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 基本概念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我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近些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家为缓解当时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刺激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中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提高了出口退税的比例,此后几年中,曾分次、分批、分产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得平均退税率已达15%以上,其中纺织服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7%,实现了出口的零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中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中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 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家为缓解当时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刺激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中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提高了出口退税的比例,此后几年中,曾分次、分批、分产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得平均退税率已达15%以上,其中纺织服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7%,实现了出口的零税率。 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率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为了解决出口欠退税款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节作用,国务院最近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新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率是否必须是征税税率;二是地方是否应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三是能否取消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正确认识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客观分析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问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建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退税机制十分重要。 第一,降低出口退税率不违背WTO的规定。按照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受到制裁。但一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在法定征税税率以内,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既可以选择退税和不退税,也可以选择多退税和少退税。 第二,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竞争力是影响出口规模的主要因素。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国家出口退税后,可以通过降低出口商品价格的方式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劳动力成本、原料成本、运费等都是影响价格的因素,除价格外,技术水平、品牌效应、售后服务等诸多因素也会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出口商品竞争力并进而影响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国家增加或减少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中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担。中国提高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往往压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国家增加的退税支出,有一部分变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约的进货成本。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时,中国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担,一是供货企业在价格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盈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担减弱了降低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 第四,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过大,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近些年,我国许多出口商品运到外国后遭到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也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出口价格被外商压低后,出口量却没有增加,实际出口额反而下降了。 第五,出口退税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不能置于一种优先于其他各项支出需要而必须足额保证的地位。我国财政一直面临强大的支出压力,养老、教育、科研、环保等许多方面的支出缺口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统筹考虑各项支出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基础上,相应安排退税支出的规模。 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出口退税率时,可以根据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对不同的出口商品实行不同的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而且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差的一些高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应将退税率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对中国竞争力强的产品,如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可以适当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对某些资源性商品、破坏环境的商品等,则应取消出口退税。 最新政策 出口退税率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原因及影响 2008年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中国出口增速放缓,在过去的9个月中,有8个月的出口增速是低于上年同期的。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的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必然会中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若不采取措施,预计今后出口还将下滑,出口企业困难进一步增加,这会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的适当调整,帮助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防止出现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提高出口退税率有助于减轻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对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有积极作用。此外,这次政策调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 退税率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最终鉴定商品代码以及鉴定的退税率,是计算出口退税税额的重要依据,整个代码体系及税率所形成的数据库称为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亦称出口商品代码库)。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进出口报关、企业内部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各地的税务机关也可据此审定企业的退税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http://202.108.90.146/guoshui/web/listArticle1.jsp 相关词条 出口 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法 增值税 消费税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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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 国际逃税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 国际逃税的定义 亦称“国际偷漏税”。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国际逃税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国际逃税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国际逃税的形式主要有:隐瞒、少报跨国收入或财产;虚列成本费用;非法将高税国的收入转移到低税国;非法迁移出境等。对于国际逃税,各国均依照税法给予征处,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而予以防范。 国际逃税亦称“国际偷漏税”。是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逃税行为。即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纳税款。通常采用的非法手段有:将高税负国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国;将应税收入转换成免税收入;将较大的应税收入转换成较少的应税收入。国际逃税属于违法行为。逃税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社会事务部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双边税收条约手册》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从广义上说,逃税行为一般也包括那种纳税人因疏忽或者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尽管纳税人没有为逃税目的而采取有意隐瞒的手段。”由此可见,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和隐蔽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不具有意欺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和过失本身也是违法的。 国际逃税的影响性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逃税,给国际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1、在国际逃税严重损害了有关国际的税收利益。由于跨国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使它们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额,无法作出全面准确的统计。但国际逃脱行为严重影响了有关国家财政利益这一点却是无可怀疑的。 2、国际逃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收益有很大影响。国际逃税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妨害吸引外国资金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预期取得的经济利益,跨国纳税人利用发展中国家税务人员缺乏国际税收经验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的弱点,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进行逃税,给有关国家的税收造成大量的损失。 3、国际逃税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转移。跨国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时常利用转移定价和其它手段跨国转移利润所得,从而造成国际资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使有关国际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这样就会使正常的国际资金流转受到影响。 国际逃税还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在国际市场上,税负的轻重是影响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国际逃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可能远低于正常税负标准,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现象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国际逃税行为,势必动摇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而寻求各种方法逃税,牟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的方式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国际逃税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匿报应税财产和所得,经常发生在纳税人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薪金和报酬等项收入上。例如,纳税人对实物加以隐瞒或者用无记名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以隐匿在国外的租金、股息和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资产所得。在这方面,银行为顾客保密的义务往往为纳税人转移和隐匿应税所得提供了便利条件。纳税人将收入转入某家银行的秘密帐户,就隐瞒了自己的存款人身份。而国外某些银行则经常以严格为顾客保密来招徕生意。 2、伪报所得知和虚构扣除 纳税人可能利用股息在所得国税法上比利息享有更多的优惠的规定,把它对国外子公司的贷款当作投资股份来申报;反过来,接受外国投资的公司,由于股息通常不作费用扣除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扣除,也可能将股息分配伪报为利息支付。同时,在资产和所得上以多报少,也是一种谎报所得的做法。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纳税经常采用的一类逃税方式。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国际市场行情复杂多变,许多国家没有严格的开支标准和统一的支付凭证。这就使得对各种国际交易的成本费用特别难以控制。纳税人往往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的做法,虚报投资额以增加股权比例多摊折旧扣除,或虚构有关佣金、技术使用费和交际应酬费等开支,以减少应税所得额。 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 国际逃税某些纳税人常常采用各种会计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帐簿的办法在内。一套帐簿登记虚假的经营,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套则反映真正的经营状况,但严格对外保密,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其实际利润水平。伪造收支凭证,主要是在购入上多开发票,在售出上少开发票,甚至用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等办法达到逃税的目的。 4、从事地下经营,完全逃避税务监管 地下经营包括不经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也包括个人的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外国移民的非法打工。现在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地下经济,有些国家称之为影子经济。据美国1982年资料估计,国内的黑市经济一年有2500亿美元,税收损失约9 50亿美元。英国估计非市场经济交易总额年约180亿英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 平均每8个纳税人中有一个来自所谓“第二职业”未报税的收入。德国官方估计地下经济交易额年约650亿马克,政府税收损失达100亿马克。法国估计全国约有80万纳税人存在于市场经济之外,1978年逃漏了57亿美元的税收。逃漏国际性税收的地下经济往往同出入境的走私活动结合在一起,对此进行税务监管有很大的难度。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 国际逃税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上述概念中, “税境”,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置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如果一国在国内设立完全免税的无税区,税境就小于国境;如果一国坚持属地主义原则,税境就等于国境;如果一国坚持属人主义原则,则税境就大于国境。国际避税的特征是: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购合法流动进行。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4.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5.国际避税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虽然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都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常常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是对税法的公然违犯和践踏;而国际意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 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反国际逃税的措施 各种方式的国际逃税活动,严重地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反对国际逃税。 国际逃税1、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税法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习惯法和判例法确定跨国纳税人申报国外税务的义务。通过税法规定报告义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主要的几种税法中,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制定独立的条款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另一种方法是在税收总法典中单独制定对全部税法有效的综合报告义务条款。两种方法各有特点,第一种方法规定的报告义务针对性较强,如果税务当局要扩大报告范围,会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更为系统化和综合化,对纳税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对与税收相关的所有事实都必须向税务当局报告。针对目前跨国纳税人普遍利用银行的保密制度进行逃税的行为,某些国家还规定,如果案情涉及到伪造文件这类税收欺诈行为时,国内税务机关可以查阅有关银行帐户。例如美国国会1979年通过的《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将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经经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 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知海关。 2、针对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在这方面,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核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或发现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帐簿和帐户。例如,美国税务部门采用一种称为“净值法”的审核方法,这种方法是对于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因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纳税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征税制度。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所得和资产负债表,就一个或两个税收年度的某项营业净值的增减额进行估计,并与其申报的所得相比较,由此推断出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法国税法对那些在两年期间内营业总额不超过50万法郎的贸易企业和不动产出租企业,按照这些企业在正常条件下预计可以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这种办法对于防止那些为数众多但又难以实行有效的税务监督和管理的小型企业进行逃脱,具有一定作用。 3、针对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的国际逃税方法,实行会计审查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的审核。例如,英、美、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税务报表的会计审查制度。许多发展中国也注意到加强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新加坡制定的会计条例规定,在国外从事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会计师审查常年的帐目报告。政府的经济发展局、商业犯罪调查局等部门拥有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常年帐目的权力。通过这种措施,可以及时发现伪造帐目和收付凭证等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从而追回税款,严惩责任者。 4、针对完全逃避税务监管的地下经营活动,加强法制监督。由于地下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又常常和国际走私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强化税收制度的同时,和国内、国际的司法部门联系起来,根据逃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有关当局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5、建立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加强国际税收的相互协助。在税收实践中,各国政府逐步认识到,国际逃税的治理单靠国内法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只有同时利用国际法的力量,才能较为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国际逃税现象。因此,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双边、多边的国际条约达成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国家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二是有关国家在征税方面互相协助。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概述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确由谁来纳税,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权利 纳税人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义务 纳税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4、银行账号证明。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 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做一般纳税人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所必须的,也是企业为合理纳税所必要的一般纳税人不仅可以节约纳税,而且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如出口退税等,还可在企业之间享有最高的信誉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安居企业机构拥有12年的相关商务经验在相关部门拥有良好的可靠关系,可协助您轻松申请到一般纳税人节约你的时间与金钱!一般纳税人认定常识:1.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2.一般纳税人的附加建议。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国地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相片;5.办税会计的身份证明及相片;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户);7.租赁合同会计证;8.近期财务报表购销合同;9.近期纳税证明;10.进出口资格及海关商检证明;11.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12.通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请表(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一般纳税人的程序: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深入企业进行初审法制征管科复查局长审批通过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发放。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一百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转发) 二、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特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的,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6%的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1]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是为了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出现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正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人,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规定标准的费用后的余额。有多项应税收人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4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按次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征收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分为按个人综合收入计税的超倍累进税率和按个人单项收入计税的比例税率两种。根据国家政策,对若干项目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示鼓励和照顾。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2)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3)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 (4)有利于增强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国务院第82号令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资的单位和个人, 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百分之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的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反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 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 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属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和代缴。 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产规定另行处置。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的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 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个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 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 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国务院第82号令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国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正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船税 (一)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二)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内容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第九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第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一条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第十二条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第二十二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第二十四条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第二十七条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第三十一条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第三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第三十三条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第三十七条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第四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第四十一条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第四十四条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第四十八条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略)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略)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略)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略)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略)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