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购战略 收购战略是指在收购方产业扩张的进程当中,收购上市公司这一环节在整个企业扩张规划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或要达到的目的。即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将被收购公司的业务纳入其战略投资组合,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地利用其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目录 1收购战略的类型 收购战略的类型 上市公司的收购战略可以分为战略型收购和财务型收购。 1、战略型收购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这些企业的现金流本身能够保证现有产业的正常发展,但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或者产业协同的考虑而产生扩张的需求。这种扩张的需求是对相同行业企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收购需求。笔者将这样的收购定位为战略型收购,其中包括行业整合和产业链整合两种类型。 行业整合是指收购方对同行业企业的收购,这种收购通常是基于扩大市场份额,抢占市场龙头地位的考虑,是以产业为核心的点状辐射。国内产业市场当前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市场的集中度很低,大部分行业的集中度都没有达到20%,而市场需求的扩张又处于不断增大的趋势,这一点与美国100年前的产业市场是非常相似的,行业集中度低的最大问题是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无序、竞争手段低劣,由于缺少行业龙头的“大佬”级企业提高行业门槛、维持市场秩序、制订行业规则,对于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是很不利的。美国的第一轮并购浪潮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背景进行的,并购的结果造就了AT&T、洛克菲勒这样的全球巨型企业。国内现在许多企业“跑马圈地”似的收购行为(如华源集团的收购、TCL的对外扩张)是典型的行业整合型的收购。 产业链整合是基于降低单个产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抵抗行业系统风险而进行的对产业链条上下游收购。上海糖业烟酒集团公司的扩张战略就是典型的产业链整合。该公司“上控能源、中控物流、下控网络”的战略明晰地反映了整个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协同整合、降低成本、增加规模效益的扩张模式。如果说行业整合是点状辐射,那么产业链整合更象是链条的辐射,规模效应更加明显,但收购的系统工程的特征更加明显,也更加复杂。当前国内的并购市场上,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进行行业整合或者产业链整合已经初露端倪,各种产业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大量类似的收购行为发生。 2、财务型收购 财务型收购是相对战略型收购而言的。国内公司融资的渠道有限,公司产业的发展缺乏市场化的金融工具支持是当前公司融资市场的一个瓶颈。这种瓶颈是多方面原因形成的:银行“惜贷”并且对民营企业采取差别待遇,公司债券市场处于不断萎缩的趋势,而信托产品又是“新生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解决资金需求成为大部分公司的最后选择。同时IPO市场的有限容量又使得许多公司选择了收购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基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属于财务型收购。通常财务型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为收购方已有产业提供融资的平台 (2)增加行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知名度 (3)特殊行业迈过区域门槛——如房地产企业 (4)民营企业的“融智”效应 在此强调收购战略在收购前期准备工作当中的重要性,是因为收购战略将统领收购方的顾问团队乃至收购方自身在收购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从目标公司标准的确定到搜寻、确定最终的目标公司,从交易条件的提出到目标公司后期的整合,正确到位的收购战略将成为贯穿并购整合过程的脉络。
什么是新三价线指标 新三价线指标,英文全称Three Line Break,缩写TLB或TBL,属于图表型指标,是反映价格变动的一系列竖线,同Kagi, OX图,砖形图(Renko Chart)图表一样,它忽略了价格变动的时间因素。(注:这三种图线不记录时间坐标,由价格的变动完全确定图线)。 之所以叫新三值线,是因为绘制这种图表时,需采用典型的数字“三” 作为转值的标准。史蒂夫·尼森(Steven Nison)在其《非K线判市法》一书中,将新三值线的概念引入到美国。 其原理是若三根K线持续上涨(或下跌)创短期新高(或新低),则发出红色(或黑色)的柱状买入(或卖出)信号。与平时常用指标不同的是,该指标在平时盘整时并不轻易出现信号,是一类在大盘出现明显单边趋势时提议追涨杀跌的指标。它能有效地去除行情中无关紧要的盘整和波段上升中的震荡回调干扰,更适合于做较大波段、做大趋势的中长期投资中比较重势的那种投资者。 新三价线指标的应用法则 1、新三价线由黑色变为红色时,视为买入信号。 2、新三价线由红色变为黑色时,视为卖出信号。 注意:新三价线如果持续上涨,则会由原新三价线向上延伸,下跌亦然。因此,新三价线不会与K线在时间横轴上相对称。 实例说明: 如次新股(600379)宝光股份的新三价线指标。其上市第三天股价小创新低,指标在9.87元处有一支小绿柱,投资者暂不买入,而第五个交易日股价在三天内见新高10.28元,三价线即翻红,中线投资者可介入,此后该股震荡上行,虽走势反复较多,但始终没有出现三天内见新低的K线组合。故新三价线或红柱延长、或再出现红柱,提示投资者可一直持股至最高点。3月29日该股大幅回跌至14.33元,出现头部信号,指标提示投资者卖出。此后,该股反弹不断,但新三价线始终保持绿盘,提示下降通道,直至该股回跌到10.42元低点,一直提示投资者不要买入。6月6日该股重新出现中阳,新三价线终于再次于11.02元处提示买入。总体看,该股上市半年多,股价上下变化复杂,现在股价较上市时也没有明显上升,按别的操作方法可能不会有明显的收益。但按新三价线做波段者买2次卖1次,就有50%的获利,可谓操作简单但收益不低。 由于新三价线是一个重势不重价、提示追涨杀跌做波段的指标,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对一段行情势必是弃两头、取中间。投资者不宜在行情中途加入,一定要在长时间绿柱后翻红再介入比较安全。对于爱好短线抢反弹、或习惯低吸高抛做法的投资者,该指标应慎用。 新三价线指标和宝塔线指标的区别 1、盘整行情中,宝塔线会忽翻红忽翻黑,其信号的效果会大幅降低。 1)宝塔线三平底翻红为买入时机,股价将会延伸一段上升行情。 2)宝塔线三平顶翻绿为卖出时机,股价将会继续一段下跌行情。 3)盘局时宝塔线的小翻红、小翻绿可不必理会。 2、宝塔线的画法是将当前收盘价与前一根宝塔线做比较,而新三价线则是与其前三根新三价线做比较。 3、投资者往往会觉得参照新三价线指标的买入卖出不准确,其实投资者应注意新三价线每日的变化,而不是去追溯其历史资料,因为,新三价线并不是一天画一根线,它与K线的涨跌走势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看盘时,如果今天的新三价线是一根阳线,那么,代表它正处于多头的市况中,反之,则视为空头市况。如果新三价线从昨日的阳线变成今日的阴线,则被视为卖出信号。 以个股沪昌特钢(600665)为例,在它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周K线走势图中,如果将图缩小的话,会发现TBL和TOW指标的形态与K线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但TBL翻红、宝塔线(TOW)三平底翻红还是显示该股当时正处于强势之中。 新三价线指标的优缺点 1、新三价线指标的优点 新三值线的优点是在判断转势时,去除了主观武断的感情因素。通过发生的价格的真实状态,得出了反转的信号。 2、新三价线指标的缺点 在产生转值时,新趋势已经延续了一段时期。不过,许多交易者乐意接受迟缓的信号,以求跟踪主要趋势。
新三价率(TBR) 新三价率是一种大盘指标,主要是运用于研判大盘运行趋势的技术分析技巧。 新三价率计算公式 TBR=(UW÷DW)×100,即新三价率=上涨家数÷(上涨家数+下跌家数)×100MATBR1=TBR的M1日异同移动平均MATBR2=TBR的M2日异同移动平均参数M1为6天,M2为12天。本指标不一定取全部上市公司为采样,依股民个人观察,任意取代表性股票为采样。大盘上升至顶点或下跌至底部之前,TBR指标会提前反应。 新三价率的应用法则 1、大盘上升至顶点或下跌至底部之前,TBR指标会提前反应; 2、大盘处于下跌阶段,TBR领先止跌转为横向走平时,大盘随后将止跌; 3、指数处于上涨阶段,TBR 也呈同步上升时,可放心继续投资; 4、指数仍处于上涨状态,TBR 却呈现领先下降的倾向时,暗示指数即将到达顶点。 5、由于新三价率波动比较频繁,所以,在分析中要主要参考新三价率的两条异同移动平均线。当新三价率处于高位,而MATBR1向下跌穿MATBR2时,需要果断卖出。 当新三价率处于低位,而MATBR1向上穿越MATBR2时,需要选股买进。 注意要点: 1、传统的技术分析法则认为:"TBR新三价率 不一定取全部上市公司为采样,依股民个人投资风格分别选择适合的数量和代表性的股票为采样;"但是,在实际使用,为了更好把握大盘的运行趋势,投资者需要将所有的上市公司均纳入计算的范围。 2、新三价率指标对短期走势的研判比较有效,但对于中长期行情的分析还需要结合其它大势型技术指标进行综合研判。
什么是斐波纳契通道 斐波纳契通道是利用几条趋势平行线建立。要创建这个工具,通道宽度是取自每个单位宽度。平行线价格数值处于斐波纳契数列相同的值。以 0.618开始为通道宽度,然后是1.000、1.618、2.618、4.236来画平行线。当第五根线画好后,与相应的趋势线相反方向的正确的线就画出了。 要正确创建斐波纳契通道必须记住的是在当趋势线上升,基本线限制住了通道最高点,当趋势线向下,基本线限制住了通道的最低点。斐波纳契通道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斐波纳契扩展 斐波纳契扩展和斐波纳契撤回大体相同并为了确定第三条波浪线的末尾。和斐波纳契撤回线不同的是,创建这个工具是不仅仅是一条趋势线也是由两条波浪线的基础画出的。 首先,第一条线画出并用它的高度来决定一个单位间距。然后用第二条线的末端作为创建一条无形的垂直线的参考。前两条线 61.8%,100%和 161.8%的第三条“无形”线交叉。第三条波浪线位于这两条线附近。 斐波纳契扩展分析 斐波纳契数字: 一个例子就是0.382各0.618数字。如几周内有一支趋势很强的股票从20元----45元开始回调。它会走到哪呢?计算方法如下:45-20=25(元)25×0.382=9.55(元)45-9.5=36.5(元) 这个36.5的位置就是该股未来的位置,但是如果下跌到36.5以下,就好像是热刀子在黄油上那样,下一支撑位于0.618处:45-20=25(元)25×0.618=15.45(元)45-15.45=29.55(元) 29.55元就是该股的第二个支撑位。从中得到两个反转和平掉空单或者做多的机会;从0.382位---到0.618位之间的价格称为斐波纳契好友区。 斐波纳契扩展分析: 如:A 9400点 B 9800点 C、? 计算方法如下:9800-9400=4001.382×400=552.8 1.618×400=648 2.618×400=10479400+552.8=9952 9400+648=10048 9400+1047=10447 则点C的目标为为:9952点;10048点;10447点。如果两个以上的目标位为同一区域,则这一区域发生反转的可能最大。
敌意并购的概述 敌意并购亦称恶意并购,通常是指并购方不顾目标公司的意愿而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或者并购公司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 进行敌意收购,通常指一家公司以高于交易所股票的交易价格,向股东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般收购价格比市价高出20%到40%左右,以此吸引股东不顾经营者的反对而出售股票。因此,对于收购方而言,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比较大规模的并购活动中银行或证券商往往出面提供短期融资。同时,被收购公司在得知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之后,可能采取一切反收购措施,如发行新股票以稀释股权,或收购已发行在外的股票等等,这都将使收购的成本增加和成功率降低。理论上说,只要收购公司能够收到51%的股票,就可以改组董事会,从而最终达到并购目的。 目录 1 易于被敌意并购的目标公司类型 2 我国上市公司抵制敌意并购的措施 3 我国目前反敌意并购尚存在的现实问题 4相关条目 易于被敌意并购的目标公司类型 随着敌意并购在我国发展得越来越完善,敌意并购事件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针对已选取的样本公司概况以及其综合得分情况,可预测出可能被敌意并购的公司类型,认为在不远的将来,可能被敌意并购的目标公司主要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份的自由流通性。敌意并购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不经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而强行取得控制权,其主要行为就是在证券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实现,因此,企业外部流通股的多少是敌意并购发生的先决条件。 流通股股权的分散性。股权分散度越小,股权越集中,企业被敌意并购的机会就越小,反之,被敌意并购的可能性就越大。股权的极度分散使得任何单个中小股东都无法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造成影响,且在流通股股东中,投资、投机性股东占较大对数,不愿意付出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搭便车行为严重。 企业资产质量的优良性。企业资产质量好坏是企业是否会被敌意并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在于,企业资产质量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吸引性,资产质量优良尤其是具有明珠资产的企业被敌意并购的可能性最大。 我国上市公司抵制敌意并购的措施 (一)法律方面的措施 1.寻求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保护。毫无疑问,并购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垄断,限制公平竞争。因此各国政府一般采取适度限制的措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是防止不公平竞争。美国在1968年使用四企业比率准则,1982年又引进了一种新的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程度——HHI指数来限制过度集中。日本的《结构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规定,在某种商品或有关劳动服务的某种事业范围内,具有以下市场结构情况时,就构成垄断:①一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或两个事业体的市场占有率之和超过3/4;② 严重影响同行的经营。2002年1O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制度有了新发展。此外《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对企业购并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因而成为目标公司进行反敌意并购的第一保护措施。 2.寻求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支持。各国的证券交易法都对取得证券发行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在美国,1968 年通过的《威廉斯法案》不仅规范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提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行为,而且规范了在公开市场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如果买方在市场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数的5%,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目标公司提交取得的股数及目的以及买方的实际情形等资料。在我国,1993年4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分别达到5%和30%时,该法人所负有的书面报告、公告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作出了强制规定。 因此,并购方如果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将会自取其果。如上述的宝安收购延中的过程中,延中公司就宝安公司持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宝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购入延中公司股票,而受到证监会的惩罚。 3.提起诉讼。诉讼策略是目标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时常使用的法律手段。目标公司在收购方开始收集股份之时便以对方收购的主体资格、委托授权、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违法违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收购行为无效。于是,收购方必须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目标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则不能继续增加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从提起诉讼到具体审理以至裁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目标公司可以请反并购专家来商量对策,也可以寻求有合作意向的善意收购者来拯救公司。总之,不论诉讼成功与否,都为目标公司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这也是其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措施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在反并购策略中,最好的防御就是事前充分准备。一般目标公司都会在订立章程时设置反并购条款,以预防日后潜在的并购威胁。通常的做法有如下几种: 1.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即使收购者已收购了足量的股权,仍然无法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甲公司有12位董事、乙公司收购甲公司后改选董事会,但甲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改选1/4,即只能改选3名董事。这样在第一年内,乙公司只能派3名董事进入甲公司董事会,公司的控制权仍掌握在甲公司9名董事手里。 2.规定公司的重大决议如合并、分立和任命董事长等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表决权同意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过。”这意味着收购者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合并,须要购买2/3以上的股权或需要争取得到更多的股东投票赞成,这就增加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 3.规定收购方应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而不能先用高价诱惑目标公司股东出售股票,在得到足够的股份后又降价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也即必须实行公平价格。1982年3月美国钢铁公司就以不公平价格收购了马拉松石油公司的股票。我国《证券法》规定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于保证目标公司所有的股东都受到公平对待。 4.限制董事资格。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某些条件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5.规定如果公司被并购,债权人可以立即收回巨额债权,从而使并购方面临巨大的债务负担,使其望而却步。例如《爱使股份公司章程》就规定了这一条来对付大港的敌意收购。 (三)财务方面的措施 1.股份回购。这是指目标公司以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或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股票一经回购.势必会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利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就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上涨。目标公司如果提出比收购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从而抬高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目标公司通常采取举债或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来回购股票 这样可以抬高公司的负债比率或将引起收购者兴趣的特殊资产(如商标、专利、关键资产或子公司等)出售,从而降低并购收益。1985年Atlantic Kichfield公司为了避免敌意并购袭击,一次性举债4O亿美元用于回购股票,将公司负债比率从12%提高到34%。1986年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为抵御JmaesGoldsmith的敌意并购,出售了三个经营很好的子公司,用这笔钱回购2000万股公司股票。 2.与友好公司相互持股。即与关联公司或友好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敌意并购威胁时,另一方予以援助共同抵制。这种现象在日本公司之间最为普遍。1994年对我国上市公司北旅公司进行收购的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就是两家相互持股的公司。相互持股能很好地起到反并购效果,也有助于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交易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相互持股具有连锁效应,收购了其中一家,实际上也间接收购了另一家。 3.提前为管理者安排后事。公司并购往往会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失去工作,因此当目标公司面临着敌意收购的威胁时,董事会可以 通过决议:当公司面临着被并购威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要被辞退时,可一次性领取巨额退休金或额外津贴。这样使收购者在实现收购完成后就立即面临着巨额现金支出'的威胁。从而恶化并购方的财务状况。例如美国著名的克郎·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16名高级负责人在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3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的条款。这笔费用高达9200万美元,构成了收购者的沉重负担。然而这项规定也可能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极力促成不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敌意并购。我国目前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中规定: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这样就使并购难度加大。 (三)充分调动员工及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来反并购 一般来说,目标公司员工对并购方的敌意并购是持不欢迎甚至抵制态度的,因为并购可能引起他们失业。利益相关者如果因失去目标公司的合作而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往往会采取积极措施来支持目标公司反并购。例如,前所述的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在反收购中获胜,除了成功的财务手段之外,还得力干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员工们愿意将工资全部拿来购买固特异的股票。甚至固特异的产销商门也向收购方宣告:你们可以买下一个大公司,但你们绝对买不了我们的心!因此目标公司可以在社会舆论上大作文章,增强员工和外界对本公司的信心,从而团结起来一起对抗敌意并购。 我国目前反敌意并购尚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西方各国对反并购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目标公司经营者面对敌意并购可以采取哪些反并购措施及禁止采取哪些措施。美国首先承认了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并购措施的权利,原则上允许他们采取一切反并购措施,又根据一些特定规则来判断反并购措施是否合法或适当。我国在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中规定了并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规定目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目标公司在反并购中就找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另外,针对上市公司开展反并购的配套的法规也不健全。如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禁止垄断的规定,而且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而这正是国外上市公司反收购的首选方案之一。股份回购作为一项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却行不通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股票。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10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虽然也强调了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对目标公司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反收购行为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在加入WTO之后,外资大量涌进中国,并以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为主要手段的情况下,我国加快反并购方面的法律建设势在必行。我国应尽快改变立法上的滞后性,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并购法律法规,保护我国企业利益。 (二)中介机构不成熟 在上市公司反并购过程中,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我国中介机构与西方相比很不发达,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反购并的要求,综观国外资本市场上的股权之争,大多是靠投资银行及财团的支持。例如,在1982年,美国贝梯思公司、马丁公司、联合技术公司和艾伦德公司四家发生的敌意并购与反敌意并购的大战,在其背后,是众多的银罕亍提供的金融支持。据统计,当时有15家银行至少涉及其中2个公司的活动,而有3家银行则参与了4个公司中至少3个公司的收购活动。对银行来说,谁收购谁是无所谓的,只要有利可图,敌对双方它都会给予金融支持。而我国却一向少有投资银行参与股权收购及反收购的案例。目标公司反敌意收购很难获得投资银行的资助,这也是当前目标公司无力回击敌意收购的原因之一。而华尔街最有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只保护目标公司,拒绝为敌意并购者提供服务,由此给高盛公司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收人。1966年并购部门的营业收入达60万美元,到了1980年已升到约9000万美元。因此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我国政府可以采取的支持上市公司反敌意并购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另外,还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完善,为企业提供各种反敌意并剐措施的设计、咨询和帮助实施,更好地帮助目标公司成功地实施反并购。 相关条目 善意并购
什么是改组计划 改组计划是指无偿债能力企业经法院调解和参与,由债务企业或其他利害攸关方面提出的有关改组的程序及具体措施的书面文件。 在法院允许债务企业进入改组程序后的前120天内,只有债务企业才能提出改组计划。以后,债务人、受托人、债权人会议、权益担保持有人委员会,或其他利害攸关集团,都可以提出计划。为减少破产所发生的费用,缩短改组时间,债务企业必须在破产法院的限制下经营,因此某些企业按《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也向法院提出预先批准的改组计划。 目录 1改组计划的内容 2改组计划的注意事项 改组计划的内容 美国(破产法)规定,改组计划应: (1)确定债权人的等级(不包括管理费用,非自愿性申请以后至进入救济程序或任命清算组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及某些具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 (2)列明未受损害的债权等级(除非改组计划未改变某级债权中每一债权的法律权利,否则此级债权将受损害); (3)列明受损害的债权等级; (4)以相同方式处理某特定等级中的所有债权; (5)提供用以执行此计划的适当方法(诸如由债务人保留其财产、合并、修改抵押契约,延长到期日); (6)禁止发行无选择权的权益证券; (7)包含有选任高级职员及董事的条款,此条款应与债权人、权益持有人的利益及公共政策相一致。计划中可能包括出售债务人财产并分配所得现金的方案。因此,在改组案件中,很可能发生清算债务企业财产的情况。 改组计划的注意事项 某一级债权人认可改组计划,至少应得到此级债权金额2/3及过半人数的核准。未受损害的债权等级视为接受此计划,而收不到任何财产的等级将不需经过表决而视为反对改组计划。破产法院应在每一级债权人都接受改组计划或每一级债权都未受此计划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改组计划。 在改组计划获得同意以后,法院将举行批准听证会,以听取反对意见,并确认该计划是公正的。法院的批准令将免除债务除改组计划中债权以外的债权。
什么是方向线 方向线是指一种表示价格上升或下跌的指标,分别由正负值的“上升方向线”(+DI)和“下跌方向线”(-DI)来表示。是市场行情趋向指标之一。 方向线的计算公式 其计算方法为: ">编辑] 方向线的运用 如果以14天为一个周期,则将14天内的+DM、-DM及TR求和所得到的结果就是 + DI14往后再计算第15天的DI14。或TR_{14}。所有计算都是运用平滑移动平均的方法求得的。其具体计算方法是:当日的+DI_{144}=(前一日的+DI14×13)÷14+当日的 + DMl。当日的 − DI144及TRl4计算方法与前述方法相同。正负方向线的数值永远介于0-100之间,14天上升方向线(+DI_{14})表示最近14天以来市场行情的实际上涨百分比,而14天下跌方向线( − DI14)则表示最近14天以来市场行情实际下跌百分比。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则由于负趋向变动值不断出现,因而将迫使下跌方向线的数值不断升高。而上升方向线则呈下降的趋势。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上升,则将出现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挎向。而在盘整(牛皮盘)期间,上升与下跌方向线间的垂直差异非常微小。 相关条目 平均趋向指标 参考文献 ↑ 刘迎秋.现代期货大辞典.ISBN:7-01-002459-6/F830.9-61.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