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周四公布了美国第四季度GDP初值报告,这份报告显示该季度美国GDP的环比年化增长率为4%,低于预期的4.3%,相比之下第三季度为33.4%。 与此同时,美国2020年全年GDP萎缩3.5%,为2009年以来首次录得负值,且创1946年以来新低。 与第三季度的大增相比,第四季度美国GDP的增长速度大幅放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活动在实现了创纪录的飙升之后出现的自然减速。在第三季度GDP大幅增长之前,第二季度美国GDP创纪录地下降了31.4%,这是由于受到2020年春季新冠病毒大流行导致美国当局实施了封锁措施的影响。第四季度的增长减速意味着,在进入2020年最后几个月时,美国整体GDP仍旧低于大流行之前的水平。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使餐馆和航空公司等服务业重创,数百万美国人失业和陷入贫困,美国经济出现了二战以来最大幅度的收缩。 过去一年,美国经历了几代人未曾见过的病毒大流行和政治方面带来的挑战,总体来说经济运行还是以良好的状态收官,四季度GDP年化季率初值录得4%,基本符合预期。新冠疫苗的推广速度不及预期,加上全国病例持续增加和限制措施的实施,意味着四季度的经济增长不会太快,而一旦疫苗得到广泛的分发,经济就能够恢复到某种程度上的正常状态,预计今年晚些时候经济活动将强劲反弹。 在第四季度,由于病毒和缺乏另一项支出计划削减了消费者支出,部分掩盖了强劲的制造业和房地产市场。
2020年,中国外汇占款减少1009.16亿元,连续第6年下降。规模逐年走低、波动显著收窄,中国外汇占款数据的蜕变,见证人民币汇市中市场力量愈发突出。 ◎记者范子萌○编辑陈羽 规模逐年走低、波动显著收窄,中国外汇占款数据的蜕变,见证人民币汇市中市场力量愈发突出。 央行1月18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央行外汇占款为21.13万亿元人民币。从2014年末的27.07万亿元,到2020年末的21.13万亿元,中国外汇占款连续6年下降。同时,近3年的月均变动已从逾1500亿元降至不足100亿元,外汇占款波动幅度大幅缩窄。 多名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该趋势可用藏汇于民来解释。未来,宏观政策和市场预期引导将成为外汇市场逆周期调节的主要方式。 藏汇于民 2020年,中国外汇占款减少1009.16亿元,连续第6年下降。 外汇占款,是指央行因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反映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即为央行口径外汇占款。央行口径外汇占款增多,说明央行向市场投放了基础货币;外汇占款减少,则是央行回收了部分人民币,向市场提供了部分美元。 外汇占款变动受多重因素影响。从较长时间维度看,外汇占款走低,具备一定信号意义。“外汇占款连续下降,意味着央行正在退出外汇市场的常态化干预,旨在藏汇于民。”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首席分析师李刘阳说。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水平和弹性显著提高,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保持了稳定地位。 结合2020年人民币的强势表现看,这一信号意义尤为突出。这一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累计上涨6.9%,为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最高的年度涨幅。 FXTM富拓首席中文分析师杨傲正表示,市场一度认为央行或动用外汇占款以减缓人民币升值过快势头,但最终外汇占款明显减少,反映出即使在人民币升值较明显的情况下,央行依旧坚持汇率市场化方向。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说,只有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让市场主体自发积累一些美元,藏汇于民,才能够在贬值时,同样有市场主体能够卖出美元。这是实现更为市场化的汇率制度的必经之路。 注重引导市场预期 6年间,外汇占款数额逐年下降的同时,月度波动也显著收窄。 从近3年表现看,2018年至2020年中国外汇占款分别减少2231.65亿元、239.42亿元、1009.16亿元。2014年至2017年的这一数据为1552.58亿元,近3年外汇占款月均波动96.67亿元,波动水平大幅缩窄。 杨傲正认为,这进一步印证了央行更倾向于利用市场供求调节能力来进行逆周期调节,以实现外汇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展现出央行对人民币未来自由流通和国际化的信心。 2020年12月,外汇占款的单月降幅引发市场关注。当月,央行口径外汇占款为21.13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减少328.7亿元人民币,创下25个月以来最大单月降幅。 综合多名专家意见,328.7亿元的单月降幅,较5年前动辄千亿元的规模看,只能称得上“小波动”,并不具备明显的方向意义。 “从外汇占款整体存量及横向时间对比看,328.7亿元并不是很高的水平,可能只是月度的银行头寸调整。”谢亚轩说。 “银行结售汇对外汇占款的影响最大。”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强制结售汇制度于2012年退出后,金融机构可自主选择结售汇的时机和规模,促使银行结售汇对外汇占款的影响更为明显。 在连平看来,2020年四季度央行接连下调远期售汇外汇风险准备金率、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系列逆周期调节措施综合作用下,银行售汇和企业购汇的意愿得以提升。2020年12月,银行结售汇大概率将重回逆差。据此前数据,2020年11月顺差额197亿元,较10月871亿元的顺差额大幅回落。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将更市场化 多名专家一致认为,未来,宏观政策与预期引导将成为外汇市场上逆周期调节的主要方式。其中,市场力量将发挥更为充分的作用。 2020年第三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中的专栏表示,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特点之一是央行退出常态化干预,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市场决定。专栏称,近2年多来,央行通过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大幅减少外汇干预,在发挥汇率价格信号作用的同时,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专栏强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将继续坚持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中包括继续坚持让市场供求决定汇率水平,不进行外汇市场常态化干预。 近期政策方面的动向可予以佐证。2020年6月以来,人民币升势明显,为促使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均衡,引导市场理性预期,监管层主要采用政策前瞻指引与预期引导方式,依赖市场供求调节能力进行逆周期调节。 例如,2020年10月将远期售汇业务的风险保证金归零,中间价逆周期因子“淡出”。再如,继2020年12月央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后,今年1月7日央行表示,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让政策回归中性,依托市场力量,促进外汇供求平衡。
在过去一年的各类投资理财产品中,可称得上是风险低回报率高的理财,可转债打新应该算一个。因为过去一年新上市的可转债,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少之又少,大部分可转债上市后的收益都还不错,赚个百分之一二十可以说是轻轻松松。再加上可转债打新门槛低,为此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可转债是什么?可转债是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所以从本质上说,可转债是一种债券。既然是债券,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就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不过,可转债的利率通常要比其他公司债券的利率低很多。与其他公司债券不同的是,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转股期内把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而且要不要转股,全由可转债持有人自己决定。有人或许会有疑问,为什么要把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呢?毕竟一旦转股,就成了公司的股东,那公司也就不用还这笔钱了。可转债有什么魅力?其实,可转债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能转股。在可转债发行时,都会先确定一个转股价,持有可转债的人,在转股期内可以按这个价格转成公司的股票。当然,这个转股价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可转债上市后也可能会有调整,但不会很频繁调,相对比较稳定。假如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的市价比转股价高,比如转股价为10元,市价为15元,此时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就可以把手中的可转债以10元/股的价格转成股票,然后再以15元/股的市价卖掉,这样的收益率就是50%了。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太可能出现,因为真有这么大的差价,肯定会有很多人去买可转债,可转债的价格就会涨上去,最终导致差价消失。不过,对于可转债的投资者来说,可转债的价格上涨同样也可以赚钱。所以,正因为可转债有转股的这项功能,使得可转债的投资收益率可能远高于它的票面利率以及其他公司债券的利率。这可能也是可债券投资火爆的原因之一。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可转债打新的行情可就不是很好了。可转债打新不再具有赚钱效应?2020年全年,可转债打新的行情大部分时候都是不错的,很少有新可转债在上市首日就破发的。所谓破发就是跌破发行价,而可转债的发行价都是100元/张。可从2020年12月份以来,新上市的可转债就开始接连出现破发。12月份共有20只新可转债上市,其中有7只已经出现了破发,破发率达到了35%。那么,新上市的可转债破发率这么高,是不是意味着可转债打新的赚钱效应不再?以后还能不能做可转债打新呢?首先,虽然近期可转债的破发率有点高,但并不意味着它不再具有赚钱效应。至少目前仍有大部分可转债是没有破发的,12月份新上市的可转债里,涨得最多的涨幅超过了50%,并且有近半的涨幅超过了10%。投资这些可转债的收益仍然比投资其他债券的收益高得多。其次,因为近段时间新可转债的破发率有些高,所以对于那些可能会破发的可转债,还是要尽量避开。那要怎么判断一只新可转债上市后会不会破发呢?主要有两个方法:1、看可转债发行公司的股票市价是否比转股价低。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只要股票市价比转股价低10%以上,新上市的可转债就容易破发。2、看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可转债发行之前都会先披露债券的信息,其中就有一个信用级别的信息,比如A+、AA、AAA等。得A越多的可转债,信用级别也越高,AAA是级别最高的。近段时间可转债的行情不好,一方面也是受信用债违约情况变多的影响。所以那些信用级别较低、同时股票市价又比转股价低的可转债,就比信用级别高的可转债更容易破发。只要把上面的两类可转债排除掉,可转打新的赚钱概率就能大增。就算偶尔碰到一只破发的,也亏不了多少,完全可以从赚钱的可转债中补回来。所以,对于可转债打新,只要掌握了方法,还是有钱可赚的。本期希财课堂每日读财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收听!大财师兄希望大家可以点个赞,也别忘了关注公众号:大财师兄,了解更多精彩理财知识。 可转债
游戏驿站、AMC娱乐控股、Bed Bath & Beyond等被投机买盘热炒的股票大幅下挫,此前多家券商对这些股票交易作出限制。周四(1月28日),截至收盘游戏驿站跌逾43%,AMC娱乐控股跌逾56%,黑莓跌超41%。 美国著名零佣金券商Robinhood周四遭到集体诉讼,此前Robinhood限制其用户在平台上购买游戏驿站、黑莓,AMC娱乐控股等WSB概念股。用户要求Robinhood赔偿因交易中断所带来的损失。 盈透证券表示,限制AMC院线、黑莓、Express、游戏驿站、高斯电子等期权交易,在另行通知之前,做多需要100%的保证金,做空需要300%的保证金。 富途控股表示,因上游限制,GME、AMC股票已被禁止开仓(平仓不受影响),美国本土多家券商也禁止了部分此类股票的开仓交易。受此类股票影响,上游交易通道拥堵,部分订单出现卡顿,建议审慎参与。 美国在线券商Robinhood表示,在股票、期权和加密货币交易方面遇到了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Wind之前曾报道,2020年A股机构化,美股散户化:A股机构抱团,散户如果不抱紧机构大腿,只能看着账户“跌无可跌”;而美股的散户不仅收益秒杀机构,还上演世纪大逼空,香橼、Point72(对冲届第三)、Citadel (对冲届第二,规模仅次于桥水)、和 Melvin 等知名做空机构和对冲基金相继折戟。 散户反杀机构的戏码,在2020年的美股市场中其实并不罕见。
我相信很多人一定有过这样的想法,存一笔钱到银行,然后可以每个月可以依靠利息养活自己,省心省力,也没有什么生活压力,设想是美好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需要在银行存多少钱才可以依靠银行的利息生活?在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大约在2.16万元,每个月就是不到1800元,假设你有一个三口之家,一年的支出大概是6.5万元。也就是说,每年的利息收入要达到6.5万元以上才可以覆盖一家三口一年的生活成本。银行的存款业务主要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如果你选择活期存款,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大多在0.3%到0.38%之间,你需要在银行存1700多万一年才能产生6.5万元左右的利息。假设都有1700多万了,你也不会选择通过活期存款的利息生活。如果你选择定期存款,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左右,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5%左右,如果选择一年期定存,需要存大于289万,如果选择五年期定存,需要存大约135万左右。如果你选择大额存单,大额存单的整体利率是最高的,当然,每个银行的利率也是不一样的,一年期大额存单利率2.3%左右,五年期利率大约在5%左右,按照这个水平,选择一年期的话大约需要存280万左右,选择五年期大约需要存129万左右。相信通过上面的计算大家应该有大概的标准了,这个6.5万元只是一个全国的平均水平,我想,如果真的是拥有这样的资产实力的家庭也不会选择通过银行存款利息去生活的。
据了解,华金期货连续三年荣获“年度成长性期货公司”奖项。自2018年开始转型突围以来,华金期货经纪业务坚持专业化、特色化建设路线,“华金速度”、14个业务单元12个盈利、10个业务单元权益破亿元、郑州营业部月均权益突破4亿元等成绩接踵而至。截至2020年底,华金期货期末权益同比2018年实现增长近120%;同比2015年,期货全行业客户权益增长102.1%,华金期货增长迅猛近900%;成功筹备了红枣、粳米等多个新品种上市,多个品种市场交易额和成交量在居于前列,在郑商所综合成交排名稳居行业前1/3水平。 在稳定传统经纪业务后,华金期货主动深耕资管业务,打造特色衍生品产品体系,以优秀的产品业绩和团队实力树立了市场口碑。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8年完成中期协业务试点(合作套保、基差交易、仓单服务)申报工作后实现业务破冰,产品覆盖菜油、豆油、玉米、铝、铜、白糖等,每年均以100%速度增长,在衍生品市场激流勇进。 三年破局蜕变,华金期货业务发展迈入快车道,创新功不可没。华金期货深入贯彻华发集团“科技+”战略,2020年整合APP、网站、微信功能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有力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在疫情期间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实时触达服务。当年8月,新版APP通过板块调整重新开通,开户数迅速破千,交易活跃,为业绩实现跨越式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拿下“年度期货创新奖”,是对华金期货金融科技赋能成效的有力肯定。 华金期货将坚持高质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战略,以华发集团“科技+”战略为引领,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使命,一体做强,两翼齐飞,联动华发集团金融产业集群金融全牌照资源,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向全方位期货金融服务供应商奋力转型。(记者李春莲)
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全文重点摘录: 总体目标 到2023年,优势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业链安全供应水平显著提升,面向智能终端、5G、工业互联网等重要行业,推动基础电子元器件实现突破,增强关键材料、设备仪器等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电子元器件销售总额达到21000亿元,进一步巩固我国作为全球电子元器件生产大国的地位,充分满足信息技术市场规模需求。 ——技术创新取得突破。突破一批电子元器件关键技术,行业总体创新投入进一步提升,射频滤波器、高速连接器、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光通信器件等重点产品专利布局更加完善。 ——企业发展成效明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电子元器件企业,力争15家企业营收规模突破100亿元,龙头企业营收规模和综合实力有效提升,抗风险和再投入能力明显增强。 二 重点工作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实施重点产品高端提升行动,面向电路类元器件等重点产品,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专利、技术壁垒,补足电子元器件发展短板,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专栏1 重点产品高端提升行动 电路类元器件。重点发展微型化、片式化阻容感元件,高频率、高精度频率元器件,耐高温、耐高压、低损耗、高可靠半导体分立器件及模块,小型化、高可靠、高灵敏度电子防护器件,高性能、多功能、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 连接类元器件。重点发展高频高速、低损耗、小型化的光电连接器,超高速、超低损耗、低成本的光纤光缆,耐高压、耐高温、高抗拉强度电气装备线缆,高频高速、高层高密度印制电路板、集成电路封装基板、特种印制电路板。 机电类元器件。重点发展高压、大电流、小型化、低功耗控制继电器,小型化、高可靠开关按钮,小型化、集成化、高精密、高效节能微特电机。 传感类元器件。重点发展小型化、低功耗、集成化、高灵敏度的敏感元件,温度、气体、位移、速度、光电、生化等类别的高端传感器,新型MEMS传感器和智能传感器,微型化、智能化的电声器件。 功能材料类元件。重点发展高磁能积、高矫顽力永磁元件,高磁导率、低磁损耗软磁元件,高导热、电绝缘、低损耗、无铅环保的电子陶瓷元件。 光通信器件。重点发展高速光通信芯片、高速高精度光探测器、高速直调和外调制激光器、高速调制器芯片、高功率激光器、光传输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芯片、高速驱动器和跨阻抗放大器芯片。 构建多层次联合创新体系。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在电子元器件领域探索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大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力度,搭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鼓励各地围绕特色或细分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形成差异化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布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探索建立专利池,围绕电子元器件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开展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培育工作。
金融界网1月29日消息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显示,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评价责任主体)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监督主体)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 (评价原则)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七条 (总体要求)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基本要求)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以及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承诺义务)董事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十条 (利益冲突)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与回避义务)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平对待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履职内容)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四条 (履职时间要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参会要求)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继续履职)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参训要求)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履职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有机融合)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十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当从银行保险机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以及薪酬、财务报告真实性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银行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五条(评价维度)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银行保险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履职评价重点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以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定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银行保险机构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履职评价重点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价值准则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制度建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时,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董事监事的评价内容、评价原则、实施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制度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履职档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条 (评价频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条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履职评价前,董事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价流程)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资料分析指对董事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董事监事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根据各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情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董事监事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董事监事履职表现评价打分。座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董事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 第三十四条 (评价标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情形)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一票否决情形)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七条 (救济机制)董事监事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八条 (评价结果运用)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身运作。 第三十九条 (结果处理方式)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报送时间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发挥外部约束作用,探索建立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声誉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监督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程序、方式、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或利用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对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董事监事,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调整相关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从严处理。 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开展监管评价。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指按照相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