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机构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是指除中央政府以外,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行的借款凭证。政府机构主要包括两类部门,一类是政府部门,它的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的范围内;另一类部门最初有政府建立,但后来由私人控制,其预算并不纳入政府预算范围内。政府机构债券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 政府机构债券的分类 政府机构债券的种类很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政府各行政部门如住房建设和城市开发部,住房建筑管理局等发行的债券,其偿还的责任由中央政府完全承担。 2.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种机构,如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政府房地产抵押协会等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政府间接担保。 3.由中央政府创办但已不属于政府的各种组织、机构、企业等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不予担保。 4.某些特殊地区机构(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给予担保。 政府机构债券有多种期限,但以中长期为主。这些债券由于期限较长,信誉相对低于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也不像政府债券那样活跃,但收益率通常比政府债券高。在美国,这类机构的债券亦被商业银行当作政府存款的抵押品。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也发行了一些这类债券,如1989年国家公开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就是由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铁道部等国家部级机构联合向全国城乡居民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尽管它是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但政府仍要承担信用保证,至于债券的偿还,则由上述发行人共同负责。
什么是外在货币 外在货币的概念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约翰·G.格利(J.G. Gurly)和爱德华·S.肖(E.S. Shaw)1960年在《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oney in a Theory of Finance)一书中提出的。按照他们的解释,外在货币是指政府在采购或进行转移支付时所发行的货币(这里假设不考虑税收,政府没有任何收入,它要靠发行货币来进行购买或转移支付),因此,外在货币是政府对私人部门的债务,构成私人部门的净资产。另外,由于假设政府没有税收收入,因此政府行为的自由度很小,所有外在货币存量都是政府赤字积累的结果。内在货币与外在货币的争议 格利和肖的内在货币与外在货币理论提出后,引起很大的反响,经济学家对这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颇有争议。 第一,政府附有利息的公债是否为社会的净资产?一些学者认为公债既然是以课税权权力为担保,当然就构成了民间的负债,应从民间资产中抵消。不过,由于这种民间的课税负债通常分摊于将来的若干年间,个人在计算财富时总是将之列为资产,而未列入课税负债,所以仍可视之为社会净资产的一部分。 第二,按照格利和肖的看法,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净资产,如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存单等,都不应视为社会的净资产,因为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总是相互抵消的。例如,银行的活期存款是通过向私人部门发放贷款而创造的,对于私人部门而言,这些存款虽然是资产,但被相应的贷款负债所抵消了;而对于银行而言,这些存款是负债,但正好被以向私人部门发放贷款形式所得到的资产所抵消。因此,在格利和肖看来,创造活期存款等并不能增加任何一个部门的净资产。然而,佩塞克(B.P. Pesek)与萨文(T.R. Saving)等学者则主张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应视为社会净资产的一部分,他们称为内在货币。例如,如果银行的客户存进100元,在10%的法定准备率下,银行可发放90元贷款,如果放款利率为10%,则银行多赚了9元。倘若股票市场的股票也以和利率水平相同的折现率将银行的股票资本化,则该银行的股票总值将上升90元,恰好与银行的放款增加相等,因此,银行股票价格的上涨当然应视为社会净资产的增加。按照佩塞克与萨文的观点,所有的货币都是净资产,内在货币与外在货币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内在货币与外在货币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如下: (一)能否增加私人部门的净资产不同 内在货币不会增加私人部门的净资产,因为它是在政府购买私人部门债券的基础上发行的,它作为私人部门的债权正好与私人部门对政府的负债互相抵消。外在货币则会增加私人部门的净资产。 (二)发行的渠道(方式)不同 内在货币是政府(中央银行)在购买私人部门债券时发行的,外在货币则是政府在进行购买或转移支付时发行的,它实际上是政府的融资行为,具体说外在货币发行有三种情况:(1)政府在进行日常采购时发行;(2)以外国政府债券为担保发行(即购买外汇所投放的货币);(3)以黄金为担保发行(即收购黄金而发行的货币)。 (三)货币的价值变化会不会引起财富在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转移不同 外在货币的实际价值取决于价格水平,在外在货币量一定的条件下,外在货币的实际价值与价格水平成反方向变动,而且它的实际价值的每一次变动都代表了财富在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转移,从而会影响作为私人部门净财富增函数的投资、消费需求的变化。例如,价格水平提高,外在货币的实际余额减少,财富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外在货币发行者的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的投资与消费以及社会需求由此减少。 内在货币虽然其实际价值也是取决于价格水平,也与价格水平成反方向变动,但价格水平的变动不会引起财富在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转移。例如,当价格水平上升时,内在货币的实际余额也即私人部门对政府的债权价值减少,但与此同时,政府持有的私人部门债券的价值也减少,因此物价变动没有产生财富再分配效应,需求函数也不受影响。当然,物价变动会引起私人部门中的资金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的财富再分配,这种分配效应如果引入模型,会使问题变得复杂,因此这里存而不论。外在货币的扩充方法 外在货币是社会净财富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外在货币的扩充而言,无非有两种: 一是政府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以增加货币发行筹措财源,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净财富增加; 二是中央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向私人部门购买政府债券,使社会现金资产增加,债券资产减少,而净财富不变,因而没有财富效应。 因此,外在货币的变动是否会改变净财富的数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外在货币一变动,就一定会改变社会净财富的总额。相关条目内在货币
The spread between the high and low prices traded during a period of time. Taobiz explains Trading Range When a stock breaks through or falls below its trading range after several days of trading in a range, it usually means there is momentum (positive or negative) building.
标量类别,也称作“度量类别”、“标量水平”、“度量水平”,是市场调研、数量心理学或社会学的统计实证研究需要的数据的格式。+ 标量 亦称“无向量”。有些物理量,只具有数值大小,而没有方向。这些量之间的运算遵循一般的代数法则。这样的量叫做“标量”。如质量、密度、温度、功、能量、路程、速率、体积、时间、热量、电阻等物理量。无论选取什么坐标系,标量的数值恒保持不变。矢量和标量的乘积仍为矢量。矢量和矢量的乘积,可构成新的标量,也可构成新的矢量,构成标量的乘积叫标积;构成矢量的乘积叫矢积。如功、功率等的计算是采用两个矢量的标积。a=f•s,p=f•v。力矩、洛仑兹力等的计算是采用两个矢量的矢积。m=r×f,f=qv+b。
目录 1什么是浮动利率金融债券1 2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的优势 3参考文献 什么是浮动利率金融债券1 金融债券按其发行条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以及浮动利率金融债券。 浮动利率金融债券是指在期限内,根据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一般为3个月或半年),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金融债券。这里注意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与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搞混,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强调期限是浮动,而浮动利率金融债券强调利率是浮动的。 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的优势 也就是说这种债券的利率是浮动的,到底可以获得多少利率是不知道的,它是按照事先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浮动的。 再有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来说,普通金融债券因为利率是固定的,对未来利率的走势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要拿现在的收益去弥补未来的风险,而浮动利率金融债券就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a href="#_ref-0" title=">↑ 高建侠,李小丽.《金融基础》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体,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虽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未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本法第l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即应认定为犯罪,否则不是犯罪。在无新的司法解释之前,这一标准可资参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偷税罪,二罪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主要应注意两种情况: l、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 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四)区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与教唆犯罪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在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开票方)与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票方)之间互相介绍、牵线搭桥,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的行为得以成立。介绍人属于中介人,是虚开的主体、对其应按本条的规定处罚;教唆虚开是指唆使他人虚开的行为,教唆者既不在行为人之间牵线搭桥,也不具体教唆犯罪方法,对教唆犯应按其在共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虚开的方法和技巧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其应按本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l、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想法法律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 “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 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对纳税人应纳消费税予以减征或免征。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监时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临时性减免有:对香皂、甲类卷烟暂时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暂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6年1月l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胎暂按5%税率征收。
A renewable fixed income security with variable coupon rates that are periodically reset. |||Usually the coupon is set on a weekly basis at a fixed spread over the T-bill 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