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2月3日消息 2021年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三亚监管分局公开信息显示:
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从业人员朱立军因业务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引发重大案件;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流于形式;案件防控不力,引发重大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取消银行业高级管理任职资格二年并罚款1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从业人员曾敏因业务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引发重大案件;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流于形式;案件防控不力,引发重大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罚款10万元并予以警告。
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从业人员王宁华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流于形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予以警告。
以下为处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