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界定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历史沿革 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虽然具有侵占罪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国战国时期就早已存在,但将侵占罪作为明确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有独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刑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刑法观念最为丰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罪名体系发展过程中,早期的罪名体系是《法经》所确立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这种罪名体系在后来的秦律及汉律中一直被沿用下来。 《法经》中关于贼盗律的规定,其“拾遗”是指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就是当时的侵占行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财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然而,唐朝却明确将遗失物、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加以规定,将“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称为侵占行为。当时,有侵占遗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关规定。 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其分则第34章中将侵占罪作为类罪加以明确,并在第34章中的第370条、第371条、第372条中将“侵占”二字明确作为罪名用语予以规定。并把侵占罪定义为:“侵占他人依共有权、质权、及其他物权或公署之命令而善意所管有之自己共有物或所有物的行为”。由上可知,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有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但要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是十分困难的。 从侵占行为加以表述,中国古代界定侵占罪的范围有如下几种: ①非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②占有他人代管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③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④盗窃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等。可见,古代对侵占罪的规定是非常广泛的。以上几种情形,都可纳入中国古代侵占罪的范围。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象特征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前提条件 侵占罪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行为特征 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认定标准 侵占罪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处罚措施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1]
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 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 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 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 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 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 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 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财政管理体系是指处理国家各级政权之间、国家与企事业之间、国家与居民之间财权财力等的分配关系和组织制度。它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基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等。其中,预算管理体制是整个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即预算管理体制。
目录 1盈余质量分析的概述 2盈余质量分析的必要性 3决定盈余质量分析的相关因素 4盈余质量分析的方法 5参考文献 盈余质量分析的概述 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序,盈余质量指企业盈余的优劣程度。我国企业报告的盈余,是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开展的各种经营业务进行确认、计量的结果。部分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商业信用、公司上市、保持配股资格、偷漏税等原因,会粉饰会计报表,调节盈余,因此,如何分析和识别企业的盈余质量的优劣程度,是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问题。 盈余质量分析的必要性 1、从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包括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之间的契约。其中企业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政府与企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性、经济主体的自利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去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管理者可以通过控制自己掌握的财务报告中的盈余数字,使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委托者有必要分析企业的盈余质量,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2、从会计本身的特点分析。传统的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以现金实际的收支期间作为确定收入或费用的期间,而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作为确认期间,于是产生了许多待摊和应计项目。会计利润中也就包括这部分应计项目,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人为地调整应计项目的确认期间来影响会计利润的大小。另外,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中许多项目都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在内,如开办费、固定资产的摊销期间,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这些估计项目来调整会计利润。 3、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分析。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不完善,对于许多特殊项目尚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调节利润。即使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本身也存在缺陷――会计准则具有时滞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涉及到的许多经济事项或交易,在会计准则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如衍生金融工具。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会计准则的漏洞来粉饰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总之,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法律和准则允许的情况下,总是趋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盈余数字,以获得自身报酬的最大化。 决定盈余质量分析的相关因素 1、会计政策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如企业执行适度稳健的会计政策,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利润。在可供选择的各种方法中,企业一方面应选择较小可能高估资产和收入的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及时预计和报告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销售成本为例,销售成本由存货的历史成本转化而来,存货计价方法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销售利润的质量。在选择稳健的存货计价方法时,就应该考虑:物价水平因素、技术进步、存货保管不善等因素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该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在损失发生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使得确认的利润比较实在,从而提高当期盈余的质量。其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开办费的摊销等等。如果企业采取稳健的会计方法确认和计量这些费用,就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盈余。反之,如果企业没有采用适度稳健的会计政策,对于有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不够及对和全面,那么该企业报告的会计利润就存在包含潜在的风险损失而降低了质量。 2、财务状况与盈余质量的关系。盈余质量不仅涉及到利润这个因素,一些财务活动也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这些影响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反映出来。 ①应收账款周转率。在企业维持稳定的销售水平和信用情况下,各期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应该相对稳定。即便在企业扩大销售的时期,也应该力争实现应收账款余额与销售额同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扩大销售额之前的该比率应基本持平。如果企业在利润额不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度下降,说明当期利润的质量由于受到财务状况变化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②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一般认为,这两个比率高,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好,短期偿债能力强,不存在支付危机。通常认为该比率的上升是财务状况好转的迹象,但从盈余状况来分析。如果二者与前期相比有明显上升,而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的增加幅度超过利润增加幅度,则说明企业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者比例太大,也可能导致盈余质量下降。 另外,融资能力也会影响盈余质量。如果债务水平上升,进行其他债务融资的可能性会降低,而且为取得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率可能会增高,固定利息支出上升时,盈余波动倾向会更强,盈余质量也就随之下降。 3、利润构成与盈余质量。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构成时,首先应该关注的是主营业务利润。这部分利润是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成果,也是企业一定期间获得利润中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如果主营业务利润在净利润中不占领先地位,而非主营利润所占比率比较大,说明企业利润的构成不合理,盈余质量自然就不够稳定。 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利润中来自于关联方交易的比例,因为,企业管理当局可能会通过关联方交易以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 4、现金净流量与盈余质量。流动性是评价公司偿债能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尽管流动性对当期盈余可能不产生直接影响,但如果企业不能偿还债务,它可能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行为,如进行应收票据的贴现、应收账款的抵借,使得企业或有损失增加,企业盈余更加不确定,其质量也会随之下降。 另外,那些被公认为营业外的收益和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因为许多营业外项目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关联。如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都与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有关。如果企业的营业外收支中经常出现大量的此类支出,说明企业管理中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这必然导致盈余质量的下降,因为这些薄弱环节还会在以后期间继续制约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盈余质量分析的方法 我国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及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等等。因此,针对这些方式我们进行盈余质量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良资产剔除法 所谓不良资产,是指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递延资产等虚拟资产和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损失、投资损失等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或者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超过净利润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利润有水分。 2、关联交易剔除法 即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予以剔除,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大程度依赖关联企业。如果主要依赖于关联企业,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以调节盈余。 3、异常利润剔除法 即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扣除,以分析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这里应特别关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一次性的偶然收入。 4、现金流量分析法 即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盈余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现金净流量的利润,质量是不可靠的。 参考文献 1杨卉. 盈余质量分析浅论(J). 四川会计,2001年1期:24-25
保险投资证券化随着商品经济、信用制度的高度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投资出现了证券化趋势,资本市场也成为保险投资的主要场所。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更符合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投资证券化就是利用保险基金的时间差,在资本市场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增加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证券化处理可以使绝大部分流动中的保险基金迅速转化为长期资金,并通过证券买卖又可随时转变为现金,使得贮存于银行活期往来账户的各种准备金缩小到最低限度。随时调整资金结构,从而取得最佳投资收益。 发展背景 相关书籍保险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进行风险分散、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形式,保险投资必须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项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决定保险企业投资方式的选择以及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比例的确定,并最终影响到投资的效益。 (一)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的变迁为保险投资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直接融资逐渐取代间接融资,占据了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发行债券、股票日益成为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如l996年,美国、欧盟等国家证券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占到65%,证券市值占GDP的比例美国为244%、德国为133%、印度为94.4%。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的这种变化为保险业创造了有利的投资机会,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规模性特征又恰好与这种变化的要求相吻合,使得证券投资在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据统计,全球证券市场上有40%的投资资产为各国保险公司所控制。 (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快了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步伐。在20世纪,世界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态势,国际保险业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1998年全世界保险业保费收入近4万亿美元,保险业总资产达到约8万亿美元。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收入,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资金实力,使它们成为资本市场上非常重要的投资者。 (三)世界各国普遍放松对保险业投资的限制,为保险投资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实行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保险业为了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加速了向证券业的渗透和融合,使证券投资成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越来越依赖于证券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为保险投资证券化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势头迅猛,金融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多元化的避险手段和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拓展了保险投资证券化的选择空间,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和有效的证券投资组合,高效安全地运用保险资金。 另外,国际保险市场日益饱和,业务日趋竞争激烈,保险供给山现严重过剩现象。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不但没有取得盈利,反而山现了巨额的经营亏损,不得不通过扩大资产投资的方式来提高盈利水平,弥补承保亏损,这是国际保险投资证券化取得较快发展的内在动力。 发展必要性 中再集团与国开行全面合作(一)保险业金融合作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收人每年都大幅增长。保费增长率达30%,截至2005年保费收人已达4927亿元。但如此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非常狭窄。中国《保险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存款和国债利息与保单预定利率之差就成为保险公司收人的主要来源。而1997年以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7次下调,存款利率达到历史最低点,保险公司由于受到投资渠道的制约,无法采取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利用,保险资产蒙受着巨大损欠,资金保值能力越来越低,保险业的发展面临极大困境。 (二)金融合作是中国入世后保险业的必然选择 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入世后将在5年内完全开放中国的保险市场,届开寸保险业将面临着国际保险集团的巨大冲击。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比较畅通,可以投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甚至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人房地产领域,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从而可以通过低费率、支付高代理费的方式进行保险商品倾销,抢夺国际保险市场份额。实施金融合作,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经营方式南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增强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奠定中国保险业的经济基础,化解保险市场开放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三)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保险投资证券化是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潮流,对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代表着保险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新方向。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选择,有利于形成银行、保险、证券业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场格局,因此中国应该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 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预期的收益,将保险资金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使它们的投资结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保险投资的证券化发展,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能使保险公司获得相当可观的投资收益,提高保险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是保险业逐步走向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新趋势,必将对各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险资金只能以银行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低效运行。虽然近年来中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但与国际保险业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潮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长期效应来看,逐步全面放开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的限制,加快中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步伐,对中国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形成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场新格局。 加快条件 加快保险投资证券化,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将促进两者共同发展、壮大,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在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加快保险投资证券化,关系到中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意义重大。 1.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从1999年10月起,中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一方面,允许各保险公司的资金依据总资产的10%~15%不等比例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允许分红寿险、投资连接等新型寿险产品,设立独立帐户部分或全部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已超过200亿元,成为基金市场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为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做了很好的尝试。新《保险法》表明,今后保险资金的运作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为保险投资证券化开辟了政策空间。 但是,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离,尽管保险市场已经通过产品银行代理等方式从外部向货币市场渗透,但作为银行的表外业务,影响还是小的。而保险投资证券化,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必须和资本市场的经营主体,如证券经营机构等发生密切合作,这将对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巨大挑战。如何在当前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下,调整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以监督偿付能力为核心,加大监管力度,使之顺应金融实践要求,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迅速作出反应。 2.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加快保险投资证券化,必须以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基础。保险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有的金融市场条件。中国资本市场尽管发展很快,但存在很多问题,违规交易频繁,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期限结构偏短,以传统品种为主,金融衍生工具稀缺,阻碍资本市场自身避险功能的发挥,不能满足寿险公司控制长期风险的需求。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已被广泛采用。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结构残缺、避险工具稀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严重制约了保险投资的需求。 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防范政策因素导致的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尤其要大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保险投资证券化的需求。要改变债券市场产品品种偏少、利率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增加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转换工具,提高整个市场流动性,增加中长期债券和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规模,满足保险投资的需求。 就股票市场而言,加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促进金融创新与保持金融市场稳定并举,尽快推出市场统一指数,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指数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推出市场作空机制,推出长期交易品种,力求资本市场工具的多样化,保持各类证券在期限、性质、风险度和收益上的差异,使得保险投资可以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组合,形成多种投资结构,既可以适应不同性质的保险基金的需要,同时又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本身的避险功能,提高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应付重大风险的空间,从而提高投资收益。 3.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与完善 保险企业是证券化运作的主体,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与完善也是保险投资证券化顺利实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保险企业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收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的制度保证。 首先,保险企业要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准则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权结构多元化,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外部监督和内控机制,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只有维护股东的权益,保险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险投资证券化运作的效率如何,根本上取决于投资人员在资本市场的业务操作水平。因此,引进、培养一批既了解保险市场的基本要求,又熟悉资本市场运作手段的专业人才是当前保险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企业要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以现代管理理念管理人才,既要体现劳动力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的份额,更要承认、重视员工活劳动在EVA创造中的巨大贡献,允许员工的活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引进股票、期权等金融手段,把员工的收益与公司的长期业绩直接挂钩,使员工能对自己的长期收益作出理性、合理的预期,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作出契约化安排,保证保险投资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保险投资证券化,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一方面将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规模,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与流动性也会得到显著提高。同时,保险投资证券化还将积累经验,为将来银行资金证券化的进行奠定基础,最终实现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的顺利对接,在更大规模市场基础之上进行资源配置,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基本思路 (一)加快保险、证券行业的发展和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中国,无论是保险业还是证券业都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了解还十分有限。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过信用评级公司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保险风险证券化对其投资组合的有益之处。目前中国保险、证券行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二)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研究 保险风险中巨灾风险等费率的厘订还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是一个地震、洪涝灾害等发生频繁的国家,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作进一步的研究。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降低保险风险证券化实施的门槛 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固定成本门槛较高。保险风险证券化涉及的专业人才,除包括巨灾风险等保险费率厘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在证券化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亦需要证券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法律人员、会计人员等多方的积极参与。由于证券化的固定成本门槛较高,并非每种巨灾风险都能够实现证券化,还需考虑社会整体风险的数量是否可以达到经济规模以摊销最低固定成本。 (四)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保险投资方式的证券化,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方向的限制 1.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有限,难以发挥保险的金融功能,进行市场的资金融通。所以,要推进中国保险投资证券化必须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人们可以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资金流动方向。首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一些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和低风险的企业债券,部分政府债券和低风险的企业债券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险公司定向配售。其次,在中国金融市场基本成熟时继续放宽限度,允许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让保险公司的资金更多地进人资金融通市场,增加社会资金流通速度。最后,在金融市场完全成型时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地从事债券的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率和使得保险公司积压的大量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全面流通。 2.允许保险公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事一级市场基金的发售和二级市场基金的买卖,逐步改善保险资产的投资结构,提高证券投资的比例,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3.南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共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出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使保险资金以投资基金的形式直接进人证券市场。 4.保险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进行专业化管理,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期限的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合理安排投资组合,这样既有利于控制保险投资的风险,又有利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率。 相关词条 品牌联合 福特主义 货币替代 资本逃避 机会成本 市场预测 企业边界 实体经济 溢出效应 规模效应 品牌效应 财务分析 商品流通 外汇汇率 补偿贸易 财务控制 项目融资 阿罗悖论 破窗理论 服务蓝图 参考资料 [1]文章在线http://wenzhang168.com/lunwen/jingji/bxxt/18627.html [2]中国大学生网http://www.chinaue.cn/html/lunwen/10490760891308221.htm [3]中国商业保险网http://www.baoxian-insurance.com/insurance/baoxianlunwen/200806/05-2320.html
经济新指标 床垫指数 美国是世界上更换软床垫最勤的国家,更换床垫的速度比中国人更换手机的速度还要快。有人归结于美国人床事频仍,消耗大。但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重挫了美国经济,美国人越来越无心“恋战”,床垫也就此成为了最耐用的消费品。这导致了拥有百年历史的席梦思的销售停滞,业绩严重下滑,不得不寻求破产保护。 床垫指数成为经济学家观察经济景气的重要指标:经济繁荣时,人们心情愉悦,房事频繁,软床垫自然销售畅旺;而经济萧条时,诸事不顺,贫贱夫妻百事哀,牛衣对泣,心思不在床上,床垫销量自然直线下滑。 人们生于斯,爱于斯,死于斯,人的一生超过三分之一时间是在床上度过的。 而席梦思其实也是美国生活方式的象征。席梦思(ZalmonGilbertSimmons)是世界上第一张软弹簧床垫的发明者,当全世界的人们都还睡在硬木板床上时,已功成名就的美国企业家席梦思先生开始苦苦思索如何让自己睡得更好。于是他研制出了世界上第一张软弹簧床垫。美国人的生活就此进入了“车床时代”,好莱坞电影里的美国人不是在车上,就是在床上。“睁开眼睛就开着汽车满世界跑,闭上眼睛就美美地睡在席梦思床上”。
英文名称:Bond Rating 中文名称:债券评级指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对其进行违约可能性的评估。e.g. The large New York bond rating firm planned to roll out a new municipal bond rating approach this month, but is now retooling that plan for the transition of its municipal bond ratings to a global scale more comparable with corporate bonds.A grade given to bonds that indicates their credit quality. Private independent rating services such as Standard & Poor's, Moody's and Fitch provide these evaluations of a bond issuer's financial strength, or its the ability to pay a bond's principal and interest in a timely fashion. Bond ratings are expressed as letters ranging from 'AAA', which is the highest grade, to 'C' ("junk"), which is the lowest grade. Different rating services use the same letter grades, but use various combinations of upper- and lower-case letters to differentiate themselves. To illustrate the bond ratings and their meaning, we'll use the Standard & Poor's format:AAA and AA: High credit-quality investment gradeAA and BBB: Medium credit-quality investment gradeBB, B, CCC, CC, C: Low credit-quality (non-investment grade), or "junk bonds" D: Bonds in default for non-payment of principal and/or interest
收益分配漫画 收益分配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对收益总额进行的分割,它主要是以企业的税息前利润(即利息、所得税和净利润)为对象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的分割。企业对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利益总额在企业内外各利益主体之间分割的过程。广义上是企业收入的分配;狭义上是税后利润的分配。 内容 息税前利润是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对象。息税前利润应由企业资本提供者参与进行分配,包括主权资本、人力资本、债务资本和环境资本。息税前利润的分配包括税前、税中和税后利润分配三大基本内容和三个基本层次。 1.税前利润分配,是指对税息前的利润分配,包括债务资本利息的支付和利润总额的计算两个主要内容; 2.税中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总额的分配,企业所得税计交与税后利润的计算是其基本构成内容; 3.税后利润分配,是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它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的提留和股利的分配等内容。 顺序 基金收益分配顺序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 1. 弥补亏损后形成可供分配利润。 五年尚未补足的年度亏损,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它转入。 2. 提取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①法定盈余公积:净利补亏后的10%,可用于补亏、分利(补亏后不过股票面值的6%)、投资。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②法定公益金:当年净利的5—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使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3. 投资分红后形成未分配利润——分配投资报酬。 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公司应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①应付优先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优先股东的现金股利;②应付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普通股东的现金股利;转作资(股)本的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派给普通股东的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给投资者报酬。 4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原则 1.遵章守纪、依法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遵循国家的财经法规,按程序、按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积累与分配并重原则(着眼于处理企业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关系,累积优先,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利益兼顾、合理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职工)利益,保全投资者资本,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经营者积极性。 4.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着眼于处理投资者利益关系)。根据投资主体的投资份额进行收益的分配。 风险 基金的收益分配 1、无法及时筹集投资所需资金的风险当企 业未能预计投资的时间、所需资金时,可能出现企业过度发放股利,造成企业投资的内部资金不足.使得企业需要放弃投资机会或加大外部筹资额度。一般说来,外部筹资的风险高于内部筹资风险,企业内部收益的风险会传递和加大外部筹资风险,并进一步影响整个企业筹资风险。 2、虚盈实亏,过度分配的风险 企业由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不当或处于通货膨胀时期,企业虽然账面盈利,但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当或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实际上是不能够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企业的现金流被永久地侵蚀掉了。此时以账面利润对企业进行分配甚至不能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 3、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风险 企业过度发放盈余或选择以现金形式发放盈余,会影响企业的流动资金,大不能到期偿还债务的风险,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 4、股价下跌影响企业再筹资的风险 企业收益的过度留存,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引起股价的下跌,影响企业的未来外部筹资,加大企业的筹资风险。再者由于企业收益分配政策选择不当,也会影响企业的股价波动,影响企业的未来筹资。 5、股东员工积极性降低的风险 过度保留留存收益,会引起股东及员工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当企业保留盈余时,其假设前提是能够获得更多的未来收益,但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的激烈,投资报酬率长期是逐渐下降的趋势。当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无法满足股东和员工的最低要求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股东和员工一定程度上更重视短期利益,不分配或少分配更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情绪,影响企业未来发展。 风险控制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他既源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又源于客观事实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又能够根据收益分配风险的一些客观规律,采取特定的措施,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1、改进会计方法,提升会计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能力。 企业会计收益计量的不准确性是造成企业收益分配中过度分配的一个主要诱因,在采用传统会计记账时,要注意各种可选择方法的实用范围,尽量选择能真实反映企业客观收益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入通货膨胀会计等会计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在计算会计收益的同时,注重企业收益质量,现金流量的分析,选用合适的收益分配形式。 2、准确编制投资预算,外部筹资预算。 准确预测投资所需资金,时间,外部筹资可获得的资金数量。资金风险,是正确编制内部收益分配预算的前提条件,依据投资预算和外部筹资预算编制收益分配预算时,要注意预算编制的弹性及外部环境可能出现的变化情况。 3、统筹企业的资金安排。 综合考虑企业外部筹资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力争使总的筹资风险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注意安排好企业的流动资金,确保企业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不因企业收益分配影响到期债务的偿还。 4、注意收益分配过程中的信号传递作用。 在资本市场环境中,收益分配的方式、时间和稳定性往往向投资者传递着某种信息,影响企业未来的筹资,因此企业在决定收益分配政策时,除要考虑影响收益分配因素外,还要考虑收益分配向资本市场所传递的信号及资本市场可能做出的反应,考虑对企业未来筹资的影响。 5、注意做好与股东员工等员工相关利益者的协调沟通,兼顾相关利益者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收益分配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是来自于不能正确处理财务关系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当不能有效处理这种关系时可能会造成企业未来向股东筹资困难,员工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因此,在收益分配的风险控制上应积极的与其进行沟通,既要考虑到短期利益,也要考虑到长期利益,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