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牵头经理人 牵头经理人又称国际协调人,它是指国际债券发行中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最重要的中介人。">编辑]牵头经理人的作用 牵头经理人的作用对于一次成功的发行是至关重要的,它组织、管理着整个发行的全过程,并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功能: (1)向发行者提出有关选择市场时机和发行时间的建议; (2)协助等级评定工作; (3)组织市场推销和承销团战略; (4)负责全部初级市场发行并管理全部发行过程; (5)对债券上市后交易提供二级市场支持。">编辑]牵头经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是分析发行人的财务、资信状况,预测债券市场接受该批债券的可能性和可接受的发行金额,并收集金融界、投资者对债券发行的反映; 二是向发行人建议最佳的发行条件; 三是确定债券发行的金额、费用、期限、时间等基本条件; 四是组织承销团和推销代理集团,并在全球范围内安排各地区的承销份额; 五是协助发行人准备债券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招募文件; 六是准备和签署承销协议、分销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七是代表发行人同各种投资机构磋商并依规则推介债券; 八是代表发行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接触; 九是组织安排债券承销、包销与信息披露等。参考文献↑ 于研,金文忠编著.现代投资银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03月.↑ 崔荫.国际融资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
概况 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征收主体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征收依据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A bond with floating coupon payments that are adjusted at specific intervals. The bond is payable to the bondholder upon demand following an interest rate change. Generally, the current money market rate is what is used to set the interest rate, plus or minus a set percentage. As a result of this, the coupon payments can change over time. |||Although a demand bond can be redeemed at any time, bondholders are often encouraged to keep the bonds in order to continue receiving coupon payments. The floating rate of the coupon payment contributes to higher uncertainty in coupon cash flows compared to generic bonds. Some of this risk is mitigated by the redemption option.
The sum of a company's earnings per share for the previous four quarters. Watch: Earning Per Share Taobiz explains Trailing EPS The descriptive word "trailing" implies "previous years" versus a present or forward EPS. Most recorded and quoted EPS values are trailing.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 概述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又称可分离债券,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附认股权债券,来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指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 从海外市场的有关实践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和“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 其中,“分离型”指认股权凭证与公司债券可以分开,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非分离型”指认股权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 “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利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则指公司债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把“分离型”、“非分离型”与“现金汇入型”、“抵缴型”进行组合,我们可以得到不同的产品类型。 定价方式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采用两种定价方式: 一是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分别作价; 二是两者一并作价,即发行公司债券附送认股权证。 前者债券利率会高些,后者债券利率则与可转债相当。如果权证可与债券分离交易,则债券发行利率甚至还可以再低些。而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也较普通债券低。 发行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节 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公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前款所称认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分析 目前,我国工业中小企业共有790万个,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9.7%;其中,中小企业中的77.7%是个体、私营企业,20.1%是集体企业。1997年,我国工业小企业刨造的总产值达76864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的67.6%。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显示,“八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净值的3O%,工业净价值的50%来自于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提供就业岗位及推进城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务结构然而,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大多散落在民间。由于我国民间经济组织系统十分薄弱,加之产权不明晰、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负担过重、市场竞争压力大等原因,中小企业一直处于数量大、质量低的状况。资料显示,1994年亏损的2.4万户国有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5%以上。在备受关注的融资方面,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与上市资格的限制,很难从金融市场取得直接融资资金,因而其外部资金的获得必须求助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限制,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的财务结构不健全,并增加了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使其经营更加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在调整产业结构与制定发展策略时,必须重视财务结构与融资渠道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这样才能懈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规模比较 一般而言,国内在理论与实践上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依据是企业规模的大小。在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只有7558家,占整个工业企业总数的4.6%,而资产平均规模是中型企业的7.49倍,是小型企业的34.O5倍;资本与销售收入是中型企业的7.7O倍和6.57倍,是小型企业的26.66倍和l9.53倍。可见,在企业的规模指标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有很大的差距。经过分析可以看到,正是这样的差距导致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财务结构和经营业绩上的差别。 (二)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财务结构的比较 这里对企业财务结构分析采用比率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企业总体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后,再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关财务结构的实证比较变量包括: (1)负债比率,测试总负债占总资产比重; (2)长期负债对总负债比率,测试长期负债对总负债比重; (3)长期资金比率,测试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占固定资产比重; (4)利息保障倍数,测试税息前利润占利息费用比重; (5)营业利润率,测试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6)资本报酬率,测试利润总额占资本比重; (7)固定资产报酬率,测试利润总额占固定资产比重。 特点 财务结构通过对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总体特点是财务结构不健全,经营业绩低。具体反映在三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负债严重不合理、资产负溃率偏高,其值不仅高于大型企业的60.44%,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3.75%;而长期负债比率显著低于大型企业,使得中小企业以长期资金来弥补固定资产资金缺口的机会较少,进而只有依靠短期负债来弥补,这就加大了财务危机的可能。 (2)中小企业的经营业绩,包括各种获利能力比大企业要差,全国中小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仅为大型企业的60%,并呈继续下降趋势,资产负债率平均高出大企业8个~10个百分点。 影响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企业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也决定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发行股票融资和债务融资(包括长期负债融资和短期负债融资),少量则通过民间私募或定向募集。在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方面,我国现行证券管理原则和标准对企业已有规模和投资回报的追求,将广大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另一个渠道是私募或定向募集,通过金融中介或风险基金定向募集资金,但在我国,这种筹资方式是不被允许 财务结构的,它往往成为金融秩序混乱的同义语。因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转为向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但中小企业的特点和我国现有的金融环境与政策致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并没有给予积极支持。1997年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国内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仅占5%左右,而且贷款大部分为短期负债,90%以上的社会资金流向仅创造不足50%的经济总量的大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 实际上,在考虑其主要融资渠道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方面,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存在很多原因: (1)一般中小企业的财务实力较弱,信用度低,缺少不动产作为抵押,也很难找到有实力的大企业作为保证人,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比较谨慎。 (2)中小企业由于产权不够明晰,加之某些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企业资金负债率提高,贷款风险明显增大,金融信用部门从风险、经济的角度考虑慎贷惜贷。 (3)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周转速度快,因而贷量少,但频率高、成本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能取得足够的经济效益,宁愿把资金投向并不缺乏资金的大型绩优企业。 (4)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沟通,两者信息不对称,而金融机构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问来调查贷款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使得实际贷款的时间周期变长、手续繁杂,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时问需求。 (5)经济体制和金融环境不健全,政府出台的信贷政策缺乏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显然是不利的。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是融资难度大、融资量小、融资成本高、融资频率高、融资不确定因素多,这些都对财务结构有不良影响。众多中小企业因无法从现有的金融体系筹足所需的资金,只有转向民间资本和股东等个人借款。这些资金的性质和银行借款一样大多为短期借款,造成了企业短期负债多而权益资金少,直接导致企业负债率过高。同时由于长期借款比重较小,使得中小企业长期资金比率过小,中小企业以长期资金来弥补固定资产资金缺口的额度较少,进而只有依靠短期负债来弥补,加大财务危机的可能。同时,由于其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资金,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较大型企业偏高,也使企业财务结构不健全,并连带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融资策略 根据上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小企业的融资主渠道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其困难程度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信贷契约条件以及企业本身条件。这三方面因素中,企业本身条件短时问无法改善,而有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改善,国内众多学者、专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改进办法,例如尽快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贷体系,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进人资本 财务结构市场的体制等等。但从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来看,当前要想在短时问内改善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信贷成本高、担保困难等,关键要从信贷契约条件人手。现有的信贷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对称契约,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由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金融机构无法识别贷款企业优劣,面对资金的超额需求,金融机构如果简单通过提高利率来规避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退出信贷市场。因此,笔者建议采用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型的信贷契约,来解决这个问题。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型信贷契约的主要思想包括三个方面: (1)金融机构在保持贷款基本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与企业达成协议,能够分享企业未来若干年内的经营成果,提高金融机构提供更多长期资金的积极性。 (2)给予经营管理上的积极辅导和支持,以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例如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会计与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财务报表分析等。 (3)将以比率分析为主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发展为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动态量化综合信用评价技术,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结构和未来获利能力等指标。这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型的信贷契约,政府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类似做法,考虑首先在部分省市的中小企业信贷体系中进行试点,在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1]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五十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的种类 1.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3.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4.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法。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留置权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第八条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第九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第十条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第十一条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第十二条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基本信息 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税种。我国的特定目的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 中,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陆续设立的。特定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税种,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筵席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土地增值税; 5、车辆购置税; 6、耕地占用税。历史演变 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采取各项措施的同时,开征若干特定目的税,以便运用税收工具,强化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调节奖金和工资的分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之取代建筑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建立了中国的特定目的税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特定目的税的特点主要有:(1)政策目的鲜明。(2)政策目的超过财政目的。特定目的税的实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论,是其不同于一般税种的一大特征。(3)灵活性较大。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等方面,根据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如烧油特别税现已被并入消费税。主要税类 (一)奖金税 1985年开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后又规定4个半月)的免征,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1993年底停征。1985~1993年,全县共征奖金税38.37万元。 (二)建筑税 1984年开征,它区分建设项目实行差别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30%。1990年12月31日停征。1984~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120.1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该税于1991年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是在原来建筑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94~1995年,全县共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24.77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17年,开征筵席税,课税标准按饮食物品原价的20%征收,由厨商代征认缴。民国35年整理税捐后,禁止代征认缴制度,改由税捐稽征处派员稽核直接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其中就有筵席税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税名,筵席税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1982年1月1日又复征筵席税,1984年7月停征。1988年9月,又恢复征收筵席税,纳税对象是在饭店、宾馆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起征点为500元,税率为15%,全额计征。1988~1989年,全县只征筵席税款100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福建省暂不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该税,其税率区别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规定。福鼎县城关、点头、白琳、秦屿、沙埕、前岐按5%税率征收,其它乡镇均按1%税率征收。1985~1995年,全县共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622.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