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制度是保障国债期货平稳运行的重要环节,本期将重点对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额度管理、大户报告制度这几项风控制度进行解读。
1、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以10年期国债期货为例,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目前对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2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的同品种、跨品种双向持仓(合约在交割月份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收取交易保证金。
2、如何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目前,交易所接受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作为保证金。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开户、交存和提取三个环节。非期货公司办理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需要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定开立相关的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提交至交易所报备。
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日15:00前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内容包括有价证券名称、数量以及托管账户等信息。会员、客户应当确保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有价证券。交易所按照会员的申报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有价证券划转或者质押登记,托管机构对有价证券进行划转或者质押登记后视为办理完成。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有价证券的市值打折后称为折后金额,国债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为债券国债市值的80%(折扣比率);
(二)交易所按照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结算会员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确定结算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前办理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有价证券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后办理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将该笔有价证券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
3、什么是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规定了每日期货价格变动的上下限,可以有效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或过度交易对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涨跌停板幅度的设置与价格波动密切相关,例如,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4、银行的持仓额度如何管理?
国债期货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商业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在2年期、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4000手;
(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200手。
在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8000手;
(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2400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需要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按照交易所套期保值有关规定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需要增加额度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申报流程与有关管理要求与客户一致。
非期货公司会员需要变更调整额度的,按照申请额度的流程进行办理。调整后的产品额度有效期自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计算。
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产品额度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期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新的产品额度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产品额度的,应当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对持仓进行平仓。
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什么?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国债期货合约实行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
1.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持仓(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除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的;
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
1.前5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的;
2.前10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20%的;
3.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割意愿及交割数量;
(六)持有现货相关信息;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会员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的具体操作,参照交易所官方网站大户持仓报告的相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