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刺激性税收支出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增进经济效率的特殊减免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正确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进出口结构以及市场供求,促进纳税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积极安排劳动就业等.根据支出对象不同,刺激性税收支出分为二类:即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支出和针对特定课税对象的税收支出. 怎样协调税收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又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具体政策则应随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制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就不尽相同。税收总政策是指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税收政策是指某一税种的政策。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各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地税地税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地方政府用于监督和征收本地区内应缴纳地方税的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征收税种 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包括下列税种: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税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印花税,10、屠宰费,11、农牧业税,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3、耕地占用税,14、契税,15、遗产或赠予税,16、土地增值税。 历史沿革 地税的产生是由于分税制。 地税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地税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中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地税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 1、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内容包括: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进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和国税的区别 地税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中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地税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相关词条 国税 地方税 中央税 共享税 纳税人 增值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北京地方税务局http://www.tax861.gov.cn/ 2.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目录 1 什么是电子申报 2 电子申报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3 电子申报发展的趋势 4 电子申报的应用 5 电子申报的办理 6 我国电子申报的类型及其特点 7 电子报税存在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即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是目前国际上正在兴起的纳税申报方式之一,我国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对电子申报已开始了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还应在申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数据的书面材料报送(邮寄)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电子申报的准确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实行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的适用对象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数据采集系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进行开发,适用于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和国税系统所有税种的申报。该系统已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测评。 电子申报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一)电子申报产生的背景 1、从需求方面来说 (1)税收e化(税收电子化)的需要 近几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实施“科技兴税”的战略,税收e化是重要的措施和目标,而税收e化的关键是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尤其是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采用先进的申报手段,才能既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及时的采集,又使纳税人办税方便,节约申报时间。 加强税务稽查,采用先进的计算机选案方法,需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更多的申报信息,只有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才能为计算机选案采集准确、完整、充分的原始数据,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方法以及有效的数据保存手段。 (2)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标志信息技术革命的Internet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Internet正在把个人、企业和政府紧密联系起来,政府利用网络的巨大沟通优势,为民众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在 1999年的“政府上网年”,政府、部委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政府电子化,尤其是税收电子化已是必然趋势。 (3)企业、纳税人的需要 税制改革后,企业不仅申报每户企业的信息,还要申报发票(增值税)和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信息量大量增加。此外,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申报的信息已经使电子信息可以采取多种电子申报方式。 国内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占很大比例,个体户主要为核定征收,申报信息比较简单,因此可以采取电话或银行卡等电子方式申报。沈阳市在1993年进行了试验,效果良好。 (4)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是Internet发展的必然产物,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一种新型的申报方式与其相适应。而电子申报的电子化及淡化时间空间概念的特点恰恰可以满足这一需要。因此,应积极推进申报方式的改革——从纸质申报方式向电子申报方式的转化,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2、从可能方面来说 (1)技术的发展,为电子申报的应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加密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实现电子申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作为电子商务及电子申报基础的电子签名也逐渐被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电话、计算机硬件价格的下降,促进了电话、计算机的普及,为电子申报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2)税收e化的发展为电子申报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 我国税收e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e化水平大大提高,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金税工程顺利实施,全国己有40多万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信息的采集用IC卡、软盘、OCR的方式。国税系统己建成覆盖总局、省局、市级、县级四级计算机主干网络,总局至省级地税局己联网,许多省的地税局也建成省级、市级、县级三级计算机主干网络;在城市级因地制宜地建立城市级计算机广域网;有些地区还实现了与工商管理局、银行的连网。以“征管信息系统”为主的业务电子化己全面开展,税收e化的条件己具备。截至2000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拥有中小型机844台、服务器1.5157万台、PC机近25万台。这一切都为电子申报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 (3)人员、组织、资金上的保障 税务干部的计算机知识及业务知识决定电子申报的推广效果。截至2000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内共有计算机技术人员2.6万名,他们大部分工作在一线,有较强的计算机专业及税收业务的知识和实践。系统内业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这几年有很大提高,税务总局每年组织计算机应用培训,并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税务系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从人员上保证电子申报的顺利推广。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都相应设立了信息中心,部署、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应用工作,为电子申报的推广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自94年以来,在税收电子化方面的投资每年都在10亿以上,仅2000年,全年的电子化工程投资总额就达到20.6719亿元。 (4)法律上的保障 2001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税收征管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这说明电子化的申报数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5)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 部分纳税人的财务电算化水平大大提高,信息化意识大大增强。大多数的大、中企业已经采用计算机核算其经营活动,进行帐务处理,加工会计报表,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商贸活动。企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提高,为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提供了可能。 (二)实行电子申报的意义 经国内许多城市的应用试点,结果表明:电子申报能够解决以往工作模式中的数据采集问题,实用性好、可操作性强。利用电子申报这一手段实现税企联网,可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并可进行科学、公正的分析,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准确性,增强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威信,加大税务执法的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创造一个更加协调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使税务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电子申报的实施对税务系统和国家都有着重要意义,表现为: 1、真正体现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同时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职权关系。电子申报后真正实现了纳税人对申报数据正确性完全负责。规范税务工作,实现依法治税。 2、电子申报的实施可以使申报数据的采集扩大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发票数据。使用电子申报,减少了人工干预,提高了信息采集的准确度。 3、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一方面,电子申报的无纸化(目前还要保留纸质文件)节省了纳税人报送申报表、财务报表的成本,同时免去纳税人申报的交通费及时间消耗,降低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成本;另一方面,省去了税务机关开具税票的纸质成本。同时,电子申报可大幅提高数据交换效率,缩短申报纳税各个环节的时间,从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准确入库。 4、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采用远程电子申报,真正实现了10×24小时的申报期,克服了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在征收期内,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其纳税申报义务,彻底消除申报排队现象。 电子申报发展的趋势 税收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纳税数据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又称“无纸化申报”,电子申报可以通过载体(比如IC卡、软盘等)传送信息,也可以利用电话或者计算机、网络直接传送,完成纳税人申报义务。电子申报作为一种新型的申报方式,以其高效、快速的特点,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从90年代开始将电子申报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获得成功,现已推广到其他税种的申报。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征管体制与管理水平、国情等原因,电子申报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然而近几年在一些发达地区,如深圳、厦门、青岛等地相继推广使用形式多样的电子申报,为电子申报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由于税务系统与外界的信息交换主要包括纳税人信息和跨部门、跨行业信息,根据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EDI发展现状,税务系统将逐步采用因特网(Internet)+EDI的方式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 首先纳税人方面,采用上述方式不仅能进行电子申报,同时还能完成其它如税法查询等多方面功能。纳税人只需在个人电脑上运行导航软件(如Nescape或 IE),登录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系统”或“税法咨询”主页上,即可完成相应的功能。EDI中心还能对系统传输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安全性审查。 从税务局方面考虑,有以下优点: 减少投资。EDI现有计算机系统和中继线,使税务机关无需巨资购置,仅需开发部分软件; 因为EDI服务中心可提供日常的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可适当减少税务系统自身在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方面的工作量; EDI具备提供电子数据交换的安全服务功能,如防假冒、报文丢失、篡改、报文信息泄露等等,同时由于国内已制定了相关方面的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能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问题; 为实现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多向联网提供便捷手段,为跨部门EDI应用提供必要的基础。当前,各个行政、经济部门如工商、海关、银行都在加快本系统的网络建设,由于多方面因素,这些网络普遍缺乏开放性。把这些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后,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和大力支持,可以方便地实现网络间的连接,把现行网络建设成为更先进、快捷、方便的开放式网络,为跨部门EDI应用提供必要的基础。届时,税务系统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运输及其它相关部门将能通过EDI系统更及时、有效地交换各种电子单证信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电子申报的应用 纳税人为了按时进行各种税收的申报,每月都要数次到税务部门填写申报表单,递交申报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是采用手工处理,速度很慢,经常造成纳税人大量排队等候的状况。纳税人呼唤可以减轻他们排队等候的报税方式的出现。 电子申报并非近几年才有,1994年,国家将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后,开始推广电子报税。采用了OCR/OMR方式、电话方式、银行储蓄卡、软盘申报等申报方式;1995年比较多地采用了专用申报器方式;1997年以来,电子申报发展非常快。国税系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户采用该系统,增值税销项发票数据用IC卡与软盘申报采集,进项发票数据由税务局用扫描仪采集;个体纳税户采用电话报税方式;企业采用网上报税方式,这些不仅是Internet迅速发展的结果,并且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 现在,由于加强了税收信息化建设,尤其是采用电子报税方式,加上邮寄申报等辅助措施,税务部门办税效率大大提高。目前,普遍采用的电子申报方式是:在全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在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话和银税联网自动划缴税款,在个体双定业户中全部采用银税联网信用(自动划款)纳税方式。 电子申报的办理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企业,不论企业在申报的当期有无营业收入,是否盈亏、有无减税、免税等情况,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传送,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纳税人所传出的电子数据,一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确认并接收,那么表明纳税人已申报成功,纳税人的数据已作为档案存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 (二)参加电子申报的纳税户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电子申报,并且及时接收回执,纳税户不能只发送信息而不接收回执。接收回执必须以第二次回执确认“申报成功”,方可认为完成本项目的申报。在完成电子申报后,纳税人还必须同时向所属的税务所邮寄或送达各类纸质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等有关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须在申报前三天将应缴税款的足够资金划入纳税专户银行的帐户。税务征收部门在接收到纳税户电子申报数据后,开出税收缴款书,交专户银行划交税款。如纳税人在规定缴纳入库的期限内,发生专户银行帐号上没有足够资金,到期不能缴款的,税务部门将按滞纳处理,催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税收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款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精神, 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扣款银行《XX银行上海分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据。 我国电子申报的类型及其特点 依据电子申报使用的工具不同,电子申报可分为OCR/OMR (Optical Character/Mark Reader,光学字符/标记识别)申报、电话申报、专用申报器申报、IC卡/软盘申报、网上申报、其他电子申报六种类型。网上申报依据其依托的网络不同还可分为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申报、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以及Internet网上申报。 (一)OCR/OMR申报 1、OCR/OMR申报的定义 OCR/OMR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方法将申报数据填写至特制的纳税申报表中,税务局将申报信息扫描入计算机内,利用OCR/OMR技术,将申报数据转换为数字格式后,进行识别处理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2、OCR/OMR申报的特点 需要特制的申报表; 税务局需配备专用设备,如扫描仪等; 申报表印制较困难、成本较高; 纳税人填写不方便。 3、 OCR/OMR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由于OCR/OMR申报与传统的纸质申报没有本质上区别,因而从理论上说,该种电子申报适合于各类纳税人,但在实践中,由于其成本高及填写困难等特点,该种电子申报类型虽早在94年就已使用,但并未得到广泛推广。 目前,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税务局利用OCR技术将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方的84位密文字符还原为6项发票数据作为采集的数据,同时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真伪。 (二)电话申报 1、电话申报的定义 电话申报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语音电话,通过公用电话网及税务系统专用网将其电子化的申报信息传送至所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税务机关收到申报信息后,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2、电话申报的特点 完整、详细的语音提示,方便快捷,简单易操作; 不必为使用电子申报而专门配备其他设备; 成本低,只花费市话费; 保密性好; 只能录入简单的信息; 交互性、直观性差。 3、电话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电话申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电话申报适用于申报数据较简单、信息量较少的企业及个人,如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 (三)专用申报器申报 1、专用申报器申报的定义 专用申报器(类似于掌上电脑的功能)申报是指纳税人将申报表、财务报表等信息录入专用申报器,或者写入IC卡,持卡去税务局申报,或者直接将专用申报器与税务局的服务器进行通信,将申报信息传送至税务局服务器上的一种电子申报。 2、专用申报器申报的特点 专用申报器的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 交互性好,易于修改和查询; 专业功能强大、存储容量大,不受申报信息量的限制; 数据报送方式灵活,既可以持IC卡至税务局申报,也可直接使用专用申报器申报; 专用申报器主要是为税务局提供电子数据而设计,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3、专用申报器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专用申报器申报的特点决定其适用于没有配备计算机的中、小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的电子申报。该种申报方式1996年后在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普遍推广使用。 (四)IC卡/软盘申报 1、IC卡/软盘申报的定义 IC卡/软盘申报是指以IC卡或软盘为申报数据载体,在征收期内,纳税人持写入本月申报数据的IC卡或软盘到税务局进行申报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2、IC卡/软盘申报的特点 须配备计算机或专用申报器或IC卡读写器; 存储容量大; 需相应的数据录入处理软件与之相配套; 软盘易染病毒,且易损坏。 3、IC卡/软盘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IC卡/软盘申报同专用申报器申报类似(甚至可说是专用申报器申报的延伸), 它适用于大多数配备计算机的纳税人,尤其适用于中型企业、申报数据量较大的纳税人。 目前,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IC卡/软盘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数据。利用IC卡存储专用发票的基本信息(如发票号码、版次等),使用软盘存储发票的具体数据(如对方纳税人号码、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销项税款等)。 (五)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是纳税人利用专用网、公用电话网或Internet网,将电子化的申报数据传送至税务局,完成其申报纳税义务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依据所依托网络的不同,网上申报又分为EDI网上申报、计算机申报及Internet网上申报。 EDI是十年来开展无纸化贸易而产生的。EDI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企业自有专用网与税务局的专用网通讯,将申报数据传送至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义务的一种网上电子申报。由于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如联想集团等)拥有自己专用网,并且EDI主要用于外贸,因此,这种方式在国内很少见。下面主要介绍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及Internet网上申报。 1、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 (1)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的定义 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税务局提供的专用申报软件,通过公用电话网访问税务局的申报数据服务器(与税务局内部网分离),以点对点的形式,将申报数据压缩后传送至税务局服务器,经税务局服务器解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2)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的特点 纳税人需要配备计算机、Modem等上网工具; 数据经过授权加密,有较强的安全性; 适用性强,可以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3)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计算机远程点对点申报灵活性的特点决定其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尤其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电算化水平较高的大型、特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只要把财务软件内的相关数据转换为税务局承认的数据格式,即可申报,无需专门为申报采集数据。 2、Internet网上申报 (1)Internet网上申报的定义 Internet网上申报是指税务局建立专门的申报网站,纳税人通过Internet访问税务局的网站,正确填写电子化申报表后,递交申报数据至税务局服务器,税务局的WWW服务器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储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2)Internet网上申报的特点: 税务局需建立网站,设计用于申报的网页; 纳税人需购置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如调制解调器等); 对纳税人及税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要求比较高; 需要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成熟的技术条件为基础; 需CA(认证中心)的配合。 (3)Internet网上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Internet网上申报的特点决定其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应用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 (4)Internet网上申报的方式 Internet网上申报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离线申报,另一种为在线申报。 离线申报是在线下填制申报表,待数据准备完整后,再访问税务局的WEB网页,发送申报数据,完成申报。如果采用离线申报方式,则需要下载申报软件。 在线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税务局WEB网页上,填制申报表,递交数据,完成申报的方式。 在进行Internet网上申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税务局将电子申报户注册信息传送至税务申报网站,作为税务申报网站接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基本依据。 税务局再将电子申报户的部分核定信息送给申报网站,以便申报网站对申报数据作初步的逻辑校验。 (六)其他 在其他电子申报类型中,主要是银行卡申报。 1、银行卡申报的定义 银行卡申报是指纳税人、税务局及银行三方之间签定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业务的通存通兑功能,由银行直接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中将税款划转入库的一种申报方式。 2、银行卡申报的特点 方便、易操作; 节约成本,征纳双方几乎不需要什么额外的投入; 适用范围小。 3、银行卡申报所适用的范围 银行卡申报十分适合于个体双定户。 从空间距离上来划分,电子申报可以分为间接电子申报及直接电子申报。 OCR/OMR申报、IC卡/软盘申报属于间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专用申报器申报及网上申报为直接电子申报。直接电子申报又因网络媒介不同分为基于公用电话网的电子申报和基于Internet网的电子申报。 电子报税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电子申报的现状 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实行电子申报较晚。最早采用的电子申报是1994年河北省采用的OCR/OMR申报方式,严格地说,OCR/OMR不应称为电子申报。1995年以后,各类电子申报在各地陆续推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126万户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此外,全国有40多万一般纳税人采用电子化方式报送金税工程的销、进项发票数据。电子申报主要集中在电话申报及专用申报器申报、银行卡申报几种类型,部分地区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 2001年6月,组委会在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征管司的支持下,向各省下发“关于调查电子申报应用情况”的函,以后又补发“税收电子申报现状情况表”,各省认真调查、汇总,上报组委会。经过组委会整理、分析后形成的数据报表见附件,数据虽不完整,但从中我们仍可看出目前我国电子申报使用情况的一些特点: 1、目前,我国电子申报以电话申报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使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占总户数的37%;其次是其他方式电子申报(主要是银行卡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地区数也最多,有18个省、直辖市采用电话申报。 2、从时间上来看,1997年是推广电子申报的高峰年,这一年共有50多万户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占采用电子申报总户数42%。从近两年(1999年、2000年)的情况来看,Internet网上申报增长迅速,仅这两年,就有 25000多户纳税人实行Internet网上申报,占采用Internet网上申报纳税人总数的95%,由此我们可以预见,Internet网上申报将成为以后几年内推广的主要方式。 3、地区间差距极大。仅广东(包括深圳)、山东(包括青岛)两省就有60多万户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占总户数的一半以上,而有些省尚未或刚刚实行电子申报。各地的电子申报化率(电子申报化率是指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户数与该地区管辖纳税人总数的比率)的差距也较大,如青岛国税局,共管辖各类纳税人100581户,截至2001年4月,有29432户企业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申报,企业纳税人电子申报化率高达83.7%,个体双定业户全部采用税银联网的自动划转入库方式。而有些地区,如甘肃、内蒙等地刚刚开始采用电子申报。 4、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主要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中小企业。 5、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表明:国税系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已有40多万户一般纳税人采用该系统报送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信息,这些纳税人使用IC卡及软盘报送销项发票信息,税务局采用OCR/OMR扫描技术处理进项发票信息。 (二)我国电子申报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最早使用OCR/OMR电子申报来看,我国使用电子申报距今已有近10 年,但总的说来,我国电子申报尚属于起步阶段,尤其是Internet网上申报,更是方兴未艾。由于各类电子申报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我国征管环境的影响,电子申报尚未在我国普及,即使一些地区已经开始采用电子申报,但由于种种原因,征纳双方的积极性不高,原来使用电子申报的部分纳税人逐渐又回到纸质申报的方式。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e化没有全面展开,其他涉税事项尚需改革 申报只是纳税人涉税事项中的一个环节。除申报外,还包括诸如税款缴纳、税务登记、发票审批等其他涉税事项。在其他事项未实行电子化,而仅仅申报采用电子化方式的情况下,虽然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必上门办理,但发票审批、税务登记等仍要上门,不能真正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此外,采用电子申报的地区并不是国、地税两家协调后,共同对同一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因此,对于共管户来说,即使不必向国税报送纸质资料,也得向地税报送,即使国、地税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如果两家的数据格式不同,共管户还需处理两次申报数据。 2、电子申报数据的有效性问题 电子申报数据的有效性是指纳税人可否对其报送的电子化申报数据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纸质申报,纳税人通过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印鉴的方式证明其对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而电子化申报数据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予以确认,我国尚没有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且电子化申报数据具有无形、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易在征纳双方产生责任纠纷。目前,该矛盾通过纳税人报送电子化数据的同时报送纸质资料的办法予以解决,这种解决办法已失去电子申报的真正意义。 3、电子申报规范性问题 电子申报的规范性包括申报数据采集方式的规范性、申报数据格式的规范性以及电子申报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三个方面。电子申报的规范性是电子申报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关键,是保证数据能否共享的关键。目前,税务总局对电子申报所采用的技术及数据格式无统一规范的标准,不同公司采用不同的技术及数据格式开发电子申报录入器、IC卡等产品,产品之间无法兼容。各地税务局大都各自为政,在其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采用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即使同一个省的电子申报也不统一,严重影响电子申报产品的开放性和电子申报数据的共享性。 4、申报操作流程的不适应性 电子申报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还需要精简的程序与其相适应。目前的申报操作流程是按照手工申报的特点而设计,其中许多环节无法适用于电子申报,因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因此,征管程序和手续的简化和规范是电子申报成功推广的重要前提之一。 5、一些电子申报类型自身的特点及纳税人目前信息化程度,制约了电子申报的全面推广。如电话申报,无法适用于大型企业。虽然专用申报器适用于大多数的纳税人,但若对于用票量非常大的企业,录入工作量也非常大,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6、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的计算机普及率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很低,计算机使用能力普遍较低,制约了电子申报的推广。同时,税务系统内的专门技术人员十分有限,如果全面推广电子申报,其巨大的维护工作是目前技术人员所无法承担的。 7、数据的利用问题 完整的申报数据是计算机稽查选案的基础。但由于目前大多数地区仍然采用人工稽查选案,大多数实行电子申报的税务局只重视数据的采集,而忽视对数据资料的分析整理并加以利用,造成了电子数据的严重堆积、浪费,共享性、开放性极为不足。 8、 环境的制约 我国网络基础设施比较差,网络通讯速度慢、费用高。这无疑会增加电子申报的成本,阻碍了电子申报的推广。
解释 在短期内对宏观经济产生扩张性影响的各种税收如利息税、(总)遗产税、继承税(分遗产税)等的统称。 功用 一般而言,税收的征收及其实际税率的提高,在长短期内都会抑制社会有效需求而对宏观经济产生紧缩性的影响。但由于短期扩张税减少了日后的预期财产量或现金流收入,相关纳税人为避税而更倾向于在短期内实施诸如消费、投资、捐赠(捐赠赋予受捐助者实施消费、建设等扩张性经济行为的资源和能力)等增加社会有效需求的经济行为,减少积累、储蓄等紧缩性经济行为,因而在短期内对宏观经济产生扩张性影响。而从长期来看,由于短期扩张税是对相关纳税人长期财产量或收入的一种挤出,比之不征或少征,减少了纳税主体在长期内的资源占有量,抑制了纳税主体在长期内实施扩张性经济行为的能力,对宏观经济并无扩张作用。
现在法定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理解是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能实施代征。公司付给的私人劳务费不在代扣范围中,因为还涉及到征收营业税问题,所以应由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公司支付证明(加盖公章)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劳务发票并缴纳税款(8%左右),公司凭对方的发票支付并在税前列支。没有发票不能税前列支。 提供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规定要征收营业税。个人申请开票,要按劳务收入缴营业税5%,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地规定不一,但两项合计一般在0.5%左右),再加个人所得税带征2%左右(各地规定是不一)。
解释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相关内容 财政 税制
反避税简介 反避税(Anti-Tax Avoidance)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 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 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 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如开展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或由国际税收组织牵头,开展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反避税定义 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反避税管理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账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账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账户不调整,企业账面反映保持原样,而且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账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国际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心理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有关国家针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2、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即按照有关联的公司任何一方与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独立经济利益和相互竞争的身份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所应承担或归属的成本、费用或利润来考查、衡量某个公司的利润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 3、转让定价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其中关键环节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关联企业或公司彼此出售货物或财产时,财政法规规定的公平价格,就是比照彼此无关联各方,在同等情况下,出售同类货物或财产付出的价格。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b、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c、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d、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作出调整。 4、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从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出发,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作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5、加强征收管理: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1)、纳税申报制度,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 (2)、会计审计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3)、所得核定制度,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税纳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
简介 非税收 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主要分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中央机关及其委托代征机构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中央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由地方征收的属于自身的收入和体制分成收入两部分。 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非普通性、复杂性、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等特点。政府非税收入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5%—15%之间,中等收入国家在15%—25%之间。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 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管理范围 非税收 入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 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 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 资金 。 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 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 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 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分析 (一)执法部门多,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数量庞大,政府对总体情况把握不够 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部分收入: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 。包括:(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 )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6 )事业收入、公产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分预算内非税收入在项目、数量、管理上都比较规范。从 统计数字来看,其在整个政府非税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主 要包括:(1)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 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据财政部1995年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 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共369项 (272项纳入预算外,97项纳入预算内 )。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和基 金项目则更多,据估计项目达千余个,金额达2000亿元。 3、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 收费和集资、摊派。据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抽样调查,涟源市156个 副科级以上单位中,执行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有144个,收费项目竟达1230个。该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 其项目及数量不明确,据有些省的调研表明,中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收费和集资已超过其政府财力的 1/ 3。后面两部分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也正是这两项收入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状态。建 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预算外资金中只有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 只有 8 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改革开放后,预算 外资金的规模开始迅速膨胀起来。 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 47亿元;1992年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 预算内收入的 97 %,其总量增加了10倍。 1996年,全国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共查出1995年预 算外资金 3855亿元,约为 1994年查出的27倍。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 收入的一半。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混乱,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 ,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上较严格,近几 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1000多项。在市县乡三级政 府,其非税收入设立管理约束力逐渐弱化,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农村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多头管理的无 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管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规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 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规定由乡镇财政管理,实际上是乡镇财力实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 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管理。实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行数量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 一的收费标准,缺乏监督。分散管理之中,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三)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的管理尚处于规范和整顿过程之中目前政府对收费及基金的管理基本上明确了 项目的批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收费和基金的实际 收支、支出使用情况,都没有经过立法形式确立管理体制。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规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国家所有的性质,规定各预算外资金应交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将 13项大基金纳入预算,对大部分收费和基金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这些制度规定在落实过 程中困难很大。今年初的税费改革首先从交通、房地产等方面入手,其目的是降低汽车、房屋的价格及 其使用价格,以配合政府拉动国内需求。消费决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清理整顿不合理的收费与基金, 从而提高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才能带动消费。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的税费 改革和税费管理问题,在同一领域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制度建设。 (四)现今的税费制度混乱之中,另有的一大现状是“难”由于许多收费项目是经过某个领导的批准或许诺出台的 ,收费单位在“红头文件”、“领导指示”的保护下,收费管理部门明知收费不合理,却不敢去查,即 使查了,上头一个电话,也无法处理;收费单位一般都拥有一定的实权,再加上上层领导的保护,被收 费对象明知收费不合理,也无可奈何,最终不得不如数上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在 1956-1983年期间,50 %左右来源于非税收入 ,其大部分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国家作为全民生产资料 所有者的代表,从国营企业取得投资回报。由于计划经济中这部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 其透明度高 ,管理严格。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对地方政府和中央 政府各部门“放权”后形成的。这些非税收入在缓解政府各部门经费不足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 目前政府对其的管理不力,负面效应越来越大。 改革方向 非税收入--研讨会 (一)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支全部 纳入该体系政府各项职能的支出都必须采用财政预算的方式,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 。改变原来财政预算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 种预算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体系。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切 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 (二 )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政府财力的全面法律约束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制 才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手段,中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立 法、行政法规,明确各种合理收费基金的征收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并用法律程序约束财政分配,达 到严肃财政纪律的目的。 (三 )采取复式预算的组织形式,设立多个专门预算会计帐户,对不同性质收支分别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预算办法的部门,由于收入要 集中,支出需财政预算部门审批方能拨款,财政预算对各单位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 ;而对于实行收入完全或绝大部分来自收费的收支一条线预算管理办法的单位,由于其预算自收自支, 自行管理,因而应要求其建立严格的财政制度,加强财政部门对其财务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 四 )建立专门的收费监督部门,该部门不受同级政府机关领导,而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政 府部门负责将政府收费置于人 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对那些政府以明令取消 的不合理收费予以坚决取缔,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及时、全面地反映至税费改革、管理部门。在 具体操作上可实施领导负责制原则。 (五 )加大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将税收收入水平提到政府收入的主体地位统计表明,1980-1993年中国的税收 收入平均有86%来自国有企业;到1994年,各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 20.4%上升到65.9%,但其承担的税收仅占总税收的 30 %;中国居民个人收入占gdp的比重达66.5%,而个 人所得税却仅占整个工商税收的2 4%;税制结构中,1997年服务于效率目标的商品税占整个税收的70%, 服务于公平目标的所得税仅占14.9%,与近年来向个人倾斜的分配原则相违背。因而,中国税收体制改革 仍具有很大空间,完善税收体制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预算内收入,政府财政困难问题将有所减少,预算 外收入的动力减弱,各种乱摊派、收费会相应有所减少,而财政上的困难更会加重乱收费现象。同时, 财政收入的增加可以使政府有一定的财政力量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给予大量下岗工人生 活上的保障,使其具有基本生活用品之外的消费能力,有助于缓解国内市场的消费不足。 (六 )年初的税费改革首先从房地产及汽车销售市场开始,其目的之一是启动并促 进这两个市场的消费但认为,这两个板块的启动对国内消费需求促进有限,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不是太 大。据有关方面调查,不考虑国有资产,国内 50%的资产属于10%的个人,由此可见,国内买得起住房、 汽车的人毕竟是少数,许多买房的人也只是短期行为 (由于房改的原因 ),这种促进消费是以挤出 远期消费为代价的。用税费改革的方法促进消费从根本上应从减轻农民和工人负担着手,这二者的基数大,乘数效应也大,因而这两个主体的税费改革对经济增长意义重大。中国如果不对这两方面存在的问 题进行改革,即使较短期内消费不足问题得到缓解,但长期必然会面临一个轮回消费不足的怪圈。 (七 )对中国政府非税收入的改革应具体落到实处,按收支内容区别其不同的性质,为日后不同 性质收入对应不同性质支出打下基础特别是农村的税费改革,农村的 “三提五统”按收支内容分为政府行政收支、社会公益性事业收支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三类,用于第一 类的收支应改为税收,后两类的收支可采用费的形式。第一、二类的收支由乡镇政府财政统管,纳入预 算,第三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财政实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由于农民 本身参政、议政意识较差,这一点必须强调。 存在问题与原因 2007年,江苏省已经有了一份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报告中称:今年第一季度,共收到有效缴款书28846份,涉及非税收入12.78亿。这一数字,是去年3月1日到年底以来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的近3倍。江苏全省范围,非税收入总量已从1996年的25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0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江苏省非税收入真正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内的只占该资金总额的36%。2006年,江苏省67个省级机关单位就有160多亿的非税收入,平均每个部门2.4亿元左右。 2.“费挤税”与现行的税制改革相违背。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地方部门的自有资金一直游离于国库之外的现象,将与中央的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 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很多部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行设立各种收费项目,超标准和范围收费,金额巨大。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从而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4.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非常多的部门,如交通、国土、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往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规范化管理解决策略 税收收入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非税收入也应参照税收收入,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2.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如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细节。颁布这一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对于这部凝聚着众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此,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规章,力求尽快与它“接轨”。 3.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一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拨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主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非税收入改革取消了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将以往“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征缴方式,改为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强化对截留、坐支收罚资金逃避财政专户和私设金库管理。 4.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收费票据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现行票据应加强管理,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利用各种媒体对财政各类票证的式样及相对应的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对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当事人可持违规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上诉并要求退款。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各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的入缴专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