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市场
正文 商业票据发行和买卖交易活动的总括。商业票据又称商业证券,其内涵不同于以商品信用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本票等广义上的商业票据,而是一种没有抵押和担保,出票人凭自身的信用发行并允诺到期付款的短期流动票据。
商业票据是从商业信用工具逐渐演化而来的。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每笔交易的成交,通常在货物运出或劳务提供以后,卖方向买方取款,买方则可按合约规定,开出一张远期付款的票据给卖方。卖方可以持有票据,也可以拿到金融市场上去贴现。由此可见,这种商业信用工具既是商品交易的工具,又可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种工具的融资职能与商品交易相分离,变成了单纯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工具。促使企业以发行商业票据的方式筹集短期资金的外部原因是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放款金额的限制。西方国家为了使商业银行放款风险分散,减少银行倒闭对经济的震动,通常用法律限制对单一借款人的放款比例。这样需要大量资金的企业就不得不直接向社会发行商业票据集资。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一些大公司为刺激销售,实行商品赊销和分期付款,因需要大量资金而开始发行商业票据。此后,商业票据的发行不断扩大,成为工商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
商业票据发行市场由发行人、包销商和投资人三方面参加。由于商业票据是一种无担保的筹资工具,因而其发行人主要是一些资信等级较高的大工商企业。各国对商业票据发行企业的评级标准基本是根据资产负债和业务状况,由高到低把企业划分成若干个等级,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发行的商业票据易于销售,信誉等级低的企业发行的商业票据易遭违约风险,有到期不能偿还的可能。
大部分商业票据是通过包销商发行的,发行公司将商业票据全部卖给包销商,由包销商再转售给投资人,发行公司按包销金额支付给包销商一定的手续费。也有一部分商业票据由发行公司直接销售给投资人。
商业票据的投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年金组织、投资公司等等。
商业票据通常用贴现方式发行,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两者差额部分为投资人的利息。商业票据的利率一般高于短期国债的利率,但低于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这一特点,使大企业更热衷于发行商业票据以取得资金。其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商业票据的偿还期限较短,通常平均偿还期限为1个月左右,因而对商业票据的流动性有一定的影响。不过,当投资人面临资金困难时,发行人可以提前偿还。
中国的一些企业在开拓金融市场过程中,于1987年开始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也属于商业票据范畴,但其流通市场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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