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种货币储备体系的优点 1.可以摆脱对美元的过度依赖 2.可以适时调整储备货币币种 3.可以促进国际间金融合作 (二)多种货币储备体系的缺陷 1.增加了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 2.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3.增加了储备资产贬值的风险 3.加剧了世界性的通货膨胀 5.加剧了外汇市场的动荡
一、外汇贷款发放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宏观控制;坚持出口创汇的方向;提高外汇贷款的经济效益。 二、外汇贷款的审批。外汇贷款项目,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三、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在批准贷款后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大致分为贷款的执行期,贷款的回收期和贷款的总结期三个阶段。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度。为了提高对贷款项目的审批质量和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1.贷款对象:会员国官方、国营企业、私营企业。若借款人不是政府,则要政府担保。 2.贷款用途:多为项目贷款,用于工业、农业、能源、运输、教育等诸多领域。银行只提供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己筹措,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内配套资金。银行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国必须接受银行监督。
外国政府混合贷款是一些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把政府贷款、政府捐赠和出口信贷结合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政府贷款是指政府以其财政资金向外国政府发放的一种贷款,政府贷款是对外经济援助性质的贷款,一般只发放给国外政府,不直接贷给企业。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银行为了本国建设或其它需要从国际资金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商借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国际货币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国际开发拉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以及地区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向其会员国所提供的贷款。
西方学者对国际收支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一国国际收支的决定因素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政策。西方的国际收支理论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更替而不断发生变化。最早对国际收支系统进行分析的理论可追溯到1752年大卫?休谟的“价格一铸币流动机制"。直到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崩溃,各国的经济学家才对国际收支进行新的理论探索。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和A.勒纳进一步发挥了马歇尔的供求弹性局部均衡分析,系统地提出了国际收支“弹性论”。二次世界大战后,马克卢普和梅茨勒将凯恩斯的乘数原理应用到国际收支分析,提出了“对外贸易乘数论”。与此同时,亚历山大采用凯恩斯的宏观经济模式,提出了国际收支“吸收论"。随着货币学派的兴起,60年代出现了将货币主义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原理推衍到开放经济的“货币论”。这些理论都大大地丰富了国际收支的理论分析,为各国货币当局调整国际收支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一、弹性分析法 弹性分析法是对理论界出现的货币贬值一定能改善国际收支(贸易收支)状况的一种进一步分析和理论的深入。它说明了在货币贬值后,只有满足马歇尔一勒纳条件,一国才能改善贸易收支,进而改善国际的支出。即使这样,在改善贸易收支时,也受“J”型曲线效应的影响,即不能立即改善贸易收支,不仅不能立即改善,而且还使国际收支进一步恶化,在过了这个“时滞”后才能快速地改善贸易收支。弹性分析理论纠正了货币贬值一定能改善贸易收支的片面看法,它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变量的诸因素作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具有现实意义,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一,它把国际收支仅局限于贸易收支,而未考察劳务进出口与资本流动。第二,弹性分析理论以小于“充分就业"为条件,因而作出了供给完全有弹性的假定。这种假定只适用于周期的危机和萧条阶段,而不适应于周期的复苏与高涨阶段。第三,弹性分析法采用了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法,它假定“其它条件不变”,实际上其它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有时是不可忽视的。 二、乘数论。 乘数论又称收入分析法,它主要分析了在汇率和价格不变的条件下收入变动在国际收支调整中的作用。它同样不考虑国际资本流动,将国际收支等同于贸易收支。它是凯恩斯“乘数理论”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运用和发展。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的出口具有和国内投资相同的效应,可以增加国民收入总量;一国的进口具有和国内储蓄相同的效应,会减少国民收入总量。当一国商品、劳务出口时,从出口获得的收入会使出口产业部门收入增加,这些部门人员收入增加又会刺激他们对消费品需求的增加,从而引起了从事国内消费品生产部门的收入和就业的扩大,并使进口增加,如此推算下去,国民收入增加量将为出口增加量的若干倍,此即外贸乘数理论。但外贸乘数理论只有在国内没有达到充分就业和出口有弹性的前提下才能对国际收支发生作用。 三、吸收论。 吸收论又称支出分析法。它主要阐述收入和支出在国际收支调整中的作用。它是战后初期詹姆士?米德和西德尼?亚历山大在关于弹性论的论争中系统提出的。弹性论只强调贬值的相对价格效应,而忽视了贬值的收入效应。因此,他们主张舍弃弹性分析法,而采用收入水平和支出行为来分析贬值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他具有:第一,吸收论同弹性分析法的重大差别是,它不从相对价格关系出发,而是从总收入与总吸收的相对关系中考察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并提出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的,它是建立在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法;而弹性论则建立在马歇尔等人建立的微观经济学基础之上,采用的是局部均衡分析法。第二,就一国货币贬值的效应来说,吸收论是从贬值对国民收入和国内吸收的相对影响,而弹性论则从价格与需求的相对关系中考察贬值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的。第三,吸收论强调政策搭配效应。当国际收支逆差时,在采用本币贬值的同时,若国内存在闲置资源,应采用扩张型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增加收入(生产和出口);相反,若国内各项资源已达充分就业、经济处于膨胀时,应采用紧缩型财政货币政策来减少吸收,从而使内外部经济同时达到均衡。第四,吸收论的主要缺点是假定贬值是出口增加的唯一因素,并以贸易收支代替国际收支,忽视了资本流动和其他因素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四、货币论 货币论又称货币分析法。它是随着现代货币主义的兴起,在70年代中后期流行的一种调节国际收支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蒙代尔和约翰逊。该理论认为国际收支是一种货币现象,强调货币供求在调节国际收支中的作用。货币论者将国际资本流动作为考察对象,强调国际收支的综合差额,而非贸易差额,这是它的贡献之一。另外,弹性论、吸收论和乘数论都强调商品市场流量均衡在国际收支调节中的作用。而货币论则强调货币市场存量均衡的作用,唤醒人们在国际收支分析中对货币因素的重视。但它也有不足之处;第一,该理论假定货币需求函数是稳定的。这仅适应于长期状况,而在短期内,货币需求经常很不稳定,也很难不受货币供给变动的影响。第二,该理论的把货币因素看成是决定性的,而把收入、支出、贸易条件和其他因素看成是次要的,它们只有通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而发生作用。实际上,是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而不是相反。 第三,它强调“一价定律”的作用。但从短期看,由于垄断因素和商品供求粘性的存在,一价定律往往是不成立的,第四,该理论还假定货币供给变动不影响实物产量。其实不然,因货币供给变动后,人们不仅改变对国外商品和证券支出,而且也会改变对本国商品和证券的支出,由此影响到国内产量的变化。
按对需求的不同影响,可分为:支出变更政策和支出转移政策。 从供给角度讲,有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国际收支调节政策的分类与搭配核心精神在于:当国际收支失衡时,正确使用并搭配不同类型的调节政策,以最小的经济和社会代价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或均衡。
所谓欧洲货币市场是指在一国境外进行该国货币借贷的国际市场。形成的原因有1.逃避本国金融政策法令的管制。2为减缓本国通货膨胀,对非居民的本币存款采取倒收利息政策的结果。3.美国对境外美元的存在采取放纵的态度。 由于欧洲货币市场具有调拨方便,税费负担少,可选货币多样,资金来源广泛等特点,促进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欧洲货币市场本身存在着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乱不安、加剧西方国家通货膨胀。破坏西方国家国内金融政策的推行等消极影响。
其优点有: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与的授信额度开证,能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进口商能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适合时令。而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约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仍有困难,他还可以通过进口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给单据,然后再由进口商交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所以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为其带来开证手续费收入。而且,开证行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