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托存款它是指委托单位将各种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以获取相办理提前支取,利率按银行活期存款计付,也可将“信托存款单”作抵押,向信托机构申请临时存款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国信托机构开办的单位信托存款目前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科研、文教等单位可自主支配的资金,如各种经费节余、专项资金和专用资金等。在这项业务中,委托单位不指定存款的具体对象和用途,只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和管理,并定期从信托机构取得存款利息。目前,单位信托存款在我国信托机构的存款中占了主要部分。 单位信托存款开户书 委托人 受益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信托存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信托期限 年 月 到期日 年 月 日 资金性质 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月息 ‰ 信托收益交付办法 信托存款收益率 按 交付 月收益率 ‰ (预留印鉴) 信托存款手续费率 月手续费率 ‰
这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其特定条件有三种:一是下级地方发生了非意料中的严重事故,财政支出猛增;二是下级地方出现了非意料中的严重灾难,财政收入突减;三是上级出台的政策制度对下级地方财政收支造成严重影响。特殊性转移支付不是经常存在,其数量和期限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熏那么?熏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行政违法的分类 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二)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 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三)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 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侵犯的行政关系的性质不同。行政违法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行政不当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二、范围不同。行政违法则既可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羁束行为中;而行政不当仅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三、责任不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即使行政不当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补救性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行政责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当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做合理性审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和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行政违法行为一概无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而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行政行为就没有效力。
A trading strategy that attempts to capture gai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n asset's momentum in a particular direction. The trend trader enters into a long position when a stock is trending upward (successively higher highs). Conversely, a short position is taken when the stock is in a down trend (successively lower highs). Taobiz explains Trend Trading This strategy assumes that the present direction of the stock will continue into the future. It can be used by short-, intermediate- or long-term traders. Regardless of their chosen time frame, traders will remain in their position until they believe the trend has reversed - but reversal may occur at different times for each time frame.
概述 财务数据操纵 代表性观点是Hedy和Wahlen于1999年的解释: 财务数据操纵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 (structure)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的时候,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济 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报告数字的契约。广义的财务数据操纵包括了合法的盈余管理和非法的利润操纵。它是企业管理当局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以目标利润为中心,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有目的性的干预,或者"真实地记录虚假的经济业务"。本文所采用的财务数据操纵指的是广义上的观点。 人们往往很痛恨财务数据操纵,认为这是对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欺骗,但很少有人分析财务数据操纵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本文尝试从 财务数据操纵产生的根源着手,来分析财务数据操纵滋生的内、外部环境及诱因,并进而分析如何才能 够减少财务数据操纵。 产生条件 财务数据操纵 (一)委托代理机制 企业契约理论的创始人科斯认为:企业是 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包括管理当局与股东、债权人 、政府、职工等之间的契约。其中企业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 的模型中,常常事先设定一整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来划分双方的权、责、利。而事实上,无论是管 理契约还是报告规则都具有不完全性和刚性(它们通常被看作是固定的、僵化的,缺乏弹性,即使有变 化也跟不上外部环境变化的步伐),而现实需要是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本身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就产生了契约与现实需求的矛盾。再加上经济 主体的自利性,使得企业管理当局既有动机又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去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财务数据操纵 便应运而生。在这里,财务数据操纵常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磨擦所引起 的问题,而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就成为财务数据操纵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契约磨擦"(blocked contract)。 "契约磨擦"需要两个条件:利益冲突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以管理者和投资者为例,如果签订双方目 标一致,即不存在冲突,管理者就可以完全按照投资者的要求行事,也就没有进行财务数据操纵的需要 ;如果合约是完全的,未来完全按合约的预期进行,即使存在冲突,因为合约规定是明确的,管理者也 无法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标。 一般来讲,契约越有效,越完全,"契约磨擦"就越小。一个有效的契约应该能够恰当地激励企业管 理当局选择使得企业 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也就是,通过契约,迫使代理人分担其行动的后果,以此来激励代理人竭尽 全力地工作。常见的手段是根据企业的盈余,来签订管理人员的报酬计划契约。 (二)信息不对称 仅仅用契约磨擦是无法完全解释财务数据操纵的产生与存在的。人们之所以无法消除财务数据操 纵,还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 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占有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阻 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使得二者之间存在沟通磨擦(blocked communication), 代理人不会也不可能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私人信息传递给委托人,这种披露也会受到披露成本 、会计准则以及制度性和契约性的限制。正是有了沟通磨擦,企业管理当局才会在财务数据操纵 中大有作为。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还会带来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下,管理者将会 有选择性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 福利 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的信息指标,代理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 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通常只能减少其影响。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就是建立一种有 效的报酬契约。在委托人无法了解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情况下,有效的契约能够使两者的目标趋同,从而 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另一种办法,就是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信息。但是 ,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管理人员的信息优势、管理人员和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内部控制不健全、会计和审计规则固有的缺陷,财务报告的作用变得相当有限。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契约安排的修正和信息的交流并不能完全消除沟通磨擦。这就使得管 理人员可以通过控制信息优势和编报方法的选择,来进行财务数据操纵。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 点。 (三)会计信息的内部需求不足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有用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 而,在中国,会计信息的需求先天不足。在委托-代理机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所有者的 地位不断弱化,管理人员的地位不断强化,成为事实上的控制者。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一方面,管理 当局成为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而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 为有利的政策。这就是人们前面讲到“契约磨擦”、“沟通磨擦”。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 度来讲,在中国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比重的情况下,所有者缺位 、所有者虚化现象严重。作为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的国家,天然缺乏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内在动力。 而对于上市公司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更多关心的是股市行情,而不是 企业的财务报表。许多投资者根本就不了解会计报表,甚至看不懂财务报表。这一状况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内部需求不足。由于 内部需求不够,对企业的有效监督自然不够,从而为企业实施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机会。 (四)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成 本效益分析 理论上,人们可以通过有效监督和强化沟通来消除或者减少"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但是在实践 上往往行不通。主要就是因为成本效 益分析。一方面,如果委托者通过强化监督来干预代理者的行为,确实可以使得管理者的目标与 委托者的目标趋同,也就是减少"契约磨擦"。这一监督包括委托者自己的监督和聘请会计师严格审查,但这么不仅有很高的监督成本,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代理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存在很高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委托者要求管理 者披露全部的管理信息,而不仅仅是财务信息,这当然会减少"沟 通磨擦"。但这样会产生很高的披露成本,其收益却很有限,得 不偿失。 综合成本和效益分析,委托者和代理者会对二者进行权衡,选择一种效益最大化的方案。不会因 为过分考虑"契约磨擦"、"沟通磨擦",而采取极端行为。因为成本效益分析不允许这么做,技术上也会 有很大的困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财务数据操纵滋生的土壤,有赖于"契约磨擦"、"沟通磨擦"等内生变量。而 "内部需求不足"、"成本效益分析"则是这些内生变量存在的温床。 外部条件 财务数据操纵 财务数据操纵的存在,还需要一系列的外部环境 ,具体包括会计、审计的缺陷、法律的不健全等。本文就其对财务数据操纵的影响作深入的分析。 (一)会计本身的缺陷 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系统和管理活动,本身并不是很完善,这既是它的特点,也可以讲是它的局 限性。具体来说,主要有权责发生制、会计政策 可选择性和会计的模糊性等。 1、权责发生制。 财务数据操纵的对象是"会计数?quot;。而由于会计本身计量基础的缺陷为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机 会。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它不以现金 的收支期间作为确定收入或者费用的期间,而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来确定,于是就产生了许多 待摊和应计项目。在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利润既包括本期经营收 回的现金,还包括应计项目。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人为地调节应计项目来影响会计利润的大小。管理 当局可以提前确认收入或者递延确认费用来调高利润,或者以相反 的方式来调低利润。譬如,企业可以改变信用条件来刺激销售,从而改变收入的确认时点,同样,企业也可以推迟研发,机器维修等大项支出 ,来递延确认费用。权责发生制的存在,为管理当局的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可能。 2、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会计准则规定了很多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一方面是因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本 身就是多方利益权衡的结果,各利益相关方都会对 准则制定机构施加压力,来影响准则的制定。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 比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不同企业的经营情形千 差万别,个性更为鲜明,共性不再很突出。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制定的很完备,势必留下一定的 空间,即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方案。从而使得企业能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更适合本企 业的会计政策。譬如,就固定资产折 旧而言,就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有选择,就有财务数据操纵的可能。企 业管理人员就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挑选更有利于自身而不是更合适的会计政策。 3、会计的模糊性 会计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会计提供的信息具有不清晰性、不确定性和不精确性,往往带有许多人 为和估计的成分,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残值,另外对费用的预提、摊销 、递延,对某些收入收回可能性的未来确认,等会计事项,都需要会计人员某种程度的人为估计 和判断。虽然,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力求准确,但是,有些经济业 务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坏账损失、存货跌价 损失、或有损失等,因而不得不根据经验来做出估计。这就 使得会计确认和计量不具备精确性,也给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二)审计的不足 审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试金石",在保证其质量、 防范利润操纵行为等方面,功不可没。但目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对客户的妥协,也使得上市 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畅通无阻地登堂入室。长此以来,证券市场将充斥着虚假地财务信息,严重影响会计的信用,最终会导致自身审计责任的 加大。 审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审计的执业环境和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目前,中国审计人 员的生存环境虽然有很大的改善,但还是很不令人满意。大家一直在抱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够 ,却没有考虑其所处的尴尬境地。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审计的委托方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形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 管理当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管理当局是注册会计师的顾客,在这个市场经济社会里,对顾客说"不"的后果,不言而喻。实证研究表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的提高和审计市场是相背离的,所以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 。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企业虚假的信息能够以合法的面孔出现。但另一方面,中国审计人员目前的风险 意识还很弱,很多审计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 "银广 夏"这样的案例出现。 (三)法规的不健全 法规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会计法规的不完善和经济法规中的罚则不明。 1、会计法规的不完善 由于客观的、主观的原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法规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而这些不足就 会给职业道德方面有问题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数据操纵提供条件。会计准则等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会计准则不可能制定的很完备,总存在一些没有规范的地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的缺位会使企业在准则外会计事项的计量和确认上有很大的弹性,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会 计准则和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准则的制定往往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 这也会产生一些"真空带",为财务数据操纵提供空间。第三,会计法规的制定机构比较多,也导致会计 及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第四,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完善。在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定中,使用了大量的模糊性字眼。这就使得对模糊字眼 的理解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给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很大的弹性。 2、罚则不明 罚则不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现行经济法规中,还缺乏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民事诉讼的 详细规定。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刚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在制定与会计问题有关的法律规范时,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 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而现行民法通则难以调节证券市场中各方的民事关系。2、有 些罚则措施有待商榷。中国的法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操纵行为造成了公布的信息失真,最 终导致投资者受损,处理方案往往对上市公司罚款。如果人们分析一下上市公司资金的来源,人们不难 发现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其实遭受了双重损失。 形成诱因 财务数据操纵 内部条件、外部条件,还只是为财务数据操纵提 供了土壤和生存的环境。也就是说,只是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数据操纵提供了可能。各种诱因,就 成为财务数据操纵的催化剂,激励或者刺激着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数据操纵。具体来讲,财务数据操纵的 动因主要有以下的几种: (一)筹资动因 筹资动因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筹资动因是中国上 市公司财务数据操纵的直接动因,具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IPO阶段。《公司法》对上市有着严格的规 定,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取得上市资格,企业便采用财务数据操纵,通过财务包装,合规合 法地"骗"得上市资格(李志文,2000)。同时,盈余粉饰后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 定价,有利于较多地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2)配股阶段。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配股,要求"最近三年 内净资产平均收益率在10%以上,计算期内任何一 年都必须高于6%"。为了达到配股资格线,上司公司积极利用财务数据操纵调整净资产收益率,10%现象引人注目(蒋义宏,1998) 。(3)增发新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定价政策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财务数据操纵行为。(4)退市压力。《公司法 》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暂停其股票上市。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 年度明显地非正常调减盈余;而在扭亏为盈的年度,又明显地存在调增收益的行为。 (二)管理当局的业绩考核 管理当局的报酬往往建立在盈余的基础上。所以,当委托人与代理人(管理当局)在签订奖金计 划时,一方面企业的业绩好坏影响到管理当局的利益;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作为企业经营的代理人,拥 有各种操纵盈余的权力。这两方面结合的唯一结果是管理人员有很强的动机去修饰公司业绩指标,以尽 可能地获取更多的奖金。 (三)政治成本动因 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正相关的严格管制和监控,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 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导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面临的政治成本越大, 管理者就越可能调整当期报告盈余。特别是战略性产业、特大型企业、垄断性公司,其报告盈余较高时 ,会引起媒介或消费者的注意,政府往往会对其开征新税,或赋予更多的社会责 任。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会设法降低报告盈余,以低盈利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此外,许多私营企业也因害怕"树大招风",而通过财务数据操纵 来减少利润。而与之相反,一些国有企业为蒙骗上级主管和捞取政治资本,往往会调增利润,以避免企 业及其管理者受到的政策管制和行政处罚。 (四)债务契约动因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的"逆向选择"选择的问题。债务契约中通常包含一些 保证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如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 贷款等等。有些商业银行甚至规定不得向亏损企业贷款。这些都 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有关条款,因为违反这些条款会招致很高的违约成本。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越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管理者就越有可能调增报告利润 ,以减少违约风险。如果是长期债务合约,企业管理者通常会将各 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偿债能力比率大起大落,从而减少违约的可 能性。这样,财务数据操纵就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对策分析 财务数据操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财务数据操纵是现代会 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财务数据操纵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个会计问题。无论从其生存条件还是 从其主体看,财务数据操纵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管理问题。 财务数据操纵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环境,具体包括内部条件、外部环境和诱因,他们共同构 成了财务数据操纵的滋生条件。要消除或者减少财务数据操纵,就有必要从这些条件入手,一旦这些条 件不具备了,财务数据操纵也就无法存在了。 (一)内部条件的减少 在内部条件中,人们不可能完全消除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尤其是在信息沟通方面,代理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这些信息也永远不可能全部被委托 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成本效益原则也不赞成这样做,技术上 也还存在问题。因此,财务数据操纵的内生变量不会完全消除,财务数据操纵也将会继续存在下去,除 非市场经济不存在了。但是,它可以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建立来有效的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 。同时,内部需求不足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产权明晰和市场规 范来解决。产权明晰使得所有者缺位的现象的以消除,市场的规范使得投资者更多地关注会计信息,从 而产生较强的内部需求。 (二)外部条件的消除和减少 在外部条件中,会计本身的缺陷是无法解决的,或者说解决的成本太高。而其他的外部条件则可 以通过法规的规范来减少财务数据操纵的可能性。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对策: 1、审计局限的减少 审计局限的减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意识。改善执业环境就要提高股东大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从而改变管理当局 聘请的局面。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发挥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增强风险意识,就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风 险意识的培养。风险意识的培养有两种途径:一方面,人们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其执 业水平,另一方面,典型案例的处罚将有效地培养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2、 会计法规的完善 (1)加强准则的制定工作,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 等准则。并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 ,尽可能多减少准则外事项,从而规范企业的经济业务,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 。在制订过程中,还要注意协调各部门的规定。准则和法规的制定部门应多作沟通,从而保持制度的一 致性和连贯性。 (2)加强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室事务所时,应对事情发生的背景、原因、或者理由作充分陈述并 予以披露。这样做不仅利于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操纵行为,而且给监管部门提供了极好的监管线索 。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公司披露的最低限度,公司 披露信息时应作到"从多不从少"的原则。 3、经济法规的完善 (1)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应该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中国会计法律问题的 研究。"琼民源"、"红光实业"、"ST猴王"、" 银广夏"等案例的出现,为研究中国的会计法律问题,提供 了良好的素材。通过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诉论案件,寻求其理论根源及对策,从而界定相关重要概念: 如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如何处理其民事责任、如何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等等。尤其应该明确虚假会计信 息的责任,严惩随意操纵行为,从而加大财务数据操纵的机会成本。 (2)修改《民法通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相关的罚则。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作为原告 负有举证义务,其艰难可想而知,这也给财务数据操纵以可乘之机。 (3)修改相关的罚则。若因上市公司确有利润操纵行为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而损害了投资者的 利益,应当受到惩罚的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即直接负责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不应是广大投资者共同承担罚款。 (三)诱因的减少和消除 1、IPO不必以发行股数作为控制标准,而以募集资金总额为控制标准。 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宏观掌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而且上市公司为提高发行价而对历史数据过度包装的利益驱动也会有所 削弱;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资格,改单变量控制为多变量控制,改绝对数控制为相对数控制。因为利润是 一个含有太多主观因素的人工产物,会计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量受到利润确定和资产计价两方面因 素的影响。多变量和相对数,将大大提高财务数据操纵的难度?停市的规定也值得商榷。会计损益是一 个人工变量,小幅度调整易如反掌,以亏损与否作为暂停或中止交易的唯一标准未免过于简单。建议还 可以考虑是否有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重资不抵债、是否不再具有投资价值等因素。 2、改变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 现行的考核机制是一种典型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这显然成为管理当局财务数据操纵的 直接动因。当管理人员的报酬不再和盈余单项联系时,企业财务数据操纵的动机自然就减弱了。譬如可 以将报酬和现金流量、市场占有率等多指标相联系,这些指标的可操纵性很弱,显然可以弱 化财务数据操纵的利益驱动。也可以尝试用股票期权来激励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权将管理当局的报酬和未来的股价 挂钩,有一段时滞效应,这也可减少引发财务数据操纵的因素。政府部门、银行部门考核和评价 企业业绩,也不应该是单指标体系,最好和现金流量相结合,或者建立多指标考核体系。 [1]
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随着中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构成特征 保险诈骗罪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方法 保险诈骗罪(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为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达到了紧迫程度。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保险事故的鉴定、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六)、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也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而言,即使没有关于共犯的注意规定,对于故意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二,即使在类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共犯。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进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独行为而言。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构成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共犯与身份的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的其他原理确定罪名。(七)、保险诈骗罪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定刑 保险诈骗罪 1、《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
什么是收盘指令 收盘指令是指客户渴望在交易收盘期间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所发出的交易指令。这种交易指令的执行必须在交易所认可的收盘期间进行。是限时指令的一种。 收盘指令的特点 收盘指令与开盘指令相似,是只可在收盘时相当短促的时间内执行交易的指令,如果在收盘铃响前没有成交指令即告取消。 相关条目 开盘指令 参考文献 ↑ 贾秀岩.期货交易指南.ISBN:7-5005-2371-8/F713.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04.
一、历史源革 1980年教育部批准设立设基础数学系、应用数学系、信息与计算科学系、概率统计系、数学公共课部等教学科研机构;三个本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设立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数学基地班;是国家数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基础数学、概率统计、应用数学、计算数学4个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1991年首批获准建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数学基地,并在2002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基地;1978年始招硕士研究生,1981年始招博士研究生,1999年被批准为数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基础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计算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五个二级学科均具有博士和硕士授予权);1987年获准设立数学博士后流动站。 2001年元月,为加强学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四校合并,新武汉大学将原四校相关学科重组,成立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二、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教师139人,其中教授42人(含博士生导师15人),副教授66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人和讲座教授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2人和B类2人,教育部“跨世界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2人和“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2人,珞珈学者特聘教授2人。学院现有各类学生1791人,其中,本科生800余人,硕士、博士研究生300余人。三、科研情况 近年来,学院一批中青年教师在偏微分方程、多复分析、鞅空间理论、数论与密码、大偏差理论、随机过程、分形几何、动力系统、控制论、优化决策论、小波分析、偏微分方程数值分析等研究方向又取得了许多突出的成果。 近20年来,学院已获得国际阿提雅奖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2项,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近40项,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近20项。 2007年,学院“基础数学”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 面对新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将奋发图强,勇于开拓,为学院建设一流的数学学科、培养更多优秀的数学人才而努力奋斗。四、著名校友 一百多年来,陈建功、肖君绛、李华宗、汤澡真、吴大任等一批知名数学家曾在此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曾昭安、李国平、张远达、余家荣、路见可、齐民友等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良好的育人环境中,学院培养了大批国内外知名数学家和数学人才,其中包括丁夏畦、王梓坤、陈希孺、沈绪榜、张明高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