的ESOP计划委员会把ESOP资金以及用ESOP资金来购买的公司股票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来管理。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是记在受托人的名义之下,受益人为公司雇员。 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不赋予给雇员个人,而是由受托人按照公司ESOP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来统一行使。所以,ESOP计划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是由ESOP计划委员会来控制的。由于ESOP计划委员会通常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所以ESOP计划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由公司管理层来控制。公司管理层对ESOP计划的表决权和处分权的控制增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量,这对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具有重要影响。 应用范围 股权信托自信托业回归主业以来,股权信托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见附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股权信托在两种基本形式的 基础上又衍生出新的应用方式,如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融资信托,等等。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融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 (一)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于其他运作方式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信托可能会实现较高收益,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股权投资信托区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还可以分为指定股权投资对象和非指定股权投资对象两类。集合资金、非指定用途的股权投资信托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领域,特别是在支持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在2004年3月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指出,“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偏好,信托公司可以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股权投资信托产品,为小额资金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组合提供渠道,如深国投的创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类信托产品的难点在于股权变现退出难以保障,对受托人风控要求较高。目前委托人资金退出渠道主要是目标公司上市,海外基金收购,或者是其他公司收购股权,凸现出此类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 (二)股权融资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证券)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股权管理信托 在股权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有:以股东身份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权管理信托关系中,股权信托的管理职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股权管理信托的一个重要的运用就是股权激励。持股信托已经成为信托公司功能信托业务的主要内容。通过信托公司持有股权,避免了委托人直接持股的障碍,并提升了目标企业的信用。另外,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的股权管理,还可以使得目标公司改制上市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持股员工人数不受限制;员工持有股权的转让、流通及份额调整、为新员工预留股权等提供最有效的操作平台,等等。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结构的完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股权管理信托也大有可为。所有者虚位和国企经营者的信托责任缺失是国资改革有待破解的两个重要问题,而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就是有效的方式。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的优势在于:国资部门只需按信托合同支付信托报酬,不必像代理制一样承担无限责任;国资部门可以以市场方式而非行政方式约束信托公司,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信托公司以市场方式经营和处置信托财产,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因所有者虚位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优势总结 股权信托在中国,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它具有多项职能。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优势 进一步促进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存在问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 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中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中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 不应该承担交易税。中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信托收购是利用信托关系独有的财产、风险.信息隔离特点而设计的.基干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介入到收购过程中.起到了“形式收购人”的作用.从而隐蔽了真正收购人。可以说.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隐蔽和弱化信息公开程度的功能。而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要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即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持收购过程的透明化。因此,股权信托收购是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挑战。 [1]
存货跌价准备 理论依据 1.客观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认条件 1.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1)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计量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2.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原则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4.几种特殊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核算 存货跌价准备一、账户设置 “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实例 某机器厂存货中有甲、乙、丙、丁四种车床,本年末其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如下(假设企业以前各项均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产成品 账面价值 可变现净值 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甲 300000 280000 20000 乙 460000 550000 —— 丙 600000 700000 —— 丁 100000 0 100000 合计 1460000 1530000 120000 (1)企业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20 000 (2)丁产品因不符合有关新技术安全标准而已经被禁止出售,经确定,该产品已经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则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 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 100 000 [1]
德国联合抵押银行 目录 1、 德国联合抵押银行简介 2、 英文简介 本条目包含过多不是中文的内容,欢迎协助翻译。 若已有相当内容译为中文,可迳自去除本模板。 德国联合抵押银行(HypoVereinsbank) 德国联合抵押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hypovereinsbank.de/ 德国联合抵押银行简介 ...... 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HypoVereinsbank AG (HVB)里提供服务的员工将毫无疑义地同意。总资产超过5,050亿欧元(6230亿美金)的HVB是欧洲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之一,也是欧洲大陆领先的房地产金融服务商。 公司业务:抵押银行在贸易金融及公司信贷方面拥有显著的声誉,提高国际房地产信贷服务及信息咨询。四个核心业务是:银行抵押、资产评估、资产建构、金融市场产品选择。 公司战略:抵押银行致力于在所有领域的运转中为客户提供高级的和崭新的产品。“客户”是抵押银行所做的每一件事情的核心。抵押银行将精力集中于选择有竞争力的领域,希望能够加强作为欧洲的地区银行的集团背景。 英文简介 Bayerische Hypo- und Vereinsbank Aktiengesellschaft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HypoVereinsbank or HVB) is the second-largest private Germa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is the second-largest German retail bank, with a strong presence in Bavaria. The company is based in Munich, and together with Deutsche Bank, Dresdner Bank, Commerzbank and Deutsche Postbank, it belongs to the Cash Group. The spokesman for the executive board is Wolfgang Spri?ler. The other board members are: Willibald Cernko, Rolf Friedhofen, Heinz Laber, Ronald Seilheimer, Stefan Schmittmann, Matthias Sohler, Andrea Umberto Varese, and Andreas W?lfer. On 24 November 2005, its takeover by UniCredit Group SpA was completed, after an offer of five new UniCredit shares for one Hypo- und Vereinsbank share was accepted by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93.93% of the company. The banking group employs approximately 25,000 employees and operates approximately 750 subbranches and has more than 8.5 million clients. The bank‘s business focuses on Germ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