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制衡 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外部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的势力就越强,相应地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控股股东侵害的能力越弱,从而股权制衡对维护企业价值的积极作用的效果就越好。可以认为,在合理限度内公司价值会随着股权制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是股权制衡程度的盲目增大,反而会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股权制衡度过高,大股东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权力争斗,导致公司决策效率损失,公司价值下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股权制衡的程度过高,意味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重下降,导致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激励不足,降低其勤勉尽职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形成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超强控制,产生更大的代理矛盾,增加代理成本,最终导致上市公司价值的下降。 股权制衡的研究 近年来,股权制衡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已经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孙永祥、黄祖辉(1999)研究发现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制衡型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施东晖(2000)也指出在存在1-3名大股东的公司中,由于出现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行为受到制衡,股东利益和盈利目标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黄渝祥、李军等(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制衡确实能起到限制可能存在的掠夺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陈信元和汪辉(2004)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公司的 Tobin’s Q值和市净率显著高于联盟公司和一般公司。以上研究均肯定了股权制衡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如朱红军和汪辉(2004)以宏智的股权之争为例,研究发现“相近持股比”式的股权制衡结构并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和于增彪(2005)结果表明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相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徐莉萍、辛宇和陈工孟(2006)的实证结果也表明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负面。 综上所述,国内现有的研究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股权制衡既可能导致有利的后果,也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这种不利经济后果可能是股权制衡程度过高所致。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股权制衡度,既能有效发挥股权制衡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不利的经济后果呢?由于股权制衡的经济后果最终是通过公司的价值或者业绩体现出来,所以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为我国上市公司构建合理的股权制衡结构提供依据。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以 2002~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研究结论与建议。 股权制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关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孙永祥、黄祖辉提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相结合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励以宁提出比“一股独大”更好的股权结构是“多股制衡”,认为有几个持股相对较多的大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丁成通过研究2001年度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受谴责”情况和股权结构数据,得出结论:未受谴责类公司相比较受谴责类公司,其股权结构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股权制衡的程度相对较高,公司治理也相对较规范。也就是说,治理差的公司没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而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其理由是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够使各利益方的意志都得到充分的体现。黄渝祥等在定义了股权制衡度的基础上,认为股权集中条件下的股权制衡,是抑制大股东掠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短期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从内部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掠夺,形成互相监督态势,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认为股权制衡度在2.13~3.09之间的情况下,股权制衡的效果最好。朱武祥、宋勇一直坚持股权结构无关的观点,但是在国家对策和对策研究层面上则推崇股权制衡。陈信元、汪辉通过建立模型、检验模型得出结论:股权制衡公司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联盟型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权制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白重恩等认为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有正向影响。王永海、毛洪安研究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 以上都是认为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但也存在有不同的研究结论。朱红军、汪辉通过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分析认为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更大,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于增彪经过检验认为,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最接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因此,“一股独大”并非坏事,用“股权制衡” 替代“一股独大”以改善“一股独大”公司经营业绩的思路并不一定有效。徐莉萍、辛宇、陈工孟指出不同性质的外部大股东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明显不同: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外资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着正面影响;而金融机构作为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却有负面影响。 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否提高公司价值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什么样的因素导致了这样的差异呢?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学者的研究在公司价值的计量指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总的看来主要有两类计量指标:第一类是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还有一类就是ROE、ROA、 CROA等会计业绩指标。到底什么样的计量指标更能反映我国的企业价值的计量呢?陈信元、汪辉采用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文章认为净资产收益率是会计指标,其大小往往会受到公司经理层盈余管理的影响,所以不能准确地计量公司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相反,赵景文、于增彪则倾向于用会计业绩指标,理由是tobinQ值和市净率难于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如何计算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没有为大多数研究者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我国股市尚未成熟,存在过度投机的特征,流通股的市场价值波动大,还有,我国股市是否达到弱市有效还是一个尚无一致结论的问题。文章还认为会计业绩指标能相对较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虽然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甚至会计造假行为,但ROA和CROA的操纵程度相对于ROE 较低;而且研究可以通过较大的样本量和较长的研究时间区间来减少ROA和CROA的被操纵程度。此外,还有学者采用其他的计量指标,徐莉萍、辛宇、陈工孟采用IAPO(经营绩效指数)衡量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所谓的经营绩效指数是在ROA、CFOA(资产现金流量回报率)、ROS、AT、CGS、EXP、 GRO、SEMP、AEMP等九项常用的经营绩效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得出的。 股权制衡的构建 合理股权制衡的构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已经上市的大部分“一股独大”公司,应当在保持第一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基础上,引导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从而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同时对少数制衡度偏高的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保证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二是对拟上市的公司,应从上市前的重组改制入手,努力创造条件,使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个大股东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 股权制衡对代理成本影响的理论分析 在分析股权制衡对代理成本影响之前,我们引进“代理状态”这一概念,它以代理人是否由控股股东(包括相对控股股东)派出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弱式代理状态,即代理人来自控股股东内部;第二种是半强式代理状态,它是指代理人由控股股东间接派出,代理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某种“亲密”关系;第三种是强式代理状态,代理人不是由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派出,而是通过经理人市场等竞争机制作用后的结果。显然,代理状态是决定代理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而决定代理状态的又是体现股东间制衡作用的股权制衡度。股权制衡度主要是反映企业前几大股东间的制衡关系,它是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达到互相监督和抑制掠夺的效果。在股权制衡度较低的股权结构中,企业一般处于弱式代理状态,大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几乎不受任何股东的干预,因此监督比较有效,代理成本也较低,但随着股权制衡度的逐渐提高,其它大股东逐渐开始对大股东行为进行干预,弱式代理状态逐渐向半强式状态转化,为协调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必须付出代价,在股东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他们在经理人员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会相对减少,导致代理成本提高。当企业的股权制衡度较高时,大股东在决策权上会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形,代理状态也转变为强式状态,这种股权结构对于抑制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掠夺的确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它忽视了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容易形成经理人员的超强控制,引起代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因此,我们提出假设:股权制衡度与代理成本正相关。
什么是股本金 股本金是指股票发行时,一股所代表的价值。 例如:某公司发行股票一股3元,上市后,涨到了一股8元。某男在涨到6元是买了5手,股本金数多少呢?——答案是3元。 股本金是对于发行公司来说的,并不对股票交易者产生影响。股本金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股性评价指标 股性评价指标是指用以研究单一目标(股票)相对于另一目标(股票或指数)的变化行为及规律。 股性评价指标发明人为《投资家》证券研究中心廖庆生先生。这是比较类指标,">编辑] 股性评价指标的计算公式 Dj为参照目标今日之值; Dz为参照目标昨日之值; Cj研究目标今日之值; Cz为研究目标昨日之值; N为研究考察的天数。">编辑] 股性评价指标的使用说明 当研究目标上涨快于比较目标,下跌侵于比较目标时为正值;研究目标上涨馒于比较目标,下跃快于比较目标时为负值。当市场有主要力量集中而连续的买入某种商品时,其价格指标呈连续正值的概率极高,据此捕捉主力跟风买进成功率极高;相反,当市场有主要力量集中而连续的卖出某种商品时,其价格指标呈连续负值的概率极高,据此可跟随主力离场。">编辑] 股性评价指标的实战举例 东方明珠(600832)自1999年4月12日开始股性评价指标连续为正值,定为大资金进货时期;自6月H日开始股性评价指标连续为负值,定为大资金出货时期。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投资家》证券研究中心编著.股票分析指标大全.ISBN:7-5017-4921-3/F830.91.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什么是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是指股份公司确定股东权利的办法。股权设置的功能 一是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地位、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如设置优先股。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值宜小不宜大,类别宜粗不宜细。股种一般有人口股、劳动贡献股等股种,人口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的劳动贡献股。具体股种和各股种之间的比例,要考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组成、历史成因和福利政策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如设置了集体股,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股份的30%。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虽然可以帮助公司快速的做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获得经营上的成功;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1987年12月,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欲筹资组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百乐门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宝城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某外贸公司欲入股A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宝城公司”名义共同投资A公司;关于600万元的出资份额,宝城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外贸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投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 外贸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于应当由宝城公司承担的600万元出资,某外贸公司分担了360万元,宝城公司实际出资则为240万元;但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隐名出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隐埋下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问题出现,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还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很大差异。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当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隐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最好事前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什么是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编辑]股权纠纷的原因 原因之一,利益争夺。 应该说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或个别人之间的摩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一只有永远的利益” 资本市场近一年来的强动走势使上市公司成为大众投资的焦点,而证监会一系列旨在推进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的举措叉将使上市公司融资能力空前提高。配股条件的改变。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发新股、增发以市场定价等政策出台使sT上市公司的融资前景都豁然开朗。因而许多短期内难 上市的企业更坚定了以收购方式进行资本市场的决心.这使收购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争中抬高。而当这些企业一旦发现它们在付出相当代价后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时就必然产生激烈的控制权争夺 原因之二,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在今年的许多股权之争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中小股东、民间资本对国有股权的斗争。即争夺多是在民营企业、外地收购与有上市公司当地政府支持的股东之间进行-如三通人主金路集团、开元争夺国际大厦、通百惠与胜邦大战胜利股份等。盘所周知.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当地政府在股权争夺中的优势更是不言而喻。这叉增加了这一争斗的复杂性 向国有股权挑战是十分艰难的.因为国有股权后面站着政府,顶着国有资产的红帽于,这根敏感的神经一旦被触动,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是称之为公众公司,共意义不言自明,但现在的情况如何呢?从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政府往往拥有上市公司60 左右的股权.他们作为单一股东就可以决定上市公可的命运 而透过这一层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国有股代表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样在这个游戏中地方政府充当了至少两重角色.即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有时更是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 如何规范政府在这一不公平斗争中的行为对于其作为殴东的角色、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至美重要。在上面很多案例中都涉及到的国资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用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以其独特的身份和超然的地位将民营资本或外地资本拉下马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箭权.他们可“ 称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难道他们就没想到经营不善让公司亏损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吗?他们以前为什么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呢? 原因之三.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 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要么是“所有”要么是“零”使得控股权变得至关重要。因为没有 上市公司发展——股票增值——所有股东受益”的共同利益基础.无法杜绝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犯.也就使争斗双方只关心“资产的占有”而不关心“货币的升值 也是因为没有追一共同利益基础.上市公司的董事不是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的思考与制定,而是各方控制权的象征,是各方争夺的阵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公司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在此基础上产权过于集中难以避免.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致使产权不晴晰尝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破坏了股东告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 另外 董事会的产生踺乏规范,多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振制带来浓厚的执行色彩.而非权力机构 对于企业真正的执行机构.权力的滥用现象严重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兼任现象严重,公司人事部门任免传统扭曲r执行机构的代理职能.使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不是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为价值取向坐标。 原因之四.盲目购并和动机不良购并。 许多股东购并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配股权。利用 “壳”资源来“圈钱”和谋求名利上的发展.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八主后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把企业进行行业整合、资源配置来促进企业的强大.而是希望在二级市场炒作来获取差价,或者 持有的殴权去融资 质抨,故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台并时没有充分考虑双方的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对收购方的全面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手法、资产质量远远了解不够.也就是打了包但未点货。在此情况下出现的股权遭冻结拍卖不能进行等股权纠纷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又由于上市公司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利用“壳”资源所“圈”来的钱的利用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督 中小股民对“多数人投钱,少钱人投票”和”很多人投票,很少说话”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当气愤。 原因之五,法制、法规不完善。 《证券法》规定.如果股权发生转移,特别是协议转让控股超过了30﹪.在此情况下不取得证监会豁免收购批准时需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如果法人股的拍卖比例比较大时很可能就会产生上进问题 虽然现在还没有先例说明公司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但是今后这类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达成协议收购需要报批很多材料.经历很多程度,有差部门告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能力以 保证未来公司一定盈利能力方面作严格的审批,相应的股权拍卖就很难进行下去。成都联益就是上述情况,在资产重组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问公司井没有披露没有收到广东飞盘的股价款,至少是没有付清。可是由于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了股权过户。广东飞龙要拍卖成都联益的股权时,成都联益才说明购并重组是骗局.最后导致刑事调查。 原因之六,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在进行有关股权方面的处置时.都需要发布股权拍卖、殴枉纠纷的公告。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上市公司刊发的此娄公告相当简单,就事论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数据.缸大股东质押股分公司股权事宜中涉及的金融、期限、所获资金的用途 其偿还能力等等。而且从公告到拍卖基本上十天左右,短的只有七八天,这样短的时间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显然是不够的。那些想参与拍卖的人没有时间莸得信息,即使看到也不能对被拍卖企业的整个资产价值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在这样短的时问内作出的决第显然是不全面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了解不是很多,而当购买行为发生、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关股权纠纷诸方面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信息全面、及时披露是现代股份制度和股票市场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国家权代表“虚置”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和 内部人控制”,仅靠3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按露制度的 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授露下,内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现的、有利于某些自然人的变易就会比较普遍。">编辑]股权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必须深人彻底的进行企业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我国于93年通过了《公司法》.为企业的改制提供了法律蓝本,94年.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为形式的公司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仅是政府附庸和命夸执行者的模式 但由于长九累积的问题太多,在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问题.难以摆脱行政干顶.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毂和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句话.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所“ 我们必须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独立经营。 二、转变政府职能,约束政府行为。 张维营在谈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间竞争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这才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与其忙于搞工程.抓那个项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规刚的制定和实施上.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明晰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激励创新的制度规则才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也就是说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才能给游戏的参与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环境。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也概奠能外。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 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 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现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性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 其途径在于通过增加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东的引^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电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再局限于通过解决 “所有者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 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四、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首先,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获得独立于母公司的市场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很多问题,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挪作它用,只能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其次.要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的制度 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 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资金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上市公司仅需要资金而收购方又能一次付款时.出让方收到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果收购方要分期付款时.出让方则应十丹谨慎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把履行协议关.一旦发生违约一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 几起纷繁热闹的日殳权纠纷均暂告一段落.争议双方或是握手言和.或是一方暂时胜出.但是留给中小股东的们然有不尽的疑问 股权纠纷爆发时.争议各方纷纷祭起法律的武器.声称对方有违法行为.如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发起人注资不宴、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不合法,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中小股东如坠雾里一如今随着争斗的偃旗息鼓,所有的问题虽未有答案,但却都不了了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里不排除恶意炒作者在达到自己目标后悄然撤退,但也有追于现实国情和法律环境,当事人无奈的沉默在。建立了相应的法制、法规后,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五、及时真实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可先召开股东大会,藉此机会给投资者一个有更多时间了解投资信息的机会。拍卖信息的公司需要至少两到三次.时间间隔可以是10天、15天或者更长一些。这样可以使真正想参与的投资者有足够机会了解相关的信息;还可以在公告中列明参与拍卖的企业数量及各自所交保证金数量的多少,这可以使后来的投资者有一十公平的了解机会。拍卖行和有关的部门可以对被拍卖物的信息,诸如资产质量等充分提供给买家,这样投资者才会有兴趣;同时又要给投资者充分的考虑时间。这样才有可能选成更理想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在具体信息披露.一方面要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严格性和严肃性,依照《证券法》第62条对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 重大事件”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其中主要方面.而控股股末质押、转让、被冻结股权也是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 则应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由上市公司刊发的此类公告应详细说明相关内容.如大股末质押股份公司股权事宜中涉及的金融、期限、所获资盘的用途及其偿还能力等等.使其他投资者或股权人可公平地选择.对于一些重要数据更应全面详尽的介绍。参考文献↑ 1.0 1.1 张志,白帆.股权纠纷的原因初探.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期
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托管的定义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权属证明。 股权托管的背景与政策依据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当时,我国公司制改革已从试点进入大面积推行阶段,深沪交易所已开始接纳外地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话使各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成为最抢手的商品,摆摊设点销售股权证的现象随处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股权证炒作过热的现象四处漫延,有效杜绝公司超发、滥发股票的行为,有效杜绝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贩假的金融犯罪行为,当年七月,国家体改委连续两次发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规定》(体改生114号),以及《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15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进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122号),《意见》再次重申: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5号),《意见》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限期剥离,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个文件至少表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必须继续进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成都托管中心),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 具体地说,是指上述第三方机构根据股份制公司的委托,为股份制公司或其股东办理以下业务: (一)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二)公司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信托登记; (三)公司股本的变动登记; (四)代理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 (五)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证咨询; (六)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 (七)其它可以依法提供的服务。 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整体托管登记、为股东提供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业务。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可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股权的分红派息、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公司活动,以及提供股权的查询和查证、办理股权冻结手续、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等一系列与股权托管相关的衍生服务。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现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初始登记,而不作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现行《证券法》只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却未规定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由此难免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仅凭公司自身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易产生法律纠纷,受让者难以放心购买。所以,通过对全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既有利于对其中的国有股权进行有效监管,能够有效地避免国有股权的违规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便于受让者放心购买。 因此,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必要对我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股权托管的宏观意义 (一)有利于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和资本运营的效率,有利于实现企业规模化扩张,对推动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股权自由流动是股份制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是股东通过协议以背书方式进行的。由于缺乏专门的非上市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权一般都在私下进行转让,政府部门难以监督,交易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国有股份转让过程中,极易出现“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以后政府部门通过托管机构就可以监管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建立股权交易市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股权托管以后,由于股权登记管理集中、股权转让信息集中,规范的交易行为、低廉的交易成本、公允的交易价格、广阔的选择空间,必然驱使各方投资资金包括外资自动汇集,形成市场。这种集中统一的市场,不仅为政府规范管理,杜绝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为国有经济有进有出提供了一条通道。可以断言,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外资与社会闲散资金的引入,必将有利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步伐。 (三)有利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建立三板市场创造条件 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市场经济主体大小不一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要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之进行配套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做不到这一点。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以外,大部分非上市企业的融资几乎全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可靠的资产作抵押,从而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当前非上市企业资金严重缺乏与社会大量资金闲置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开放地方性“三板市场”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一条直接融资渠道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和建立股权交易市场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为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利用当地经济资源持久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股权托管的微观意义 (一)摆脱繁杂的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企业将股权登记管理工作托管给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不仅从繁杂的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可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二)提高股东名册的效用 股权托管在产权交易机构,以政府监管做担保,避免了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问题,大大提高了股权证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障。 (三)促进股权合理流动 股权集中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产权交易机构不仅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股权托管经营、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提供登记平台 股权托管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营,自由获得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相关条目整体托管分层托管部分托管债权托管专项托管债务托管
什么是股权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