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相关条目 法律 经济 概念 政治
利率管理 目录 1、 利率治理概述 2、 中国利率治理权限和治理办法 利率治理(interest rate management) 利率治理概述 ...... 利率治理是中心银行对利率水平的调整和限制权限以及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发达国家的中心银行制度刚建立时,基本实行指导性利率治理,即中心银行通过再贴现率以及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的价格来引导和指导整个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由其自行决定。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打破了指导性利率治理的格局,开始实行指令性利率治理,对存款利率实行最高限额控制,贷款利率可在竞争中自由确定。由于经济形势和金融形势在40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指令性利率治理出现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指令性利率治理,又重新回到指导性利率治理体制。在发展中国家,利率治理具有强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种类比较多,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均实行最高限制。对金融市场上除政府债券外的信用工具实行收益管制,但在经济起飞以后,指令性利率治理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在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先后放弃了利率限额管制,实行了以中心银行利率为中心的指导性利率治理体制。 中国利率治理权限和治理办法 我国的利率治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利率重大调整均由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各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没有变动利率的权力。 1979年以后,人民银行在利率治理上有所松动,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和发放的存、贷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1982年,又授权各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动幅度和范围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把握。中国境内的外币贷款利率授权中国银行制定并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适当上浮。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心银行职能以后,除正常调整利率外,主要加强了利率治理,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1990年又作了补充,制定了利率治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治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负责拟定有关利率治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治理基本规章,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利率及其浮动幅度,领导各级分支机构的利率治理工作,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犯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主要是贯彻落实总行的利率政策,检查、监督、调查、分析本地区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各专业银行可制定本系统内部的上存、借用、联行和同业往来以及行社往来利率,对本系统的利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对拒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者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①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②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多收利息后,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地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要件盗版作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客观要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复制、出版和制作的,对于销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的作品,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如果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罚。(2)合法复制品的性质转化,复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条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合法复制品的性质发生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泽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些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如果出版发行,则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销售有关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 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认定侵权物品(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件vista盗版光盘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销售商付强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从中非法赢利达10万余元。四川省公安厅于2005年6月21日对付强的天马音像店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2005年7月12日,付强被警方抓获。此案被称为“四川省销售盗版光盘第一案”,付强成为四川省因销售盗版光盘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排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准确。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盘,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baike.aliqq.com.cn/jingjifanzui/200808-2142.html2、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3、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
什么是货币转换费 货币转换费是指当消费者使用双币信用卡或单一外币信用卡在国际结算线路上消费外币时,国际卡组织和发卡银行要收取的费用,作为换汇的报酬。 货币转换费在中国 目前我国发卡银行收取的货币转换费在1%-2%之间,比较常见的是1.5%。货币转换费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资本市场有着一些所谓的“魔咒”,例如和基金仓位水平有关的“88魔咒”等。最近,许多市场人士开始热议“基金一上热搜,市场就会大幅波动”的新魔咒。他们的理由是,7月14日、21日、24日,基金三次登上热搜,而从走势上看,这三日分别为后续的市场波动“埋下了伏笔”。 对此,有市场人士指出,在此轮基金投资者扩容潮中,“90后”投资者的快速涌入,使得行业结构发生了新变化,而“90后”对网络的深度使用,使得其投资行为会更多地折射到网络语言上,而“基金上热搜”表明投资者的热情到达一个阶段性顶点,这可能令A股短期走势出现波动。 “热搜”与波动共舞 事情的开始总是猝不及防。 7月14日,A股三大股指全线调整,沪指一度跌超2%,创业板指一度跌超3%。截至收盘,沪指报3414.62点,跌0.83%。深成指跌1.08%,创业板指跌1.06%。外界原本以为在网络上,股民会热烈讨论这一盛景,但是基金却抢了风头,第一次上了热搜。 基金第二次登上热搜发生在7月21日。当日收盘,沪指报3320.89点,深指报13536.17点,创业板指报2736.51点,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1.25亿元。 基金第三次登上热搜发生在7月24日。当日,A股市场大幅调整,上证指数失守3200点,创业板指跌幅高达6.14%,科创50大跌7.02%。北向资金当日净卖出163.57亿元。 从走势来看,7月14日、21日、24日的“基金上热搜”后,市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调。难怪网友吐槽:“每次一上热搜准没好事,前几次上热搜都是波动的开始。”不少总结出“规律”的基民还在微博上晒出操作技巧:“一旦上热搜就要及时跑路”“基金上了热搜就立马抛”。 新现象引发思考 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第三方网上销售公司的崛起,购买基金的年轻投资者可以从1元、10元起步,亲身经历体会每天跟踪基金净值的感觉。他们常常在各种线上平台分享、记录自己的持基体验,由此也助推“基金”上了热搜。不过,“88魔咒”是行业内基金经理们谋而后动的结果,反映的更多是长期因果关系,而“基金热搜效应”更多属于短期情绪化反应。 在某种程度上,“基金热搜效应”出现“恰逢其时”。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的市场结构性特征,导致市场的情绪出现大起大落,一旦踏错节奏就会有较大亏损风险,这也是“基金热搜效应”的成因之一。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香港金融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info.gov.hk/ 目录 1香港金融管理局简介 2主要职能 3政策目标 4金管局与香港特区政府 5问责性与透明度 6谘询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简介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HKMA或金管局。 金管局在1993年4月1日透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为成立金管局,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主要职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 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 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 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 政策目标 金管局的政策目标为: 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金管局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管局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聘用条款聘请员工,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不过,金管局总裁及其员工仍为公职人员。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管局的日常运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维持货币稳定,即将港元汇率约保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达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决定有关的策略、工具及执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货币制度的稳定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有关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与其他有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有关的事宜 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操作有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建的安全与效率 与其他有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发展市场措施,以协助加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问责性与透明度 金管局在日常运作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标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并同时辅以问责性及高透明度。金管局致力促进货币与银行体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储备,以及发展与监察稳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建,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然而,金管局要有效履行职责,便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信心。因此,金管局以严谨的态度,履行向公众解释其政策及工作的责任,并尽力处理社会人士对金管局职责范围内所关注的事项。金融管理专员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因此金管局透过财政司司长向公众负责;与此同时,由于金管局的职权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制定,因此金管局亦透过立法会向公众负责。此外,金管局亦明白本身肩负更广泛的责任,就是提高公众对金管局角色及目标的认识,并密切留意社会人士所关心的问题。金管局在执行日常工作及与社会保持广泛联系时,坚守尽力提高透明度及保持开放的政策。这项政策有两大目标: 在顾及市场敏感性、商业秘密及披露机密资料的法定限制的前提下,尽量使金融界及公众充分了解金管局的工作; 确保金管局能掌握社会脉搏,并对公众意见作出适当回应。金管局在透明度安排方面致力达致国际最高标准。 金管局与传媒保持广泛联系,并出版各种中、英文期刊及专题刊物。金管局的双语网站(www.hkma.gov.hk)除载有经济研究、统计资料、消费者资料及其他课题外,还包括金管局所有刊物、新闻稿、演词及简报会资料文件。金管局办事处设有资讯中心,分为图书馆及展览馆两部分,每星期6日开放予公众参观及使用。金管局亦举办年度公众教育计划,以透过讲座及资讯中心导赏服务向公众人士,特别是学生讲解金管局的工作。金管局每周专栏「观点」除载于金管局网站外,亦有多份香港报章转载。这个专栏的目的,是向公众人士阐释金管局不同范畴的工作。 一直以来,金管局逐步增加公布有关外汇基金及货币发行局帐目资料的内容及次数。金管局于1999年开始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央银行「公布数据特殊标准」计划。此外,金管局亦公布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自1996年起,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指引亦载于网站。 在保持具问责性及高度透明的过程中,金管局与立法会的关系相当重要。金管局总裁承诺每年3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报金管局各项工作及政策,并回答有关的查询。金管局一般会在5月份的简报会中,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金管局年报。此外,金管局人员亦会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阐释及商讨特别事项,并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协助议员审阅条例草案。 谘询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就其对外汇基金行使的控制权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3(1) 条成立。该项条文订明财政司司长行使对外汇基金的控制权时,须谘询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财政司司长为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他委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则以个人身分加入,由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委员各以本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获得委任,使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广受裨益。这些专业知识及经验涉及货币、金融、经济、投资、会计、管理、商业及法律等范畴。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与策略,以及发展金融基建等以外汇基金拨款进行的项目,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由于金管局的运作成本及员工支出亦是由外汇基金拨款支付,因此该委员会亦会就金管局的年度行政预算及金管局员工的服务条款与条件,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征询特别意见,亦会召开会议。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专责委员会,负责监察金管局特定环节的工作,并透过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报告及提出建议。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 2005年共举行了6次定期会议,讨论各项与金管局工作有关的事宜,其中大部分事项都已事先由有关的专责委员会作出讨论。此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在5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于2005年5月18日推出的优化联系汇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员会监察金管局的表现,以及就薪酬与服务条件、人力资源政策及财政预算、行政及管治事务,向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 7次会议,内容涵盖披露金管局开支预算的资料、金管局在2004年的表现、2005年年度薪酬检讨、金管局《二零零四年年报》、持续运作规划、策略性规划事宜,以及金管局2006年的收支预算。金管局亦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审核委员会检讨金管局的财政汇报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够与具成效,并提交报告。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金管局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该等报表所用的组成项目与会计原则,并联同外部及内部审计师查核其所进行的审计范畴与结果。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3次会议。除定期报告外,委员会在年内审阅了一份有关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顾问研究报告,并评估有关准则对外汇基金帐目的影响。 货币发行委员会监察及汇报作为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支柱的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运作情况。该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确保货币发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运作、提出改进该制度的建议,以及确保该制度的运作维持高透明度。金管局定期公布货币发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提交该委员会的货币发行局制度每月运作报告。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中国内地货币状况指数、总结余兑换安排及兑换范围内的市场操作、负债证明书与总结余之间的互相转移,以及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其对香港的影响。 投资委员会监察金管局的投资管理,并就外汇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 2005年共召开6次会议,就外汇基金的投资策略及相关事宜提供意见。 金融基建委员会监察金管局在发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建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管局履行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效率及发展的职责所采用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金融基建发展的检讨、推行检讨所衍生的项目及业务发展进度,以及财资市场公会的成立。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 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 4 ( 1 ) 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银行及经营银行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 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根据《银行业条例》第5(1)条成立,目的是就有关《银行业条例》,特别是与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以及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有关的事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及财政司司长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授权委任的其他人士。 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由金管局总裁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金管局的副总裁及助理总裁。总裁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向总裁汇报金管局各部门主要工作的进度,并就与金管局运作有关的政策事务向总裁提供意见。
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分类: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进出口货运险种类有哪些? 进出口货运险CIC条款按承保保险责任的大小,又可分为若干种不同的险别,具体分类如下: 1. 海运条款: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 2. 陆运条款: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3.航空条款: 空运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空运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4.邮包条款: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5. 海运冷藏条款: 海运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海运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保险条款没有险别大小的分类。保险责任有哪些?(一)平安险 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空运货物保险损失、责任和费用: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海运运输保险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保险人有哪些免责条款?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发票 CIF价×1.1确定。 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到岸价确定。 此外,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6、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基于下列一些因素: 1、货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征,以下特殊货物风险比较高,费率要高一些。陆上运输保险2、目的港的管理状况,目的地的治安状况等,如欧美线费率相对要低一些,非洲南美费率要高一些。 3、承保险别及其它承保条件。如加保战争、罢工、民变等险种,费率相对要高一些。 4、船名、船龄、船籍、船级等。整船运输必须提供船资料,以确定是否承保、费率。 5、包装方式 6、运输方式(是否集装箱运输,是否整船运输) 7、业务量大小 8、出险记录 9、其它方面。保险责任何时终止?一、对出口货运险 下述两点以先满足为准。 1.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二、对进口货运险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1、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委请了三百多家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在国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95518服务专线电话24小时开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出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上注明的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货损检验;对进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通过95518服务专线电话,直接向受损货物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和申请检验。 2、索赔时须提供哪些单证?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索赔清单及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单证或文件。 3、货物运输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货运险常用术语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保险单 (或凭证) 1.risks & coverage 险别 (1)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平安险 (2)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水渍险(基本险) (3)all risk 一切险(综合险) (4)total loss only (t.l.o.) 全损险 (5)war risk 战争险 (6)cargo(extended cover)clauses 货物(扩展)条款 (7)additional risk 附加险 (8)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仓至仓条款 (9)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盗窃提货不着险 (10)rain fresh water damage 淡水雨淋险 (11)risk of shortage 短量险 (12)risk of contamination 沾污险 (13)risk of leakage 渗漏险 (14)risk of clashing & breakage 碰损破碎险 (15)risk of odour 串味险 (16)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受潮受热险 (17)hook damage 钩损险 (18)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包装破裂险 (19)risk of rusting 锈损险 (20)risk of mould 发霉险 (21)strike, riots and civel commotion (s.r.c.c.) 罢工、暴动、民变险 (22)risk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自燃险 (23)deterioration risk 腐烂变质险 (24)inherent vice risk 内在缺陷险 (25)risk of natural loss or normal loss 途耗或自然损耗险 (26)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别附加险 (27)failure to delivery 交货不到险 (28)import duty 进口关税险 (29)on deck 仓面险 (30)rejection 拒收险 (31)aflatoxin 黄曲霉素险 (32)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33)survey in customs risk 海关检验险 (34)survey at jetty risk 码头检验险 (35)institute war risk 学会战争险 (36)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险 (37)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陆运综合险 (38)air transportation risk 航空运输险 (39)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 航空运输综合险 (40)air transportation war risk 航空运输战争险 (41)parcel post risk 邮包险 (42)parcel post all risk 邮包综合险 (43)parcel post war risk 邮包战争险 (44)investment insurance(political risks) 投资保险(政治风险) (45)proper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 (46)erection all risks 安装工程一切险 (47)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 2.the stipulations for insurance 保险条款 (1)marine insurance policy 海运保险单 (2)specific policy 单独保险单 (3)voyage policy 航程保险单 (4)time policy 期限保险单 (5)floating policy (or open policy) 流动保险单 (6)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7)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 (frozen products)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8)ocean marine cargo war clauses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9)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 (woodoil in bulk)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10)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clauses (train, trucks)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11)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clauses (frozen products)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12)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3)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 clauses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14)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 邮包保险条款 (15)parcel post war risk insurance clauses 邮包战争保险条款 (16)livestock & poultry insurance clauses (by sea, land or air) 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保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海洋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客观要件 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中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中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中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中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1、http://news.sina.com.cn/c/2008-05-07/080515491932.shtml2、http://hk.netsh.com/bbs/700492/html/tree_1452120.html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JingJie.asp?Db=jin&Gid=85564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