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讯,巴西金融科技独角兽公司Nubank获得4亿美元注资。据LatamList报道,本轮融资由GIC、Whale Rock和Invesco领投,腾讯、Dragoneer、Ribbit Capital和红杉资本参投。Nubank是一个数字银行服务提供商,主要产品为万事达卡以及配套的手机APP,可为用户提供在线管卡、逾期提醒、消费记录查询、资金冻结等服务。该公司彻底改变了巴西的金融行业,且拥有3400万用户。Nubank计划利用此轮融资在巴西提供更多种类的产品并巩固在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的市场地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1]336号 【发布日期】 2011.12.02 【实施日期】 2011.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经济案件审理,民事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5月6日讯,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开发运营商新宜中国与由摩根资产管理建议的机构投资人宣布,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工业物流合资公司,共同投资位于中国现代化物流设施。首批合作项目包括由新宜开发和运营的物流仓储设施,总价值约为6亿美元,项目分布于上海、南京、苏州等主要枢纽城市。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14.03.25 【实施日期】 2014.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犯罪和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花生期货于2月1日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同日,徽商期货携手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在河南省开封市顺利落地全国首批花生“保险+期货”价格险项目,覆盖花生种植面积140亩,为28吨花生提供价格保障。 开封市祥符区位于豫东平原,土壤以沙土和沙壤土为主,花生适播面积广。开封县种植花生已有300多年历史,“开封县花生”是开封市祥符区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本次参保的花生种植合作社总种植面积1260余亩,入社人数860多人。花生期货上市,有助于花生种植主体管理价格下跌风险、稳定种植收入,促进当地花生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此次花生“保险+期货”项目是徽商期货及子公司上海徽丰实业积极利用场外衍生品这一新型工具,为特色农产品提供价格风险保障的又一次实践和突破。一直以来,徽商期货坚持服务“三农”、助力产业扶贫,在多个地区推进和实施“保险+期货”项目,为涉农主体提供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服务。接下来,徽商期货将继续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公司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优势,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三农”工具,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5月6日讯,西瓜创客已经完成了腾讯B+轮投资。据公开资料显示,西瓜创客此前已获得新东方教育文化产业基金、红杉资本中国基金、经纬中国、赛富投资基金、泛海投资等投资。西瓜创客为6-12岁小学生提供在线少儿编程教育,目前用户覆盖全球64个国家、数量总计上百万。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少儿编程市场规模达105亿,并且每当渗透率提升1%,整体市场规模就有望扩大100亿。(36氪)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97.03.14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7.10.01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赶在春节前,期货市场为产业企业再度送来利好。2月1日,花生期货在郑商所正式推出,首日4个合约运行平稳,市场参与者表现积极,远月合约盘中更是触及涨停板。整体来看,全天合计成交54.01万手,成交金额279.43亿元,持仓量4.91万手。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花生期货的推出更好的完善了油脂油料期货品种链条,为产业企业的生产运行提供了更加健全的风险管理工具体系。从首日运行来看,整体平稳、产业投资者参与积极,流动性也表现良好。 银河期货农产品分析师刘博闻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花生期货上市首日运行整体情况良好,截至收盘,4个合约涨幅分别为12.3%、12.6%、12.8%及13.3%,其中,远月合约上涨幅度接近涨停板14%。从盘面结构来看,近月合约相较远月合约涨幅较小,也符合前期市场的预期。 “花生期货各合约首日均大幅上涨逾1000点,涨幅均在12%以上,其中,主力合约2110成交量为52万手,持仓量4.5万手。”东证衍生品研究院农产品资深分析师方慧玲向记者介绍说,从盘后持仓情况来看,主力合约前20多头席位总持仓量为23883手,空头席位总持仓为25490手;其中,华泰期货和国泰君安空头持仓分别在4100手和3943手,位居空头前二,空头持仓相对集中。 记者了解到,花生期货上市首日吸引了不少产业企业参与,例如首单买方为山东金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卖方为正阳县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从首日运行来看,众多上下游实体企业及投资者积极参与,一方面在于我国为花生及花生油产销量最大的国家,有较大的花生现货和贸易基础,众多花生加工企业及贸易商面临价格波动敞口风险,需要期货衍生品风险对冲工具;另一方面在于该品种具有油籽和油脂商品的双重属性,是国内少有的优秀投资标的。”刘博闻表示,花生期货上市首日4个合约总持仓量稳定增长,体现出众多产业资金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流动性较好也侧面体现出各类资金对其青睐。 对于短期期价走势,多位分析人士认为上涨空间或有限,投资者可阶段性抓住机会。 南华期货农产品分析师边舒扬告诉记者,花生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处于两个种植周期中,而新周期的花生将于今年4月份开始集中种植,合约时间距现在较远,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因素,同时,上市首日期价快速拉涨、单边行情较大,市场交投氛围浓厚;预计做多情绪在后期会继续发酵,随后期价会趋于理性,远期价格与风险转移的基础功能会进一步显现。 方慧玲也认为,目前由于农户惜售和年后供应同比增加等因素,3月份后不利于花生储存,后期现货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加之从花生现货价格历史行情来看,现阶段价格接近周期顶部区间,价格上方空间预计有限。 刘博闻则认为,在今年一季度前,花生价格将受供需两端支撑而易涨难跌,但进入二季度后,花生价格可能随着植物油价格的领跌以及油厂采购节奏放缓,带动花生期价出现季节性下跌。虽然上市首日花生价格涨幅较大,但短期来看仍不建议反向做空,等待回调入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