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ype of loan that uses an investment portfolio as loan collateral and the proceeds of which can not be used to purchase, carry or trade securities. This type of loan allows investors access to funds without having to sell their investments. Regulations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disclose whether a loan is a non-purpose or purpose loan, and borrowers are required to indicate the purpose of the loan. With a non-purpose loan, investors continue to receive the benefits of their portfolio holdings, such as dividends, interest and appreciation. If the value of the pledged securities declines, however, the lender may require that additional securities be put up as collateral or that part of the loan be repaid to make up for the decrease in collateral. This type of borrowing is considered an alternative to traditional margin borrowing because it allows multiple investment accounts to be used to secure a loan.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什么是真实出售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达到隔离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确保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具有法律效力,资产转移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 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交易性质为资产(债权)销售且与该资产(债权)相关的所有权益和风险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金融资产转让行为。 ">编辑] 目录 1 真实出售的判定标准 2 真实出售的法律探析 3 参考文献 真实出售的判定标准 真实出售没有统一的定义。法院通常根据以下一些标准作出判断: 1、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资产(债权)买卖行为还是一种担保贷款行为。 2、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与金融资产(债权)相关联的风险和权益是否全部转移给受让人?对已经转让资产的风险是由转让人承担还是由受让人承担? 3、受让人对所受让的资产是否获得相应的权益?有时,如果转让合同约定由转让人承担所有的资产(债权)风险,SPV对发起人保留追索权,则这种交易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担保贷款而非资产证券化中的真实出售。 4、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债权)是否可以被退还?如果转让合同约定SPV 有权追索发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则该交易应作为“真实出售”对待;如果SPV追索发起人,要求退还所购买资产,返还购买资产的款项,则属于一种担保贷款。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英国、法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资产(债权)转让的性质是真实出售还是其他行为均比较容易:只要转让资产(债权)的合同在形式上是资产(债权)出售,即可认定是资产(债权)出售行为。但在美国,问题要复杂得多,因为它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在资产证券化运作最为成熟的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债权)转让方可被认定为真实出售:资产(债权)转让的形式为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债权)的风险完全移转给SPV;证券化资产(债权)的受益权完全移转给SPV;资产(债权)的转让是不可撤销的;资产(债权)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另外还要考虑其他条件,包括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编辑] 真实出售的法律探析 “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想成功完成这关键的一步,首先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殊机构要拥有资产池完整的控制权,就必须要求原始权益人(即AMC)拥有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资产所属关系明确。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其产权结构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商业银行虽然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唯一的所有权主体。现在它们将不良资产剥离给了AMC,AMC对于企业的债权依然属于金融债权。虽然目前已经相继推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法院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特殊机构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框架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不少企业刻意逃废金融债权、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重重的状况下,特殊机构不可能做到真正地买断AMC的不良资产。 其次,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证券的发行与买卖,它是一项已形成的契约(在资产形成时产生的合同关系)变更,而且这种变更必须是一种“真实销售”,这需要得到合同类法律法规的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出售方式主要包括债务更新、资产转让和从属参与。 1)债务更新的缺点是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劣势,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众多债务人时,重新签订债务更新协议将使发行人不得不与众多的债务人协商洽谈,使成本增加,效率下降。 2)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进行资产出售是有法律障碍的,从而将这种高效的资产转让方式排除在外。《民法通则》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虽然这个规定中的应当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已经被合同法中的通知债务人所取代,但是不得牟利仍是证券化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是存在法律障碍的。 3)从属参与在我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缺点:由于被认定为抵押贷款,从属参与由于对原始权益人具有追索权,因此在会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即“资产表外处理”,从而导致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没有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即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产负债率。 综上所述,作为资产出售过程中高效率、低成本的资产转让,将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发挥作用。债务更新和从属参与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是这两种资产出售方式具有相应的缺点。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成本产生显著影响。 参考文献 ↑ 1.0 1.1 徐冬根.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广州大学学报,2005(4):69. ↑ 许淑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我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 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相关条目 雇佣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
The four forex pair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heavily traded in the forex market. The four major pairs are: EUR/USD, USD/JPY, GBP/USD, USD/CHF. |||These currency pairs are considered by many to drive the global forex market and are the most heavily traded. Although it is widely regarded that the major pairs consist of only four pairs, some believe that the USD/CAD and USD/AUD pairs sh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majors. However, these two pairs can be found in the group of pairs known as the "commodity pairs".
The combining of odd-lot or round-lot orders for the same security so that they may be executed at the same time. Brokers cannot bunch orders together unless all the affected investors have agreed. The advantage of bunching is that brokers can save clients who have issued small orders from additional fees by combining orders so that they form a round-lot.
A series of algorithms that attempt to identify underlying relationships in a set of data by using a process that mimics the way the human brain operates. Neural networks have the ability to adapt to changing input so that the network produces the best possible result without the need to redesign the output criteria. The concept of neural networks is rapidly increasing in popularity in the area of developing trading systems. At one point in time, it would have seemed impossible to make a system that would be able to adapt to changing markets, but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echnology have now made having these types of systems a reality.
连锁店悖论(chain-store paradox) 目录 1 什么是连锁店悖论 2 连锁店悖论的论证过程 什么是连锁店悖论 莱茵哈德·泽尔腾(Reinhard Selten)利用逆推归纳法,说明了在位者的多市场掠夺威胁不可信。而连锁店悖论是指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有限次重复博弈无法实现参与人之间的合作行为。连锁店悖论是正是由Selten提出的。 连锁店悖论的论证过程 假定在位者在N个相同的市场上经营连锁店,每个市场有一个潜在进入者,每个进入者序贯决定是否进入相应市场。如果市场n(n期)没有进入发生,那么在位者垄断n市场,其收益为M;如果市场n(n期)进入发生,那么在位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掠夺:掠夺收益为P,容纳收益为C。假定M> C> P,因为掠夺是有成本的。 假定进入者决定是否进入时知道博弈进程,而且进入者遭遇掠夺的收益严格小于不进入收益,而不进入收益小于进入被容纳的收益。从直观上看,在位者在博弈早期会采用掠夺战略,劝止潜在进入者进入;只有在接近博弈结束时,在位者才会容纳进入。但是Sehen认为,这和精炼解不一致,博弈论逻辑证明的结果与直觉相悖,由此构成了连锁店悖论。 那么最好别进入;但是它也知道,面对实际进入,在位者容纳严格,优于掠夺。因此,若假定博弈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最后一个市场,进入肯定发生,而且在位者会容纳,不管博弈进程如何。 现在考虑倒数第2个市场,如果进入发生并且在位者在最后一个市场实施掠夺,那么在位者将会在此采用同样战略。但是,最后一个市场的决策独立于倒数第2个市场的决策。因此,若进入发生,在位者会在倒数第2个市场容纳进入。根据相同的逻辑,在位者在所有市场的掠夺可能被依次排除, 从而进入者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市场。由此,Selten得到了结论:掠夺不是均衡战略。而且,据此逻辑,即使已经看到连锁店对以前每一个进入都实施了掠夺,下一个进入者也会推断出过去的行为不会重复——进入会被容纳。这样,掠夺就无法发挥遏制作用,在位者也就不会采用掠夺策略,掠夺信号由此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