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定义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范围看,股东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一、股东的绝对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二、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1、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2、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三、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股东认为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审查公司的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虽未规定股东可以复制或摘抄公司账簿,但对行使查账权的股东而言,对账务信息的合理复制和摘抄是其行使权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决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考虑。 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一百一十条。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变化主要是: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2、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首先,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并决定公司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作用。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在的经济法人实体,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是由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置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股东的相关合法利益的实现,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要赋予股东享有实现其利益的相关权利。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股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只有知道公司的股本构成的成分、比例后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只有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公司有无重大担保后等情况后,才能判断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只有了解公司的成本利润率、股票的市盈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后,股东才能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决定,股东并以此决定为依据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并通过对公司获利能力的分析,决定是否增加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的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建议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股东权中的资产受益权的实现需要其他股东权的保障,而其他股东的行使和实现均要求股东必须对公司"知情",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客观必需的,而且公司知情权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 其次,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公司股东虽然在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控制上有较大的区别,但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一员,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东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和章程不得因为股东出资的多少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厚此薄彼,即不得对在公司中只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相反,也不能"劫富济贫",过分苛责大股东,而不切实际的对小股东加以保护。法律和章程在保护股东利益上必需恪守公正,要严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定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如我国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30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6条)、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第195条)的规定等。 再次,股东的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股东通过出资或者购买股份(股票)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为公司整体机构中的一员,整个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竞争空间中被视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在公司中,各个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是明显不同的。这样,控制公司的股东便常常在游戏规则之内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大股东的明抢明夺必然要激起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因此,大股东采用的最多的办法是制定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来蒙蔽中小股东。这种获取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因此,公司中这种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必然要求股东要享有对公司知情的权利。 最后,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一个国家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为广大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我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要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一个成熟的企业家,是国家的财富"的说法反映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要设计出高效科学的管理体制,而且要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中小股东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必须要使股东首先了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经营信息。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需诚实守信的公布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赋予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一) 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公司主动披露的义务 当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责任。从规制体系来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三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最后一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上规定赋予了公司应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股东呈递或公开公司的经营信息和相关的财务信息的义务。公司该义务的履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须股东事先请求。同时公司在履行该积极作为义务时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全面的原则,不得有遗漏与隐瞒。 (二)通过《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赋予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依该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知情权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公司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条款规定了股东请求遭拒后的司法救济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期间,应当使用侵权案件的诉讼期间即为两年。 而股东行使查询账簿不能时提起诉讼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其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其向公司说明了查阅正当目的;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后的15天给予拒绝或在提出请求后15内未予回复。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一)限制的依据—防止股东知情权滥用,保护公司正当权益 从表面看,股东查阅公司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帐薄和其他会计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及与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为此,许多国家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未规定限制条件,亦未规定查阅权具体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今后应对此加以完善。这样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恶意的股东滥用查阅权,也可使具有正当目的的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具有可操作性。 (二)限制查阅权行使的具体形式 1、主观上限制 有的国家从主观方面对查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一个股东可以查阅、检查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记录,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怀有正当的意图,并且阐述自己的意图和他想要检查的记录时应有合理的详细及他要检查的记录和他的意图有直接地联系。”从该规定可看出,行使股东查阅权的主观要求为”必须具备正当的目的“。 2、客观上限制 客观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作为条件,符合条件才允许行使查阅权。如美国的《示范公司法》和纽约州商事公司法都规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股东方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帐册。 3、限制的特例 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帐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即外资股东查阅帐薄的权利由中外财务专业人士代为行使。 (三)股东知情权的不当限制 1、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应该无效。 实践中,在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对股东知情权限制的条款。当股东主张知情权时公司往往用《章程》的规定进行抗辩。而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2、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许多公司及出资股东认为:对公司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是其具有股东权利的必要条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另一种声音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没有禁止性规定。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3、股东对于其加入前的公司是否有知情权。 有的观点认为,股东愿意投资某一公司,自然已经对公司的营运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有相当的了解,任何人不可能对毫不知悉的公司加以投资。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的帐目也应有查阅权。这种观点我认为失之偏颇。股东投资一公司是通过合同完成。其对投资公司的了解是基于契约,而非是股东身份。
概述 经济自由度指数 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是由《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涵盖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权威的经济自由度评价指标之一。该指数根据经济自由度50个指标评价各个国家的得分。每一个指标的最高得分为1分,最低得分为5分。在一个指标上分数越高,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水平越高,因此经济自由度越低。各个指标累加后的平均值可以计算出总体系数。美国传统基金会的观点是,具有较多经济自由度的国家与那些较少经济度的国家相比,会拥有较高的长期经济增长速度和更繁荣。 划分等级 根据得分,所有国家被分为如下四个等别: 自由(2分以下) 比较自由(2分-3分) 不太自由(3分-4分) 受压制(4分以上) 2005年,这四类的国家分别有17个,56个,70个,12个。至2006年为止,香港连续12年名列榜首。 划分大类 经济自由度指数 50个指标可以分成10大类: 贸易政策 政府财政开支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货币政策 资本流动和外国投资 银行业和金融业 工资和物价 产权 规制 非正规市场活动(黑市) 测评方法 2007年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指数采用百分制(0—100)的评分办法,将有关经济自由度测评的10个大类指标逐一评定,摒弃了过去5—1的评分办法,使评分和评价呈同向关系。在计算出各个大类指标得分后,进行简单平均,即得出某一经济体的具体改指数。得分越高,说明经济自由度越高;反之,经济自由度越低。依据得分情况,各个经济体被列入五个不同的自由度区间,即“自由经济体”(得分在80-100)、“较自由经济体”(70至低于80)、“中等自由经济体”(60至低于70)、“较不自由经济体”(50至低于60)和“受压制经济体”(0至低于50)。 每个国家按照10个大衡量指标获得1-5的评分--最好的得分是1分,最差的得分是5分。这10个指标分别是:银行业和金融业状况、资本流动和外国投资、货币政策、政府财政负担、贸易政策、工资和物价、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产权、行业监管及黑市交易。这些得分累加后的平均值就是总体指数。总体指数分值最低的是最自由经济体,其次是较自由、较不自由和受压制经济体。 评价内容 经济自由度指数 除了改进评分方法外,这次排名还对指标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过去的“货币政策”与“工资和价格”两项指标合并为“货币自由度”,新增了“劳工自由度”’,并对10个大类指标口径作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解释,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2007年经济自由度指标体系中的10个大类指标中有8个明确列出了其下的中类指标。具体情况为:商业自由度包括10个中类指标,分别为新成立一家企业须办理的手续数目、新成立一家企业所需的时间、新成立一家企业的费用、新成立一家企业的最低资金、企业获得许可证须办理的手续、企业获得许可证需要花费的时间、企业获得许可证的费用、企业关闭需要的时间、企业关闭的费用、关闭企业的恢复率。[1]贸易自由度包括贸易加权的平均关税率和非关税壁垒数量2个中类指标。财政自由度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和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包括政府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国有企业的收入和财产占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3个中类指标。货币自由度包括近三年的加权平均通货膨胀率和价格调控2个中类指标。投资自由度包括6个中类指标即是否有外国投资代码,政府是否鼓励外国企业公平的参与投资,是否对外汇进行管制,外国公司是否享受同等待遇,政府对支付、转移和资本交易是否进行限制,某些特殊行业是否拒绝外国投资。金融自由度包括政府对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管制程度、金融服务公司开业和运营的难易程度、政府对信贷资金分配影响的大小。劳工自由度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数限制的严格程度以及解雇冗员的成本等4个中类指标。 评价指标 贸易政策 加权平均关税 非关税壁垒 海关腐败 政府财政开支 所得税边际最高税率 公司税边际最高税率 政府支出占GDP比例的年度变化值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政府开支在经济中所占比重 政府拥有的企业和产业 政府收入中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收入所占的比重 政府的经济产出 货币政策 包括过去10年通货膨胀率的加权年均值 资本流动和外国投资 外资企业法规 对于外资企业的限制 对于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行业及公司的限制 对于外资公司的限制及业绩要求 外商的土地所有权 外资公司与国内公司在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对于外资企业收入汇出的限制 对于资本交易的限制 外资公司本地融资的方便程度 银行业和金融业 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所有权 对于外资银行开设分支及子公司能力的限制 政府对于信贷配置的影响 政府管制 提供所有种类金融服务的自由,证券、和保险政策 工资和物价 最低工资法 不受政府影响,私下设定价格的自由 政府价格管制 政府价格管制使用的程度 政府对影响价格的企业的津贴 产权 司法系统不受政府干扰的自由 规定合同的商法 对合同纠纷中外国仲裁机构的认可 政府对财产的征用 司法系统内部的腐败 在接收司法裁定与执行之间的延迟 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规制 经营企业的许可要求 获取营业执照的容易程度 官僚机构中的腐败 劳动规制,如每周工作时间,带薪假期,产假等 关于环境、消费者安全、以及工人健康的规制 各规制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非正规市场活动(黑市) 走私 非正规市场中知识产权的盗版 由非正规市场提供的农业产品 由非正规市场所提供的工业产品 由非正规市场提供的服务 由非正规市场提供的运输 由非正规市场提供的劳动 2010年报告 香港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美国传统基金会发表的二0一0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评选香港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这是香港连续第十六年获此殊荣,港府对此表示欢迎。根据该报告香港2010年获得的总评分为八十九点七分,远高于全球平均五十九点四分。排名榜单上,新加坡名列第二,澳洲名列第三位。传统基金会指香港拥有具竞争力的税制、维护知识产权、灵活的劳工市场,再加上富学历及干劲十足的劳动人口,促使香港成为一个创新及繁荣的经济体系。传统基金会同时称赞香港是全球其中一个最顶尖的金融及商贸中心。金融界的法律和规管架构既透明又具效率。商贸业务的监管亦简单直接。此外,香港在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继续位列亚洲第二。[2] 报告就十项因素评估全球一百七十九个经济体系的经济自由度。这十项因素包括营商自由、贸易自由、财政自由、政府开支、货币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产权保障、廉洁程度和劳工自由。港府发言人欢迎传统基金会连续第十六年评选香港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该发言人说,香港政府会继续致力令香港成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的地方。这亦是香港持续经济稳定、增长及繁荣的主要基石。至于大中华地区经济体系,中国内地在一百七十九个经济体系中名列一百四十,澳门排名二十,台湾排名二十七。
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权力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事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目录 1什么是保费分红 2保费分红的做法 3保费分红的优缺点 4保费分红与保额分红的区别 什么是保费分红 保费分红是相对于保额分红而言的,二者是目前分红保险的主要分红方式。 保费分红又称美式分红,也称现金红利,是以所缴保费为基础进行分红,包括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费、购买缴清增额4种领取红利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将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累计生息,则红利按照保险公司设定的利率按复利递增,但并不加在保额上。这期间,如果投保人需要支取,也可向保险公司申请。 保费分红的分红方式比较灵活,满足了消费者对红利的多种需求。目前我国保费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保持在4%左右,一般有2.5%的保底收益率。 保费分红的做法 采用保费分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保费分红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费分红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保费分红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保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保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保费分红是北美地区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保费分红的优缺点 1、美式分红的优点: 较为简单,容易理解; 客户马上可以见到现金; 领取形式灵活。 2、美式分红的缺点: 以现金价值为分红基础,特别是在投保初期现金红利很小; 现金红利派送费用较高,且客户承担再投资风险。 现金红利派送需要较高流动性,制约了投资收益的空间。 抵交保费实际上现金分红。 交清增额实际上是现金分红一次性购买不分红的传统寿险。 储蓄生息实际上是另外设立储蓄账户对现金红利的滚存。 保费分红与保额分红的区别 目前市场上有两种分红方式,保费分红与保额分红。但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一个分红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分红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内各保险公司红利并无较大差异,但长期内,由于各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盈利状况不同,红利差异就相当大了。 保额分红产品的投资收益明显高于保费分红,存在的缺陷就是保额分红并不是现金分红,其红利的领取方式不如保费分红那么灵活,只能通过退保或者减少保额的方式实际获得红利。但退保或减少保额都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短期内退保或减少保额并不划算。只有长期拥有保单,譬如四五十年后再退保或减少保额,才可能得到不菲的红利累计。 在选择分红方式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挑选。如果手中有闲钱,不急于将红利取出,则可以选择保额分红的产品,在长期内获得更好的收益。
商业欺诈商业欺诈(Business fraud) 概念 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 表现形式 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房产 合同欺诈 广告欺诈 价格欺诈 服务欺诈 包装欺诈 商业欺诈在促销中的商业欺诈更是具有较大的迷惑性。然而从商业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来看,中国商业促销中存在的商业欺诈行为形式各样。具体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9、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2、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特征 商业欺诈的主要特征: 1、欺骗性强。 商业欺诈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骗性很强。商业欺诈的主体一般都是经过注册的公司法人,经营形式上合法的业务,甚至还办理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由于欺诈者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骗性较强,致使很多人受骗。 2、危害性大。 商业欺诈往往在骗局即将败露或达到预定欺诈目标的临界点时,诈骗者便会携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骗的损失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引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商业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正常配置,导致市场信号失灵,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中国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发展趋势 一是形式的多样化。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且花样不断翻新。 走私汽车 二是危害的严重化。这主要表现在: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多,受害对象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手段的智能化。由于执法机关与大众识破商业欺诈能力的增强,大多传统的商业欺诈把戏很难得逞。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为了顺利进行商业欺诈,提高商业欺诈的成功率,必然寻求更加隐蔽的欺诈伎俩。 四是组织的团伙化。团伙化与集团化的商业欺诈行为逐渐成为商业欺诈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企业等单位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商业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逐渐成为商业欺诈的主要组织形式。 五地域的跨国化。商业欺诈行为已经突破国境,跨国性国际商业欺诈越发突出。 六是政治上的保护化。积极地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地拉拢与腐蚀行政官员,为商业欺诈寻求政治与法律上的庇护。 七是是商业欺诈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八是这类案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获得较有效的处理; 九是商业欺诈正在从产品质量、价格、直接假冒等简单的欺诈手段,向利用合同、虚假广告宣传等较复杂手段发展; 十是商业欺诈涉及的行业正在从日用百货转向电器、房产、汽车等高价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向旅游、咨询等行业蔓延。基本趋势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简单的手段向复杂手段,由日常用品到高科技、高价值产品及奢侈品,并逐步扩大到整个商业领域,全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原因 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会内在的原因,也有违法者贪利的个体原因,还有执法资源的缺乏与执法能力的不足、社会大众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商业知识与辨别能力,以及抵制商业欺诈的自觉性等原因。 商业合作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商业欺诈。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必然会利用经济体制的漏洞,实施商业欺诈。这是商业欺诈产生的经济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体制的漏洞会逐渐得到弥补与修复,商业欺诈滋生的空间必然会大大缩小,大部分商业欺诈者必然无计可施。 二是法律体制不健全。 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旧的法律已经不能胜任惩治商业欺诈行为,急需对这些涉及商业欺诈的规定予以修改甚至废除,制定新的规范;商业欺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处于变化当中的。法律的僵化性与滞后性导致了对一些花样不断翻新的商业欺诈无法规范;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导致适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导致对商业欺诈难以规范;法律规范的冲突性导致了适用上的扯皮或无所适从;惩罚的强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于计算的不法分子的贪利欲望,因为他们坚信从违法当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惩罚所招致的损失要划算;等等。这些法律体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诚信经营道德情感缺失,这是商业欺诈产生的内在原因。 受良好道德规范约束的人,即使机会摆在面前,他也能抵制住利益的诱惑;那些缺乏正直和道德情感的人,会费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寻找能够为自己带来不法利益的途径。社会环境为商业欺诈提供了空间与机会,必然会被这些不法分子利用。另外,可以避免法律处罚的侥幸心理也是促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商业欺诈的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资源缺乏与执法能力不高。 现在打击商业欺诈的人力、物力等执法资源的配置还不足以为有效打击商业欺诈创造条件,这必然导致一些商业欺诈行为因执法资源的缺乏而不能得到惩治。执法人员侦破与处理商业欺诈能力的不足也会导致一些智能性与隐蔽性高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侦破,或者致使一些疑难的商业欺诈的案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一些执法人员打击商业欺诈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对商业欺诈的监管不力;更有甚者收受商业欺诈者贿赂,为商业欺诈提供保护伞,利用职权为商业欺诈大开绿灯。 五是社会大众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以及抵制商业欺诈的自觉性。 匮乏对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是商业欺诈能够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大众掌握了足够的商业欺诈防范知识与辨别能力必然会识破绝大多数商业欺诈的丑陋的伎俩。受害者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以及与商业欺诈做斗争的勇气,一些大众缺乏社会责任感,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旁观者姿态看热闹,这些都是导致商业欺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六是“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 打击和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第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商务部、工商总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二)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诚实守信的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的形成。商业欺诈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动摇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假冒伪劣是质量监管领域中商业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打假治劣就是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环境,弘扬民族诚信风尚的重要保障。通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揭露大案要案,公布“黑名单”,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建立诚信制度,净化社会风气,唤醒制假售假者的良知,促进社会诚实守信风尚的形成。对那些在反商业欺诈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及时地给予嘉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对那些积极参与到反商业欺诈中的社会大众也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奖励,唤醒大众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商业欺诈作斗争。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第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加强队伍建设,丰富执法人员反商业欺诈的相关知识,提高执法人员办理商业欺诈案件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从严执法、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基本策略 治理商业欺诈的基本策略要做到“五个结合” 1、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 2、普及教育与专门治理相结合,以普及教育为主; 3、重点防范与普遍防范相结合,以重点防范为主; 4、知识应用与技术应用相结合,以知识应用为主。 参考资料[1] 李祖华,申论热点:商业欺诈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英文名称:Credit Cliff 中文名称:信用悬崖投资行业俚语,指由于信用评级或财务契约等事件的影响而使公司的信用恶化,并给公司的现金流动性和运营带来巨大压力。如一家公司的业绩表现欠佳可能导致其信用评级降低,低评级使其因债务利息提高而面临更高的债务压力,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A slang term referring to the compounding of a company's credit deterioration caused by provisions such as financial covenants, or events that trigger a change in the company's credit rating. These can put pressure on the company's liquidity or its business to a material extent. For example, if a company is performing poorly it may get a credit rating downgrade, which gives the company a higher cost of capital. This is because a lower rating increases the company's interest payments on its debt, making its situation even worse. You can think of a highly leveraged company that is in financial trouble as teetering on the edge of a cliff. One false step and it'll be in a freefall.
重庆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http://stat.ctbu.edu.cn/)现有统计学、数学和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3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在校学生900余人。学院设有应用统计教研室、国民经济统计教研室、基础数学教研室、应用数学教研室、经济数学教研室、高等数学教研室、信息与计算科学教研室、数学建模实验室和统计学实验室等教学机构。拥有一支素质高、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66人,专任教师56人,其中教授11人、副教授2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38人,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人,市级教学名师1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2人,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3人,重庆市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资助计划5人,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人,校级学科带头人1人,校学科顾问2人,校级学术带头人4人,校级学术骨干3人。 统计学学科是重庆市立项重点建设学科,2005年获得统计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统计学专业为校级品牌专业,应用数学为学校首批重点建设学科,系统理论为校级重点支持建设学科。 学院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学院教师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近5年,发表在《数学学报》、《Discrete Mathematics》、 《经济问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等刊物上的论文3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CSCI等收录的有50多篇,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60余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及子课题5项,省级课题20多项,近4年学院一共取得422.2万元的课题经费,其中,纵向课题经费213.3万元,横向课题经费208.9万元。有 1项科研成果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1项获重庆市自然科学三等奖,5项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学院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课程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有重庆市精品课程2门,重庆市重点建设课程1门;校级精品课程 2门;校级重点课程 4门,形成了课程建设的优势和特色。学院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4项。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和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学院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与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及国内著名高校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学术交流关系。 学院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结合专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近三年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荣获全国一等奖4项,全国二等奖7项,重庆市一、二等奖共42项的佳绩。 数学与统计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努力提高办学层次,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统计学专业简介 专业方向:应用统计学、调查与分析、经济分析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数学与管理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金融、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要求: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数学基础,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训练;掌握统计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采集数据、设计调查问卷和处理调查数据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熟悉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各种统计软件包,有较强的统计计算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学位及学分要求: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174学分方能毕业。其中课堂教学学分(含课内教学与课内实践)150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24分。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主要课程: 高等数学、概率论、数理统计、回归分析、抽样调查、统计预测与决策、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非参数统计等。根据专业方向,还开设方向选修课。应用统计方向:应用随机过程、统计质量管理、国民经济统计等。调查与分析方向:市场调查实务、调查数据分析、市场分析方法、统计分析软件应用等。经济分析方向:投入产出分析、宏观经济统计分析、证券与期货统计分析等。 就业情况:本专业毕业生就业面广。历届毕业生主要分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三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究所及学校等单位工作。学院许多毕业生现已成为供职单位的业务、科研骨干力量。近年来,统计学专业毕业生分配就业情况良好。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统计学专业毕业生将会进一步受到使用单位的欢迎。数学及应用数学专业简介 学制:四年 层次:本科 授予学位:理学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掌握数学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方法, 能够运用数学知识和使用计算机解决若干实际问题, 具备在高等和中等学校进行数学教学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或者培养掌握数学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方法, 熟悉经济理论, 富有创新精神, 善于用数学和计算机知识创造性地解决经济、管理、金融等实际应用问题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数学及应用数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受到严格的数学思维训练,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手段, 并通过教育理论课程和教学时间环节, 形成良好的教师素养, 培养从事数学教学的基本能力和数学教育研究、数学科学研究、数学实际应用等基本能力; 或者主要学习数学及应用数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受到严格的数学思维训练,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手段, 应用数学知识进行定量经济分析和科学决策的训练, 具备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课程: 数学分析、代数学、空间解析几何、常微分方程、函数论、近世代数、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值分析、计算机技术、数学模型与数学实验、教育学、心理学; 保险分析与精算、预测与决策分析、计量经济学、时间序列与证券期货分析等。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简介 学制:四年 层次:本科 授予学位:理学 培养目标: 信息与计算科学是当今科学的前沿领域, 是信息科学、计算科学、运筹与控制科学等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新的理科专业, 它主要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坚实数学理论基础和科学计算知识、较熟悉掌握现代信息处理方法和高级应用软件开发技术, 能在科技、教育、金融机构等部门从事研究、教学、应用开发、管理等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要求: 通过四年的理论学习和实际训练, 掌握信息科学和计算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熟悉现代信息处理方法和高级应用软件开发技术, 初步具备在信息科学与计算科学领域从事科学研究, 解决实际问题及设计开发软件的能力, 了解现代信息科学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课程: 数学分析、线性代数、概率与数理统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信息理论、计算方法、数学模型与数学实验、JAVA与网络编程, 计算机网络、可视话程序设计、现代密码学、实用数据库技术、计算机图形学等。
一种商品的供给是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用公式表示为: Qs=f(p) 供给函数QS=F(P)表示一种商品的供给量和该种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它就表示这种供给数量和影响该供给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供给的各个因素是自变量,供给数量是因变量。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