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价格的种类 零售价格可按多种标准划分: 按产品部门划分,有工业品零售价格、农产品零售价格、饮食业零售价格、服务收费价格和运输价格; 按消费性质划分,有消费资料零售价格和生产资料零售价格; 按价格管理方式划分,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国家指导的零售价格和由市场调节的零售价格; 按零售价格的适用范围划分,有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和地区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构成 零售价格由以下要素构成: 当地批发企业的批发价格,即进货价格; 从批发企业到零售商店的市内搬运费; 资金占用利息、零售商品损耗、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费,即流通费用; 零售企业营业税;零售企业利润。 零售价格特点 ①零售价格处于流通和消费两个领域的接合部,体现国家、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②处于价格体系的末端环节,工农业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最终要通过零售价格来实现; ③在劳动者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零售价格的高低决定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政治经济的大局。 零售价格作用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零售价格的作用主要是: ①使消费者的货币转化为消费资料,从而使商品的潜在使用价值成为现实的消费对象; ②价格水平的升降可以为生产经营提供信息,调节市场供求,促进工农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③可以成为实现按劳分配的杠杆。 零售价格作价原则 制订零售价格要掌握以下原则: ①零售价格水平要与消费者的购买力水平适应,既有利于国家积累,又有利于个人消费。对于高级消费品,价格适当从高,但要以消费者能接受为限; ②兼顾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双方的经济利益,批零利润的分配要与各自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成比例; ③要有利于调动零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促进零售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流通费用,增加零售利润; ④要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
额外的卖点 证券附加的卖点,目的是吸引投资者或降低发行人的成本或两者兼得。
基本概念 国房景气指数 是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的简称,由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资金来源、土地开发面积、房屋施工面积、商品房空置面积和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6个分类指数构成。 主要作用 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确定基期后,分别计算出6个分类指数,再加权计算出国房景气指数,是全国房地产开发综合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国房景气指数以100为临界值,指数值高于100为景气空间,低于100则为不景气空间。它由国家统计局按月计算并对外发布。
客体要件 受贿罪 受贿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受贿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已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地位应当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决定。职务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正当报酬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应当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却索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 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在目前还不适宜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 根据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主体要件 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认定 受贿罪(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处罚 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1)受贿主体情况!(2)受贿的手段;(3)受贿的次数;(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5)受贿的对象;(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www1.china.com.cn/chinese/law/1027796.htm2、http://www.xsbhgd.com/shz.htm3、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00233
用途 工序能力是表示生产过程客观存在着分散的一个参数。但是这个参数能否满足产品的技术要求,仅从它本身还难以看出。因此,还需要另一个参数来反映工序能力满足产品技术要求(公差、规格等质量标准)的程度。这个参数就叫做工序能力指数,它是技术要求和工序能力的比值。指标1.过程能力指数Cp、Cpk 我们常常提到的过程能力指数Cp、Cpk是指过程的短期能力。 Cp是指过程满足技术要求的能力,常用客户满意的偏差范围除以六倍的西格玛的结果来表示。 T=允许最大值(Tu)-允许最小值(Tl) Cp=T/(6*σ) 所以σ越小,其Cp值越大,则过程技术能力越好。 Cpk是指过程平均值与产品标准规格发生偏移(ε)的大小,常用客户满意的上限偏差值减去平均值和平均值减去下限偏差值中数值小的一个,再除以三倍的西格玛的结果来表示。 Cpk=MIN(Tu-μ,μ-Tl)/(3*σ) 或者Cpk=(1-k)*Cp,其中k=ε/(T/2) 通常状况下,质量特性值分布的总体标准差(σ)是未知的,所以应采用样本标准差(s)来代替。2.过程能力指数Pp、Ppk 与Cp、Cpk不同的是, 过程能力指数Pp、Ppk是相对长期的过程能力,要求其样本容量大, 其公式同Cp、Cpk一样,但σ是全部样本的标准偏差,即等于所有样本的标准差S。3.指数意义 1.67-2 过大,可适当放宽检验 1.33-1.67 充分,继续保持 1-1.33 正常,但接近1危险 小于1 不充分,需改进,严重时停产需整顿说明: 以上所提情况皆为正态情况下,当为非正态是情况则不同。 例如:某些产品的质量特性值是遵从指数分布的,Cp=T/(5.9*σ).应用 1 当选择制程站别Cpk来作管控时,应以成本做考量的首要因素,还有是其品质特性对后制程的影响度。 2. 计算取样数据至少应有20~25组数据,方具有一定代表性。 3. 计算Cpk除收集取样数据外,还应知晓该品质特性的规格上下限(USL,LSL),才可顺利计算其值。 4. 首先可用Excel的“STDEV”函数自动计算所取样数据的标准差(σ),再计算出规格公差(T),及规格中心值(u). 规格公差=规格上限-规格下限;规格中心值=(规格上限+规格下限)/2; 5. 依据公式:Ca=(X-U)/(T/2) , 计算出制程准确度:Ca值 (x为所有取样数据的平均值) 6. 依据公式:Cp =T/6σ , 计算出制程精密度:Cp值 7. 依据公式:Cpk=Cp(1-|Ca|) , 计算出制程能力指数:Cpk值 8. Cpk的评级标准:(可据此标准对计算出之制程能力指数做相应对策) A++级 Cpk≥2.0 特优 可考虑成本的降低 A+ 级 2.0 > Cpk ≥ 1.67 优 应当保持之 A 级 1.67 > Cpk ≥ 1.33 良 能力良好,状态稳定,但应尽力提升为A+级 B 级 1.33 > Cpk ≥ 1.0 一般 状态一般,制程因素稍有变异即有产生不良的危险,应利用各种资源及方法将其提升为 A级 C 级 1.0 > Cpk ≥ 0.67 差 制程不良较多,必须提升其能力 D 级 0.67 > Cpk 不可接受 其能力太差,应考虑重新整改设计制程。运算方法 过程能力指数运算有5种计算方法: 直方图(两种绘图方法); 散布图(直线回归和曲线回归)(5种); 计算剩余标准差; 排列图(自动检索和排序); 波动图(单边控制规范,也可以是双边控制规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自1999年开始编制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中债收益率曲线),并于2002年实现了第一次升级后,又经过公司内外部专家的深入研究、比较后,结合中国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开发出了全新的债券收益率曲线构建模型。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编制理念是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完全客观、中立的收益率参考标准。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编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反映出中国债券市场上各类债券不同期限的真实、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显现特点 1、以严格的市场客观、中立角度进行构建。 2、收益率曲线品种齐全。 3、数据源丰富且可靠性强。 4、收益率曲线的目的明确、针对性强。 5、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模型适用性强、且准确性高。 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 用途介绍 1、对于管理部门 中债收益率曲线可为管理部门提供当前市场上各类债券的合理的收益率水平,进而为其制定相关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政策提供参考。 2、对于各类债券的发行人 中债收益率曲线可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当前市场上的其对应债券品种的各期限债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为其制定发行计划提供参考。 3、对债券投资者 中债收益率曲线可为各类债券投资者提供当前市场上各类债券的合理的收益率水平,为其进行债券投资提供参考。 4、对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债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债券评级机构等。中债收益率曲线可为这些中价服务机构提供当前市场上各类债券的合理的收益率水平,为其进行债券资产审计、评估及债券评级时提供参考。 数据来源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就包括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中债券价格发现机制还不完备 (尤其是银行间双边报价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 的情况下,中债收益率曲线重点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目前已经有50多家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 1)银行间双边报价数据:真实性好、但报价品种不全。 2)结算数据:真实成交;但品种不全且异常价较多。 3)柜台双边报价数据:报价连续、差价小;但期限品种有待丰富交易所债券交易数据。 4)市场成员收益率估值数据: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南京商行、大连商行、华夏基金、南方基金、银华基金、嘉实基金、泰达荷银、泰康人寿、金盛人寿、新华人寿、东方证券、山东潍坊农信社、顺德联社、重庆渝中联社等50多家。 构建模型 在总结多年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编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反复的研究比较,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模型没有选择目前被众多国内外收益率曲线编制机构普遍采用的带有固定趋势性的模型,而最终选取了更适合于中国债券市场实际情况的赫尔米特模型(Hermite插值模型)。具体公式为: 设0 = x1 < L < xn = 30,已知,求任意,对应的y(x),则用单调三次hermite多项式插值模型,公式为: y(x) = yiH1 + yi + 1H2 + diH3 + di + 1H4 其中:dj = y'(xj),j = i,i + 1为斜率;xi为待偿期限;yi为收益率。 曲线品种 中债收益率曲线是一个体系,目前每天提供161条各类收益率曲线。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按收益率类型划分,包括: 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 到期收益率曲线:9条。 即期收益率曲线:9条。 远期收益率曲线:远期的到期收益率曲线,70条;远期的即期收益率曲线,70条。 浮动利率点差收益率曲线:3条。 2、按债券品种划分,包括: 国债收益率曲线:67条。 中央银行债收益率曲线:2条。 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24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收益率曲线:22条。 企业债收益率曲线(AAA级):44条。 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2条。 3、按交易场所划分,包括: 银行间收益率曲线:85条。 交易所收益率曲线:44条。 全市场国债收益率曲线:22条。 4、按利率品种划分,包括: 固定利率收益率曲线:159条。 浮动利率收益率曲线:3条。 5、按曲线不同的构建方式划分,包括: 1)原生:7条。样本数据相对丰富、收益率值比较准确。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固定(银行间、交易所)、浮动;中央银行债收益率曲线;银行间固定利率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固定、浮动(1y、R07D)。 2)派生:154条。由于市场基础较弱,处于不断探索、完善中。 即期收益率曲线; 远期收益率曲线; 企业收益率曲线; 商业银行次级债收益率曲线; 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
ELES模型ELES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 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ELES)是经济学家Luch于1973年在美国经济计量经济学家Stone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需求函数系统。 该系统假定某一时期人们对各种商品(服务)的需求量取决于人们的收入和各种商品的价格,而且人们对各种商品的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过基本需求之外的需求两部分,并且认为基本需求与收入水平无关,居民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将剩余收入按照某种边际消费倾向安排各种非基本消费支出。 计算公式 假设将人们的消费支出具体划分为I类,则各类商品的消费支出可以用模型表示为: Vi=Piqi+bi(Y-V0) (1) 其中,Vi是对第I类商品的消费支出, Pi和qi分别为第I类商品的价格和基本需求量,bi为边际消费倾向,V0为基本需求总支出,Y为收入水平。该模型即为“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LES模型)。 如果样本数据为横截面数据,则可以设: ai=Piqi-biV0 (2) 则模型(1)可以表示为: Vi=ai+biY (3) 对公式(2)两端求和得: V0=Σai/(1-Σbi) (4) 由公式(2)也可以得出: Piqi=ai +biV0 (i=1,2,3,...m) 优势 可以发现运用扩展线性支出系统进行消费结构分析,较恩格尔函数模型及其它模型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直接运用截面资料进行参数估计,还可以用来进行边际消费倾向分析,需求收入弹性分析,基本需求分析。因此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是目前较为优越的一种分析方法。 参考资料[1] ilib http://scholar.ilib.cn/A-hainandxxb200503006.html
简介 财政透明度是良好财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但财政透明本身不是目财政透明度的,它是促进效率、保障政府和官员负起责任的一种方法。财政透明度由此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和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也把它视为宏观经济稳定、政府良治和财政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担心任何国家宏观经济的不稳定都会迅速对世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为此,IMF和OECD都制定了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准则,作为指导各国财政透明度实践的指南。 财政透明度最初在欧盟国家得以强调和执行。由于担心其中一国不良的财政政策造成的后果将成为其他国家的沉重负担,在面临各成员国为实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财政目标而有可能大造假账的严峻形势下,欧盟国家首先对财政透明度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首要目标。一些经济转型国家,如东欧各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贫困问题,公众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将解决此问题的希望寄托于预算改革,迫使政府增加财政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定义 初始的财政透明度的定义是由George Kopits和Jon D. Craig(1998)给出的: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财政透明度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和政府活动的真实成本和收益。他们从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等三个方面对财政透明度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 1.制度透明度。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全面制度界定,包括公开政府的结构及功能,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要有清晰的界定;公开预算过程,解释预算方案的财政目的和优先顺序、披露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结果;税收方面,强调公民纳税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公开政府管制的成本估计等。 2.会计透明度。向公众详细披露有关财务信息,包括各个政府部门的明细报表、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等。Kopits和Craig认为,政府预算报告的财务账目范围应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内的一般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基金以及公共企业的准财政活动。他们列举了一些提高会计透明度方面的必要措施,主要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只着眼于现金流的不足)、准确评价政府资产和债务(金融资产)、公开年度支出的各个经济主体和用途的细目,公开年度收入细目等。 3.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政府不仅要公布与财政平衡相关的若干指标以及政府总负债和净负债等与财政相关的指标,而且还应公布对一些财政分析性指标的测算,包括结构性和循环性的财政平衡、财政的可持续性(稳定债务的基本水平)、未设偿债准备金的政府债务净值等。他们指出,要实现短、中、长期财政预测的透明,就应尊重事实,明确区分基本情形(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和政策发生变化时的情形。 给财政透明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因为透明度关键的是对“度”的把握,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透明度是有区别的。Kopits和Craig并没有明确确定财政透明 “度”的含义,只是从范围上指出了政府应该披露信息的透明要求,而信息披露的对象、方式、时效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透明度的实现。预算 现代国家的预算制度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的产生部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部分则是人为的(A.Alesina&R.Perotti,1996)。不管怎样,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复杂的预算在政府项目的真实成本和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成本之间导入了一个楔子,隐藏了其真实的成本收益关系,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一种财政幻觉,使选民无法掌握真实的预算信息,很有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高估公共支出的利益,低估税收的成本,结果减少了政治家的财政责任,给政治家留下可财政透明度乘之机。同时,债务又给选民提供了一个避免增加税收负担的机会,选民也可能会像政府期望的那样赞成比他们意愿更高水平的支出和赤字。政治家本身就有动力隐瞒税收,夸大支出的利益,隐瞒政府负债,而预算的复杂性又给他们提供了这一可能,所以他们几乎没有激励去产生简单、清晰和透明的预算,而是常常故意选择模棱两可的程序,增加选民的困惑。选民对预算过程了解得越少,政治家就越能自由行动,利用财政赤字和过度支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Merton Miller(1994)研究美国的预算制度时也指出,美国人忽视政府预算,部分是因为“政治家误导的倾向和出于政治家自己的目的而使预算变得模糊”。面对选民遭受财政幻觉或者不完全信息,政治家有强烈的动机去扭曲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政府扩张的成本和收益。而在大选之年,在任政府为取悦选民,谋求连任,也许会提高某些转移支付的标准,并且声称不会开征新的税收来筹集资金,因为可预期的经济的高速增长自然会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对这一允诺一般的选民是很难证实的。 Mixon和Wilkinson(1999)从政治家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关系来解释政府这一动机。他们发现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出绩效和减少赤字的行为会威胁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同这样一个认识是相符的,即特殊利益集团喜欢大规模的预算。保密给予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在某些社会里,这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与贿赂。但即使是在反对腐败和贿赂的社会里,政治家依然需要竞选资金以谋求当选和连任。那些提供给政治家资金的利益集团更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他们宣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认为支持他们的一方当选后,他们有可能多多少少的影响政策的走向,提高自己的收益和利润率。如果较大规模的政府支出能够使政治家拥有更大的权力或者威望,政治家就能从特殊利益集团中得到更多的租金,或者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他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那么不透明的预算就是政治上所要求的。另外,如果选民不能很容易地观察到预算组成(从支出或收入方面),那么,政策制定者在选举之前就会遵循松散的财政政策,而这也不会影响他们再次当选的机会。 隔离抑制了声音,秘密冲淡了责任(S.R.Osmani,2002),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因为一些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在政治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影响预算的形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于是成了牺牲品。秘密的特点使得让政府对其行为负责变得很困难,即使政府给一些团体披露一些可觉察的原始材料,政府也很容易为自己辩护。 V.V.Chari,Larry Jones和R.Marimon(1997)等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去研究预算复杂性和透明度的关系,考察公民作为“委托人”是如何向财政当局、预算支出部门、政治家等从事财政活动的“代理人”施加制约的。对政府的财政制约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是由于财政支出容易从制度角度被滥用,虽然预算支出部门及政治家等提出的每项支出预算都有利于各自部门或选区,但支出的成本却以税收的方式在广大国民身上分摊,而该部分成本并未内生化,从而容易加大增加这种个别性支出的压力。政府及政治家为了谋求私利往往会耍一些伎俩,增加预算的复杂性从而便于将预算资金挪做他用以及隐瞒或粉饰过度的支出。 提高预算透明度则能够遏制上述行为,对从事财政活动的政府及政治家施加有效的财政制约。前提是要对预算的透明程度做一个有效的界定,显然,对公民大量倾泻预算原始材料是无助于选民看清政府预算行为的。 J.E.Alt和D.D.Lassen(2003)认为透明的预算程序有四个特征:(1)在较少的预算文件中能够披露更多的信息,信息容易得到和便于公众监督;(2)经验显示在进行有说服力的、可信赖的联系中起关键作用的独立作证的可能性能够促进透明度;(3)预算用语准确,用词和分类应该清晰,意义明确;(4)减少预算项目的乐观主义情绪和政府的创造性。 Poterba和Von Hagen(1999)则提供了透明的预算程序的例子:对政府财政政策的每个方面都能提供清晰的信息,包含有特殊账目的预算和不能把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合并到一个有约束的预算是不透明的,反之,能够让公众获得信息并且能参与政策制定和提供合并信息的预算是透明的。效应 研究财政透明度的原因和结果的文献并不多。 从理论上阐明财政透明度的意义并不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因此,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来分析财政透明度的情况。由于各国的情况复杂不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财政透明度致,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财政透明度与政府规模 Fetejohn(1999)提出了分析财政透明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他认为透明度的增加将有利于选民控制和管理选举获胜的政治家,迫使政治家更加努力地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而这又会使选民愿意将更多的资源配置在公共部门,从而导致政府规模的扩大。他提供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来证明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政治代理人能够使选民对他们的行为更加了解。在这个模型中,委托人(即纳税人)把资源委托给代理人(即政治家)管理,代理人用征税得到的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委托人用税后的资源进行私人物品的消费。政治家会设计一个具有一定透明度的信息结构,在模型中表现为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选民接受到的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越低,透明度就越高。选民就可以对政治家的行为做出准确的推断,政治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己谋私利的可能性就减少了。这个模型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更透明的环境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境况都变得更好。这个模型的直观意义是透明度增加产生的政治行为的不确定性减少了,这使选民增加了对在任政治家的信任或选民有能力分辨结果的好坏,因此选民会提高公共产品的投资(即愿意交纳较高的税),最终导致较大规模政府的产生。 从长远来看,如果执政政府、政治家自己认识到提高透明度有益于治理,那么他们就会为了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而去努力提高透明度。这是因为,针对选民难以评价政府绩效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致力于提高透明度,使得现任政府的努力得到选民的赞赏,提高选民对现任政府的信赖,从而巩固其政治地位。因此, Ferejohn所设想的模式是,只要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选民对政府进行评价的准确度就会增加,如果选民认为政府的绩效良好,就会再次选举该政党做执政党。在透明度较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努力会比较容易地反映到绩效上,从而政府努力的动力也会比较强,选民也会对政府寄予较高的信任。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结论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需要选民积极参与政治以及政权存在交替的可能。 J.E.Alt,D.D.Lassen,D.Skilling等验证了Fere iohn的结论,他们根据美国详细的预算信息构建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并以1986—1995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分析工具,发现财政透明度的增加确实扩大了政府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选民对州长的支持。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了责任越清晰的地方选民的支持率就越高。不断增加的透明度可以使选民很容易区分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随机因素,也使选民容易把经济成果归功于某些政治家的作为。但是,Persson等(1997)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更高的政治责任将会导致较小的政府规模。原因是当政治责任增加时,政治家的租金减少了,其他情况不变,那么政府的规模就减少了。财政透明度与政治竞争 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政治家不会有动力采纳最透明的措施,North(1990)认为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产生理想财政结果的财政制度,因此,他们认为激烈的政治竞争能够推动财政透明度的发展。他们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政治竞争和透明度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政治竞争使得选民惩罚在任者成为可能,透明度使得选民能够区分哪些不好的结果是由于政治家的腐败行为或者外部不良环境所引起的。如果缺乏透明度将使得选民从观察到的情况推断政治家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从而政治竞争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缺乏政治竞争也使得透明度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选民观察不到政治家的行为就不能在选票上惩罚他。“官员控制力弱的地方,就别指望人们会允许官员支配很多的资源。” (J.Fetejohn,1990)。此外,政府财政透明度低、收集信息的成本高,不仅会对选民参与国政产生负面影响,也妨害了政党间的政治性竞争。在执政政府信息不充分公开的情况下,即使其他政党取得(或夺取)了政权,对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善政府的“经营”也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前任政府巧妙地隐藏了会给下届政府带来负担的财政赤字,那么对于选举获胜的这届政府来说,财政政策的选择范围将变得狭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要承担更多的成本。这也就是说,政府透明度低,将加大政权的“夺权成本”,而执政党、现任政府通过战略性地限制信息公开、制造不透明,可以在政治上保证其占据有利地位。财政透明度与赤字、公债 Milesi-Ferretti论证了在一个以财政规则为特色的政体中,透明度对政府公债和赤字的影响,他考虑了政府为了满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而伪造会计账目的行为,实行财政透明度,就增加了伪造账目行为被公众发现的概率,使得政府因为没有满足预算规则要求而受到惩罚。这样,透明度就决定了伪造账目和真实的财政调整的范围。 Shi和Svemson(2002)在一个政治代理模型中指出,选民希望更有才能的政治家当选,因为他们可以在一定的税收收入和私人消费水平下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但是,选民的偏好刺激了现任官员通过增发公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表明自己的能力。在这个模型中,财政透明度是由选民观察到债务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在任官员利用债务来显示自己能力的程度决定的。如果财政透明度足够高,选民就能够观察到官员这一企图,从而抑制官员利用公债来表现能力的行为,降低公债的发行规模。 J.E.Alt和D.D.Lassen(2003)发展了Shi和Svensson构建的关于债务积累的模型,用来分析财政透明度在公债积累过程中的作用。在这个模型中,他们利用OECD国家中的19个国家的数据验证了得出的三个结论:(1)更高的财政透明度能够减少债务积累;(2)偏好较低公共支出水平的右翼政党有着比左翼政党更高的财政赤字;(3)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越大,公债规模就越大。财政透明度与反腐败 根据公共选择的文献,可疑的预算会使官僚和寻租的政治家采取不利于纳税人的行为最大化,财政透明度则可以暴露政府的浪费,迫使政府节约。 一般来说,反腐败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和财政制度,通过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感来实施的。但是在许多经济不发达和腐败盛行的国家,这些法律和财政制度的约束力是很微弱的,因为它还需要有一套值得信赖的法律机制能够调查和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以系统腐败著称的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系统。财政管理同样需要这样的可信赖的制度框架。一个高效的财政管理系统依靠一套可操作的机制和能代表监管者意愿的能力。当机能良好的法律和财政系统能够做到使财政管理不善最小化,财政规则和会计系统只能部分约束公共部门管理者和公务人员的自主权力。但是公共部门执行这项任务的复杂程度和相对于消费者的信息优势阻碍了抑制各种无效行为的法律和会计系统的设计。于是,那些不是很明显的管理不善的措施没有被发现。最后,审计报告和法律程序对外行很难解释,因此也常常被忽略。 因此,R.Reinikka和J.Svensson(2004)认为反腐败的另外一个思路就是以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单试图增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感,在这样一个策略中,让公民获得充分信息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在一个案例中,他们证实了这一观点。20世纪90年代,一项公共支出跟踪调查表明,乌干达政府给学校拨款的每一美元中,学校只能得到20美分。其余80美分都被地方政府截获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中央政府没有仅仅致力于加强财政管理系统,而是自上而下发起了一场信息运动,通过每月在报纸上公布政府对学校的资金转移情况,增强学校和家长监督地方官员处置这部分资金的能力。效果很显著,“政府捕获”从1995年的80%减少到2001年不足 20%。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绩效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我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财政透明度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限制 既然财政透明度具有上述如此众多的优点,是不是透明度越高越好呢?如果不是,怎样来确定一个合适的透明度?它的标准又是什么? Hood(2001)认为透明应该有所限制,因为它可能会破坏某些支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而且,当某一领域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过度的透明会阻碍政治联合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而且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信息多少的问题,还涉及到信息提供的程序问题。政府掌管着预算信息收集和散布的权力。如果把政府比做一个舞台的管理者,那么它的任务就是保证所有的演员都能够得到演出道具(即相关的信息)。但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们想保留或者获得政府权力,他们将有选择地利用信息,从而能够把他们的事情解释清楚。因此,政府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利用信息来获得政治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信息都公之于众。但幸运的是,这一对抗过程最终会使信息落人公众手中,而且已经公开的信息以后就很难被禁止发行。但是Hood认为擅自公开信息应该予以抵制,因为它的作用是阻碍而不是促进有效率的财政透明度。 O’Neil(200Z)认为透明度和信任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过分的依赖透明度也许会损伤信任。本来人性的不可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需要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但是如果缺少一定的忠诚度和组织结构,组织就无法有效运作,这就引出了最为棘手的问题:要使得民主制度完全起作用,就必须增大政府机构的信用程度,这就可能要对完全公开予以一定限制。 关于财政透明度的研究目前仅仅是个开始,遵循着从理论论证到实践运用的认识路径,今后的难题无疑是财政透明程度的研究。怎样的透明“度”是最合理的,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都是今后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与财政绩效关系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人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