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市场理论 无效市场理论是建立在索罗斯的哲学研究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的认知并不能达到完美,所有的认识都是有缺陷的或是歪曲的,人们依靠自已的认识对市场进行预期,并与影响价格的内在规律价值规律相互作用,甚至市场的走势操纵着需求和供给的发展,这样他就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我们所要对付的市场并不是理性的,是一个无效市场。 此观点认为市场是无效的,或者说市场有的时候会无效。他们认为人的心理是最难度量的,有的人愿意以10元获得1元的利润,有的人愿意用10元获得0.5元的利润,每个人的需求不一样,所以导致每个人对于现在市场的看法不一样,有的人会认为高,有的人会认为低,并且伴随着恐惧贪婪,更让这个市场缺少有效性。这批少数者认为市场是愚蠢的,经常会犯错误,而我们只要利用这个错误就能够获得超额的利润。根本不要花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追求完美的信息,只要利用别人的愚蠢,来获得利润。所以这些人对于技术派和基本面派几乎不懈一顾。认为市场是无效的。所以任何基于此上的技术分析,基本分析根本毫无意义。 无效市场理论的特点 无效市场理论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是互不相容的,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市场的运转有其自身的逻辑性和理性,市场的发展最终是走向一个平衡点,而达到这个平衡点的前提条件,一是人们能够在任何指定的时间完美地掌握市场信息,二是市场价格能反映所有有效的信息。 通常大多数分析师秉承有效市场理论利用自已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对目前价格分析,强化了当前趋势的发展,在大众的推波助澜下,使市场更加趋于非理性,成为无效市场。受资金操纵、逼仓、以及指数基金利用农产品期货进行保值、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等等所引发的市场过度行为,我们不能说是在向市场的平衡点靠近,更无需对这种市场横加指责,因为依据索罗斯的观点,这时的市场恰恰是无效市场特征-非理性表现最为突出的阶段,因而此时分析师对行情的判断依据也是靠不住的。 认识并充分利用市场的无效性,为索罗斯的投资提供了重要的前提。80年代,索罗斯在东欧、前苏联等所建立的一系列慈善基金,表面上为慈善事业,实际上其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这些国家原有的"封闭社会"下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实现自由的,完全市场化的自由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如此,才会为他的基金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 索罗斯正是利用和把握了无效市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使他的基金发展状大。
成本费用总额 即为广义上的总成本。按企业会计制度划分,又分成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营业成本是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直接发生的人工、水电、材料物料、折旧等。期间费用则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成本和费用总额=成本+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可能包括其他非成本和费用的支出。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更换(improvements of fixed assets) 什么是固定资产改良 固定资产改良是指企业为了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提高固定资产性能而发生的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的确认,从本质上来说是基本相同的。 固定资产的更换与改良的区别 固定资产的更换与固定资产改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升值上: 如果旧部件更换后固定资产的运行能力没有提高,称为更换,比如更换性能相同的空调系统;如果旧部件更换后固定资产的运行能力得到提高,则称为改良,比如更换性能列好更复杂的空调系统。固定资产更换与改良相当于我国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或技术改造。 固定资产的更换与改良都能为企业带来更我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在会计中均作为本支出。在实践中,更换为改良很难区分。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改良的区别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 固定资产的修理可以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中、小修理也可称为经常性修理。 1、大修理 (1).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如果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够均衡,应当采用预提或待摊方法。 (2). 若发生修理费用,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通过“递延资产”科目分期摊销。 2、经常性修理(中、小修理) 在支出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收益性支出)入帐。 二、固定资产的改良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亦称为固定资产改良。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超过1年),而且使用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等都有较大的改进。企业为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 1、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提高; 3、使产品质量提高; 4、使生产成本降低; 5、使产品品种、性能、规格等发生良好的变化; 6、使企业经营环境或条件改善。 根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工程一般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更换与改良的会计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的更换与改良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三种: 1、替代法(substitution method) 如果被更换的固定资产部件单独记账,且不单独记账但已知其原始成本和累计折旧,则按照新的成本重新确认新的固定资产部件或固定资产,注销旧部件账户或在固定资产账户中冲减旧部件成本和相应的累计折旧,并确认损益。这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但不易操作,在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部件不单独记账,也无法知道其账面成本和累计折旧。 2、冲减累计折旧法(reduction of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如果固定资产更换与改良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意味着以前计提的累计折旧多提,应将更换或改良成本记入累计折旧的借方,从而达到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目的。这一方法只适应于能够延长固定资产寿命的更换和改良。 3、成本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new cost) 将国家资产更换或改良成本记入一个资产账户,这一方法有一个假定,即旧部件成本通过折旧变得极小而可以忽略不计,否则将因一个部件包含两个成本价格而高估资产价值。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固定资产改良中取得的变价收入的账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改良使得固定资产的性能标准有所提高,致使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增加,所以改良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我国会计实务中,对企业改良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良过程中的支出来确定。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支出,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后,将改良工程的净支出并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原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不变。 [例]某企业将厂房原有的通风设备改称新型中央空调,原厂房净值为70000元,按合同规定向改良工程承包公司预付工程款120000元,拆除原通风设备,作价出售的净收入为10000元,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出包工程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在建工程--出包工程 10000 改良工程净支出为110000元(120000元-10000元),调整厂房的账面价值,企业因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0000 贷:在建工程--出包工程 110000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纳税调整 一、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两者确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不同 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划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划分的原则是:如果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该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具体标准是:通过改良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实现了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大大降低了产品的成本等,通常都表明后续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原定的创利能力。此时.应将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 (二)两者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不同 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净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即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按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一)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情况下假设:1995年12月31日.甲公司投入使用一条生产线,原价100000元,估计净残值4000元,预计使用1O年。2001年12月31日。由于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2001年12月31日至3月31日。经过3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改扩建后.预计其使用年限可延长2年。估计净残值不变。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为简化计算过程.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 200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 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折旧= (100000—4000)门0=9600元.累计折旧金额为9600×6=57600元。 将固定资产的净值转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2400 累计折旧 576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2002年3月31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2400 贷:在建工程 62400 4.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62400—4000)/6=9733元。 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9733×9/12=7300元。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7300 贷:累计折旧 7300 按税法的规定.处理如下: 2002年3月31日,计算的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原价=100000+20000=120000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累计提取折旧金额57600元。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 20000—4000— 576OO)/6=9733元。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9733×9/1 2=7300元。 结论: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情况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不作调整。(说明:为了重点阐明本文的观点.所设计的例题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即“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得短于1O年”。估计的净残值也符合税法的规定.即“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则该结论不成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将不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作调整。) (二)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情况下: 如上例,假设上述固定资产2001年12月31日已提足折旧.2001年12月31日至3月31日进行上述改造。 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估计净残值4000元。将其转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000 累计折旧 96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2002年3月31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4000 贷:在建工程 24000 4.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4000—4000)/2=10000元。 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0000×9/12=7500元。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7500 贷:累计折旧 7500 按税法的规定.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假设该公司按5年摊销.则从2002年4月1 日起. 每年摊销额= 2000~5=4000元。2002年摊销额为4000×9/12=3000元。 结论: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情况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递延费用摊销额不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作调整。 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减去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递延费用摊销额. 即为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本例甲公司本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3000=4500元。
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 指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权,互换)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 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股票期权,其基础资产就是期权所指的股票。 货币互换,基础资产是互换所约定的货币(往往是汇率) 利率互换,基础资产是互换所约定的利率 金属远期(如:铜),基础资产就是约定交易的金属
遗产之分配与管理管理遗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此类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 两种情况。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基本简介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这是遗嘱信托 的一大特征。“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成立终结 管理遗产信托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则达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托关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终止。 程序1、继承确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 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 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2、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机构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参考资料[1] 中国继承法律网 http://www.jichengfa.net/yzxt/20070117/103349.htm
抽样极限误差 目录 1、 什么是抽样极限误差 2、 抽样极限误差的计算 什么是抽样极限误差 ...... 抽样极限误差又称“置信区间和抽样答应误差范围”,是指在一定的把握程度(P)下保证样本指标与总体指标之间的抽样误差不超过某一给定的最大可能范围,记作Δ。 抽样极限误差的计算 作为样本的随机变量——抽样指标值(或p),是围绕以未知的唯一确定的全及指标真值(或P)为中心上下波动,它与全及指标值可能会产生正或负离差,这些离差均是抽样指标的随机变量,因而难以避免,只能将其控制在预先要求的误差范围(或)内。 或 由于和是预先给定的抽样方案中所答应的误差范围,所以利用和可以反过来估计未知的全及指标的取值可能的范围。解上述两个绝对值不等式便可得: 例1:例如要估计北京北站整车到达货物的平均运送时间。从交付的全部整车货票共26193批中,用不重复抽样抽取2718批货票。若答应的抽样极限误差(天),经计算知所抽取的每批货物平均运送时间为(天),那么北京北站整车到达货物的平均运送时间区间估计为(5.64-0.125,5.64+0.125),即在5.515到5.765天之间。 例2:资料同上,若要估计北京北站整车到达货物的逾期运到率(报告期内超过规定货物运到期限运到的货物批数/货物的到达总批数),从随机抽取的2718批货票中,计算得抽样逾期到率为6.43%,所确定的抽样极限误差为,由此可得北京北站总体的逾期运到率的区间估计是(6.43%-0.642%,6.4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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