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成本分析模式是一种通过分析持有现金的成本,以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的有效方法。 三种成本 (1)机会成本,指企业因保留现金而不能同时进行有价证券投资而失去的收益。现金机会成本与现金持有量为正比关系。 (2)管理成本,指企业因保留一定现金余额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管理成本是一种固定成本,与现金持有量之间无明显的比例关系。 (3)短缺成本,是因缺乏必要的现金,不能应付业务开支所需而使企业蒙受的损失或维持付出的代价。现金的短缺成本随现金持有量的增加而下降,随现金持有量的减少而上升。 相关公式现金总成本=现金机会成本+现金管理成本+现金短缺成本
东京三菱银行 株式会社东京三菱银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略称:BTM)是日本已不存在的一家都市银行,创立于1996年,是由三菱银行合并了专营外汇的东京银行而组成的银行。总行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旧三菱银行总行)。在2006年1月1日合并了UFJ银行之后,更名为“三菱东京UFJ银行”。 东京三菱银行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边境交货中买卖双方的义务A 卖方义务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以便将货物交经买方处置,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并运至指定的边境交货地点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I)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交货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II)然而,若买方要求,卖方要以同意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从边境指定的地点继续运至由买方指定的进口国的最终目的地。卖方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这样,应迅速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按照A3 A)规定发生的费用,及除此之外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之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发往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A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说明货物已按照A3a)I)规定交付至边境指定的地点的通常单据或其他凭证。 B)如当事各方面同意按照A3 A)II)规定越过边境后继续运输,卖方必须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向其提供通常在发运国取得的联运单据,订明按照惯常条件从该国的发运地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 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包装(除非约定或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即可交货),此项包装应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适合在边境交货及接运运输。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 买方义务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及后继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边境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以受领货物的卸货费;及如按照A4规定交货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因此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货物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后继运输的费用。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地点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和/或其他交货凭证。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必要时,按照A3 A)II)规定,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负担风险和费用,向卖方提供外汇管制许可、许可证件、其他单据或经认证的副本,或提供取得联运单所需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地址或A8 B)中所指的任何其他单据。
能完整描述一个实数随机变量X的概率分布,是概率密度函数的积分。对於所有实数x ,CDF(cumulative distribution function),与机率密度函数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function(小写pdf)相对。 定义: 随机变量小于或者等于某个数值的概率P(X<=x),即:F(x) = P(X<=x) 累积分布函数(cumulative distribution function):对连续函数,所有小于等于a的值,其出现概率的和。F(a)=P(x<=a) 性质 F(x) 为增函数: <IMG class=tex alt="F(x_1) \le F(x_2),\ \mbox{if} \, x_1 F(x) 为右连续函数: 反函数 若累积分布函数 F 是连续的严格增函数,则存在其反函数。累积分布函数的反函数可以用来生成服从该随机分布的随机变数。设若FX(x)是机率分布X的累积分布函数,并存在反函数。若a是[0,1)区间上均匀分布的随机变数,则服从X分布。
计算公式 经营杠杆为了对经营杠杆进行量化,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中把利润变动率相当于产销量(或销售收入)变动率的倍数称之为“经营杠杆系数”、“经营杠杆率”。 经营杠杆系数,是指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相当于产销业务量变动率的倍数。 经营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产销业务量变动率 报告期经营杠杆系数=基期边际贡献/基期息税前利润 在求得经营杠杆系数以后,假定固定成本不变,即可用下列公式预测计划期的经营利润: 计划期经营利润=基期经营利润×(1+产销量变动率×经营杠杆系数) 在某一固定成本比重的作用下,销售量变动对利润产生的作用,被称为经营杠杆。由于经营杠杆对经营风险的影响最为综合,因此常常被用来衡量经营风险的大小。经营杠杆的大小一般用经营杠杆系数表示,即EBIT变动率与销售量变动率之间的比率。 内容 1、营业杠杆利益 经营杠杆营业杠杆利益(BenefitonOperatingLeverage)是指在扩大销售额(营业额)的条件下,由于经营成本中固定成本相对降低,所带来增长程度更快的经营利润。在一定产销规模内,由于固定成本并不随销售量(营业量)的增加而增加,反之,随着销售量(营业量)的增加,单位销量所负担的固定成本会相对减少,从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 例:XYZ公司在营业总额为2400-3000万元以内,固定成本总额为800万元,变动成本率为60%。公司1998-2000年的营业总额分别为2400万元,2600万元和3000万元。XYZ公司在营业总额为2400-3000万元的范围内,固定成本总额每年都是800万元即保持不变,随着营业总额的增长,息税前利润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在例7—18中,XYZ公司1999年与1998年相比,营业总额的增长率为8%,同期息税前利润的增长率为50%;2000年与1999年相比,营业总额的增长率为15%,同期息税前利润的增长率为67%。由此可知,由于XYZ公司有效地利用了营业杠杆,获得了较高的营业杠杆利益,即息税前利润的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总额的增长幅度。 2、营业风险 营业风险(BusinessRisk)也称经营风险,是指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风险,尤其是指利用营业杠杆而导致息税前利润变动的风险。 影响营业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产品需求的变动、产品售价的变动、单位产品变动成本的变动、营业杠杆变动等。营业杠杆对营业风险的影响最为综合,企业欲取得营业杠杆利益,就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营业风险,需要在营业杠杆利益与风险之间作出权衡。 例:假定XYZ公司1998—2000年的营业总额分别为3000万元,2600万元和2400万元,每年的固定成本都是800万元,变动成本率为60%。XYZ公司在营业总额为2400-3000万元的范围内,固定成本总额每年都是800万元即保持不变,而随着营业总额的下降,息税前利润以更快的速度下降。例如,XYZ公司1999年与1998年相比,营业总额的降低率为13%,同期息税前利润的降低率为40%;2000年与1999年相比,营业总额的降低率为8%,同期息税前利润的降低率为33%。由此可知,由于XYZ公司没有有效地利用了营业杠杆,从而导致了营业风险,即息税前利润的降低幅度高于营业总额的降低幅度。 3、营业杠杆系数 营业杠杆系数(DegreeofOperatingLeverage,DOL),也称营业杠杆程度,是息税前利润的变动率相当于销售额(营业额)变动率的倍数。 它反映着营业杠杆的作用程度。为了反映营业杠杆的作用程度,估计营业杠杆利益的大小,评价营业风险的高低,需要测算营业杠杆系数。 系数应用 经营杠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常常使用经营杠杆来衡量,经营杠杆的大小一般用经营杠杆系数表示,它是企业计算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盈余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之间的比率。 第一,它体现了利润变动和销量变动之间的变化关系; 第二,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杠杆作用和经营风险越大; 第三,固定成本不变,销售额越大,经营杠杆系数越小,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相反; 第四,当销售额达到盈亏临界点时,经营杠杆系数趋近于无穷大。 企业一般可通过增加销售额,降低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措施来降低经营杠杆和经营风险。 途径 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增加销售金额、降低产品单位变动成本、降低固定成本比重等措施使经营杠杆率下降,降低经营风险。 理解 一方面:是从经营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来,单价和销售量增加,边际贡献就会增加,经营杠杆系数=边际贡献/(边际贡献-固定成本),因为分母还要减去一个固定成本,分母总是小于分子的,因此同时增加一个数值时,相对于金额较大的分子来说,它增加的幅度相对较小,而相对于金额较小的分母来说,它增加的幅度相对要大,所以分母增加比例越大,则整个式子越小,即经营杠杆系数越小。 举例:如边际贡献=100,固定成本=20,则经营杠杆系数=100/(100-20)=1.25,当由于单价上升而使边际贡献增加20时,即边际贡献=120,固定成本不变,则120/(120-20)=1.2<1.25,即经营杠杆系数变小,两者呈反方向变化,其他也一样分析。 另一方面: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风险则越大,如果单价和销售量增加,那不相当于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经营风险就会越小的,经营杠杆系数也会越小,所以其与经营杠杆系数呈反方向变化。[1]
汇总报表(combination statements) 概述 汇总报表就是把结构相同、数据不同的多张报表把对应单元格的数据加总起来。 详细介绍 报表汇总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一般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内部不同期间的同—种报表的汇总,主要用于统计较长期间的累计值;二是不同单位同一期间同一种报表的汇总,主要用于总公司对下属分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有关报表的汇总。两种情况要求汇总的都是同一种报表,即数据可以不同但格式必须完全相同。 显然,报表汇总可以转化为表页之间的汇总问题。因为,不仅单位内部不同期间的报表一般用不同表页表示,而且下属分公司的报表也可以采集进表页。所以报表汇总,实际上是将多页报表数据进行立体叠加的过程。 全部商品化的财务软件的报表子系统都具有表页汇总功能。可实现对全部或部分表页的简单汇总。由于表页汇总是把对应单元数据相加,操作时要注意对于不需要汇总的单元、行或列必须先行锁定,然后再进行汇总。否则会将不该汇总的单元数据也汇了进来。表页汇总将生成一新表。汇总操作时,会计软件一般会设计成一个向导,让用户按向导进行下一步接下一步的操作,直到汇总成功。 案例 汇总报表可以通过专门的财务软件制作,也可以通过专门的报表工具实现。如图所示: 该图来源于finereport报表示例图 该图就是一个典型的汇总报表的样例 相关信息 报表制作教程 会计(accounting) 宏观会计(macro-accounting) 会计报表(accountingstatements)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本质(natureofaccounting) 会计等式(accountingequation)
法国Natixis银行 目录 1、 法国Natixis银行简介 法国Natixis银行(Natixis Bank)——法国第二大银行 法国Natixis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natixis.fr/ 法国Natixis银行简介 ...... 2006年,法国储蓄银行与国民银行公布了两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的新银行取名为Natixis。Natixis银行成为继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银行。 法国储蓄银行与国民银行两家银行双方在投资资本、资产治理、金融服务、私人账户治理等方面的业务都进行了合并。合并后,新银行将拥有400亿欧元的自有资金。两家银行各持股34%,25%的股票将从市场获得,其余7%将由机构投资者拥有。新银行将依靠现有的600万家企业和2600万顾客参与市场竞争。 NATIXIS业务主要是包括几个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资产治理,保险,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理财。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 (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 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 “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用利益恃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一)……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