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概述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三、 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对于仅是发票票面错误,而不是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上级局未有明确前,暂比照销货退回开红字发票的规定来处理。
什么是异地票据交换 异地票据交换是指不同地方的银行之间相互进行的资金清算。不同国家的异地票据交换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是各商业银行之间先进行内部结算,然后由该银行的总行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转账清算;也有的是直接把异地票据统一集中到中央银行总行那里办理转账清算。但无论如何,异地票据交换都必须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办理才行。 异地票据交换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开市-收市价指令 开市-收市价指令是指是投资者下达给经纪人的一种限价指令,它是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波动规律而向其经纪人发出的尽可能在开市后的几分钟内和收盘的几分钟内按当时市价执行交易的指令。 目录 1 开市-收市价指令的特点 开市-收市价指令的特点 这种指令的特点是只限定的间,不限定价格,对价格的限制是通过时间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这种指令的时间限定比较严格,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比较难于成交的。如果按资者下达这种指令时能够对市场行倩走势有一个比较有把握的判断,那么,指令被执行和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如果投资者对行情走势没有确切把握,那么,下达这种指令的成功率就必销较低。因此,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投资者就不应下达这种指令。
An arrang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known as counterparties) in which both parties pay a fixed interest rate that they could not otherwise obtain outside of a swap arrangement. |||To understand how investors benefit from these types of arrangements, consider a situation in which each party has a comparative advantage to take out a loan at a certain rate and currency. For example, an American firm can take out a loan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a 7% interest rate, but requires a loan in yen to finance an expansion project in Japan, where the interest rate is 10%. At the same time, a Japanese firm wishes to finance an expansion project in the U.S., but the interest rate is 12%, compared to the 9% interest rate in Japan. Each party can benefit from the other's interest rate through a fixed-for-fixed currency swap. In this case, the U.S. firm can borrow U.S. dollars for 7%, then lend the funds to the Japanese firm at 7%. The Japanese firm can borrow Japanese yen at 9%, then lend the funds to the U.S. firm for the same amount.
什么是弗罗廷贷款 弗罗廷贷款是指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利用一家通常是大的国际银行作为金融中介进行的贷款。在一笔直接的公司间贷款中,母公司直接将现金贷给外国子公司,子公司以后偿还。 在弗罗廷贷款中,母公司将资金存人一家国际银行,然后该银行将同一金额贷给外国子公司。这样,美困公司将l 0万美元存入一家伦敦银行,伦敦银行接着将10万美元贷给美国母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从银行的观点看,该贷款是大风险的,因为它是100%地以母公司存款的形式为抵押品的。因银行在母公司的“前面”(fronts)而得名弗罗廷:银行是通过向母公司支付的存款利率略低于义向外因子公司收取的借款利率来获利的。 目录 1 弗罗廷贷的优势 2 参考文献 弗罗廷贷的优势 公司之所以使用弗罗廷贷款有两个理由。 首先,弗罗廷贷款绕道东道因政府为限制外国子公司把资金返回给母公司而设置的障碍。东道国政府为厂保持国家的外汇储备,可能限制外国子公司向其母公司偿还贷款,但却不大可能限制外国子公司向大的国际银行偿还贷款的能力。阻止对一家国际银行的支付会伤害国家的信用形象。而中断向母公司的支付或许对其形象只产生极小的影响。结果,当国际企业把资金借给位于有较高政治动荡概率从而可能导致对资本流动进行限制的国家的子公司时,就会考虑使用弗罗廷贷款(例如,在政治风险较高的地方)。 其次,弗罗廷贷款也能提供避税的优势。例如,由母公司100%全资拥有的位于避税港百慕大的子公司以8%的利率将100万美元存入一家伦敦的国际银行。该银行将这100万美元以9%的利率贷给一家外国经营性子公司—该外国经营性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见下图)。 在这种安排下,所得税后的利息支付如下: 1.外国经营性子公司向伦敦银行支付9万美元利息。从其应税利润中扣除这些利息支付将得到外国经营性子公司的税后借款成本为4.5万美元2.伦敦银行收到了9万美元,它留下1万美元作为其服务的酬金,将余下的8万美元作为存款利息支付给百慕大子公司。 3.百慕大子公司收到了其存款的免税利息8万美元。 实际结果是8万美元以现金方式从外国经营性子公司移往避税港子公司。由于外国经营性子公司的税后借款成本仅为4.5万美元,母公司利用这一安排已经把另外的3,5万美元移出了该国。如果避税港子公司直接贷款给外国经营性子公司,东道国政府可能裁定向母公司支付的股利已被假装成利息支付而不允许利息作为税款的抵扣费用。 参考文献 ↑ (美)查尔斯·W.L.希尔著;周健临等译·《国际商务: 全球市场竞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什么是恶意抗辩 恶意抗辩是指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的债务人即承兑人或付款人可主张抗辩。我国《票据法》第 13条但书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存在的抗辩事由给以对抗;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恶意抗辩,该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目录 1票据恶意抗辩的原因 2恶意抗辩的两种情形 3对我国《票据法》恶意抗辩的质疑 4参考文献 票据恶意抗辩的原因 如首所述,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票据抗辩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票据债权人,与此同时也保障了票据的流通。如果票据债务人不是依据票据本身字面含义的瑕疵来行使抗辩,而是依据此以外的理由采拒绝履行票据义务,那么,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但是,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略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就会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当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而不能允许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这无疑会纵容恶意而有失法律的公允。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恶意抗辩制度。因此,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性,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恶意抗辩的两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当中,恶意抗辩包含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拒绝履行合同;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有意不履行合同,待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时,再针对对方诉求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对我国《票据法》恶意抗辩的质疑 从以上各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票据流通中的“恶意”含义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恶意系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上是明知的,即故意而为之;有的认为恶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重大过失。而我国则采取了模棱两可、前后矛盾的态度。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但书之规定显然以故意为恶意的主观标准,而在该法13条却可以看出以故意和重大过失都作为恶意的主观标准。 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获得票据是出于偷盗、欺诈、胁迫等故意的行为,还是出于未遵守印章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以至于导致票据被伪造或被无权代理的后果等重大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他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应当承担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法律后果。换言之,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他可依此为抗辩理由,主张抗辩。 参考文献 李娟.论票据抗辩的限制
A country's exchange rate regime under which the government or central bank ties the official exchange rate to another country's currency (or the price of gold). The purpose of a 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 is to maintain a country's currency value within a very narrow band. Also known as pegged exchange rate. |||Fixed rates provide greater certainty for exporters and importers. This also helps the government maintain low inflation, which in the long run should keep interest rates down and stimulate increased trade and investment.
什么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高收入群体相比较而存在。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2002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 目录 1 弱势群体的解析 2 弱势群体的原因 3 弱势群体的特征 4 弱势群体的构成 5 参考文献 弱势群体的解析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弱势群体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 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6、其他因素 1)国企结构调整、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增多。 2)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 ">编辑] 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2、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 ”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1、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进城农民工。 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5、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总的看来,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 参考文献 ↑ 1.0 1.1 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弱势群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