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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转让市场

2020-07-29 编辑:网站编辑 有799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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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1.转让与受让的标的物是信用债权。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出商品和提供劳务后向购买方索取的应收帐款,是建立在对购买方的商业信誉的基础上的,从本质上说,应收帐款是一种信用债权。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将其转让出去,实际上是转让信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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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受让方与债务方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将应收帐款转让出去后,即失去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让的实质是卖。受让方付出一定价格后,接受了应收帐款的索债权,也承担了无法收回应收帐款的风险,这一点与应收票据贴现不同。债务方欠债的多少,并不因债权人的变更而改变,只要有偿还能力,债务方必须如期归还。由此,三方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转让价格低于应收帐款帐面值,且通常采用竞价拍卖方式确定。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才有可能到市场上转让,其间含有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转让价格必须低于应收帐款帐面值,否则无人受让。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之间的差额多大,依据转让方与若干个受让方之间的供求关系、风险大小、资金松紧情况,通过市场竞价决定。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帐面值之差,是受让方的劳务收入和风险收入;

4.转让应收帐款的最终承受者,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受让方。应收帐款转让后,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债务方可能在受让方的催款和某些经济措施下,按原帐面值还款或分次还款,也可能确实无偿债能力,永远无法还款。因而,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转让结果,可能是受让方如数收回帐款,取得转让收益,也可能是受让方损失受让应收帐款的价款,成为坏帐损失的承担者;

5.应收帐款转让可以是多次的。即可以将受让的应收帐款在市场上再转让,不限定转让次数;

6.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可以有固定地点,也可以没有固定地点。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在政府指定的地方,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交易。非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通过协议方式,将应收帐款所有权转让出去,并不在特定地点进行转让交易,这种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在民间早已存在。

基本条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家银行对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对债务方付款进行监督,在托收承付到期日,若购货方不提供拒付理由书,银行从购货方帐号上将帐款划转到销货方帐号上。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国家银行根据企业托收帐款中的销货成本额为其提供短期贷款,这保证了企业资本流通的顺畅。可以说,原体制下不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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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结算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结算方式普遍采用,为经济交往提供了方便。但是,由于出现债务方支付能力、银行无能力强迫企业如期支付等问题,原来长期实行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不得不暂停使用,后来,虽重新恢复使用这一结算方式,但银行监督企业付款已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购货方是否有能力和及时足额承付货款,销货方是否能足额按期收回货款,全由购销双方自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基本不将企业应收帐款作为提供短期贷款的依据。一些单位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日常开支需要,多头开户,有意拖欠债务,人为加大商业信用支付难度。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已使商界和政府普遍感到头痛,尽管政府全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仍难于根治,且日渐沉淀成疾。

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看,中国已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现实基础: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个资本流通和总资本流通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流通的基本特征,W’-G’的跳跃同样关系到企业生存问题,解决企业应收帐款回收问题仍是企业经营的关键;2.债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并日益向刚性发展,一家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会引起一连串的支付不能实现;3.资本市场在中国初步形成,但并不发达,票据贴现市场基本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利用现有资财融资,只限于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范围;4.企业之间拖欠债务已成顽症,故意偷逃债务渐成时尚;5.应收帐款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大大缩小了社会资本流通的规模,也给社会扩大再生产制造了障碍。

基本框架

1.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参与者。卖方主要是国内企业,买方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中介方主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者是各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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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参与者的职责。企业作为转让方,在按转让价收回帐款后,让出应收帐款所有权,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帐款索取凭证给买方。买方的职权是利用合法渠道,向债务方收回应收帐款,其责任是按买价将款项付给债券转让方。中介方的职权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责任是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买方提供或公布债务方应公开的信息资料,并承担由于失察、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引起买方经济损失而连带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职权是组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正常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应收帐款转让与履约信息,监督债务方在财务情况好转时如期承付,其责任是保证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秩序正常,转让各方遵纪守法,违规违法者必受制裁。

3.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运作程序。其日常工作由组织者负责,主要是承接应收帐款转让方的委托,向外发布转让信息,中介组织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体对外披露,供购买方参与决策。购买方亦可自己进行市场咨询、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调查,落实债务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市场竞价转让。竞价购买行为一经确认,购买方应及时支付买价和相关中介费用,组织者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此后,受让方按规定向债务方追索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固定时间开市,事前预先交纳押金,区域范围内竞价拍卖,落槌认定买主,不许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机构、经济监管机构、执法监管机构、舆论监管机构和买卖方监管组织组成。其中,行政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运行过程中公务员有无越权行使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济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有无谎报应收帐款或对债权债务方资产评估不实的虚假行为。

执法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购买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追债,监督债务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推迟还债,或在条件许可时如期还债。舆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对武力追债、恶意拖欠、赖债等行为进行舆论谴责,从道义上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买卖方监管组织一般由双方协议组成,系临时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市场作用

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是社会资本流通顺畅与否的重要环节。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在单个企业资本的循环公式中,G-W―P―W’-G’是一个不可断裂的过程,应收帐款回收位于W’-G’这一最敏感、最关键的跳跃阶段,这一跳跃如不能顺利实现,即G’不能顺利回归企业,将迫使企业再生产萎缩乃至停止。单个企业的资本循环受阻,有可能引起一连串的企业资本循环不畅,最终影响社会总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在社会总资本流通公式中,G-W与W’-G’的转化过程是若干个购进企业与若干个销售企业的买卖过程,其中的相当部分采用赊购赊销方式进行。这一过程不仅与购销企业相连,而且与社会生产各部门密切相关,其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社会总资本流通量的大小、速度的快慢。尽力保证这一过程顺利进行,可以采用很多方式,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加快社会资本流通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并加快应收帐款回归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产生的客观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比任何时候都发达,赊购赊销已成为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结算现象。如何将应收帐款及时回收,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应收帐款未收回之前、企业急需资金之际,用转让应收帐款的方式融资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一些企业为了防止应收帐款到期不能回收,存在提前转让应收帐款、回避回收帐款风险的意愿。与多个供销单位有“连环套”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亦愿意采用转让应收帐款方式互抵债务。对债务方资信比较了解的一些经济组织,愿意受让应收帐款债权,取得盈利。应收帐款转让市场适应这些需要萌芽、生长和壮大,弥补了资本市场的不足,促进了信用关系的发展,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产生的现实基础。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已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交易规模,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可以为借鉴。

主要意义

在中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对于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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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债权企业融通资金,加速资本周转。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债权方可将其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或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转让出去,收回部分帐款,从而加快资本周转速度。

2.有利于缓解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矛盾。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债权转让与债务互抵,解决部分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问题,缓解“三角债”矛盾。

3.为债权受让方开拓了一条新的获利途径。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敢于承接应收帐款债权的经济组织,对债务方经济状况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与债务方有相应的债务关系,有能力使债务方还款或抵付债务,用低于帐面值的价格受让应收帐款所有权,取得两者之间的差额,获取利润。

4.对拖欠债务、逃避债务的企业有督促的作用。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公开拍卖转让款或用债务抵充方式收回债权,会使拖欠应收帐款的债务方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这将督促债务方如实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改变拖欠陋习。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应考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为企业融资增加一条新渠道。

建立这一市场应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政府宏观控制原则。即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设立、地点选择、交易范围、相关政策法规,由政府控制,高级管理职员由政府委派;

二是统一管理原则。即政府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交易时间、操作过程和信息披露方式等统一管理,不允许其他非政府机构插手市场管理,以保证管理权限集中;

三是公开操作原则。即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对应收帐款的转让方式、运作程序、竞价地点和时间、承接应收帐款的抵押、转让手续费的支付、帐款的回收等,预先公布,置于买卖双方监督之下,防止不规范的暗箱操作;

四是法制原则。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整个运行过程实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不允许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和政府官员出现违法行为,一旦有违法活动,必依法查处。

发展途径

1.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一种风险转让市场,在实际运作中时刻可能发生风险损失,难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承接债权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并且不排除原债权人将死帐推向转让市场的可能性。因此,参与各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此要有正确态度,不要动摇建立该市场的信心。

2.建立健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问题,只有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正常运行。至少应建立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商业信用管理条例、应收帐款转让操作管理办法、企业债权资产抵押拍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准入规定和行为禁止规定,债务企业赖债的惩治办法和新闻曝光制度等。

3.严格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重点是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尽可能减少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市场上转让的应收帐款,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债权企业的相关合同和会计凭证,并要债务方出示资信证明、书面承认债务。应收帐款转让时,严格采用公开、公平竞争竞价方式,市场转让的帐款实行公证制度,转让手续费定额收取等。

4.把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人员素质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考资格认定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招考选聘,保证人员素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