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证券的定义 可转换证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或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由于具有转换成普通股的利益,因此其成本一般较低,且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普通股后,企业就不必还本,而获得长期使用的资本。但这一方式可能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分散,且如到期后股市大涨而高于转换价格时会使公司蒙受财务损失。 可转换证券包括可转换证券和转换优先股等,它是在普通债券和普通优先股的基础上附加了以普通股为基础资产的看涨期权。 可转换证券融资的优缺点 1、可转换证券融资的优点 首先,可转换证券通过出售看涨期权可降低融资成本。通常,可转换证券的利率或股息较低且限制性条款较不苛刻,使公司在在换股之前可以低廉成本筹集资金。另一种观点右把可转换证券的发行看作是未来股票发行或配股,它可以帮助公司避开不利的市场条件,而等其好转时用高于债券发行日股价的转换价格延续普通股融资。大部分的可转换证券都是没有抵押的债券。 其次,可转换证券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债券或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可降低财务杠杆,为今后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条件。 2、可转换证券融资的缺点 首先,一个高速成长的公司在其普通股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利用可转换证券融资的成本要高于普通股或优先股,因为持有者可以被低估的转换价格成为普通股股东,获取丰厚的股利。 其次,如果可转换证券持有人执行转换,将稀释每股收益和剩余控制权。事实上,在转换并未发生时,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必须按规定公布“充分稀释”后的每股收益。 第三,若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则大部分可转换债券不会转换为普通股票,无助于公司走出财务困境,并导致今后股权或债券融资成本增加。
什么是公开保理 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根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保付代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即公开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收购出口商的应收帐款后,公开与国外进口商发生关系。 公开保理的做法 在公开保理中,出口商首先与保理商签订合同,约定由保理商向出口商购买国外进口商所欠的短期债务。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的每一笔售货必须向保理商进行信用核定。出口商装运货物后按正式发票格式将发票送交进口商,注明客户应将本发票下出售或转让的帐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同时,将货运提单与装运收据的副本送交保理商。保理商凭装运单据向出口商支付现款。国外进口商在到期日向保理商汇付货款。
什么是可转债融资 可转债融资是一种介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 顾名思义,它首先是“债”,可转债投资人是以债务协议的方式将钱借给公司,“可转”就是给予投资人可以将 “债”转换成公司股份的权利,投资人暂时是公司的债权人而非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下一轮股权融资时),投资人将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转换成公司的优先股,所以,可转债通常又被称为是后续股权融资的过桥贷款。可转债融资的好处 (1)公司的好处 1. 可转债避免给公司估值。尤其是对于初创公司,在募集种子期资金时,公司的估值可能很低,而且很难确定。这样,如果直接进行股权形式的融资,对创始人的股份稀释很严重。另外,公司可能会很快完成一个新产品的开发、新业务拓展,或者其他重大里程碑事件,这些都确信会实质性地、有说服力地提高公司的估值。以可转债的方式避免估值问题,将投资人权利谈判推迟,并通过转股折扣或认股权证的方式给予可转债投资人相应的回报; 2. 省钱。公司可能没有太多的资金实力,不值得花时间和费用进行股权融资。可转债的文件比A轮股权简单,在律师费上省钱。没有太多条款需要律师讨论,他们只需要修改一下样本文件即可; 3. 简便快捷。可转债协议容易理解,Term Sheet通常只有1-2页,最终的交易法律文件也不会超过10页,这相当于A轮融资的Term Sheet长度。因为需要的文件和调查更少,也不需要就估值问题进行谈判,可转债融资通常能够比股权融资快; 4. 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在可转债融资之后,创始人控制绝大部分或全部的董事会席位,可转债投资人,尤其是天使,不需要董事会席位。而种子期的股权投资人,尤其是VC,通常需要。另外,如果是可转债,你可以从事有利润但是不需要退出的业务,可转债投资人可能会比较高兴,因为可以从公司获得分红,而VC不在乎分红,VC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和战略。 可转债是个有用的融资工具,尤其是对于非常早期的创业企业。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让投资人在不必跟创业者谈判估值的情况下投资进来,而把估值问题留给后续投资人。对于早期公司来说,时机和资金都是非常重要的,尽快获得资金、尽快将精力发展业务发展上,是至关重要的。 (2)投资人的好处 可转债融资对投资人也有吸引力: 1. 节省时间、人力成本。可转债融资可以节省投资人大量尽职调查及谈判的时间与成本; 2. 资产处置优先权。因为这些投资人在转换前是公司的债权人而非股东,如果公司在后续股权融资之前破产,可转债投资人可以在公司股东之前优先获得公司资产的主张权; 3. 规避阶段性法律风险。投资人在投资对象面临一些阶段性的政策、法律风险时(比如,企业在申请某些需特许经营的牌照且还在等待批复时),采取可转债的方式,可以规避这种风险,当这种风险消除时,他们就可以将债权转化成股权。 4. 转股的价格折扣。可转债投资通常包含一个转股时的价格折扣,使投资更有吸引力。可转债融资的弊端 弊端之一:不能统一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利益。 由于可转债通常拥有合格融资价格20%-40%的价格折扣,可转债的投资额能够转换成多少公司股份,决定于A轮融资的价格:价格越高,转换的股份越少;价格越低,转换的股份越多。为了获得更多的股份,可转债投资人有动机与A轮投资人一起打压公司A轮融资的估值。如果公司是给可转债认股权证,结果也是一样。但创业者当然是愿意公司A轮融资的估值越高越好,这样对原始股东的稀释会越少。当然,可转债投资人并不愿意有人质疑他们的动机与创业者不一致。 弊端之二:可转债投资人在VC投资时不转换的影响。 可转债投资协议中可以设置在VC融资时偿还或转换,但是如果投资人不愿意转换,创业者有多大把握顶级VC愿意投资呢?VC会想:他们为什么不转换呢?是不是有些公司内幕我们不知道呢?可转债投资人放弃转换对公司发展没有信心的表现,是个很坏的信号。 弊端之三:到期偿还问题。 如果公司发展遇到问题,可转债带给创业者的后果可能比较严重,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被投资人接盘、或者破产,甚至有可能让创业者个人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可转债融资的基本条款 不像传统的VC股权融资比较标准的条款,可转债融资的条款根据项目的不同,差别很大。但是,大部分可转债融资中,有些常见的典型条款。 (1)可转债的期限(Term) 可转债的期限通常根据不同情况变化比较大,比如公司预计的下轮融资时间、重要的里程碑时间、产生收入时间等,但大部分可转债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之间,通常,大部分案例是在6-12个月,期限越短对投资人约有利。到期时,如果没有转换成股份,公司必须在投资人的要求下还本付息。 (2)可转债的利率(Interest) 可转债既然是“债”,自然就有利息。利率是某个固定的比例或者是一个参考利率加上一个比例。比如,年利率15%,或银行同期利率上浮5%等,通常可转债的年利率在10%-20%之间。利息在可转债期满时支付,大部分情况下,利息在转换成股份时也计算在内,而不单独支付现金。 国内有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利率上限,目前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双方的投资协议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3)激发自动转换的事件 通常,可转债在公司的“合格融资(Qualified Financing)”时自动转换成股份,而通常投资人对“合格融资”的定义是公司募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包括或不包括可转债的本金),并且可以约束是向VC募集的。 比如,一个300万的可转债融资,自动转换的前提可以是公司获得了超过1000万的后续股权融资(不包括可转债转换后300万)。在这种合格融资发生时,投资人的本金和应计利息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同样的价格、转换成与其他投资人同样类型的股份(比如A类优先股)。有些可转债可能要求投资人放弃利息或利息以现金支付。 合格融资的募集额通常定得很高,以保证公司获得了合适的估值。通常的额度是根据可转债帮助公司到达某些里程碑之后,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合理募集的资金。通常至少是300万美元以上。如果募集额定得太低,公司可以完成一个对公司有利的有问题的股权融资,从而损害可转债投资人利益。通常应该设置一个底限数额,或者是可转债数额的3倍,两者之间的高者,从而避免这个问题。 (4)投资人风险补偿机制 可转债投资人通常除利息之外会要求更多,以补偿在合格融资之前对公司进行投资的风险。通常是获得转股时转换价格的折扣,或者获得认股权证,二者选其一。 价格折扣率(Discount Rate) 在转换价格折扣的情况下,可转债投资人的转换价格是合格融资的投资人(VC)价格的一个折扣。折扣率从10%到40%,视合格融资的预期远近,越近折扣越小。比如,如果某可转债投资人的本金和应计利息合计为110,000元,如果在合格融资时没有价格折扣直接转换,那么如果后续融资(假设A轮)时的股价是 2.00元/股,此可转债能够转换成55,000 ($110,000 ÷ $2.00)股A类优先股。但是,如果同样数额的可转债,有20%的转换价格折扣,那么就可以转换成68,750($110,000 ÷ $1.60)股A类优先股。公司和可转债投资人在考虑转换价格折扣的时候应该小心,有些VC不愿意参与投资这样的项目,因为购买A类优先股时,有人的价格比VC更低,他们可能会要求可转债投资人放弃这个权利。 认股权证比例(Warrant Coverage) 认股权证的方式可能不会导致后续投资的VC的不满。认股权证允许可转债投资人购买后续合格融资时发行的股份,购买价格通常是与VC相同的价格。认股权证的数量通常是可转债投资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20%,但也会如转换折扣价格一样,根据预期后续融资的远近有所变化。比如,假设某可转债的本金是 100,000,利息是10,000,20%的认股权证。后续的A轮合格融资发行股份价格是2.00元/股,投资人将能在A轮融资时转换成55,000 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2.00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0股($100,000 x 20% ÷ $2.00)A类优先股的权利。注意两点:第一,利息没有包括在认股权证的计算中;第二,认股权证的有效期至少5年。大部分认股权证在公司被出售时过期,有些在公司IPO时过期。 (5)是否有预定的价值(Assumed value) 要考虑两种情况下的转股价格: 1.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司在可转债到期时没有完成新的VC融资。比如,公司发行6个月到期的可转债,但是6个月内没有新的融资,可转债的转换价格怎么确定?通常,投资人会要求一个在发行可转债时公司的价格,这个价格通常是上一轮融资的价格(如果有的话),或者是双方同意的一个估值方法。 2.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公司在下一轮融资之前被并购了。比如,如果公司接受了100万的可转债投资,但是公司在可转债到期之前,以1亿的价格出售了,如果投资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投资人只能拿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100万加上10%的利息)。而创业者能得到9900万。作为投资人,他们当然希望与创业者的利益一致,因此,投资人应该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比利息高一些的回报,比如要求:(1)提高利率或固定回报率(如,3倍利率、3倍的本金、等);(2)可以将可转债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转换成普通股或优先股(以获得股份增值),这样投资人可以享受增值潜力的机会。 (6)提前到期 大部分可转债约定在公司破产时自动到期,但是,有些可转债也要求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提前到期,包括里程碑未达到、丧失重要客户、违背公司对投资人的承诺和保证,等。 没有获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通常不希望公司在即将获得A轮融资或被出售之际提前偿还债务,这样等于剥夺了他们的获利机会。 (7)到期后的权利 可转债到期后,公司可以:(1)偿还债务(但可能比较困难,因为公司可能没钱);(2)请求投资人延长期限;(3)如果已经有VC投资过,允许投资人将可转债转换成上轮优先股,按照预先确定的转换价格(比如上轮价格)。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投资人可以强迫公司破产。有时,如果公司无法支付,强势的投资人可能会要求控制董事会或其他事情。 (8)担保 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公司以部分或全部资产对可转债进行担保,甚至要求创始人个人进行无限责任担保,视投资人的风险偏好程度而定。 (9)对后续融资的权利 可转债投资人在后续VC融资时,除了可以按折扣价格转换成同类股份之外,还有哪些权利。比如,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价格优惠、等。 (10)保护性权利 投资人也许会要求某些保护性权利,比如,公司特定事务的否决权。这些权利可以防止公司在没有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做某些事情,比如后续融资、出售公司、借其他债务或实施新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等。 (11)其他要求 投资人可能会要求进入董事会,以正式董事身份或作为观察员。有些投资人会要求在公司达不到关键里程碑的时候,获得额外的权利,比如更高的认股权证比例或转股价格折扣。这些可能不是标准的,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趋紧,这些苛刻的条款也越来越常见。
什么是债务筹资 债务筹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筹资方式。就其性质而. 言,是不发生所有权变化的单方面资本使用权的临时让渡。">编辑]债务筹资的资金成本 1、企业债券筹资资金成本分析 企业债券资金成本率=债券年利息×(1-所得税率)/(债券面值-发行费)×100% 发行企业债券的筹资成本较低。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企业债券利息在所得税前利润中开支的,属于免税费用,这样可使发行债券筹资的实际成本降低,而发行股票筹资向股东支付的利息,属于利润分配的,是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属于非免税费用。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者的双重课税的问题。故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成本较主权资本筹集方式的资金成本低;二是发行债券筹资也可使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当公司赢利时,可以增加每股税后赢余。这点与发行优先股筹资和借款筹资是一致的;三是债权人的求偿权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使债权人风险相对于股东风险较小,从而导致其资金报酬率较低,即对于筹资者而言,募集资金的资金成本较低。 2、借款筹资资金成本分析 借款资金成本率=利息×(1-所得税率)/(筹资总额-筹资费)×100% 借款筹资资金成本也较低。原因有:借款属于直接筹资,筹资费用较少;借款利息在税前开支,属于免税支出;借款筹资可使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债权人风险较小,使筹资者的资金成本较低。 3、融资租赁资金成本分析 融资租赁资金成本无特定计算公式,因具体情况而具体分析,总的来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其资金成本较高。出租人是通过租金获取报酬的。因此,租金总额比租赁物价值要高,而且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利率较债券或借款的利率都要高很多。所以,融资租赁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但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承租企业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和制度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而折旧费是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故而可以省税。但总的来说,融资租赁成本较债券或借款的利率都要高很多。因此,在下文讨论何种债务筹资方式资金成本较低时不再讨论融资租赁方式筹资的筹资成本。">编辑]债务性筹资经营利弊分析 在资本结构一定的条件下,企业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多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地降低,扣除所得税后可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就会增加,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即财务杠杆利益。同理,由于负债经营的作用,当税前利润下降时,税后利润下降得更快,从而导致企业所有者收益大幅度下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对企业来说,采用债务性筹资经营即负债经营必须衡量由其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损失。 (一) 负债经营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1、负债经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成败除了与竞争方式等有关外,还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实力,即企业的资金规模。企业通过举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参与市场竞争。 2、负债经营可使企业得到财务杠杆效益,提高企业股东的收益。在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降低,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 3 、负债可以使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企业负债应按期支付利息,根据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负债利息应在税前支付。在同样经营利润的条件下,负债经营与无债经营企业相比,由于上缴的所得税减少,企业可获得潜在的利益。 4、负债经营可减少货币贬值的损失。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利用举债扩大再生产比自我积累资本更有利,因为通货膨胀可以导致货币贬值,借款与还款时的利率差,使债务人偿还资金的实际价值比没发生通货膨胀时的价值要小,实际上债务人将货币贬值的风险转稼到债权人身上,减少了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 5、可以降低综合资金成本。企业借入资金,不论盈亏均应按期偿还本息,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较小。同时,企业除还本付息外,不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不象发行股票那样,在税后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股利,而且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在成本中列支的,不需要负担所得税。因此,比较而言,债务的资金成本一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综合资金成本。 (二) 负债经营对企业的消极作用 1 负、债经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或发生亏损,降低了偿债能力。在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亏损越多,以企业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低,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过度的高额负债,使筹资风险增大,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而且降低了企业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将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倒闭。终极的财务风险表现为企业破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2、过度负债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企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负担过大。企业债务到期,若不能按期足额的还本付息,就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若是信誉好的企业, 可以很容易地举新债还旧债;但是信誉不好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它企业就不愿再给此企业提供资金,再筹资能力也就降低了。 3、负债比率过高,可导致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就股份制企业而言,负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不仅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当负债率超过允许范围,负债比率越高,股票风险越大,其市场价格也必然随着下降。 4、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企业负债经营必须按期支付本息,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短期内要求企业筹集巨额资金还债,就会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完全依靠自有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不发生负债风险, 这对控制资金成果的不稳定性是有利的,在企业经营上也是稳妥的。但是当需要借款时, 为保持经营的稳妥性而拒绝借款, 就会失去发展的时机。因此, 过于保守的经营方式, 在许多情况下是不适宜的, 而应该学会善于利用社会资金, 利用借款负债经营。但是, 负债经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不仔细分析、盲目借款, 也是不妥的。只有在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时, 负债经营才是有利的。同时, 在提高借入资金对自有资金的比例时, 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的大小。所以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搞好债务性筹资风险的控制。">编辑]债务筹资存在着风险 虽然负债经营使企业得到财务杠杆效益和节税效益,但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筹资风险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负债经营的企业,其还本付息的资金最终来源于企业的收益。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那么企业就不能按期支付债务本息,这样就给企业带来偿还债务的压力,也可能使企业信誉受损,不能有效地再去筹集资金,导致企业陷入财务风险。 (二)负债结构。借入资金和自有资金比例的确定是否适当,与企业财务上的利益和风险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财务杠杆作用下,当投资利润率高于利息率时,企业扩大负债规模,适当提高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之间的比率,就会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反之,在投资利润率低于利息率时,企业负债越多,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比率越高,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也就越低,严重时企业会发生亏损甚至破产。 (三)利率变动。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可能面临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当国家在实行“双松”政策,即扩张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增加,贷款的利息率降低,企业此时筹资,资金成本较低,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减少,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筹资风险;相反,当实行“双紧”政策,即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萎缩,贷款的利息率提高,企业此时筹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提高, 这样企业就要承担较大的筹资风险。 (四)汇率变动。企业倘若筹借外币,还可能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当借入的外国货币在借款期间升值时,企业到期偿还本息的实际价值就要高于借入时的价值。当汇率发生反方向变化时,即借入的外币贬值时,可以使借款企业得到“持有收益”,即由于借入外币的贬值,到期仍按借入额归还本金,按原利率支付利息, 从而使实际归还本息的价值减少。 (五)债种结构。债种结构是指企业采用不同的融资渠道所筹集来的资金比例关系。从大的方面考虑,即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这四种负债方式的多样化,使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取得所需资金,而且可以通过商业信用以及证券市场等渠道获取资金。但不同的债务筹资方式,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其资本成本的水平不一,对企业约束程度也就不同,从而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债务筹资风险的程度也就不同。">编辑]债务筹资风险的管理策略 企业只要举债经营就存在财务风险,因此,因负债筹资而引起的风险是每个企业都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风险管理与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 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使企业获得较高的收益,也可以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经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资金结构,是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筹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过高,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在80%以上,为了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我国企业必须着力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 (二)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相结合。 企业可用短期债务来筹资,也可用长期债务来筹资。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务对企业债务筹资风险具有不同的影响。在资金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较低的短期资金增加,企业利润就会增加;如果流动资产水平保持不变,则流动负债增加使流动比率下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增加债务筹资风险,即高风险高报酬。但是,并不能说短期债务筹资高于长期债务筹资就是好的,企业的资金筹集要从企业的投资、发展规模和自身的需求来考虑。 (三)债务期限与投资期限相结合。 企业在进行筹资与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资产占有与资金来源合理的期限搭配,合理规划债务的期限,使其与投资期限相衔接,并安排好企业的现金流量。保守的企业管理者一般应该选用债务期限稍长于投资回收期的债务筹资方式。如果选择了债务期限过长的筹资方式对降低企业的债务筹资风险有利,但长期资金短期使用,资本成本太高;反之,若选用还款期过短的筹资方式,虽对于降低资本成本有利,但企业过于频繁的偿债、举债,债务筹资风险自然就会增加,而且一旦企业的现金流量不稳定,就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性。所以按投资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措相应的债务资金是企业控制债务筹资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 (四)债务筹资保险。 保险,既是一种银行信贷分配的调节杠杆和补充形式,又是一种债务筹资风险分散机制,是对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的保证。债务筹资保险,即采用保险、担保等方法将部分风险转嫁的做法,保证企业的安全性。鉴于我国企业目前银根紧缩,信用疲软,债务筹资风险恶化的局面,有必要且有可能将保险机制引入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用来稳定企业的资本结构,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控制债务筹资风险的恶化。 (五)根据利率走势安排资金。 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渡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的资金,应采用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在利率处于低水平时,筹资较为有利。在利率处于由低向高过渡时期,应积极筹集长期资金,并尽量采用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 总之,企业负债经营,就必须承担筹资风险。企业应正确认识筹资风险,掌握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使企业既获得负债经营带来的财务杠杆收益,同时又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使负债经营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参考文献↑ 童璘珏.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成本研究↑ 黄玲.企业债务性筹资分析.集团经济研究↑ 3.0 3.1 赵忠伟.我国企业债务筹资的管理策略
什么是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国际项目融资的方式 1.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在我国又叫“特许权融资方式”。 2.国际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是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方式有:衡平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直接租赁等。">编辑]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有三项要点:首先,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依赖于拟建工程项目未来可用于偿债的现金流量,即其偿债资金来源并不限于正常的项目税后利润;其次,国际项目融资要求以建设项目的资产权利作为项目运营和偿债的安全保证,它不同于以资产价值为抵押的普通担保;最后,国际项目融资通常需创造足以防范或分散各种项目风险的多重信用保障结构,包括借款人或主办人提供的有限担保、完工担保人提供的项目担保、项目关系人提供的现金流量缺额担保、项目产品用户提供的长期销售协议及政府机构提供的政府担保或承诺等。">编辑] 国际项目融资的特点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但与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相比,国际项目融资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尽管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可以为独立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为并非单纯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主办人;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要求对项目资产和负债(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产和贷款人投入的项目贷款资产)独立核算, 并限制将项目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在项目主办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主办人将项目融资仅投向该特定项目或项目公司,并要求将项目资产与主办人其他资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这一特征表明,国际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并非依赖于借款人(包括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赖于项目投资后将形成的偿债能力和项目资产权利的完整性;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显然不希望项目资产中除项目融资之外仍含有复杂的对第三人的负债。 2、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在决定贷款前必须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预测,并且须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确保该现金流量将主要用于偿债,同时往往要求取得东道国政府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批准或特许;依项目具体情况,上述因素均可能成为制约国际项目融资文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3、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国际项目融资的资产担保并不以资产变价受偿为目的,贷款人要求此项担保意在获得资产控制权,它仅为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的一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有限担保是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确保偿本付息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补充性的信用担保,它使得贷款人取得了补充性的有限追索权,如果贷款人依项目具体情况不要求提供此种有限担保,则构成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有限担保并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们的作用与保障项目未来的收益力相联系。 4、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 要求项目主办人或投资者对项目首先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使项目融资仅占到项目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以上),以分散贷款风险;通过项目完工担保合同(Turn Key)锁定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以避免完工风险;通过签署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避免项目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旨在以稳定价格售买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以确保现金收入总量,避免市场风险;此外,国际项目融资通常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和保证,并且通常须设立旨在按约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以确保项目融资的法律条件和偿债之可靠。 5、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为高。">编辑] 国际项目融资风险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常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信用风险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依靠一定的信用保证结构支撑起来的。因此,组成信用保证结构的各方项目参与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否愿意并且能够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履行其所承担的对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责任,这就构成了贯穿于 项目融资各个阶段的信用风险。 (二) 完工风险 项目融资中的完工,通常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与一般项目建设意义上的完工,即它不仅是指项目按照设计建设完成,而且通常要求在所规定的成本范围内按时开工,并且达到预期的生产能力,也就是所谓的“商业完工”标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的不同,项目融资中各方实际采用的“商业完工”标准可以有很大的差别。 项目完工风险是指项目因故中途停建,或不能按规定的质量标准竣工投产,或不能按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或盈利能力。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因为如果项目不能按照预订计划完工投产,项目融资所依赖经济基础就受到了破坏。而且从国际上的实践经验来看,项目建设期出现完工风险的概率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比较高的。因此,贷款银行对项目的完工风险都非常重视,通常会要求投资者或工程公司等其它项目参与者提供相应的“完工担保”作为保证。 (三) 生产经营风险 项目的生产经营风险是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行阶段中所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项目生产经营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资源储量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资源储量风险是指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地下资源开发项中,资源的实际储量可能小于预测的储量。资源实际储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未来收益,从而对项目贷款本息的收回构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是指项目投产后,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价格、质量和供应量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至于经营管理风险,通常是指由于项目难以获得合格、称职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较高素质的劳动力,从而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四)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对项目收益所产生的影响,它包括价格和市场销售量两个要素。项目产品的销售是项目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根本保证。如果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势必影响到项目的收益和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的收回。为了降低项目风险,项目融资一般都会安排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协议作为对融资的支持。通过这种长期销售协议的安排,项目产品的买方实际上对项目融资承担了一种间接的财务保证义务,前面我们曾经介绍的“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和“提货与付款”合同,就是这种协议的典型形式。 (五) 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两个方面。国际项目贷款的借款、收入和支出,往往以几种不同的货币计价,因此,如果有关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化,则会产生汇率风险。至于利率风险,则是指由于贷款利率发生变化而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六) 政治风险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投资者和所投资项目、贷款银行和所贷款项目往往不在同一个国家。这样,项目就面临着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政治形势和制度环境以及与此有关的政策措施对项目的建设、营运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造成项目政治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如战争、内乱、国有化,以及外汇管制、拒发进出口许可证和营业证、提高税率、增加提成费、控制原材料供应和项目产品定价等。政治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即项目所在国由于某种政治或外交上原因,对项目实行征用、没收,或者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中止债务偿还的可能性。另一类表现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稳定性风险,即项目所在国在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境保护、资源主权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性问题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善,法律是否经常变动。降低政治风险的办法之一就是政治风险保险,包括纯商业性质的保险和政府机构的保险。另外,在一些外汇短缺或管制严格的国家,如果项目本身的收入是国际硬通货,贷款银行也愿意通过项目融资结构在海外控制和保留相当部分的外汇,直接用以偿还贷款,以减少项目政治风险和外汇管制风险。 (七) 环境保护风险 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普遍开始关注工业项目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颁布了日趋严格化的环境保护立法,这些立法以及环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项目开发带来不利影响,比如迫使项目生产效率降低,增加项目生产成本或增加额外投入以改善项目的生产环境,甚至迫使项目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因此,贷款银行对于项目的环境保护风险也必须充分加以重视。在一般情况下,通常应要求项目的投资者或借款人承担项目的环境保护风险,因为投资者被认为对项目的技术条件、生产条件和环境条件的了解比贷款银行要多。同时,贷款银行在对项目贷款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时也应该把环境保护问题列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编辑] 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一)国际项目融资合同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所以有关合同也要签订多个。有关的合同文件都是为了明确项目发起人、投资人、项目产品市场、项目担保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的结构主要有三类:两元结构的合同、三元结构的合同、四元结构的合同。 两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贷款合同或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完工担保合同,或产品购买合同,或投资合同)。概括说就是一份主投资的合同,一份担保合同。 三元结构类型的合同是:投资者向项目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提供担保。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发展公司操作的项目投产后,其产品销售给特定的买家或大众市场后,再用销售收入偿还投资或贷款。所以项目发展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为买方担保付款来购买项目发展公司的产品,或运输及电讯服务。发起人单位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的投资者是商业银行,它作为项目的贷款人先向其所属的子公司贷款,他们之间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该子公司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一家普通的商业公司,所以子公司的作用在于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所不能从事的货物买卖活动,子公司还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不能经营的商品预付款业务。该子公司再转付约定的款项给项目发展公司,为未来产品的预付款。该子公司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一份预付款合同。项目投产时将产品交给该子公司,该子公司再将产品出售给第三家真正的买主,用销售产品获得的款项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即子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单位与该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书,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个项目融资可能要签订若干合同,这些合同包括贷款或投资合同,还有技术与管理合同、完工合同、产品生产合同与销售合同,还有各种担保抵押合同等。这些合同彼此独立,但又相互联系。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一是投资者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二是项目发展商为完成项目并使其转入商业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1、补偿的问题 贷款银行对项目融资后,如果项目最终不能还款,或担保不能兑现时,法律采取的措施要求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要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确定,英国法律不允许预先确定赔偿数额,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变成一种惩罚。美国的判例法也采取了相同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在这类案件中,采取的做法是在调解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当事方与债务重组,并继续完成该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重组的合同规定偿还。因为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本建设项目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非常需要的,任何项目半途而废都是浪费。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 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指项目的投资人因未如约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项目融资的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不同,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称为法定的追索权。而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追索权。 由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市场也是独特的,所以,项目融资的追索权多数是有限的,而较少是无限的。所谓有限是指追索权只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收入范围,或者限于项目形成的产品收入范围等。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采用有限追索权有利于工程最后的完工和形成生产能力。 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了有限追索权,就意味着贷款银行也为此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即贷款银行不是无条件可以向借款人追债,而是在符合有限追索权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索贷款,而且追索权只限于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现金收入,或限于项目不动产的抵押的处分,而不能够直接向项目公司或发起人单位追索。有限追索权的风险在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源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风险。 (三)特许权与债权人协议 1、特许权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融资中的特许权是指获得项目开发或建设的特别批准的权利。由于项目融资进行的工程不是一般项目,而是一个国家基础建设工程,例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火力发电厂、移动通讯项目等。这些项目的发展建设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正是由于项目是特许的,才具有了融资的市场保障,才具有融资的吸引力,获得特许权也是具有市场价值的融资谈判优势。 项目建设之前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是融资的先决条件,有些项目开发可以采用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例如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建设、能源项目建设等。有些项目的发展受到国家公共政策的限制,只能授权予中国的公司开发。因此,只有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发展商,才能够对外融资。 2、债权人协议的作用 由于项目融资的资金数额较大,所以,需要许多家金融机构的参加或投资性的公司参加,投资者之间需要有内部的协议。但是,这种内部协议不是银团贷款协议,而是类似与股东联合投资或联合贷款协议,他们需要委托一个代表监管项目的操作、资金的使用、代理全体投资者接收保证人的担保,这样全体投资者在世界各地不必经常聚在一起开会,又能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也事先约定在项目提前还款或清盘时的比例份额。
什么是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活动。 当代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 1、融资方式多样化 2、融资手段更为灵活 国际贸易融资的作用 1)国际贸易融资能够有效地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 2)国际贸易融资能够促进银行业务的发展 3)国际贸易融资能够有效地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并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 适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 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 4、出口保理业务; 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 6、供应链融资。
什么是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证券融资是指一国的借款人(银行的客户或银行自身)在国际金融市场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编辑]国际证券融资的基本特征 一、收益性 证券最基本的特征是收益性,这也是证券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唯一目的。这种收益具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态。 1.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收益在证券发行时已有规定,不受发行者经营成果好坏的影响。债券和优先股都是这种证券,因此,风险性较小。 2.半固定收益。证券收益的一部分在发行时已有规定,而另一部分则由经营状况决定。优先股的收益就是指前一种原则分配的。 3.不确定收益投资者的效益完全与经营成果挂钩。这种证券的收益波动性大、风险性大,但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具有较高收益,如普通股就是不确定收益债券。 二、流通性 股票是一种永不偿付证券,债券有一个期限问题。证券持有人希望持有现金时,需要在证券流通市场上将证券脱手转让或作为抵押品。因此,为了保证证券随时可变现,以刺激人们对证券的购买。我国在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同时,必须完善证券的流通市场,有利于促进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风险性 证券的种类不同,其风险的大小也不相同。一般来说,风险性和收益性成正比,风险越大,可能取得的收益也越大。国际证券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即整个证券市场长期行情变动引起的风险。 2.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收益或证券价格波动,从而使投资者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3.通货膨胀风险。该风险又称购买力风险。较高的通货膨胀会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因为在相同的名义收益下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了。 4.汇率风险。即由于汇率波动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5.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经营风险。即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不同而造成的风险。 四、价格波动性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股票上。股票具有多种价格,票面价值即票面额,发行价格是指发行股票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股票发售价格,这两者有很大不同。证券发行完毕进入交易场所后,由于证券本身收益率高低、证券供需关系及其他因素影响,还会形成上下不断波动的交易价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行市。股票的票面金额只是代表投资人人股的货币金额是固定的,而股票的价格则随时变动,股票价格形成取决于预期股息和股票投资价值。股价指数是反映股市波动的综合指标,其中最著名的,也是被广泛采用的指标,就是道·琼斯公司编制的30种工业股价平均数。在编制方法上该平均数采用未加权的算数平均数。此外,该公司公布的股价指数还有15种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20种运输股价平均数和65种综合股价平均数。">编辑]国际证券融资的分类 (1)国际债券融资 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国际债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即一国政府、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国际性组织,为发行人在某一外国的债券市场上以该外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主要由在债券发行地注册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承销。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外国债券有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猛犬债券等。 欧洲债券即一国政府、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国际性组织,为借款人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主要面向发行地的非居民发行,所筹措的主要是欧洲货币资金即发行地的境外货基础知识币资金,因此,对发行当地国的货币资金流动影响不大。 (2)国际股票融资 国际股票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国际股票的发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其本国发行股票经政府批准后,允许本国的外资企业或境外企业和个人购买;另一种情况是东道国的发行人直接到特定的投资国发行股票。国际股票的发行要得到东道国与投资国两国政府的批准。目前,中国国际股票融资的种类主要有B股、H股、N股、S股等。参考文献↑ 1.0 1.1 戴国强.基础知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 陈湛匀.国际融资学:理论·实务·案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01月.
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指由一国的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的一种租赁方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际融资租赁属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范畴。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但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较高。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编辑] 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 国际融资租赁依据其不同的类型,可以有不尽相同的结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并且至少由租赁设备的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形成三边的法律关系。 国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通常为各国意欲购买和使用设备的工商企业,并且各国的法律通常对其经营资格无特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跨国性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也可为金融企业,其承租前实际上已得到转租安排。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为专业性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它们通常也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也可是制造商类的工商企业。由于国际融资租赁营业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而安全的贷款市场,因此无论具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商业银行实际上均可实现对租赁公司的金融支持。国际融资租赁中的供货商通常为大型设备的制造商或贸易商,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为其跨国贸易提供了市场,因而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它们通常依赖于租赁公司或租赁咨询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协议,供货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有义务。 在某些国际融资租赁中,当事人基于风险和资金能力考虑,往往安排杠杆租赁结构。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将与独立的商业银行签署旨在支持融资租赁的贷款协议。依此协议,贷款人通常将提供购买租赁设备货款60%以上的贷款资金,并要求取得该租赁设备的抵押权,并且该贷款资金将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另一方面,贷款人将仅依据承租人的信用做出贷款决定,并且该贷款本息将由承租人按期直接向贷款人以租金形式支付。">编辑]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除也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以下一些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 (一)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尽管出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该租赁设备实际上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和使用,而出租人对其并无事实上的支配力。鉴于此种情况,出租人通常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凡因租赁设备自身或者由该设备的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损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责任赔偿和追索均将由承租人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任无法以特约排除。因此,承租人在负担本条款责任的条件下仍有权向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追偿。 (二)违约条款 本条款中应当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作出约定。 融资租赁针对承租人的违约事件通常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由于承租人使用或维护设备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 (3)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保证人未履行信用担保责任; (5)承租人与租赁设备有关的企业和营业自行或被迫终止,其相关的资产及设备被接管、处分或没收; (6)承租人违反其他债务关系,可能导致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债务不能履行等等。 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济救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约补交租金并支付迟延利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当事人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不设针对出租人的违约事件约定,这与出租人的义务在先并且不具有持续性有关;但在发生了租赁设备交付不能或类似违约事项时,承租人实际上仍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获得救济。 (三)出租人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实际上将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通过供应协议已转移于供应商;而在供应商迟延交货、交货不能或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时,承租人并无追索的合同依据,该追索权利依据供应协议应由出租人享有。为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有出租人对其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转让的条款。 此条款一般规定: (1)在发生租赁设备交货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当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利和其他权利转让于承租人或第三人; (2)根据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为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提供一切应有的协助; (3)除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于交货违约和租赁设备的任何质量缺陷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 依此条例,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而可能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通常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则不负担此风险。值得说明的是,按照许多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国际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先行实际移转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此项租赁设备风险先行移转条款。按照各国的民商法制度,设备的风险负担应当与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移转;但在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并且当事人实际上已对该租赁设备投有保险,故本条款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小。 (五)禁止中途解约 根据本条款规定,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无权单方解约或要求解约。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设备实际上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是专为承租人需要而购买的,并且其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如果允许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的准据法单方解约或者提出协议解约,将可能造成出租人难以弥补的损失,该租赁设备往往也将难以通过转售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出租人往往要求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解约加以严格的限制。 (六)预提税条款 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对于外国公司组织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来源于该国的利息和租金征收所得税,该征税多采取向承租人征收预提税的方式。由于各国间税率的差别和国际间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的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税收问题通常在租赁结构阶段即已考虑。在多数的融资租赁协议中,预提税条款仅原则规定:承租人所在国通过预提税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不予负担,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为税后收益;如果该条款试图规定对出租人所得的预提税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则还须由承租人承诺该预提税的比例限额和计算方法。 (七)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 本条款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人破产后果加以约定,其内容通常为: (1)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承租人破产或者将处于破产状态,并且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租约,并收回租赁设备; (2)承租人有责任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申报将该租赁设备不列入破产财产,并有责任对欠缴的租金申报债务; (3)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对不能收取的租金主张债权并要求赔偿。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当承租人发生了破产或可能破产的事由时,使出租人取得提前解约权并保全其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协议通常附有若干附件,并被视为融资租赁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通常包括租赁设备明细表、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租赁设备确认书、供应合同副本、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等。">编辑] 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与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至少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例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须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须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之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之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留置权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第八条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第九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第十条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第十一条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第十二条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文献 ↑ 外债信息.2001-11期↑ 2.0 2.1 2.2 主讲人:董安生.国际金融法 相关条目 国际融资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