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urrency trading lot size that is 1/10 the size of the standard lot of 100,000 units. One pip of a currency pair based in U.S. dollars is equal to $1 when trading a mini-lot, compared to $10 for a standard-lot trade. Mini-lots are available to trade if you open a mini-account with a forex dealer. |||Mini-accounts are not limited to only trading with one mini-lot at a time. To make an equivalent trade to a one standard-lot, a trader can trade 10 mini-lots. By using mini-lots instead of standard-lots, a trader can customize the trade, and have greater control of their risk exposure.
Special restrictions that can be placed on a given security by 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 (DTC). Chill restrictions are intended to limit the potential for problems within the financial marketplace, and can be placed on a security for various reasons. Owned by many financial companies including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 the DTC acts as a clearinghouse for stock exchange securities, settling trades in corporate and municipal securities. If the DTC has cause to be concerned about a specific security currently processed through its system, it may place a "chill" status on the security. This will restrict brokerages' ability to transfer the shares or units of the security through DTC until the security's issues are cleared up or it ceases trading on the market.
名称 境外上市外资股 介绍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在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和NASDAQ上市的N股和ADR、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S股等等。通常为了简便起见,统称为H股。
基本内容 诺斯悖论诺斯第二悖论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1.诺斯反复强调,政府界定的产权规定了经济体系中基本的激励结构,产权的变化使得组织和组织内部的企业家从事各种活动的成本收益发生变化,组织和个人因此调整自身的行为,推动制度的变迁。由于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调整多在边际意义上进行。调整的方向是节约交易成本。换言之,从每一个时点上来观察,交易费用在不断下降,经济效率在不断提高。正因为此,诺斯(1988)认为,交易费用的下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源泉。 2.诺斯和Wallis(1986)所做的工作显示,从1870年到1970年,在美国经济中,交易费用已从187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上升到1970年的45%。在另一篇文章中,诺思也曾估计到,在今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交易费用大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张五常先生也讲到,在香港这样的现代市场经济大都市中,交易费用可能要占其GDP的80%以上。由此观之,从长期来看,交易费用是在不断上升,经济效率是在不断下降,以至于社会可能因此陷入停顿。这又为诺斯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停滞提供了理由。 悖论就出在这里。一方面,从边际意义上的短期来看,交易费用总是在下降;另一方面,每一个时期的下降最后带来的是长期交易费用的增长!前者的推论是经济不断增长,后者的推论是经济陷入停顿。反正无论经济出现什么情况,都可以用同样的原因加以解释。人们将诺斯体系中的这一矛盾称作“诺斯第二悖论”,但它决不仅仅是诺斯的悖论,而是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悖论。包括科斯.威廉姆森在内,他们都认为组织的选择标准、制度变迁的方向就是交易费用的节约。科斯认为,市场和企业的切换旨在降低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反复了组织的形式,但他的看法总体上和科斯是一致的。其他制度经济学家也同意,短期内交易费用是下降的。但是,长期的交易费用是在不断地上升。 形成过程 诺斯悖论诺斯体系中隐含的悖论,和诺斯学术思想的形成、发展、转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通过梳理诺斯的研究历程,试图说明的是,诺斯的转向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会发生的、未来的转向。 诺斯曾回忆到,他在早期是马克思主义者,后期转向了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张五常和巴泽尔去华盛顿大学之前,诺斯几乎没有受到现在所称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他在1960、1971、1973的著作都是坚持典型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认为,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个人、自愿团体和政府会考虑现有制度之外的所有可能的赢利机会,并对所有可能机会在未来各期的成本收益进行计算,结果贴现之后,他们会挑选出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因此,新产生的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但是,此效率并不是用交易费用来衡量。 为了论证制度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加之张五常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来到华盛顿大学,诺斯开始注意并接受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制度存在和起作用的前提。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制度的差别是解释经济增长业绩悬殊的关键性因素。接受科斯、张五常等人思想的同时,诺斯接受他们隐含的判断:交易费用(作为费用)阻碍了经济增长。具体而言,在诺斯看来,交易费用耗费掉人们可能从交易中获取的交易剩余,阻碍一些获利性交易的发生,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诺斯和其他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趋同,他们认为,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人们相互交易的效率。于是之,交易费用成为了衡量制度效率的标准。 在诺斯的学术生涯中,人们需要注意到,诺斯首先是一位经济史学家,然后才是经济学家。诺斯考察了工业化革命以来经济生活的变化,他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古典经济学,尤其是斯密的思想。在1990年著作的第一页和1995年的著作中都提到了斯密及其《国富论》。人们甚至认为,诺斯的思想可以被视为对斯密思想的深化。诺斯注意到,伴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交换的范围越来越大,“这一进化要求社会创立的制度能允许匿名的、不局限于某个人的跨越时空的交换。”,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专业化分工在不断深化。“……超越个人的交换对于获取从专业化和分工产生的收益是十分必要的,正是专业化和分工产生了国民财富”。在交易(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国民财富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分工的深化,交换的次数越来越多,交换的环节越来越多。如同庞巴维克提到的“迂回生产”一样,交易也在越来越“迂回”。毫无疑问,“随着交换日益复杂,人类变得愈加相互依赖。交易费用不断地上升。为了获取交易中的潜在收益,必需建立更加复杂的制度结构。”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本地经验,建立的制度和信仰体系多种多样”,最后经济增长绩效自然也多种多样。诺斯由此解答了不同国家历史的多样性。 从诺斯接受的古典经济学的思想来看,经济增长的过程不仅是斯密提到的分工深化的过程,也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的增加,以及适当的组织变革和制度变迁以支持更加复杂的交易。因此,交易费用的增加并不能够简单地归结为成本的增加,它是一个无法避免的副产品。但是,诺斯为了沿着科斯等人的思路推导出制度的重要性时,又必须把交易费用视为成本,把降低交易费用当作制度变迁的任务。不同的理论来源才是诺斯第二悖论形成的根本。因为,按照古典经济学的思想,长期来看,交易费用下降了,意味着交换的萎缩和分工的退化,继而是经济的退步而非增长。因此,为了破解诺斯第二悖论,要么放弃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看法,要么放弃古典经济学的看法。二者必居其一。 形成原因 诺斯悖论为什么“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呢?让人们来看看诺思自己的分析。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国家”。不同于政治学家的思路,经济学家诺斯的思路是联系产权来分析国家的。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定和行使产权最终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经济学家诺斯的眼中,国家就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因此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那么关于企业的理论也就可以用来分析国家问题了。这样,对于国家行为进行深层分析就开始依赖经济学。经济学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不相信国家是善良仁慈、没有私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诺思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家。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是一个有“统治者”的国家;统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最大化。 诺斯认为,统治者的收入来源有两个。一是歧视性地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从而使其租金最大化。一是努力降低社会的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统治者的税收增加。国家的两个目的分别与这项收入相对应。总的来说,依我之见,国家的双重目的其实属于同一个总的目的,即收入总额最大化。 统治者能不能努力使两项收入都最大化从而使收入总额最大化呢?据说不能。这两项收入无法同时最大化,因为国家的两个目标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第二个目标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只有在有效率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第一个目标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统治者要使租金最大化(其措施是以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尽量多的限制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高于成本),就必然会降低社会总产出,最终减少统治者的税收。统治者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增加税收,就必须建立一套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就要求统治者放弃对生产要素供给量的限制,放弃对租金的追求,使市场尽可能接近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满足完全竞争的条件以及一些其他条件的市场能够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样状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效用都不可能变大,除非其他人(至少一个)的效用变小。显然帕累托最优状态要求所有生产要素都得到最优配置,交换达到均衡状态。如果人为限制某些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交换就不会真正达到均衡状态。对于任何一个统治者来说,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都是不可兼得的。 预设前提 诺斯悖论了解了“诺思悖论”之后,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国家是什么类型的国家?更明确的问题是:它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或者其他什么类型的国家,如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又有民主国家的特征的中间状态的国家?诺思说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第二,国家象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同时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它是民主国家呢还是专制国家?诺思没有明确地说明。人们只能靠推理。 诺思考察的国家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也有民主国家的特征,以前者居多。说它具有专制国家的特征,是因为它有五个表现。 国家有一个统治者,一般来说,他是终身制的。诺思说,由于“统治者终有一死”及其他一些原因,国家是内在地不稳定的。 统治者的国内“竞争”对手依靠“相对暴力潜能”特别是(现成的)“军事力量”来竞争,而不是依靠和平竞选来竞争。 “革命将是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或由相竞争的统治者或列宁主义者式的少数精英集团发动的宫廷式革命。”民主国家由于存在和平地权力更换机制,至今还没有发生过“革命”,所有这不象是谈论民主国家。 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 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 这后两点最能反映专制国家的特征: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是要租金最大化还是要税收最大化。但是,诺思考察的国家也有一个民主国家的特征:它有“选民”;诺思有时也说统治者是“候选统治者”。当然,在诺思的论述中,人们没有看到“选民”进行选举,也没有看到几个“候选统治者”和平竞争政权。民主国家的特征只表现在诺思所用的这两个词语上。至于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这一点无法告诉人们这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因为不仅民主国家会提供服务,而且即使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提供一些“服务”的。通过上面的推理,人们可以说:经济学家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具有大量的专制国家的特征,但是诺思在论述他的模型时又用了两个似乎只适用于民主国家的词语;到底是什么国家?他没有清楚地对此做出说明。判断只好由人们冒昧地做出,即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是专制国家。 反映问题 “诺斯悖论”反映的也是政治与经济的对立:出于统治的需要,一种经济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却可能是合理的。诺斯认为美国就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人们故意建立起一个效率低下的政治制度,防止受到一个效率很高但想干坏事的政府的危害。”政府行为并非只遵照效率原则,公平同样是政府做事的出发点,必要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可能牺牲效率。在存在权力竞争和政治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相关词条 品牌联合 福特主义 货币替代 资本逃避 机会成本 市场预测 企业边界 实体经济 溢出效应 规模效应 品牌效应 财务分析 商品流通 外汇汇率 补偿贸易 财务控制 项目融资 阿罗悖论 破窗理论 服务蓝图 参考资料 (1)《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工会财务会计百科全书》 (3)http://www.lwlm.com/html/2008-06/85790.htm
上证30指数 简介 上证30指数 上证3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一种成份股指数,是从上市的所有A股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30种样本股票为计算对象,并以流通股数为权数计算得出的加权股价指数,综合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A股的股价走势。 上证30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之一,是在所有已上市A股股票中抽取最具市场代表性的30种作为样本股编制发布的股份指数。上证30指数以1996年1月至3月平均流通市值为基期,基期指数定为1000点,自1996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上证30指数的样本股将根据市场情况,由专家委员会按照样本稳定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时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7月6日起对上证30指数样本股实施调整。 经过此次调整,上证30指数的样本股总数仍维持不变,为30个,而其中15个代表性降低的样本股已完成了必要调整。 调整后的新样本股名单如下: 1、 工业类(15个):青岛海尔、春兰股份、四川长虹、上海石化、湖北兴化、华北制药、通化东宝、伊利股份、上海汽车、邯郸钢铁、齐鲁石化、江南重工、沱牌曲酒、东方通信、鲁北化工; 2、 商业类(1个):中百一店; 3、 地产类(1个):陆家嘴; 4、 公用事业类(6个):申能股份、原水股份、荀洲坝、虹桥机场、广州控股、东方航空; 5、 综合业类(7个):爱建股份、东方集团、梅雁股份、东大阿派、清华同方、苏州高新、五矿发展。
目录 1什么是定期赎回法 什么是定期赎回法 定期赎回法是指一次性认购或分期投资某一基金,在一段时间后,开始每月赎回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便可每月收到一笔现金的一种投资方式。买卖基金的方法因人而异。有人看好行情就会把钱全投进去,反之就全盘撤出;有人则分期购进,定期赎回。实践证明,后者比前者更胜一筹。因为是在不同的价位上赎回,既减少了时间性的风险,又避免了在低价位时无可奈何地斩仓。因此,这种方法尤其适合一些退休老人,作为定期支付生活费。
产业或区域型基金(Sector Fund) 产业或区域型基金指只投资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地理区域的一种共同基金。 产业或区域型基金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也称“破产豁免”、“远离破产”,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破产隔离按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企业不得主动或者被动地适用破产法。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因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是利用超额担保等手段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资信级别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将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割和重组。而进行信用增级,必然要求立法上对于破产隔离的支持。 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或TOT等融资方式中,由于基础资产不是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并真实出售给一家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而是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该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甚至会血本无归。换句话说,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和收益是与某个企业整体的运作风险联系在一起的。 而资产证券化则不同,由于它已经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出售后资产就与发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即这些公司的破产不影响该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不作为这些主体的破产财产用于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这好象是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一样。只有做到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也才能使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一般公司债券而显现出其特征。 ">编辑] 目录 1 破产隔离的形式 2 参考文献 破产隔离的形式 1、与发起人破产的隔离 1)在采用资产出售形式下,即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前或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应予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据此只要发起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发生在其破产案受理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期间,且非压价出售,此资产出售就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就做到了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在采用信托方式即发起人将资产信托给SPV时,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即“一元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发起人所有,由于该资产所有权人仍为发起人,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理所当然应为破产财产。 注:在新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属于破产财产,而旧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则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采用担保融资方式让与资产已不可以做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与SPV的破产隔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了设置担保的财产,公司其余所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均要用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据此SPV在进入破产程序后,SPV从发起人购得的证券化的资产也要列为破产财产,这就影响了证券的信用,在现行法律环境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 1)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及以证券化的资产为抵押或权利质押,来保证证券投资者即证券购买人的证券得以到期偿付。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证券的还付来源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故证券的信用来源于资产的信用。根据我国破产法,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据此,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偿付的抵押物,将可以与SPV破产相隔离。 2)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如果SPV的经营范围广泛,其他经营的失败会导致SPV破产,故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将其经营范围限定在资产证券化一项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成功的关键,也是各国实践中遵循的做法。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可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SPV,但虽然其中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有资产证券化,但其他业务有多项,这样很难得保证证券化资产的安全。 3、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不仅要与SPV的破产隔离,还要与SPV的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因为SPV母公司一旦破产,SPV作为其对外投资也将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用来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这是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的规定,这就使证券化的资产无法与SPV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从而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如前所述,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则根据我国破产法,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做为破产财产,从而做到了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参考文献 ↑ 1.0 1.1 1.2 许淑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