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第纳尔简介 突尼斯的货币名称为第纳尔。流通的纸币为第纳尔,铸币为米利姆。国际标准代码为TND。 突尼斯中央银行于1985年发行本国货币第纳尔.80年代以前与美元汇率变化不大,以后第纳尔持续贬值。 1992年12月27 日.室尼斯总统宣布,1993年突尼斯第lf9尔将成为可兑换货币。 1突尼斯第纳尔等于1000米利姆。汇率:1突尼斯第纳尔大约等于0.695美元。 突尼斯第纳尔样币 突尼斯第纳尔铸币 突尼斯第纳尔铸币
一、 买入买权(long Calls) 买权,又译作看涨期权。买入执行价格为某一价位的买权,意味着买方在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之后,就获得了在合约有效期内执行该期权合约、并以该执行价格获得期货多头部位的权利。如果买入的合约为欧式期权,买方只能够在合约规定的日期提出执行指令,如果买入的合约为美式期权,那么买方可以在合约到期前的任一交易日(含到期日)提出执行指令,以此要求卖出买权的一方履行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向买入买权的一方卖出期货的义务。 买入买权之后,如果未来期货价格上涨,那么买方就可以执行买权,以低价购买期货合约,然后以市价卖出,获得差价利润。如果未来期货价格下跌,那么买方可以不提出执行,而是任由期权到期作废。也就是说,买方拥有在期货价格上涨、市场价格对自己有利时提出执行期权的权利,而没有在期货价格下跌时必须提出执行、承担损失的义务。 买权的买方在期货价格下跌时是仅承担有限风险的,他所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只是在购买期权时所支付的权利金。由于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买入买权的损益图形为一底部水平、右端上扬的折线,折线与坐标横轴的交点即为买入买权的损益平衡点。 买入买权的损益平衡点的计算公式为: 损益平衡点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为了不损失权利金,单独的买入买权策略一般在对期货未来走势看涨的情况下使用,因此为牛市交易策略。 买入买权的损益公式为: 买入买权损益 = MAX(期货价格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 权利金) 谁适合做买权的买方? 确信某一期货合约的价格在未来会有较大涨幅的投资者 希望能够利用期权的杠杆作用以小搏大的投资者 判断某一期货合约价格在未来上涨却又不愿意承担太大交易风险的投资者 使用时机:期货市场受到利多题材刺激,多头气势如虹,预料后续还有一波不小的涨幅。【例1】: 小麦期货价格为1600元/吨(设期货保证金5%,投资者可以80元/吨的保证金购买一手期货合约),期权投资者以32元/吨的价格买入一手执行价格为1620元/吨的小麦期权买权合约。 则 损益平衡点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 1620 + 32 = 1652,当小麦期货价格上涨到1652元/吨之上时,该投资者开始获利。当期货价格下跌,期权投资者最多损失32元/吨的权利金。(注:文中例题涉及的期权价格均采用理论价格,以距到期期限36天,波动率20%,利率1.98%为参数计算得出,不考虑交易费用。下同)二、卖出卖权(sell Puts) 卖权,又译做看跌期权,买入卖权即获得了在期权的有效期内(美式期权)或者在期权的到期日(欧式期权)以某一事先确定的执行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与之相反,卖出卖权则意味着在期权有效期内可能要承担按照期权的执行价格从卖权的买方手里买入期货的义务。 因为该策略的采用者认为未来市场的走势不会下跌,并且不介意在未来履约——按照事先选定的执行价格买入期货——所以卖出卖权被划分为牛市操作策略。卖权卖出之后,如果期货价格上涨或保持不变,卖权在到期前成为虚值或平值期权,那么买入卖权的一方就会放弃自己执行期权的权利、不提出执行,而卖出卖权的一方则会因此赚取期权的权利金。但是所获的权利金收入即为卖出卖权的最大盈利。 卖出卖权的损益平衡点公式为: 损益平衡点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卖出卖权的损益公式为: 卖出卖权损益 = MIN(期货价格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权利金) 采取此策略的意义: 如果未来期货价格低于期权执行价格,则卖权买方极有可能行使权利提出执行卖权、 按该执行价格卖出期货,那么卖权的卖方就可以用已经预备好的资金如愿以偿地在这个由他预先所选定的价位买入所需要的资产,同时,他还赚取了一笔额外的权利金收入。 如果未来市场向相反方向运动,在期权到期时期货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那么正常情况下该卖权的买方就不会提出执行,而作为卖权的卖方,则可以轻易赚取权利金收入。 使用时机:期货价格位于关键支撑价位不远,预料后势可望出现止跌回稳现象。【例2】: 小麦期货价格为1600元/吨(期货投资者可以80元/吨的保证金卖出一手期货合约),投资者以49元/吨的价格卖出一手执行价格为1620元/吨的小麦期权卖权合约。 则 损益平衡点 = 执行价格 – 权利金 = 1620 – 49 = 1571, 只要小麦期货价格保持在1571元/吨之上,该投资者就能够获利。当期货价格高于1620元/吨时,该投资者取得最大获利值49元/吨。三、买权多头价差(Bull Call Spread) 买权多头价差策略,由买入一手执行价格低的买权和卖出一手执行价格高的买权组成。 该策略的使用动机是:投资者对后市看多,但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 这一策略因为买入低执行价格买权所支付的权利金支出可以由卖出高执行价格买权所获得的权利金收入部分冲抵,从而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若期货价格处于两个执行价格之间,期权的投资损益随期货价格的上涨而增加;但在期货价格达到并超过高处的执行价格后,投资者的损益便不再增加,这是因为,此时投资者所买入的买权因期货价格继续上涨而获得的收益与卖出买权因期货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亏损相抵销。 同样,在两个执行价格之间的范围内,期权的投资损益随期货价格的下跌而减少;但当期货价格跌至低处的执行价格之下时,投资者的损益便不再减少,因为此时,买入买权在期货价格继续下跌时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即最大损失为权利金支出,而卖出买权在期货价格下跌时所获得的也是固定的权利金收入。 因此,买权多头价差策略的损益特征为: 1、当低执行价格 < 期货价格 < 高执行价格时,投资损益随期货价格的上涨(下跌)而增加(减少) 2、当期货价格 < 低执行价格时,投资损益不会随着期货价格的下跌而继续减少,此时该策略的损益计算公式为: 投资损益 = 卖出买权收取的权利金 – 买入买权支付的权利金 3、当期货价格 > 高执行价格时,投资收益也不再继续增加,投资损益可用公式表达为: 投资损益 = 高执行价格 – 低执行价格 + 卖出买权收取的权利金 – 买入买权支付的权利金 损益平衡点 = 低执行价格 + 买入买权支付的权利金 – 卖出买权收入的权利金 使用时机:预期期货未来价格将会上涨,但上涨走势只会缓慢前进,不会出现急涨行情。【例3】: 小麦期货价格为1600元/吨,投资者买入一手执行价格为1590元/吨的买权,支付权利金价格47元/吨;卖出一手执行价格为1610的买权,收入权利金37元/吨。净投入10元/吨。 则: 当期货价格 > 1610元/吨时,投资损益为1610 – 1590 + 37 – 47 = 10元/吨 当期货价格 < 1590元/吨时,投资损益为 37 – 47 = -10元/吨 当1590元/吨 < 期货价格 < 1610元/吨时,-10 元/吨 < 投资损益 <10 元/吨 损益平衡点 = 1590 + 47 – 37 = 1600 元/吨,当期货价格为1600元/吨时,该组合的损益为0;期货价格高于该价格,投资组合开始赢利;期货价格低于该价格,投资组合开始亏损。 四、卖权多头价差(Bull Put Spread) 该策略由卖出一手执行价格高的卖权和买入一手执行价格低的卖权组成。 采用该策略的动机是:对后市看多,但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 买入卖权意味着当期货价格上升时损失权利金,当期货价格下跌时赚取期货价格与执行价格间的价差收益;卖出卖权的损益曲线则正好相反,当期货价格上升时获得权利金收入,当期货价格下跌时承担期货价格与执行价格之间的价差损失。 因此,卖权多头差价策略的损益特征表现为: 1、两个执行价格之间的范围内,投资收益随期货价格上涨而增加; 2、期货价格低于低执行价格时,投资者只承担有限损失,此时的投资损益公式表达为: 投资损益 = 卖出卖权收取的权利金 – 买入卖权支付的权利金 + 低执行价格 – 高执行价格 3、在期货价格涨过高处的执行价格之后,投资者只获得有限利润,此时的投资损益公式表达为: 投资损益 = 卖出卖权收取的权利金 – 买入卖权支付的权利金 4、损益平衡点 = 高执行价格 + 买入卖权支付的权利金 – 卖出卖权收入的权利金 使用时机:同买权多头价差(例图同【图4】)【例4】 小麦期货价格1600元/吨,投资者卖出一手执行价格为1635元/吨的卖权,收入权利金59元/吨;买入一手执行价格为1590元/吨的卖权,支付权利金34元/吨。 则 当期货价格 > 1635元/吨时,投资损益为59 – 34 = 25元/吨 当期货价格 < 1590元/吨时,投资损益为59 – 34 +1590 – 1635 = -20元/吨 损益平衡点 = 1635 + 34 – 59 = 1610 元/吨,当期货价格为1610元/吨时,该组合的损益为0;期货价格高于该价格,投资组合开始赢利;期货价格低于该价格,投资组合开始亏损。 六、买权时间价差(Call Option Time Spread) 时间价差又称日历套利(Calendar Spread)、水平套利(Horizontal Spread)。买权时间价差由卖出一手近月买权合约并买入一手相同执行价格的远月买权合约组成。由于近月期权的时间衰减速度快于远月期权的时间衰减速度,所以投资者通常在标的期货价格的长期趋势稳中看涨时,采用买权时间价差策略。 损益平衡点要视波动率而定,最大可能损失为净支付的权利金。 使用时机:预期未来期货价格可能在一定的区间盘整后再上涨,近月买权合约的隐含波动率大于远月买权的隐含波动率。 时间价差的损益情况比较复杂,该策略的盈利程度主要取决于波动率的变化以及近月合约到期时标的资产的期货价格是否接近该近月合约的执行价格,以下根据几个不同的市场状况简要说明。【例6】 假定:小麦期货价格1600元/吨,卖出一手执行价格1650元/吨的7月买权合约,距到期日36天,隐含波动率35%,收入权利金48元/吨;买入一手执行价格1650元/吨的9月买权合约,距到期日98天,隐含波动率20%,支付权利金50元/吨。 (1)若一个月后,小麦期货价格上涨为1650元/吨,波动率减小为10%,此时执行价格1650元/吨的7月买权的价格为8元/吨,执行价格1650元/吨的9月买权价格为31元/吨。 投资者买入7月买权、卖出9月买权平仓,分别支付权利金8元/吨、收入权利金31元/吨。 则,投资者的净损益 = 48 –50– 8 + 31 = 21元/吨 (2)若一个月后,小麦期货价格下跌为1550元/吨,波动率为30%,此时7月买权的价格为1元/吨,9月买权价格为44元/吨。 投资者买入7月买权、卖出9月买权平仓,分别支付权利金1元/吨、收入权利金44元/吨。 则,投资者的净损益 = 48 –50 –1 + 44 = 41元/吨 (3)若一个月后,小麦期货价格仍为1550元/吨,波动率为10%,此时7月买权的价格为1元/吨,9月买权的价格为3元/吨。 投资者买入7月买权、卖出9月买权平仓,分别支付权利金1元/吨、收入权利金3元/吨。 则,投资者的净损益 = 48 –50 –1 + 3 = 0元/吨 (4)若一个月后,小麦期货价格仍为1600元/吨,波动率为10%,此时7月买权的价格为1元/吨,9月买权的价格为11元/吨。 投资者买入7月买权、卖出9月买权平仓,分别支付权利金1元/吨、收入权利金11元/吨。 则,投资者的净损益 = 48 –50 –1 + 11 = 8元/吨相关条目买权交易策略卖权交易策略牛市交易策略熊市交易策略波动率交易策略
清迈协议简介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东亚国家认识到,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防止危机的深化和蔓延。加强地区金融合作是保持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金融危机再度发生的有效途径。 迄今为止,《清迈协议》是亚洲货币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对于防范金融危机、推动进一步的区域货币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产生背景 1997年7月,首先在泰国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东亚各国经济遭受了巨大破坏,金融市场几近崩溃,资产的价格严重贬值,大量的国际资本纷纷从亚洲新兴市场撤走,有的国家甚至出现了社会暴乱。危机过后,东亚各国几乎一致认识到,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其危机国家自身存在的经济和金融脆弱性的内因,也有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缺陷的外因。人们注意到,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世界上至今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汇率机制,受经济实力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的选择盯住某一大国的货币汇率制度,在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和大幅汇率波动的冲击下,这种盯住汇率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加之,国际金融机构仍然受到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缺乏必要的权威性、有效的监控和调节手段,在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时,不能及时反应并实施化解风险。为此,东亚国家决定寻求规避金融风险、加强东亚区域内的资金协调与互助、力求保持自己在金融政策上的自主性的出路。协议内容及特点 第一,经济监督和数据公开。应该公开的数据包括外汇储备和国内金融变量的数据,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中不包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应该公开。因为只有公开了数据才能制定具体金融合作战略。向危机国家提供资金的前提是必须掌握这个国家的紧急时刻究竟发生了什么。 第二,建立起一种地区性磋商机制。其功能是在没有危机时对成员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金融市场和经济政策进行长期跟踪监督,通过对成员国施加压力阻止其实行可能导致危机的政策。 第三,扩大货币互换规模。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东盟国家之间就存在货币互换协议,但总额仅2亿美元,令实力巨大的投机基金有恃无恐,敢于冲击一些国家的货币。如果预先已经存在一个可以提供紧急性无条件信贷的地区金融机构,那么,对于专门从事投机的金融巨头就会产生威慑效应。亚洲货币基金取得这种威慑效应关键在于基金的规模及随时可得性。清迈协议初步确定,将要求在亚洲各国从外汇储备中共出资500亿美元进行货币互换安排。目前,东亚各经济体共有超过1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增加货币互换安排(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安排)的规模是不成问题的。 第四、吸收低收入国家进入“东盟+3”的框架。到目前为止,“东盟+3”的框架中进入货币互换协议的都是东盟的中等收入国家,如何与低收入国家如老挝、越南、缅甸进行经济合作?是否与中等收入国家一样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其方式与规模如何确定比较容易实现?这些问题都有等研究。 第五、亚洲货币基金应建立一套危机预警系统,包括一套宏观谨慎指标体系和可行的指导机制。此外,东亚各经济体的监督是相互的,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为保证成员国遵守协议,应当制定一些经济制裁措施,如对于久拖不还的贷款收取罚息等。协议的影响力及发展前景 社科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助理何帆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清迈协议至今一直是一种“双边制”的决策机制,执行集体决策机制有利于清迈协议向“多边制”过渡,而实行“多边制”将是清迈协议的重大变革。 何帆表示,当前框架内签署的绝大部分货币互换协议均为双边协议,然而双边协议具有很多风险。 “根据双边协议的特点,一个国家需要援助时,是由援助国自己决定是否提供援助,这样就会有很多风险,比如援助国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提供援助等,而且国与国双边的单一谈判成本很高。”何帆说。 他还表示,如果受援国需要货币援助,在双边协议的框架下意味着该国需要许多轮的双边谈判,而一系列的谈判过程会丧失预防危机的最佳时机。 何帆还透露,当前签署的协议的双边化还表现为只是“一对一”的协议,多边化的发展方向还包括一国同时与另外几个国家的“一对多”协议。
什么是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指以集装箱这种大型容器为载体,将货物集合组装成集装单元,以便在现代流通领域内运用大型装卸机械和大型载运车辆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和完成运输任务,从而更好地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的一种新型、高效率和高效益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集装箱运输虽然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但其发展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初始阶段(19世纪初~1966年) 集装箱运输起源于英国。早在1801年,英国的詹姆斯·安德森博士已提出将货物装人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构想。1845年英国铁路曾使用载货车厢互相交换的方式,视车厢为集装箱,使集装箱运输的构想得到初步应用。19世纪中叶,在英国的兰开夏已出现运输棉纱、棉布的一种带活动框架的载货工具,这是集装箱的雏形。 正式使用集装箱来运输货物是在20世纪初期。1900年,在英国铁路上首次试行了集装箱运输,后来相继传到美国(1917年)、德国(1920年)、法国(1928年)及其他欧美国家。 1966年以前,虽然集装箱运输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该阶段集装箱运输权限于欧美一些先进国家,主要从事铁路、公路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船型以改装的半集装箱船为主,其典型船舶的装载量不过500TEU(20ft集装箱换算单位,简称“换算箱”)左右,速度也较慢;箱型主要采用断面为8ft×8ft,长度分别为24ft、27ft、35ft的非标准集装箱,部分使用了长度为20ft和40ft的标准集装箱;箱的材质开始以钢质为主,到后期铝质箱开始出现;船舶装卸以船用装卸桥为主,只有极少数专用码头上有岸边装卸桥;码头装卸工艺主要采用海陆联运公司开创的底盘车方式,跨运车刚刚出现;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方式是仅提供港到港的服务。以上这些特征说明,在1966年以前集装箱运输还处于初始阶段,但其优越性已经得以显示,这为以后集装箱运输的大规模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1967年~1983年) 自1966年至1983年,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越来越被人们承认,以海上运输为主导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是世界交通运输进入集装箱化时代的关键时期。 1970年约有23万TEU,1983年达到208万TEU。集装箱船舶的行踪已遍布全球范围。随着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各港纷纷建设专用集装箱泊位,世界集装箱专用泊位到1983年已增至983个。世界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在20世纪70年代的年增长率达到15%。专用泊位的前沿均装备了装卸桥,并在鹿特丹港的集装箱码头上出现了第二代集装箱装卸桥,每小时可装卸50TEU。码头堆场上轮胎式龙门起重机、跨运车等机械得到了普遍应用,底盘车工艺则逐渐趋于没落。在此时期,传统的件杂货运输管理方法得到了全面改革,与先进运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电子计算机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尤其是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了有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均有所规定。公约虽未生效,但其主要内容已为许多国家所援引和应用。 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集装箱运输发展速度减慢,但是这一阶段发展时期较长,特别是许多新工艺、新机械、新箱型、新船型以及现代化管理,都是在这一阶段涌现出来的,世界集装箱向多式联运方向发展也孕育于此阶段之中,故可称之为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 3、集装箱运输的成熟阶段(1984年以后) 1984年以后,世界航运市场摆脱了石油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开始走出低谷,集装箱运输又重新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目前,发达国家件杂货运输的集装箱化程度已超过80%。据统计,到1998年世界上约有各类集装箱船舶6800多艘,总载箱量达579万TEU。集装箱运输已遍及世界上所有的海运国家,随着集装箱运输进入成熟阶段。世界海运货物的集装箱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集装箱运输进入成熟阶段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硬件与软件的成套技术趋于完善。干线全集装箱船向全自动化、大型化发展,出现了2500~4000TEU的第三代和第四代集装箱船。一些大航运公司纷纷使用大型船舶组织了环球航线。为了适应大型船停泊和装卸作业的需要,港口大型、高速。自动化装卸桥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了使集装箱从港口向内陆延伸,一些先进国家对内陆集疏运的公路、铁路和中转场站以及车辆、船舶进行了大量的配套建设。在运输管理方面,随着国际法规的日益完善和国际管理的逐步形成,实现了管理方法的科学化,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一些先进国家已从原仅限于港区管理发展为与口岸相关各部门联网的综合信息管理,一些大公司已能通过通信卫星在全世界范围内对集装箱实行跟踪管理。先进国家的集装箱运输成套技术为发展多式联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开始进入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阶段。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是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集装箱运输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先进国家由于建立和完善了集装箱的综合运输系统,使集装箱运输突破了传统运输方式的 “港到港”概念,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优质运输服务,从而使集装箱运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门到门”运输是一项复杂的国际性综合运输系统工程,先进国家为了发展集装箱运输,将此作为专门学科,培养了大批集装箱运输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操作人员,使集装箱运输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得到逐步完善。 虽然世界集装箱运输已进入成熟阶段,但也应看到世界各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集装箱运输是资本密集、管理技术要求高的产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人才的短缺,起步也较晚,一般还处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少数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集装箱运输已广泛用于国际贸易,发展中国家必须吸收先进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才能跟上时代的要求,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高效益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经济效益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简化包装,大量节约包装费用。为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必须有坚固的包装,而集装箱具有坚固、密封的特点,其本身就是一种极好的包装。使用集装箱可以简化包装,有的甚至无须包装,实现件杂货无包装运输,可大大节约包装费用。 2)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由于集装箱是一个坚固密封的箱体,集装箱本身就是一个坚固的包装。货物装箱并铅封后,途中无须拆箱倒载,一票到底,即使经过长途运输或多次换装,不易损坏箱内货物。集装箱动输可减少被盗、潮湿、污损等引起的货损和货差,深受货主和船公司的欢迎,并且由于货损货差率的降低,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也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3)减少营运费用,降低运输成本,由于集装箱的装卸基本上不受恶劣气候的影响,船舶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缩短,又由于装卸效率高,装卸时间缩短,对船公司而言,可提高航行率,降低船舶运输成本,对港口而言,可以提高泊位通过能力,从而提高吞吐量,增加收入。 2、高效率的运输方式 传统的运输方式具有装卸环节多、劳动强度大、装卸效率低、船舶周转慢等缺点。而集装箱运输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 1)普通货船装卸,一般每小时为35t左右,而集装箱装卸,每小时可达400t左右,装卸效率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集装箱装卸机械化程度很高,因而每班组所需装卸工人数很少,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2)由于集装箱装卸效率很高,受气候影响小,船舶在港停留时间大大缩短,因而船舶航次时间缩短,船舶周转加快,航行率大大提高,船舶生产效率随之提高,从而,提高了船舶运输能力,在不增加船舶艘数的情况,可完成更多的运量,增加船公司收入,这样高效率导致高效益。 3、高投资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虽然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但是它同时又是一种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 1)船公司必须对船舶和集装箱进行巨额投资。根据有关资料表明,集装箱船每立方英尺的造价约为普通货船的3.7~4倍。集装箱的投资相当大,开展集装箱运输所需的高额投资,使得船公司的总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二以上。 2)集装箱运输中的港口的投资也相当大。专用集装箱泊位的码头设施包括码头岸线和前沿、货场、货运站、维修车间、控制塔、门房,以及集装箱装卸机械等,耗资巨大。 3)为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还需有相应的内际设施及内陆货运站等,为了配套建设,这就需要兴建、扩建、改造、更新现有的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等,这方面的投资更是惊人!可见,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集装箱运输,实现集装箱化是困难的,必须根据国力量力而行,最后实现集装箱化。 4、高协作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涉及面广、环节多、影响大,是一个复杂的运输系统工程。集装箱运输系统包括海运、陆运、空运、港口、货运站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海关、商检、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如果互相配合不当,就会影响整个运输系统功能的发挥,如果某一环节失误,必将影响全局,甚至导致运输生产停顿和中断。因此,要求搞好整个运输系统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高度协作。 5、适于组织多式联运 由于集装箱运输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换装时,勿需搬运箱内货物而只需换装集装箱,这就提高了换装作业效率,适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在换装转运时,海关及有关监管单位只需加封或验封转关放行,从而提高了运输效率。 此外,由于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是一个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及管理要求很高的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运输系统工程,这就要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胜任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 集装箱运输组织 (一)集装箱货源组织 l、集装箱货源 集装箱的适箱贷源,根据国家《关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适箱货为12个品类,即交炮、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工艺品;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和小五金等杂货、贵重、易碎、怕湿的货物均属于集装箱运输货物、集装箱货源从运输组织上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两类。整箱货是指发货人需单独使用一个集装箱的货物,整箱货是由发货人负责装箱t计数并施封。拼箱货是指两个以上发货人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拼箱货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或有关运输代理部门负责。 2、日常货源组织工作 做好日常货源的组织工作,对于组织合理运输,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常货源组织对于货物的品种、数量、流向、时间上都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要详细了解其尺寸、外形、重量和需要的集装箱类型及数量等;在流向上要提出货物到站、港、以便组织拼装货;在时间上按照运输作业的需要进行货源的组织工作.日常资源组织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十分细致的工作,要产、运、销共同配合完成。 (二)集装箱运输工作组织 集装箱运输组织作,可以分为发送作业、中转作业和交付作业宣部分,以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工作为例: 1、发送作业 是指在发站装运之前各项货运作业,包括集装箱承运前的组织工作和承运后至装运前的作业。具体包括货主要明确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如必须在指定的集装箱办理站,按:站内规定承运日期办理:办理站受理、审核、装箱等。 2、中转作业 集装箱运输除了由发站至到站的形式外,还有一部分集装箱还要经过中转才能至到站。中转站的任务是负责将到达中转站的集装箱迅速按去向、到站重新配装继续发往到站。 3、交付作业 是指装运集装箱的货车到货场后需要办理的卸车和向货主办理交付手续等工作,具体包括卸车作业,交付作业,铁路货运员根据车站的卸车计划及时按排货位、核对运单、货票、装载清单与集装箱箱号、印封号是否*致、需要逐箱检查,卸车;完毕后填写到达记录/最后,由货运室通知发货人。,门到门的集装箱由铁路货运员与收货人代理共同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封印,确认无误后,填发门到门运输作业单,并在作业单上签收。 (三)集装箱联运 集装箱运输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又必须进行集装箱的联运,单独靠一种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运输已经不能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达不到顶期的效果。因此,组织铁路"、水运、公路多种运输的集装箱联运已成为现代化运输的必然产物,当今"集装箱运输被称为海陆空的主体运输,已由国内联运发展到国际联运,由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运输方式中进行,发展到几个国家甚至洲际范围内进行。集装箱联运就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而完成运输的全过程。">编辑]集装箱运输中的责任划分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①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②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③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的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④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此而引起的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⑤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若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了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参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过程,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的,遇有灭失或损坏,且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做一个理赔计算单位。">编辑]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toDoor):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由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toCY):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toCFS):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CYto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to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to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参考文献↑ 1.0 1.1 吴宗祥、陈红雷.《国际贸易实务》7.6 国际集装箱运输
基本内容 在保险市场上存在道德风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难以确切的知道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和行为。保户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存在着隐藏行为,则导致道德风险,一旦人们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约,他们往往会不再像以往那样仔细看管家中的财产了,当出门的时候,他可能不再像没有保险以前那样仔细地检查煤气是否关好,因为现在屋子着火了,他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为极端的例子,有人甚至自己故意造成火灾来骗取保费。在这里,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观察到人们在投保后防灾行为而产生“隐蔽行为”。保险公司面临着人们松懈责任甚至可能采取“不道德”行为而引致的损失,严重的情况会使保险公司关门。 分离均衡模型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事先信息不对称)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当保险金处于一般均衡价格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群预期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小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预期投保的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会愿意投保。低风险消费者退出后,如果保险金和赔偿金不变,会由于赔偿概率的上升而使保险公司可能亏损。这种条件下,为了不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保险金。这样,那些次低风险的顾客群认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从而不再投保,高风险类型消费者不会在意保费的提高而踊跃进入保险大军。这样一来,高风险者就会把低风险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看来,靠提高保费的办法,对保险公司是不管用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重要观点出现了:人们不能用通过提高保费的办法来使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和道德风险消失。相反,提高保费,会加剧该来的不来,不该来的来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让买保险者在高自赔率加低保险费和低自赔率加高保险费两种投保方式之间选择,以防止被保人的欺诈行为。即不是使保险处于混同均衡,而是出现分离均衡。分离均衡已经成为微观经济学中一个广泛运用的概念和分析方法。 信贷配给理论是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又一经典理论。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与安德鲁·魏斯于1981年合作的划时代论文《不完全信息市场上的信贷配给》,创造性地分析了信贷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指出企业存在的骗贷行为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他们认为银行降低坏帐损失的最优策略是对贷款进行配给而不是提高贷款利率。这些创见因现实世界信贷配给十分普遍而使研究更进一步接近更为现实的信贷市场理论,并对公司融资、市场理论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古典经济学中,供大于求,利率就会下降;供不应求,利率就会上升。如果供求总平衡的话,均衡利率会很容易确定下来,长期来看供求平衡。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发现在借贷市场上供求不相等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实际利率比均衡利率要低。贷款人的投资是有风险的,而且不同的贷款人的风险偏好不同。那些对未来投资回报率预期较高的人,愿意接受较高的利率,如果银行想通过提高利率来提高效益,就会把那部分预期有稳定回报的低风险投资者拒之门外,贷款给高风险者,银行的风险就会增大。如此循环下去,最终结果是贷款质量下降,不但不能提高银行的利润,反而会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解释为,银行靠提高利率的办法无效,而采取信贷配给是有效的方式。在所有申请贷款的人中,只有部分人能够得到满足,哪怕有部分人想提高利率来获得更高的贷款,银行也不会同意。银行是通过有选择性地给申请人贷款的办法来降低风险。用他的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民间信贷市场上利率奇高无比,原因是“劣币驱逐良币”,即风险大的借款人驱除了风险小的借款人,只有把利率调到高位,才能抵消高风险成本。 与IPO的折价 分离均衡模型分离均衡模型假定,在企业发行新股的过程中,高质量企业折价发行IPo,而且只融取一部分资金。当较低的发行价格吸引了投资者的注意,对折价企业加深了解后,投资者就会认识到企业的真实价值,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这时企业再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后续发行(Sea—soned offering SEO)。较高的后续发行价格能够弥补IPo折价以及两阶段融资的发行成本。对低质量企业而言,模仿高质量企业不是最优选择。因此低质量企业会在第一次发行中融得尽量多的资金。高低质量企业两种不同的行为就导致了分离均衡(图1)。也就是说,高质量企业选择两阶段融资、高折价发行,低质量企业则选择单阶段融资、低折价发行。 与信号传递模型的区别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分离均衡与迈克尔·斯宾塞 (Michael Spence)的信号传递不同之处在于:迈克尔·斯宾塞研究的是拥有不同信息的人如何通过信号传递,来把自己与同类分离出来。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是说明不拥有信息的人如何设计一个菜单,来进行信息甄别,使具有不同信息的人不隐瞒信息和行为,或者说设计一个分离不同信息的人的机制,进而提高市场效率。 实践 运用信号传递模型中的分离均衡模型理清多层次资本市场与不同成长阶段企业之间的匹配关系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缓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环节。对此,全社会有众多的呼声并基本达成共识。但真正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成果却很匮乏。部分原因可能是问题本身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应有重视。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设计资本市场、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号传递模型,通过分离均衡式契约安排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揭示出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提出设立转板制度实现动态的分离均衡。 首先,通过构建逆向选择模型阐释,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α及其重要影响因素:投资回报率P和投资风险δ,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资本市场不分层次,创业初期、创业后期的小企业和步入成长期的中型企业以及成熟的大企业均在单一市场中,按同一规则进行融资和交易,市场的信息揭示能力不足,将由于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出现逆向选择问题,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成熟大企业和真正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存在逆向选择,作为整体,企业风险特征加大,风险揭示能力进一步下降,将引发市场风险。 其次,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人们运用信号传递模型中的分离均衡模型,通过分析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度的预期,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对投资回报率P和投资风险度δ关注程度的不同,并引入综合竞争力α和最终产出π等参数,得出不同规模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分离均衡,并证明了该分离均衡对不同规模企业是唯一的。即,建立与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成熟大企业和真正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并且是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 通过模型实现分离均衡后,这一均衡不是静态的,分割的,而是随着企业成长阶段和综合竞争力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有的企业规模扩大,盈利能力增强,其等效用曲线发生了变化,即达到了高一层级的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此时,如果这样的企业依然停留在低层次的资本市场,就不是该企业的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均衡,因此,应该通过转板制度中的升板,允许其进入高层级的市场,从而寻求到新的均衡。反之就需要通过转板制度中的降板或退市,将已经达不到高层次市场基本条件的企业降到低层次资本市场中。所以,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设立转板制度,以提高市场效率。 在论证了资本市场需要多层次建设及设立转板制度后,本文给出了分离均衡式契约安排模型,在契约安排中,可以根据中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模θ的分布取值,经过标准化,求解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投资回报率)、企业经营风险度等的不同组合,以得出各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条件和转板条件。[1]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立法还不可能对这一类型的犯罪规定得尽善尽美,这就要求必须深入研究,认真把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特征等理论根据,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概述私分国有资产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国有企业、公司中的一些单位主管人员损公肥私、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且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以各种名义私分经手、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面对有些地方和部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愈演愈烈的现状,司法机关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由于规定为犯罪时间较早,各司法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最高审判、检察机关也先后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查处起来驾轻就熟,但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为犯罪时间较短,且从字面上存有歧议,许多问题不好把握。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三)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表现形式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 国家规定的行为,但对于它违反的是哪些国家规定,并无明确列举,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因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莫衷一 是。一种观点提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 用、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 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同意第二种观点。很明显第二种观点的范围要明显大于第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仅从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犯罪对象角度来分析其 行为违反的国家规定,没有考虑到本罪的犯罪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客观行为经常会触及国家其他法律或政策规定,不应把范围局限于有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应包括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外,“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也有争议。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可以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只要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颁布 的原则相抵触,并经过国家权力机关认可登记的,就可以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行为的认定依据,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关于集体参与私分的范围。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大多数观点将其理解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但也有观点认 为,集体私分应该是指单位的成员都参与私分。照此种观点在私分国有资产时,只要单位中任何一名工作人员未分得非法利益,即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罪。很明显这种观点是对“集体”一词作出机械地理解,如果按照此种观点,私分国有资产罪很难认定。不能机械地认为“集体”就是一个单位中的全体 成员,“集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一部分人也可以成为一个大集体中的小集体。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在此应当注意到“集体私分”是一个有歧义的词组,它可以理解成私分给多数人,也可以理解成被多数人私分,而且现 实中典型且危害较大的大部分是国有资产被多数人私分的情况。多数学者认为只有私分给单位每个成员或绝大部分成员才能说是私分行为。 此“个人”可以指单位中大多数,也可以指少数人甚至1个人。这种解释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从语义上讲,“集体私分给个人”并不能排除“个人”包括个别人;“集体”是分配者(亦即单位), “个人”是分得财物者。这样,“集体私分给个人”就不再具有歧义,“个人”强调了个体的独立性,换句话说指一个一个的人。所以从字面上看,无论如何也不能 推导出“个人”必然是大多数人。第二,从立法的意图上看,“个人”应当包括个别人。既然该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那么将国有资产私分 给个别人与私分给大多数人在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方面没有任何的区别。有人认为私分给个别人是贪污行为,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贪污罪是建立在个别人自己私 自私分给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单位私分给个别人。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包括分给个别人。第三,从实践中看,单位将私分国有资产罪分给个别人是客观存在 的。例如,某大学为了引进博士,给每个博士提供数十万元的个人住房,违反国家规定高额发给生活及岗位津贴,这种私分行为毫无疑问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分给多数人。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理由不包括这种情形。综合上述,只要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研究后私分 给个人,不管其采取的是什么样的集体私分名目,包括奖金、工资、福利、分红等,均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这样才能体现出刑法保护国有资产,打击犯罪的力 度。主体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关于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单位个体谋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为个人(不限于本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而实施的犯罪,与谋利性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不相符合。因此,刑法只规定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单位规定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罪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这就说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第二,谋利性不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可否认,单位犯罪一般是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从修订后的刑法看,有些单位犯罪其主观上不要求谋取利益,如单位非法出借枪支罪等。第三,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看,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是说,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它法律规定单位不适用两罚原则的,就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只能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目的来看,是以单位名义,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分发给个人,而不是为单位整体谋取利益,故并不要求对单位判处罚金。第五,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后实施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根本特征。(二)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常常发生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上述单位内部设立的科、室等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无可以自由支配的国有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种观点认为,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全部人员或大部分人员分到了款物,而且在内部具有公开性,这些特征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观点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单位的概念。中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并不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所谓单位就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组织,也包括该组织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该纪要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认识是:只要某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犯罪所得归该组织所有的,也就是说不是归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私分国有资产给部门内部人员,完全符合这一本质要求。综上,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种观点符合立法本意,本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重点打击那些损公肥私、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否则仅靠党纪、政纪处分,就会造成一些法人的分支机构及个别人员钻国家法律空子,加巨国有资产的流失。再说,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不称其为法人犯罪,也是为了能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组织的犯罪行为。(三)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处罚根据本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赵秉志主编:《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刘淑莲:《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学杂志》1997年第5期。5、吴金水:《论单位犯罪》,《法学》1998年第1期。
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国际间根据惯例和协定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进行一定限制的管理。包括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一)进口配额:一般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1绝对配额:是指出口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则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分配对象又可分为全球配额、国别配额、与进口商配额。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是将规定的进口总限额按不同国家和地区加以分配,当达到限额时,停止从该国或地区进口。 (3)进口商配额:是将规定的进口额度按进口商加以分配,超额度的商品不准进口 2关税配额:是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照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二)出口配额:可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前者是出口国政府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后者又称为“自动”出口配额,是出口国政府应进口国的要求或迫于压力,“自动”限制自己本国商品向对方的出口数额,达到限额则停止向该国或地区的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又可分为有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和无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进出口配额 也经常和许可证搭配起来使用,对在配额内的商品颁发许可证,超额度的不发许可,以强化保护作用。 配额制度最早实行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战后,继续保留下来,与关税相比,数量限制最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其效果更为迅速、直观且简单易行,因而深为各国喜爱。在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是最为有力的武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各国实施数量限制,但考虑到国际贸易的现实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仍在禁止实施一般数量限制的大原则下,规定了若干例外。
财政风险的概述 比较两种说法,不难看出,前一种提法是假定特定行为主体(政府、公众等)的特定行动(财政活动)引发了财政风险,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途径主要在于改变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方式、方法。后一种提法是假定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合理的,但该活动的最终结果要受各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不受行为主体控制。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改善环境因素以减轻其对人们行为的不利影响。财政风险的类别 人们通常可以把财政风险划分为两个大类:内生性财政风险和外生性财政风险。内生性财政风险具有理论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外生性财政风险实际上属于财政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财政过程中人们最有可能有效防范、化解的财政风险也就是内生性风险。只要找到诱发内生性财政风险的比较具体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手段、技术手段,特定财政活动受内生性风险影响的程度完全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外生性风险是指源于财政系统外部各种不利因素引发的风险,如经济运行因素、政治因素、自然因素、技术因素等导致的财政资源浪费或效率下降的风险。内生性风险则是指源于财政系统内部各种不利因素引发的风险,该风险导致财政资源浪费或效率下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导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2)财政立法滞后且有关法规制定不尽合理。(3)财政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决策过程。(5)事前、事后财政监督不力。(6)政府官员道德问题和职业技术问题。如前所述,相比之下,内生性风险比较容易化解,而外生性风险更难于控制。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 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并且都属于内生性风险:(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不足,主要收入来源不稳定,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国际比较)均偏低,预算外资金膨胀、增长过快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税基被侵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支出体制的惯性及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使财政支出刚性增长,在民间投资尚未成功的启动情况下,财政投资也仍面临着继续扩张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甚合理,财政“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等等。 (3)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相当部分用于生产性投资,或资本性投资,这种投资与私人投资在风险影响方面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4)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 我国的财政赤字存在着长期化、数额大、增长快的问题,尽管我国赤字率与国际安全警戒线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的扩大空间,但赤字依存度较高则相应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脆弱性。 (5)源于国债管理的财政风险。虽然从债务负担率指标看,我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债务量偏小,债务发行余地大。由于在我国明显存在着国债资金使用缺乏经济效益、税收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国债几乎都要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运作。这样,在财政困难未能 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6)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 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改革本质上属于政府主导型,这就决定了改革中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都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对财政提出了财力上的要求,因而我国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且呈扩大趋势。(7)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级政府财政行为中还有很多盲目的、不规范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财政体制建设不稳定,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软化,政府财政决策机制不科学,财政法规建设滞后,等等。(8)政府财政的系统风险 财政政策系统风险主要是指源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公众心理预期变化,进而自发地采取“理性”或“非理性”行为给政府财政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9)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 由于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官员行使的,如果政府官员不能正确地使用权力,就会把国民赋予的用以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改变为官员们谋取私利或集团利益的工具。此外,即使人们相信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是可靠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把处理重大社会经济事物的决策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为政府官员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不可能保证个人所做出的各种决策总是正确的,而权力则有助于产生实际上是按照个人性格、作风制定的“政府决策”,推行这种决策往往在滥用权力的同时还给经济社会造成效率损失。 上述风险提法不一定准确,但内生性财政风险主要涉及这些方面。对于我国来说,急需规避的风险是前五项,相应的避险工作可以通过发展财政技术手段予以支持;而长期的体制改革则有助于规避后四项风险,这项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建设才能完成。财政风险的基本特点与性质第一,任何财政风险 只要发生,国民都要承担程度不等的福利损失。这意味着国民在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劳务并获得正效用的同时,也要消费可能伴随而来的副产品——财政风险——所带来的负效用。作为一种规则,要求消费的公共产品与劳务越多,可能承担的因财政风险带来的负效用越多。第二,财政风险具有公共福利再分配效应 对政府官员来说,财政风险,即使发生也不会给他们带来真正的福利损失,至多不过对他们形成进一步活动的外部约束。更严重的情况是,在某些条件下,政府不适当的财政活动导致的财政风险,不仅把本应由大多数国民享有的公共福利转移给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少数利益集团,而且还把财政风险造成的福利损失转移给大多数国民承担。第三,财政风险在经济生活中属于客观存在 但并非不可克服。与私人在其各自的经济活动中常常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样,政府与国民面临的财政风险本质上也是客观存在,这主要源于经济生活里大量不确定因素的作用。不过,财政风险属于可能性范畴,这类风险不是必然要发生的;相反,理论上讲,如果事先采取了有效措施,所有风险都可以防范,或者予以规避。如果政府在财政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且长期置风险于不顾,那么财政风险就会真地发生并给政府、国民和社会带来灾难。 内生性财政风险主要源于政府方面,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所有财政风险产生的原因至少与三个方面中的一种或多种有关:(1)与发挥各自职能的特定财政工具的基本性质有关。(2)与政府官员驾御这些财政工具的能力,包括协调财政政策目标的能力以及优化财政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关系的能力有关。(3)可能最重要的是,与国家预算程序、预算体制、预算管理原则等制度因素有关。该理论认为,现代社会面临的挑战不是来自于市场制度方面,而是来自于政治制度方面。就内生性财政风险的诱发原因看,人们会很自然地归纳出财政风险的本质,即财政风险本质上是社会、政治、经济诸矛盾在政府财政上的集中反映。财政风险的定性分析 最简单的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方法,就是所谓的专家制度。比较典型的专家制度较早地产生于商业银行对潜在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的评估活动。根据专家所做的风险评估,商业银行主管最后决定贷款对象、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条件等。就商业银行活动来说,信贷风险与用款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者的道德品位)、经济效率和基本避险手段(最低数量的担保品)呈负相关关系。据此,人们设计了能够体现上述基本关系的商业银行专家制度的评估指标。这种评估指标可以有多种类型,较常使用的有“5C”,即品性(Character)、资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以及条件(Condition)。 这一评估指标虽然简单,但内涵丰富。它在诸多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潜在风险的因素中,挑选关键的代表性变量,再根据这些变量的性质,来大体反映每笔贷款的风险程度。上述评估指标还体现了专家制度对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控制好关键因素(或敏感因素)是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基础,而在所有关键因素(或敏感因素)中,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直接当事人的人品与能力又是最重要的因素。 鉴于用于信贷风险评估的专家制度所具有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简单易行等特点,在财政风险分析、评估活动中引进这一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这种量度风险方法用于财政风险评估时可能产生的局限性,建立和运用专家制度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进行财政风险分析、量度时,专家制度强调历史经验的意义是必要的,但过分强调以往经验则会误导风险评估者把一般性经验当作一般性经济关系、经济联系看待,使以后连续的财政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被高估或被低估,而与实际风险程度发生更大的误差。 第二,虽然政府官员在其财政活动中,特别是在制定重大财政政策时注重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在治国方面,“超越常识、打破常规”的决策有时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功(尽管有些成功是暂时的)。由此导致评估者难以在政府财政活动与财政效果之间建立一种比较明确的联系。同样道理,评估者也难于在政府财政活动与财政风险之间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 第三,一般情况下,政府主持的财政活动或推行的财政政策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对这些活动、政策的反应。鉴于特定财政活动、政政策不可能给不同社会阶层的国民带来相等的福利效应,各阶层国民对此可能做出的反应,以及随后对各自经济预期所做的调整,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因此,无论建立怎样的量度财政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这个问题必须予以考虑并加以妥善处理。否则,财政风险程度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就要大打折扣。财政风险的定量分析 随着经济科学的进步,随着经济学研究手段与工具的创新,人们逐步发展了一些量化财政风险的方法。例如,世界银行专家把经济生活中政府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归结为四种支出责任(债务): (1)由特定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直接显性支出责任(债务)”,主要包括国内外借款、预算规定的支出、具有法律约束的长期预算支出。 (2)由政府公共政策衍生的,而非特定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支出责任,即“直接隐性支出责任(债务)”,主要包括政府政策可能带来的衍生的支出要求。 (3)因与政府行为有关的特定事件发生所导致政府无法推却的支出责任,即“或有显性支出责任(债务)”,这种债务主要发生在,如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国有单位、私人组织提供的借款担保,以及政府基金投资失误情况。 (4)特殊时期发生的,政府必须承担否则社会经济体系无法继续稳定运行的支出责任,即 “或有隐性支出责任(债务)”,这种债务一般发生在,如国有企业破产、国有或私有银行破产、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以及地方政府到期无法偿付地方公债等情况。 由于这四类债务涵盖了政府现在和未来时期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与政府支持这些支出责任的政府财力——一般为现行税法决定下的当前税收汲取能力,加上筹集公债的能力——相比,其可能出现的入不敷出部分就代表着政府财政的赤字规模或国债规模。根据测定的赤字规模和国债规模,可以计算出财政赤字率、赤字依存度、国家债务负担率、国家债务依存度、外债偿还率、外债负担率,以及外债借人率等具体指标。将这些具体指标值与理论上的安全值相比,就大体可以说明目前政府财政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不难看出,使用这种量度政府财政风险的办法取得的量度结果,其客观性和准确度取决于对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以及政府税收汲取能力的量度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程度。实际上,对上述各类债务的量度,就是按照某种经验、方法、技术,计量决定各类债务规模和变化趋势,各种可辨认的财政风险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将各类债务的实际计算数值与理论上的无风险的安全数值进行比较,就能够较为准确地对特定时期内的政府财政风险做出基本判断。 具体来说,基本步骤是:(1)分析政府财政活动产生的各类内生性风险与政府各类债务之间的关系性质。(2)测算各种风险将导致的相应债务类型的变化,是量化财政风险最重要环节。一般要采取包括专家制度、评分模型、经济风险量化模型在内的多样化的分析方法,并且要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3)测算各类政府债务的总和规模并与其潜在的税收汲取能力进行比较,得出政府财政活动导致的财政赤字规模,或债务规模。(4)利用概率统计原理,分析特定财政赤字规模,或债务规模发生的概率分布情况,并计算期望值。(5)结合前面提到的各种债务指标,综合阐述政府财政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 政府财政活动产生的各类内生性风险与政府各类支出责任(债务)之间的关系性质,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 (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主要波及政府税收汲取能力,后者决定着政府实际财政收入的规模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决定了政府债务指标的变动方向。 (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和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主要影响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特别是在这些开支规模失控,或者支出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规模将急剧上升。 (3)源于公共投资以及其他政府基金(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财政风险,如果其投资效率较低,投资失败、追加投资超出预算、公共设施维持开支不断增长等等情况发生,必然会增加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的规模。 (4)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系统风险,部分地影响政府的或有显性债务,部分地影响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取决于可能发生这类风险的具体财政活动。 (5)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政府财政的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会普遍影响到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如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呆账的接管。 (6)政府预算赤字和国债管理方面的财政风险,集中反映在对政府直接显性债务的管理问题上,如果管理效率不高,或者管理成本极高,无疑会增加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 应该指出的是,在计算政府支持上述四种支出责任的政府财力时,是否应该考虑政府控制的国有资产的变现能力。特别是对于我国国情来说,如果考虑到这种特殊能力,我国政府财政活动的财政风险实际上是非常低的。不过,考虑到国有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低估财政风险,不仅无助于约束、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以降低财政风险,而且不利于加强政府内部的,以及源于国民的属于外部的风险控制活动。当然,利用上述方法量化财政风险,也可能会出现高估风险程度的情况,它可能会诱导政府转而急于采取比较保守的政策调整,进而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额外的波动。总而言之,就指导政府活动而言,对未来财政活动的风险程度及其变化进行量度,普遍地怀疑其有效性是不对的,但对其科学性也不能估计过高。财政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财政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需要保持必要的政策力度,以最终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为国民经济在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中高质量、高效益发展提供保障。而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会导致财政赤字有所增加,政府债务规模有所扩大。但要看到,这项政策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这是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当然,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由此所引发的财政风险。扩张性财政属于财政工作非常态运作,不能频繁、长期使用。为此,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作用,增强防御财政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乃至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正如朱?基总理所指出的,“从较长时期看,只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财政偿还债务的能力是有保障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警惕和防范财政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十分重视国债和赤字规模问题,加强财政能力和公共风险研究,严密监测财政运行态势,同时要准备必要的应对措施,注意防范财政风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及财政投资范围 应从市场经济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重新认识并准确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压缩不必要的支出,改善政策手段,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财政投资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避免出于政府包揽过多、财力分散而使财政职能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二是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 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目前应积极探索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政赤字的适度区间,并将赤字规模控制在这个区间内,避免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减少经济增长的赤字依赖,赤字和发债手段运用不能仅仅重视当前的经济增长,更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三是规范政府收入行为 这既要解决好“费改税”问题,规范收费;又要解决好目前税收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杜绝诸如税收“空转”、寅吃卯粮、贷款缴税、包税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财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规范的现象。要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欠税问题,坚决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暴力抗税行为。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税。四是强化国债投资的使用效益 国债投资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方向倾斜,为此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严防“无效项目”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以确保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它同时也要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资金投入的带动作用,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防止政府投资的“单兵作战”。五是深化改革 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需要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改革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下的政府的财政支出是一种政府行为,为减少它对市场机制产生的排挤作用,当前要继续深化分税制改革、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以通过体制创新和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减少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