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日后一天结算 指证券交易发生后一天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因为可使现金与证券交换的延误减少至最低。有些市场的结算方式是交易日后两天(T+2),交易日后三天(T+3)等。参见Settlement(结算),Rolling Settlement(滚动式结算)。
目录 1 什么是财产损失 2 财产损失的类型 3 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4 财产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 5 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报批 6 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些特别规定 7 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这基本上采用了会计资产的定义,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这和会计上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会计上强调三点,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财产的损失。 财产损失的类型 损失类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5262号)在转发《13号令》时,对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财产损失类型进行了归纳,归纳后的财产损失分为: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包括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 (注: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财产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报批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一个月内送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 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供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的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将上述资料及如实填写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提供的有关损失证明材料,报到基层地方税务所。基层地方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一个月以内,派出专人进行抽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 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些特别规定 (1)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前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坏帐。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坏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2)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未经过金融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货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4)企业因收回、转入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经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接转扣除。 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 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这样,2006年度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7年度进行了调整。
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各国信托法规对不同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在美国,联邦储备法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同时对其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管制,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通过信托业务进行大量的股票、债券投资。在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上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来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 业务管理 主要包括限制信托财产的种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规定信托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限制大批融资,规定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要求等。 中国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有:自有资本金的管理、计划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经营范围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经营规则 信托一、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监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1]
什么是时间“四象限”法 时间“四象限”法是美国的管理学家科维提出的一个时间管理的理论,把工作按照重要和紧急两个不同的程度进行了划分,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个“象限”:既紧急又重要(如客户投诉、即将到期的任务、财务危机等)、重要但不紧急(如建立人际关系、人员培训、制订防范措施等)、紧急但不重要(如电话铃声、不速之客、部门会议等)、既不紧急也不重要(如上网、闲谈、邮件、写博客等)。 按处理顺序划分:先是既紧急又重要的,接着是重要但不紧急的,再到紧急但不重要的,最后才是既不紧急也不重要的。“四象限”法的关键在于第二和第三类的顺序问题,必须非常小心区分。另外,也要注意划分好第一和第三类事,都是紧急的,分别就在于前者能带来价值,实现某种重要目标,而后者不能。 以下是四个象限的具体说明: 1、第一象限是重要又急迫的事。 举例:诸如应付难缠的客户、准时完成工作、住院开刀等等。 这是考验我们的经验、判断力的时刻,也是可以用心耕耘的园地。如果荒废了,我们很会可能变成行尸走肉。但我们也不能忘记,很多重要的事都是因为一拖再拖或事前准备不足,而变成迫在眉睫。 该象限的本质是缺乏有效的工作计划导致本处于“重要但不紧急”第二象限的事情转变过来的,这也是传统思维状态下的管理者的通常状况,就是“忙”。 2、第二象限是重要但不紧急的事。 案例:主要是与生活品质有关,包括长期的规划、问题的发掘与预防、参加培训、向上级提出问题处理的建议等等事项。 荒废这个领域将使第一象限日益扩大,使我们陷入更大的压力,在危机中疲于应付。反之,多投入一些时间在这个领域有利于提高实践能力,缩小第一象限的范围。做好事先的规划、准备与预防措施,很多急事将无从产生。这个领域的事情不会对我们造成催促力量,所以必须主动去做,这是发挥个人领导力的领域。 这更是传统低效管理者与高效卓越管理者的重要区别标志,建议管理者要把80%的精力投入到该象限的工作,以使第一象限的“急”事无限变少,不再瞎“忙”。 3、第三象限是紧急但不重要的事。 举例:电话、会议、突来访客都属于这一类。 表面看似第一象限,因为迫切的呼声会让我们产生“这件事很重要”的错觉——实际上就算重要也是对别人而言。我们花很多时间在这个里面打转,自以为是在第一象限,其实不过是在满足别人的期望与标准。 4、第四象限属于不紧急也不重要的事。 举例:阅读令人上瘾的无聊小说、毫无内容的电视节目、办公室聊天等。世界经理人管家 简而言之就是浪费生命,所以根本不值得花半点时间在这个象限。但我们往往在一、三象限来回奔走,忙得焦头烂额,不得不到第四象限去疗养一番再出发。这部分范围倒不见得都是休闲活动,因为真正有创造意义的休闲活动是很有价值的。然而像阅读令人上瘾的无聊小说、毫无内容的电视节目、办公室聊天等。这样的休息不但不是为了走更长的路,反而是对身心的毁损,刚开始时也许有滋有味,到后来你就会发现其实是很空虚的。
计划摊还证券(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 基本内容 计划摊还证券(PAC)的出现源于1986年利率显著下降,从而导致房产抵押贷款的再融资活动和提前还款急剧增加,发行者开始创建计划摊还证券(PAC),这是一种附加提前还款保护的债券。计划摊还证券提供了避免与提前还款相关的再投资风险和加权平均期限波动性的保护,也是抵押担保债券(CMO)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项创新。自1989年起,PAC也成为美国最主要的CMO品种。 CMO的接续还本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比普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波动性更小的到期日,而PAC则在给定的提前还款率范围内彻底消除了到期日的不确定性。在抵押贷款现金流用于各层CMO的本金偿还的分配时,PAC的本金偿还计划拥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债券则被称为附随债券(support or companion bonds),PAC计划就是通过将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分配至附随债券来维持PAC的确定性。在提前还款较为迅速的时期内,附随债券吸收了超过PAC计划的本金换款,而在提前还款较为缓慢的时期,附随债券的摊换将被延迟以弥补正在偿付的PAC的本金不足部分。可以预见,附随债券加权平均期限对提前还款率的变动具有更高的敏感性,而作为一种补偿,附随债券在定价时都被给予较高的收益率。 PAC边界(PAC band)定义了特定的PAC层级债券在住房抵押贷款率处于何种区间时,能够维持其还款计划期限的确定性。比如PAC边界为100% PSA和300% PSA,则表示PAC的本金还款计划由100% PSA和300% PSA情况下本金还款的最小值构成。只要提前还款的速度在100%PSA和300%PSA之间,PAC的期限就不会发生变化。 PAC还有许多变种,例如目标摊还债券(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 ,TAC)、反向目标摊还债券(reverse TACs)、PAC Is、PAC IIs等等。TAC可以看做是只在提前还款速度超过定价速度时由附随债券提供期限保护的PAC,而反向TAC则是一种在提前还款速度慢于定价速度时由附随债券提供期限保障的PAC。PAC Is、PAC IIs等则是比标准PAC边界更窄的PAC债券。同样,PAC债券也可以分层。 还本计划 PAC的本金还款计划可以在一个提前还款率范围内得以维持,它以担保贷款在两个PAC边界的提前还款率水平生成的最低金额的本金现金流为基础。假设PAC边界为95% PSA和240% PSA,则PAC的本金还款计划设计为下图中的阴影面积。早期生成的最低本金额遵循边界下限(95% PSA)的本金还款路径,在第116个月后,PAC受到边界上限(240% PSA)的限制。投资者在PAC计划下可以获得的本金现金流总额决定了结构中PAC的原始金额。 计划摊还证券 PAC计划是通过将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重新分配至附随证券来维持的,PAC计划通常含有不同期限的附随证券。在提前还款较为迅速的时期内,附随证券通过吸收超过PAC计划的本金还款支持PAC。在提前还款较为缓慢的时期内,如果本金还款不足以支持当前正在偿付的PAC,那么附随证券的摊还将被延迟。由于这种支持机制,比预期更快的提前还款将导致附随证券提前得以偿还或加权平均期限的缩短。下图显示了附随证券在受提前还款保护区间的两端是如何支持PAC的。 计划摊还证券 在95% PSA的提前还款条件下,120个月后的提前还款超过了PAC本金计划的还款,超过的本金部分就用于偿还附随证券。在240% PSA情形下,从最初到120个月的时段里,超过PAC本金计划的还款均用于偿付附随证券。附随证券的存在就为PAC计划提供了偿付保护。
??数学与统计学院前身是数学系。该系创建于1973年,是湖北师范学院创办最早的系之一。现设有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本科专业和会计学一个专科专业,设有6个教研室及1个应用数学研究所。应用数学学科在2001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06年被评定省级品牌专业; 概率论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现有在校生1000余名,专职教师49名,其中教授9名、副教授22名、讲师10人、助教10人,博士12名(含在读)、硕士20人(含在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1人,外聘教师11人。是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队伍。近5年来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数学学报》、《数学年刊》、《系统科学与数学》、《Nonline .Analysis》、《IEEE Trans.》等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60余篇,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20余项。该系资料室藏书丰富,资料齐全,现有中外专业图书2万余册。数学系为湖北省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输送了大批优秀师资,每年应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就达95%以上,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受到社会广泛好评。该院从1986年起接受研究生培养任务。 ??统计学专业简介 ??一、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数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打好数学基础,受到应用技能和使用计算机的基本训练,具有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数学基础知识,掌握统计学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了解统计学有关的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动态及应用背景。 ??2.本专业强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具有采集数据、设计调查问卷和处理数据的基本能力及较强的自学能力。 ??3.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各种统计软件包,有较强的统计计算能力。 ??4.了解统计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某一领域的应用,具有应用统计学理论分析、解决该领域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 ??三、主干学科:数学、统计学 ??主要课程:数学基础课(数学分析、高等代数)、概率论、数理统计、应用随机过程、运筹学、 计算机基础、高级程序语言、时间序列分析、实用回归分析、多元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与决策、非参数统计、抽样调查、国民经济统计学、统计计算。 ??四、学制与学分:学制为四年,学生应修读完本专业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获得118个学分;还必须修完7门专业选修课,获16个学分,在跨系、跨专业任意选修课中至少获10个学分,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获15个学分,总计修满159个学分,才能毕业。 ??五、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目录 1 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2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3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 第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3、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4、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根据《两高》的解释, “……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该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解释具有单个性质,因此,它替代不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知的说明。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矢口,总的来讲,要根据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 (2) 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限币的: (3)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张振华 邵珠山《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