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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启动“2020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

2020-05-25 编辑:网站编辑 有743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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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大商所正式启动“2020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国非法期货活动,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大商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于5月围绕“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和“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主题开展系列线上培训讲座。

    据介绍,大商所首次培训活动已于5月15日展开,同时在5月15-21日,大商所还将举办“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投资者保护主题线上系列培训。在5月15日当日的线上培训中,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岚做了题为“防止非法期货交易”的主题演讲。

    在主题演讲中,王岚律师系统介绍了“非法期货交易”的类型和表现形式。非法期货活动从广义上讲,一是从事活动的机构、场所未经批准,身份非法;二是即使机构身份是合法的,但从事的期货相关业务是未经批准的,或者从事的业务名义上不叫期货,但实质上具备期货属性即变相期货,业务非法;三是未经批准从事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等。

    “我国非法期货表现形式多样,以外盘代理交易、对赌交易平台、大宗商品(原油、黄金、白银及铜等)交易平台以及邮币卡交易等类型为主。”王岚在培训时说道。

    以外盘代理交易为例,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王岚说道,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编辑 田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