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美元存单 目录 1、 什么是欧洲美元存单 2、 欧洲美元存单的特点 3、 欧洲美元存单的发展 4、 相关条目 欧洲美元存单(Eurodollar Certificate of Deposit Euro CD) 什么是欧洲美元存单 ...... 欧洲美元存单是美国境外银行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 欧洲美元存单的特点 欧洲美元存单由美国境外银行(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外的分支机构)发行。欧洲美元存单的中心在伦敦,但欧洲美元存单的发行范围不仅仅限于欧洲。与国内存单相比,发行银行的发行成本更低,既不需要提取存款准备金,也无需交纳存款保险费。同时,由于美国银行在欧洲美元市场为国内放款筹资可以不受美国银行条例的限制,因而存单数量增加迅速,是欧洲货币市场上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欧洲美元存单的发展 欧洲美元存单最早出现于1966年,它的兴起应归功于美国银行条例,尤其是Q条例对国内货币市场筹资的限制。由于银行可以在欧洲美元市场不受美国银行条例的限制为国内放款筹资,欧洲美元存单数量迅速增加。美国大银行过去曾是欧洲存单的主要发行者, 1982年以来,日本银行逐渐成为欧洲存单的主要发行者。 相关条目 国内存单 扬基存单 储蓄机构存单
LCF洛希尔集团 目录 1、 LCF洛希尔集团简介 2、 参考文献 LCF洛希尔集团(LCF Rothschild Group),也译为LCF罗斯柴尔德集团 LCF洛希尔集团官方网址:http://www.lcf-rothschild.com/ LCF洛希尔集团简介 ...... LCF洛希尔集团(LCF Rothschild Group)是欧洲老牌家族银行之一,有200多年历史,在全球30多个国家设立机构。LCF洛希尔集团注册于瑞士日内瓦,为一个私人资产治理银行,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该集团治理资产数量达到1000亿欧元左右[1]。 LCF洛希尔集团目前的业务主要是并购重组,就是帮助大企业收购兼并其他的企业,或者对其资产结构进行重组。LCF洛希尔集团的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在欧洲,在2006年世界并购排行榜上可以排到第13位。 目前,罗斯柴尔德在亚洲有一个办公室——香港,不过,这个办公室的正式名字叫做“荷兰银行-罗斯柴尔德”,因为它在亚洲的业务处于荷兰银行的控股之下,自己的发言权不大。甚至某些人事权,都是由荷兰银行主管的。 LCF洛希尔集团旗下的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53年由Edmondde Rothschild创建,总部设在巴黎,并由洛希尔家族控股的以私人银行和资产治理为主要业务的金融集团,在全球多个国家设有代表处。 目前,Edmondde Rothschild的儿子Benjaminde Rothschild为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的控股股东。于2006年1月进入中国,并于当年获得QFII资格。 参考文献 ↑ 中行购得洛希尔银行20%股权
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概述 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专用性资本'的供应者,财务学在注重财务资本的同时,还应将非财务性资本的其他'专用性资本'纳入到财务学范围,尤其是非财务性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软性资本'或'智力资本" ; "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下,财务学体系可以分解为'利益相关者财务学'和'经营者财务学,两大分支体系"。 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依据现代产权理论、企业理论的新发展,从企业财务到所有者财务再到利益相关者财务,对财务领域进行了新的拓展。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发展具有相当影响,财务治理必须在保障股东基本权利基础上强调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特别在创新性企业中,随着人力资本地位日趋上升,其更应享有更多的财务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 利益相关者财务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为导向并由利益相关者参与运作的一种新型公司财务体系,利益相关者财务体系应分为外部相关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职能部门财务、分部财务和员工财务五个层次。经营者财务处于核心地位。 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的基础 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理论并未消失,在财务学的教科书中到处还可以看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股东利益导向模式的理论根据主要是资本强权理论和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理论。资本强权理论认为,资本的专用性、非流动性、稀缺性和信号显示功能等,决定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所有权天然地归资本所有者 (即股东)所有,“资本雇佣劳动”是最合理的企业制度,因此企业财务自然也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基本取向。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理论则认为,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福利。哈耶克就曾指出,为股东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AI.埃巴(2001)的观点更明确,他认为:“从长远来看,只有管理人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使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受益。”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和理论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批评。许多人认为,股东利益导向的观念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不负责任的,也不符合商业道德原则,因为它忽略了利益相关人的重要性,这些利益相关人包括企业员工、客户、公司所在社区、环境、甚至包括股东自己的长远利益。“即使在美国这样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里,许多人也认为单纯追求股东价值(不管股东价值是如何度量的),都过于狭窄和冷酷无情。”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推进公司管理的新方式,这种方式基于以下认识:公司不仅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且是将不同利害相关者群体寓于其中的组织。”(珍妮特·威廉森,2001)与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不同,相关者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是以共同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 1.共同所有权理论。 在经济学领域,利益相关者价值论通常是与“共同的所有权”或“共同产权”理论联系在一起。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弗里曼 (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 ,米切尔(Mitchell)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共同的所有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产权理论。在国内,这种思想的代表是杨瑞龙、周业安、崔之元、方竹兰等。这种理论认为,资本强权理论对于那些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尤其是那些以人力资本为关键要素的新型企业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在现代社会,“ 公司并非简单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Blair, 1995 )向企业提供专用性资源的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作出了特殊的投资,都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和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按照“风险承担者应该获得风险控制权”的逻,那些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投资并承担着企业经营风险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分享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企业的经济本质是“一个难以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是“一种治理和管理着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按照共同所有权理论的观点,既然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缔结的合约网络,那么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就不能只考虑股东的利益,而应当涵盖所有向企业提供专用性投资的利益相关者。 2.托管责任理论。 约翰·凯(2001)的利益相关者公司价值取向理论与共同所有权理论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并非从“所有权”角度而是运用“托管制”概念进行解释。约翰.凯认为,所有权概念是不适用于公司的,没有谁能够拥有公司,尽管股东、客户等都对公司拥有权利与义务,但其权利是不能用“所有权”概念来表达的。按照约翰.凯的解释,公司“是有自己个性、特点和激情的机构”,“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公司资产的受托管理人,而不是股东的代理人,“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持公司的资产,并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他们“为了促进公司利益的发展,有权在任何情况下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行动。”按照约翰.凯的托管责任理论的观点,公司受托管理人所关注的“是利害相关者群体—投资者、雇员、供应商、顾客和管理者等的广泛利益,而不是仅只关注其中某一类。” 3.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在管理学和公司法学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价值取向通常是与公司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按照一般地解释,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业务”。该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和受托管理原则。公司社会责任一词内含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以及整体社会的利益,因此是对单纯的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的重大挑战。 利益相关者财务的基本内容 利益相关者财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财务理念,其内容与传统财务内容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相关者财务的目标是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而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传统企业理论中将股东视为企业唯一所有者的产物。这一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美国市露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ion)1995年出版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书的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纵80年代至今,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换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共同体则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S.wallman)“(费方域)股东是所有者,但是并不能就此得出,所有者是股东。其实,所有者是一个系列,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讲,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0%以上 ”。(Ahgion Boiton) 知识经济的兴起,“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正在向“劳动雇佣资本”的观点转化。人力资产概念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资产观,不仅会计报告的呈报面临变革,而且对传统的财务目标提出了修正的要求。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理分享制、员工持股制已在许多企业中推行。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所取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财务面对现实经济环境的必然选择。 2.利益相关者财务的理财内容不仅包括非人力资产,而且包括人力资产。传统财务的理财内容围绕非人力资产从筹资、投资、分配几方面展开,而对生产要素的核心部分——人力资产却视而不见。相对于人力资产而言,非人力资产的 挖掘潜能是有限度的,同样的非人力资产在不同的人力资产作用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截然不同。利益相关者财务从包括人力资产的整体资产观出发,以人力资产的合理配置作为理财的核心,围绕人力资产的分布配置相应的非人力资产,借以最大限度地挖掘人力资产的潜能,从而最大化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具体内容包括: (1)筹资:企业取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在于企业的核心能力,而核心能力培育的关键在于企业的人力资产。所以,筹资的重点在于适当的人力资产的引进。围绕人力资产的引进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预测、分析人力资产的市场供给情况和企业对人力资产的需求情况;与人力资产的引进相配套的非人力资产的筹集;人力资产的价值评估,人力资产报酬的确定;人力资本的筹资成本,人力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重等。 (2)投资:投资主要包括:人力资产投资决策;人力资产投资收益分析与评价;企业对人力资产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的确认;由于人力资产投资带来人力资产效率的提高相应引起的对非人力资产的投资、原有非人力资产结构的调整、人力资产报酬的重新确定等。 (3)分配:由于人力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雇佣资本”必将取代“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产的所有者不仅要取得固定收入,还要凭借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要求研究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企业剩余分配中的形式、比重;人力资本参与剩余分配与取得固定收入的比例协调等。 利益相关者财务的提出旨在探索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财务所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在企业的内外环境不断发生剧烈变动的新经济时代,在主体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主体不断分化与重组的今天,在企业以财务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下,财务的准确定位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靠的是人力资产,利益相关者财务正是建立在这种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观点基础之上。 利益相关者财务的基本特征 利益相关者财务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为导向并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运作的一种新型公司财务体系,其基本特征包括: 1.公司财务的目标是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股东利益导向的财务理论强调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所强调的则是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一词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一般是指那些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并享有合法性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它们与公司的关系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级利害关系人团体,指那些没有其参与公司就不能作为经营主体而存在下去的社会团体,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及政府和社区六部分;二类是二级利害关系人团体,指那些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但与公司之间没有商事关系,并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的社会团体,如大众传媒和各类专门的利益集团等。 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观念包括多重意义:第一,将公司利益独立于股东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有着公司个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公司的个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有其独立的有别于股东利益的目标和利益。公司利益在内涵上可以理解为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利益,在外延上包括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第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也可以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达,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的目标都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约翰. 凯,2001)第三,由于相关者利益结构的复杂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者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第四,对利益关系的平衡需要遵守公平和正义原则,因此,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定位内含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体现财务效率性目标与财务公平性目标的有机统一;第五,不能从纯工具的角度看待它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不能把股东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而仅把利益相关者看成是实现公司利润和股东利益的工具,而应当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看成是有自身力量的;第六,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既不能用传统的利润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用经济增加值(EVA)和按照股票市价计算的企业价值来衡量,而应该用内含各类相关者利益的“有效增加值”来衡量。(李心合,2000) 2.公司财务实行共同治理。 股东利益导向的财务理论和模式要求“股东单边治理”的公司结构,而利益相关者导向的财务理论否定了“股东单边治理是最优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和管理。实现公司财务的共同治理,要求: 第一,“与公司活动有着利害关系的不同群体—工人、顾客、当地社区等等—应该得到与此相称的准所有权”。(安德鲁·彭德尔顿,2001)这种“准所有权” 在财务方面的体现就是,在公司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应该有被考虑或商议的权利,应该具有参与公司财务决策和控制的权利。“利害相关原则强调,公司应该在与利害相关者保持长期关系上进行投资,以便让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人员都参与到公司的活动中去,并为公司的成功作出贡献”。(约翰·帕金森,2001) 第二,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直接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一般认为,向公司直接提供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以及向公司提供市场资本的顾客,应该能够直接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和管理,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则主要通过独立董事来集中代表。尽管在股东至上的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通常被看成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但在利益相关者公司框架下,独立董事需要有新的责任和机制设计,这就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持者通常特别关注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重要原因。许多人认为,来源广泛的非执行董事,对于发展利益相关者公司是有帮助的。珍妮特·威廉森(2001)甚至建议:应该建立非执行董事人才库以储备大批有潜质的候选人,候选人从利益相关者代表中提名,而这些代表来自于工会和国家工商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和国家消费者联合会、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组织等等。这样就将促进公司董事会提高和多样化地发展他们的合作能力,并使他们能够在制定决策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多元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很多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一个由相关者利益代表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财务的重要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监督机构。杨瑞龙、周业安(1998)针对国有企业的共同治理提出了员工董事制度和银行董事制度。此外,独立董事制度也应当包括在公司的共同治理体系之中。 第四,结构多元化的董事会的身份不是股东的代理人,而是公司资产的受托管理人,其基本职责就是保持公司资产,使在他们控制之下的公司资产保值和增值,并公正地平衡资产收益的不同权益。 第五,公司应当与其利益相关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财务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互惠互利,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其关系形式并不能限制在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契约关系的范围内,它更多地是建立在隐含契约的基础之上。长期的财务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特别是长期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员工与公司存在长期稳定的财务关系。 尽管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相对重要性在不同公司中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大多数关心公司管理的学者们认为,员工必须被视为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员工参与既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财务效率的提高,又拓宽财富分配,以此来加强经济民主原则。员工与公司的财务联系方式除通用的工资制度外,各国还已经探索了多种财务联系机制和方式,以强化员工对公司财务的参与地位。詹姆斯·米德(1986 )曾从经济学的角度,担各种员工财务参与方案进行了归总,对主要的利益分配和股份制参与形式提出了分析,并对员工参与资产拥有的需要和部分或全部获得对资产的控制加以区分。按照他的归纳,员工参与共有四种方案:(1)员工股份制方案(ESOS),是员工可以分配到或可以获得所在企业资本的股份;(2)利润分配或收入分配方案(PS/ RS ),这个方案不具有对资本的拥有,但员工能从老板那里得到利润或纯收人的一部分;(3)由工人管理的组织或合作(LMS ),由员工管理企业或公司,资产完全归员工所有;(4)员工-—资本合伙制(LGP),让员工分享企业收人,并行使对公司运行的控制权,但没有任何对资本的所有权。其中,ESOS和LGP员工与公司保持财务资本联系,而LMS和PS/RS员工与公司保持财务控制权而无财务资本联系。 4.公司财务实行分层治理和管理。 汤谷良(1997)曾将公司财务分成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专业财务三个层次。若是奉行“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这种划分是完全合理的。但若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则处于第一层次的出资者财务就应当改为“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总体看,利益相关者公司框架下财务体系应当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包括:(1)出资者(或股东)财务,具体包括终极出资者财务和中间出资者财务。关于出资者财务的特点,谢志华(1997) 曾概括为:出资者财务管理从实质上看就是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以确保资本安全和增值。(2)债权人财务。从一般情况看,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财务问题包括: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分析和资信评估制度;限制企业负债期限和债务资金的用途;抵押和担保制度;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制度;银行介人公司财务治理的制度;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和解及清算重组制度等。(3)政府财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公共财务规则”,(李心合,1999)以界定公司财务行为边界、方式和后果。中国是以公有制企业为主导的国家,因此政府除以社会一般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企业的财务行为施加一定管制外,还以国有企业出资者的身份进行财务管理和监控,其内容更加复杂。 第二层次:经营者财务(或受托管理人财务)。内含董事会和总经理两个具体层次。经营者财务是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财务层次,其财务对象是公司全部资产,目标是使其控制下的资产保值增值,并公平地协调各种财务利益关系。经营者财务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的直接约束。“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在把股东看作董事的委托人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如果把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公司利害关系人都视为董事的委托人,那么,公司就要对所有公司利害关系人负责,而不仅仅向股东负责”。 第三层次:职能部门财务(或财务经理的财务)。经营者的各项职能,不管是财务性的还是非财务性的,都是通过这个层级组织体系逐级授权分级实施的。就职能财务而言,它不过是经营者财务的职能化和具体化的实现形式,在性质上是从属于经营者财务的操作性财务。 第四层次:分部财务。在一个实行授权制的层级制企业里,分部或责任中心实际上构成内部相对独立的理财层次,因为分部或责任中心一般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财务活动,并直接拥有一定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力和财务利益。 第五层次:员工财务。除公司层面的财务决策控制权分享和收益分享制度外,财务公开制度、公司财务运作层面上的财务责任或责任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在员工个人层面上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等,都是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和方式,同时也体现了贯彻“人本主义”的全员理财和民主理财的基本思想。 在公司利益相关者财务体系中,经营者财务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1)经营者是公司人力资本的最大拥有者;(2)经营者直接掌握公司财务的实际控制权;(3)经营者处于公司组织结构的最高层;(4)经营者最具信息优势;(5)经营者是小集团,在企业合约签订过程和财务控制权安排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往往相对较强。 5.公司财务控制权相机配置。 控制权相机配置又称为“所有权状态依存”,它本是说明公司所有权安排的经济学概念,这里借用来描述财务控制权的配置主要是因为:财务控制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经济学们对所有权安排的状态依存性的解释就是基于财务方面,张维迎(1996)描述公司所有权状态依存的简单例子就是较好的例证。从财务的方面看,由于企业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各方的收益保障的优先权的差异性,决定了企业的财务控制权随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的不同而在契约中的利益相关者各方转换。当企业连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保障时,可通过破产这一极端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补偿债权人的利益,这时企业的财务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股东和管理者无收益可谈;当债权人的收益得到满足而不能满足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时,股东可行使投票权更换管理者,或抛出其手中的股票退出企业组织,这时企业的财务控制权转移到股东手中;当企业能够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收益时,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就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所控制,这时企业的管理者和股东共同分享满足债权人收益以后的企业剩余收益(这一剩余收益是股东的财务资本与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从财务的角度看,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理论所揭示的是财务控制权分配与企业效益和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这种财务控制权分配的状态依存机制,成为利益相关者公司财务治理与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
什么是美元化制度 美元化制度是指放弃本币而用美元代替本币执行货币的各项职能的制度。美元化制度是一个极端的,比货币联盟还要强的制度。这种制度下,国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货币,而且他们不是和亲密的贸易伙伴共同使用一种货币,而是直接使用美元,这种制度缺点也是没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率和汇率政策来适应国内情况。美元化制度一般都是因为公民对中央银行完全失去信心,也不期望中央银行将来会变好的情况下才实行的。 美元化包括非官方美元化和官方美元化,前者是指私人机构用美元来完成货币的职能,但还没有形成一种货币制度;后者是指货币当局明确宣布用美元取代本币,美元化作为一项货币制度被确定下来。美元化是一项拉丁美洲国家正在考虑的货币制度。厄瓜多尔和萨尔瓦多于2001年实行了美元化。危地马拉也于2001年把美元作为法币,但它仍保留本币,也不确定本币与美元的平价。阿根廷、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正积极准备推行美元化。 美元化制度和货币局制度的比较 美元化制度与货币局具有相似的特点: 1、货币局制度实际上是程度较低的美元化制度。 2、美元化则是一种彻底的货币局制度。 在美元化的制度下,美元不仅仅是发行本币的保证,而是取代了本币发挥货币的职能。因此,货币局与美元化制度的差别主要是美元发挥作用程度的差别以及是否还存在本币的差别。 美元化制度具有货币局制度的上述缺陷,而且在下述两个方面要甚于货币局制度: 1、在实行美元化制度的条件下,美元取代了本币,铸币税收益完全丧失。虽然货币局制度也发生了铸币税收益的损失,但是作为货币发行保证的国际储备货币通常是以商业银行的存款和政府债券的形式保存的,而存款和债券可以取得收益,所以货币局制度造成的铸币税收益的损失相对较少。 2、虽然在货币局制度下货币当局已没有独立的货币政策,但本国或本地区的货币还存在,该国或该地区至少还具有名义上的货币主权。在美元化条件下,本国或本地区的货币已不存在,该国或该地区完全放弃了货币主权。 美元化制度解决了货币局制度最重要的缺陷,即易于遭受国际资本投机性冲击的缺陷。在美元化制度下,已不存在本币对美元的汇率制度,从而避免了国际资本的投机性冲击。
企业简介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是在改组1991年3月创立的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的基础上,于1993年8月创立的。1996年8月,辽宁成大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739),现注册资本为8.97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成大大厦位于大连市金融、商贸业集中的黄金地段——中山区人民路71号。企业结构 辽宁成大内设专门从事国内外贸易业务的辽宁成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辽宁成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另设有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等从事生物制药、医药连锁零售和能源开发利用的控股子公司。企业发展史 公司现总资产为6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48亿元人民币;年进出口总额近4亿美元;年销售收入近60亿元人民币。辽宁成大系“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之一”,一直保持“AAA”级信誉和“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称号。 通过经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辽宁成大已由过去单一经营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成为集国内外贸易、生物制药、医药连锁、能源投资、金融投资、商业投资多业并举、协调发展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型大型上市公司。企业理念 展望未来,辽宁成大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在促进公司各项经营 业务实现突破性发展的同时,报效国家,造福社会,尽快把辽宁成大建成全国更有价值和更具影响力的大型企业。
目录 1财务困境预测模型概述 2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分类 财务困境预测模型概述 财务困境预测模型研究的基本问题——财务困境 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又称“财务危机”(Financial crisis),最严重的财务困境是“企业破产” (Bankruptcy)。企业因财务困境导致破产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财务困境又可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 事实上,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通常从财务正常渐渐发展到财务危机。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困境都是由财务状况正常到逐步恶化,最终导致财务困境或破产的。因此,企业的财务困境不但具有先兆,而且是可预测的。正确地预测企业财务困境,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经营者防范财务危机、对于政府管理部门监控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风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纵观财务困境判定和预测模型的研究,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 1、财务困境的定义; 2、预测变量或判定指标的选择; 3、计量方法的选择。 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分类 预测变量或判定指标的选择 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因所用的信息类型不同分为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和市场收益率信息类模型。 1、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 Ahman(1968)等学者(Ahman,Haldeman和Narayanan,1980;Platt和Platt, 1991)使用常规的财务指标,如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速度等,作为预测模型的变量进行财务困境预测。 尽管财务指标广泛且有效地应用于财务困境预测模型,但如何选择财务指标及是否存在最佳的财务指标来预测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却一直存在分歧。Harmer (1983)指出被选财务指标的相对独立性能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Boritz(1991)区分出65个之多的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但是,自Z模型 (1968)和ZETA模型(1977)发明后,还未出现更好的使用财务指标于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 2、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 现金流量类信息的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基于一个理财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价值应等于预期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到期债务,而且又无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时,那么公司最终将破产。因此,过去和现在的现金流量应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和破产概率。 在Gentry,Newbold和Whitford(1985a;1985b)研究的基础上,Aziz、Emanuel和Lawson(1988)发展了现金流量信息预测财务困境模型。公司的价值来自经营的、政府的、债权人的、股东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他们根据配对的破产公司和非破产公司的数据,发现在破产前5年内两类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均值和现金支付的所得税均值有显著的差异。显然,这一结果是符合现实的。破产公司与非破产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会因投资质量和经营效率的差异而不同,二者以现金支付的所得税也会因税收会计的处理差异而不同。Aziz、Emanuel和Lawson(1989)比较了Z 模型、ZETA模型、现金流量模型预测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的准确率,发现现金流量模型的预测效果较好。 3、市场收益率信息类模型 Beaver(1968)是使用股票市场收益率信息进行财务困境预测研究的先驱。他发现在有效的资本市场里,股票收益率也如同财务指标一样可以预测破产,但时间略滞后。Altman和Brenner(1981)的研究表明,破产公司的股票在破产前至少1年内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欠佳。Clark和Weinstein(1983)发现破产公司股票在破产前至少3年内存在负的市场收益率。然而,他们也发现破产公告仍然向市场释放了新的信息。破产公司股票在破产公告日前后的两个月时间区段内平均将经历26%的资本损失。 Aharony,Jones和Swary(1980)提出了一个基于市场收益率方差的破产预测模型。他们发现在正式的破产公告日之前的4年内,破产公司的股票的市场收益率方差与一般公司存在差异。在接近破产公告日时,破产公司的股票的市场收益率方差变大。 计量方法的选择 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因选用变量多少不同分为 1、单变量预测模型 2、多变量预测模型:多变量预测模型因使用计量方法不同分为 1)线性判定模型 2)线性概率模型 3)Logistic回归模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财务困境预测的研究方法又有新的进展,网络神经遗传方法已经开始被应用于构建和估计财务困境预测模型。
什么是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它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本文所研究的赔偿损失,仅指因违约所负的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特征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我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赔偿损失的原则 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一)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各国合同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更为学者之间所争议。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均将之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如债务人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欺诈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或可能预见的损害或利益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的这一原则影响了英国判例,并直接反映在1854年的哈得利诉巴森得尔一案中。1949年英国上诉法院在维多利亚洗衣店诉纽曼工业公司一案中又进一步确认和发展了这一原则,即受害方仅有权取得在合同缔结时就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违约损失,而且这一损失实际上已经发生了。1《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条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即这种损失应是在合同缔结时就有理由预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也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这一规则已为各国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认和采用。但各国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却大不相同。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的义务为标准,而是要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是否有过失。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即构成德国法律所称的“共同过失”,或法国法律所称的“受害人的过失”。英美法对违约则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因此,英美法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规定受害人“必须采取”措施以“减轻由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未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其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减轻损害的义务,适用于要求赔偿损害,按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均适用本条的规定,扣除可以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害,使违反合同一方承担合理责任。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将“采取适当措施”中的“适当”予以删除。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此可见,减轻损害原则是我国法律所一贯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地适用该原则。详言之,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为: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原因,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在此应区别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即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违反减轻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仅对未履行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但应当 如何确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一般人的标准来确定。即一般人作为受害人在当时情况下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该措施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来确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处于善意来确定。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个案,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但在经济上却未必合理,或在客观上未能防止损害的扩大,在此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对扩大的损害负责任,不仅违背了过错原则,而且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为依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通常认为,受害人根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努力实施了一般人认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的扩大,也应认为受害人尽到了义务。同时,若防止措施将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业道德,或所支付的代价过高,则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种措施。 (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损害继续扩大。不过,即使在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获得某种利益,则应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损益相抵的规则。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324条有“其因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或由其劳力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应扣除之”的规定,第615条有“劳务义务人因不服劳务所节省的或因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损益相抵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承认该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赔偿原则)而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规则。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具有下列构成要件:(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也即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而且还为受害方带来了收益,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关系。 (五)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责任,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之所以如此,是与我国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相对应的。同时,这也是我国的责任相抵与大陆法系的过失相抵的基本区别所在。(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各自责任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这种折抵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抵销,类似于债务的抵销,当然,它不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消费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赔偿损失的方式 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约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它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指当事人在约定赔偿合同中预定一个损失赔偿数额或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则按约定进行赔偿。约定赔偿简便易行,可以减少赔偿损失计算的繁杂。 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从合同。违约损害发生,条件成就,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违约损害未发生,条件不成就,约定赔偿合同不生效,无所谓赔偿。 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亦应按约定赔偿办理。倘若约定赔偿额较实际损失额过高或者过低显失公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减少,受赔偿人可以请求增加赔偿额。 (2)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害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为防止经营者势大欺人,压低赔偿数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或者计算方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法定赔偿。 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赔偿损失又有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分。赔偿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行为做的特别规定。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赔偿损失的计算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3、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其承担修补所需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例如,债务人修补瑕疵造成迟延履行,而因迟延履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当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 5、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外国债券正文 什么是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Foreign Bond) 通俗地讲,外国债券是指外国借款人(政府、私人公司或国际金融机构)所在国与发行市场所在国具有不同的国籍并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对发行人来说,发行外国债券的关键就是筹资的成本问题,而对购买者来讲,它就涉及到发行者的资信程度、偿还期限和方式、付息方式以及和投资收益率相关的如票面利率、发行价格等问题。对于发行方式,现在有两种,其一是公募,另一种就是私募。公募指向社会上不特别指定的广大投资者进行募集资金。而私募是发行债券者经过承购公司只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募集。 这种债券只在一国市场上发行并受该国证券法规制约。例如,扬基债券(Yankee Bond)是非美国主体在美国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武士债券(Samurai Bond)是非日本主体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同样,还有英国的猛犬债券(Bull-dog Bond)、西班牙的斗牛士债券、荷兰的伦勃朗债券,都是非本国主体在该国发行的债券。有观点认为,在人民币逐步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以及人民币的国际化基础上,我国也可以考虑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外国债券,以进一步向外国筹资者开放国内债券市场。外国债券可以选择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最终使得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走向国际化。 亲民独讯(零壹零—陆贰柒陆玖捌捌陆)作为专供企业家、中小企业老板和创业者过冬的最有影响力的商业参考消息,对此表示要谨慎。 发行方式 分两种:①公募发行,指新发行的债券由包销集团认购后再向不特别指定的投资者进行分销。公募债券被认购以后,可以上市自由买卖。②私募发行,指债券仅仅向与发行人有特定关系且数量有限的投资者出售。私募债券一般不能上市,不超过一定时间不能转让他人。 发行条件 发行外国债券要得到市场所在国的同意,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理。发行条件主要有:①发行额。主要根据发行人的资金需求确定,但亦要考虑当时的市场情况、债券的吸引力以及发行人的资格、信用、知名度和债券的种类。②偿还期限。主要根据发行人对资金需求期限长短确定,同时参考对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投资人的心理状况、消费倾向以及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③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一般来说,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是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自己对市场条件的分析决定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也是影响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④付息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类。一次性付息有三种形式:a.以单利计息,到期还本时一次付清所有应付的利息;b.以复利计息,将票面折算成现值发行,到期时票面额即等于本息之和,故按票面额还本付息;c.以贴现方式计息,投资人按票面额和应收利息之差价购买债券,到期按票面额收回本息。分期付息一般采取按年付息、半年付息和按季付息三种方式。⑤发行价格。指债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初始投资者手中的价格。由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实际收益率并不一定完全相等,所以,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除考虑债券期限外,还须考虑债券的票面利率水平和发行时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息票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⑥偿还方式。主要有期满偿还和期中偿还两种。⑦信用评级。 发行程序 外国债券的具本发行程序因国而异,但必经的环节是:申请批准和注册,选择包销集团。为了申请批准和注册,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提供发行说明书,介绍发行人自身的地位、财务状况和国家概况。经发行地国家的有关当局批准并注册后,发行人才算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随后由发行人选择包销集团,发行人和包销集团商讨发行事宜,最后由包销集团负责承销和其他具体工作。 用公募方式发行的外国债券发行后便可转入流通市场(证券交易所)进行自由买卖和转让。 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比较 外国债券是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本国以外市场发行的,以第三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欧洲债券并不是指在欧洲发行的债券,它并非局限于地理概念上的欧洲范围。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