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讯,今日,智慧医院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商“诺博医疗”宣布完成数亿元B轮融资,本轮融资由赛富亚洲投资基金领投,深圳高新投、嘉铭浩春、玖菲特跟投。易凯资本在本次交易中担任诺博医疗的独家财务顾问。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诺博医疗现有产品迭代升级及扩展新产品线、高科技研发人才引进、海内外市场拓展及销售网络升级。(36氪)
郑州商品交易所1月29日收盘后发布《关于花生期货合约挂牌基准价的公告》称,经研究决定,2021年2月1日花生期货首批上市交易合约PK2110、PK2111、PK2112、PK2201的挂牌基准价为9350元/吨。
2月2日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杭州慧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安吉景明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欧翔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退出投资人行列,新增投资人为林芝腾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穿透显示,林芝腾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00%控股。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12.13 【实施日期】 2011.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案件管辖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证券时报记者 吴家明 如今,美国散户的逼空大战从“仙股”转向白银市场。 最近,美国散户通过联合购买看涨期权的行动,就一些被空头机构做空的股票展开逼空,迫使大型对冲基金集体平仓。据媒体报道,WallStreetBets论坛散户们开始把目光瞄准新的逼空目标:白银。一位用户名为“jjalj30”的散户在帖子中号召散户将下一轮逼空火力聚焦在白银上。 “jjalj30”表示,白银市场目前是全球最受操纵的市场之一,数十家银行通过操纵黄金和白银价格来掩盖实际的通货膨胀。无论是在工业领域还是在货币领域,目前全球央行的宽松都该推高白银价格。经过通胀调整后的白银价格应该是1000美元/盎司,而不是现在的25美元/盎司左右。“jjalj30”认为,散户投资者可以通过持续买入白银ETF(SLV)来进行逼空,推高白银价格。 就在上周五,白银价格已经出现大幅波动,白银期货涨幅一度突破6%,而黄金期货同期涨幅仅约0.5%。此外,市场数据显示,白银ETF(SLV)上周五单日流入资金高达10亿美元,这几乎是这个已有15年历史ETF此前最高流入记录的2倍。
2月2日讯,近日,北京云服云商科技宣布完成数千万Pre-A轮融资,蓝驰创投领投,御势资本跟投。在确定本轮融资一个半个月前,云服云商刚完成第二轮天使投资。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公司的属地化管理能力建设、产品矩阵的开发和运营、数据和推荐能力的提升,以及供应链的持续优化。(36氪)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1]262号 【发布日期】 2011.08.18 【实施日期】 2011.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月1日,花生期货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上市交易。花生期货可与已上市的菜油期货形成板块联动,推动完善油脂油料市场体系,保障我国油脂油料安全,也是郑商所服务“三农”、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实践。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任罗红生通过视频形式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花生期货交易的批复》。 据了解,我国是世界第一大花生产销国,且近年来花生种植消费呈持续增长趋势,2019年我国花生种植面积为463.3万公顷,表观消费量1205万吨。作为核心的经济作物和油料作物,花生是我国居民食用植物油脂和植物蛋白的重要来源,也是种植区农民稳定收入和脱贫致富的重要作物,且其产业发展关系到我国油脂油料供应安全的战略布局问题。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刚表示,目前,我国花生产业缺乏连续的市场报价,价格灵敏度较差,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农户和企业的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 据统计,过去20年间,中国花生市场经历了剧烈起伏。如,2002年前后,由于连续几年的扩种,花生现货供大于求,1斤花生价格低至1块钱,随着种植结构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到了6年后的2008年初,1斤花生价格已突破5块钱,之后又经历数次大起大落,2019年价格波动幅度达45%。 陈刚认为,郑商所推出花生期货,通过期货市场公开、透明、高效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形成连续、权威的远期价格,可以为产业主体提供有效的价格预期和避险工具,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主体均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有助于发挥期货市场在优化油料生产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花生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助推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花生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完善油脂油料市场体系,保障我国油脂油料安全。 在招远市金城花生公司董事长王少彬看来,花生期货搭建了产业与资本之间的桥梁,花生收购和加工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建立虚拟库存,降低资金占用,节省仓储、物流等运营成本;可以通过参与期货交割,拓展采购和销售渠道,提高贸易灵活性;还可以通过“期货+订单”“保险+期货”等期货衍生出的经营模式稳定下游企业的原料采购,并助力上游种植主体实现稳收增收。正阳新地花生集团农业产业化事业部总经理李正邦说,花生期货的上市可以帮助农户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加工贸易企业调整生产和销售节奏,削弱“蛛网效应”,助力实现丰产又丰收,同时凸显主产区生产、加工和贸易优势,使得产业供需格局更加清晰、合理。 郑商所理事长熊军提到,郑商所高度重视服务“三农”,近年来研发上市苹果、红枣期货,白糖、棉花、菜粕期权,创新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积极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为帮助农民稳收增收、促进产业稳健发展,早在2018年,郑商所就启动了花生期货研发工作,先后到河南、山东等5省20多县市走访调研,多形式征集60多家现货企业、会员单位意见建议,现场组织召开10多次合约规则论证会,努力使花生期货合约规则设计最大限度贴近现货市场实际,争取使花生期货成为农户、实体企业管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熊军表示,郑商所将充分利用丰富的农产品期货管理经验,深入细致搞好培育,帮助市场主体了解、熟悉花生期货,合规高效利用花生期货;根据产业需要和市场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花生期货规则制度,在市场稳定运行、相关条件具备的基础上,研究推出“保险+期货”等新的服务方式,适时上市花生期权等衍生产品,增强对相关产业主体的服务能力;落实“零容忍”要求,把防控市场风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对花生期货的监测监控,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净化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