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付款yùfùkuǎn 解释【advance payment】 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应收及预付帐款的分类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商业票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 2、票据按是否附息,分为附息票据和无息票据。附息票据到期时除需支付票据面额外,尚需按票面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无息票据到期时只需支付票据面颤。 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处理的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商品、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它是交易双方以商品购销业务为基础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其它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企业因购货和接受劳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主要是预付货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就是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入账金额,并估计其可收回的金额。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也即按历史成本计量;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及预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发生多少应收及预付款,就记录下多少金额,不估计,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 就企业的应收销货款来说,就是要按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的交换价格记账。 二、按可实现净值调整。 由于销售过程中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存在着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坏账损失等可能性,这样,发生的应收账款不一定能如数收回,就是说销售业务的成交价格可能不完全等于实际或未来的货币资金流入。因而,需要对入账的应收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使之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项目表示未来可能实现的货币资金净流入量。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计目标 应收、预付款项的审计目标有如下几点: 第一,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确定应收及预付款项余额的真实性和反映的恰当性;确定其是否存在,并为企业所有。 第三,确定坏帐损失、坏帐准备的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 第四,确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收回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防止差错,降低风险,消除营私舞弊,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职责分工制度。例如,记帐人员、开具销货发票人员不应兼任出纳员;票据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各级人员都应有严密的办事手续制度。 2、严格的审批制度。例如,各种赊销预付,接受顾客票据或票据的贴现换新,都应按规定的程序批准。 3、健全的凭证保管、记录和审核制度。客户的借款凭证必须妥善地审查保管,做好明细记录并及时登记入帐,凭证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经过审查。 4、及时的货款对帐、清算和催收制度。对应收及预付帐款应及时进行排队分析,针对逾期帐款采取不同措施,努力促使帐款的及时足额清算和回收。对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加强各项帐款的催收工作。 5、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对预付帐款的协议、合同应严格审查,对销货退回和折让、票据贴现和坏帐转销应加强审核和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审计应收及预付款项时,首先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和描述,对货运文件、销货发票、应收帐款帐龄等的抽查和分析,来评价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内容有: 1、编制应收及预付帐款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常用的方法有编写书面说明、编制内部控制问卷和内部控制流程图。 2、抽查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重要事项。 (1)抽查销货发票并与销货通知单、顾客订货单及货运文件相核对,以证明销货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计价等是否相符,赊销商品是否经过核准,所有发出商品是否均已开具发票。 (2)抽查“应收票据登记簿”,查看应收票据是否逐一登记,票据贴现利息是否计算正确,帐务记录是否相符。 (3)抽查销货退回和折让通知单,查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4)抽查坏帐的转销。查看坏帐损失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 3、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审计人员可以将缺陷部分在管理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并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1]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实质性测试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实质性测试,应分别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及其他应收款四个项目进行。 1、编制应收帐款明细表 应收帐款明细表一般包括客户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发生数、本期收回(转销)数及期未余额等栏目。编制的目的,主要是便于审计人员掌握和分析应收帐款的全貌,确证明细分类帐余额的正确性。应收帐款明细表可以由会计人员编制,也可以由审计人员编制,但审计人员必须对报表进行复核,要求帐列期初、期末余额和借贷发生额相符,金额较小的帐款可以合并编表,为了判断应收帐款回收的可能性和坏帐提取是否恰当,一般可在明细表中编列帐龄分析或逾期分析。使用哪种方法较好,可根据审计需要决定。 2、函证应收帐款余额 直接向欠款人函询应收帐款的余额是十分有效的方法。近几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商业信用数量扩大,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拖欠形成三角债,至今尚未完全清理,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相互进行深入核对,十分必要。函证的方式有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前者在函证信中要求回答证询余额是否正确,便于审计人员作出判断;后者只要求欠款人在不同意函证的余额时才予以回答,手续比较简便。但根据一般经验,越是复杂的欠款,欠款人往往越不愿作出正面答复,如采用否定式函证时,往往容易混淆是非,因此对拖欠时间较长,原因复杂的应收帐款,应采用肯定式函证的方法。函证时可以抽样函证,也可以全面函证,函证结果应进行差异分析,必要时对差错比较大或者没有复信的进行第二次查询,以确定应收帐款是否归企业所有。 3、坏帐准备和坏帐损失的审查 我国对坏帐损失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就是在实际发生坏帐时,作为期间费用核销; 一种是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帐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帐准备帐户,待坏帐实际发生时,冲销坏帐准备帐户。 对坏帐准备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其计算是否准确; 二是要审查坏帐准备的列支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有无任意列支。 对坏帐损失的审查也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确认坏帐损失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列支金额是否正确; 二是要确认坏帐损失后又收回的应收帐款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吞、挪用。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应收帐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坏帐损失: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除上述情况外,不能任意列支坏帐损失。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其区别。 4、审查应收帐款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主要审查以下各个方面: (1)审查应收帐款的发生是否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形成的; (2)审查商品赊销、销货折扣和折让、坏帐损失等是否经过审批手续; (3)审查结算期前后应收帐款的入帐时期,是否有虚增或虚减销售现象,是否有年度结算后大量退货的现象; (4)审查应收帐款的明细帐是否与总分类帐相符,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帐款”项目是否与“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帐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相符。
主营业务利润 又称基本业务利润,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得来的。 由于主营业务利润还未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尚不能完整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状况,只是受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销售单价、销量变动的影响。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主营营业利润都是营业利润的主要构成。对于把握公司盈利能力更有用的指标是主营业利润率。通过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纵向对比可以看出公司盈利的变动趋势;通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横向对比,可以看出 公司的相对盈利能力。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 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资本公积金的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都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但在以后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这是因为企业初创时,要经过筹建、开拓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较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经过正常生产经营以后,资本利润率要高于初创时期,同时企业也提留了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使原有投资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发生了变化。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的出资额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①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属原投资者的权益,但没有转入实收资本。如果新投资者一旦加入,则将与原投资者共享该部分权益。这显然不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补偿原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新投资者如果需要获得与原投资者相等的投资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资者在获取该投资比例时所投入的资本更多的出资额,从而产生资本溢价。 ②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一个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营运,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但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出于会计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和会计稳健原则等的考虑,企业不能够确认自创的商誉。因此,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并没有体现因自创商誉而使企业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资者加入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分享到自创商誉的益处,那么新投资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投入资本,以补偿原投资者在自创商誉收益权方面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也会超过其按投资比例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部分,从而产生溢价。 ③其他原因 在企业重组活动中,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优惠等原因,也会导致其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份额,从而产生资本公积。 (2)一般企业资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或有关存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已创立5年,现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为200万元。现有一新投资者甲有意出资向该企业投资,准备占有东方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东方公司也准备增资200万元,使其注册资本扩充到1000万元。东方公司已同意甲向公司投资并占有20%的投资比例。经协商,甲以现金18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设备向公司投资,经双方确定生产线设备的价值为270万元。东方公司已将现金收存银行,生产线设备已交付车间使用。有关增资手续已办妥。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固定资产 27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2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500000
基本介绍是指累计给付义务超过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又称提拨不足的累计给付义务。若累计给付义务超过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则说明退休基金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可能承担的给付义务,其差额为资产负债表上应确认退休金负债的下限。若累计给付义务小于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则表明应确认最低退休金负债为零,基于审慎原则,不得确认资产。如果账上有应计退休金负债余额,且小于最低退休金负债,则应再补足成交额,贷记应计退休金负债,该差额称为“补列的最低退休金负债”。如果账上原有预付退休金(借方)余额,则应将该余额加上上述最低退休金负债金额,以其合计数贷记应计退休金负债。 主要依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补列的应计退休金负债应与原账上应计退休金负债或预付退休金合并,以应计退休金负债列示。应补列的最低退休金负债等于最低退休金负债减账上已确认的应计退休金负债或加账上已确认的预付退休金。最低退休金负债为累计给付义务减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什么是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1]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释义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编号1325 转贷款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协议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银行发转贷款放转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转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转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处理方法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科目按转贷款种类及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发放的转贷款。
专用基金正文 企业为专门用途按规定从成本、费用或实现的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在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的专用基金,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耗 主要有:①折旧基金。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专用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计算提取,列入成本费用。②更新改造基金。经国家专门批准的采掘、采伐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专用基金。按照产品(如煤炭、铁矿、木材等)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提取,列入成本费用。已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基金。企业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收入,也作为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的一项来源。③大修理基金。为保证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恢复设备的精度、性能和效率,定期进行大修理而建立的专用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提取,计入成本费用。有的企业可以不提大修理基金,进行大修理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的折旧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造;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试制新产品的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小型技术措施费;简易建筑费。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主要有:①发展生产基金。企业用以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的专用基金。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②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用于试制新产品的基金,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机械工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还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用于试制新产品。 用于职工福利 ①职工福利基金。用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和职工食堂的补助费,职工和家属的劳保医疗费等福利性开支。资金来源有二:一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含奖金)的一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计算提取;二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②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对职工发放超额劳动报酬和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职工进行各种物质鼓励的专用基金。其提取办法与职工福利基金基本相同。 用于弥补亏损和意外支出 企业为应付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某些意外事故或发生亏损而设置的专用基金,主要是后备基金。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