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什么是发票检查 2 发票检查的组织形式 3 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4 发票检查的方法 什么是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发票及国家税收财务会计法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发票检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并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其中两个《管理法规》是根本依据,《实施细则》是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是参照依据。 发票检查的组织形式 发票检查的组织形式是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发票检查。主要包括用票单位和税务机关检查。 (一)用票单位检查 1、自查。用票单位(个人)自查是指用票单位(个人)在税务机关的指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发动和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填票人及管票人参加检查的一种形式。 2、互审。互审是指在税务机关指导下,依靠用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被查单位(个人),将被查单位(个人)按系统或行业或地段进行合理的划分,抽调被查单位(个人)发票管理的财会人员和填票人员,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互审。 (二)日常检查。是指税务专管员按照日常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在进行纳税辅导、纳税检查时,对所管业户的发票领购、保管、使用进行的检查。 (三)专职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对税务机关内部所辖发票管理站(组)和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及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四)验旧购新检查。是指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对其前期已使用发票的存根联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 (五)连环检查。是税务机关强化发票检查责任,将违章消灭在管理环节而采取的形式,分为:专管员初查、发票专管员验旧领新时的复查、检查组或所长考核验收检查。 (六)联审互查。是由各级税务机关从所属基层税务所抽调发票专管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小组,分片进行联审,或以基层税务所组织互相交叉检查的一种形式。 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是发票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只有把发票检查诸环节进行科学分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1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基础管理工作检查通常包括: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配制、制度建立等方面情况。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是整个发票检查工作的开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检查单位和个人及分管领导对发票管理工作是否尽到了经济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涂改发票等违法乱纪行为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或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了反映,对于要素项目填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票,是否及时督促退回补办或更正等。 ②检查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即检查是否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发票管理人员,所配备的发票管理人员是否能胜任其工作。 ③在发票管理设施上,是否设有专库或专柜,专库专柜的保险程度如何,发票的存放地点是否适宜、合理,是否因人为的原因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 ④检查是否制定了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是否制定了发票的发放、保存、缴销等内部制约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与责任划分是否明确,这些制度是否同每一经办人员的物质利益挂勾等。 2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的检查。 对发票购、发、存状况的检查,是指检查发票购进过程、发放过程和结存情况方面登记的及时性与正确性。 ①发票的领购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每次发生的发票收发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进行了登记, ②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发票手续的问题,是否设置专门的发放登记册,对发放的发票是否按顺序进行登记,是否按顺序号进行发放。 ③ 发票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用票单位对库存未用发票和已用发票存根联的保管情况,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发票保管过程中是否发生过丢失、霉烂等事故,已用的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齐全,对日常清查盘点中所发现的案件是否已及时处理,到期的已用发票存根或过期作废的发票,是否按规定造册报税务机关销毁。 3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即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也就是检查发票中所反映的经济交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概括起来说就是要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①检查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开出发票存根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有伪造弄虚作假现象。财会人员对有疑点的发票是否做到当即扣留,并送交税务机关追查。 ②检查发票的合法性。检查发票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有“白条”收据付款的现象。 ③检查发票的正确性。检查发票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和填制单位是否签章等。 此外,还应检查已填制的数字是否有缺号、缺联、大头小尾、涂改伪造、变造、大小写金额书写错误等问题。 伪造变造的发票一般有以下特征: 一是涂改迹象。破坏了纸张的结构,使纸层变薄,或损坏了原有印格或有新写迹象,墨迹模糊。 二是补写迹象。补写的笔迹、颜色、间距与原有的不同。 三是侵蚀迹象。有模仿迹象和残存原有记录的痕迹,经过侵蚀后的纸张发脆。签字的笔迹缓慢,有不合理的停顿,弯弯曲曲。 4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 加强发票印制环节的检查,是做好发票源泉管理的重要一环。印制环节检查主要是检查发票定点印刷厂是否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健全各项印制、安全及保密制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印制发票的标准,是否具有较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厂,如底纹纸和油墨是否按规定生产、保管、发运等。 5取得发票合法性的检查。 取得的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款项时,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销凭证。只要在这个环节认真审核,就能解决大量的发票违法问题,检查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检查取得的发票票面的合法性。主要检查其票面是否规范,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否加盖单位和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另外,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还要将其名称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所反映的单位和个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 ②检查发票填写真实性。主要检查取得的发票填写的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涂改,不复写现象,检查大小写金额、品名、单位名称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漏填,后补或字迹不一样,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及保管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等问题,从中发现疑点。 ③对外来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对。在做好发票逻辑审核、合法性检查后,重点检查发票品名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查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④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合法性审查,对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的凭证。 6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的发票情况进行检查,看其有无以票谋私现象。同时检查工本管理费收支情况,有无擅自加收工本管理费以及将工本管理费挪作他用现象。 发票检查的方法 发票的检查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 “顺查法”和“逆查法”; “分析预测法”和“经验查法”. 1全查法。 又称详查法。这是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及保管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一种检查方法。全查法的特点是:审查的情况比较全面、深入,易于从多方面发现问题,结论比较真实、可靠。但是这种检查方法投入力量多,耗费时间长,工作量大,为此,它多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发票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全查法要对发票的印、领、用、销、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为此,在检查过程中,可针对不同环节灵活运用如下: 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根据账与账,账与表(册),账与实物的相互制约关系进行核对检查;可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实有的发票进行实地清点;可按照发票使用开具的规定,对已填用的发票复查核对;也可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外部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发票存在的问题;还可利用发票开具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开具的内容或购货单位所购货物上发现疑点问题。 2抽查法。 又称选查法。是税务机关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某一行业、部门或某个人,就其发票管理的特定对象、范围或环节进行有重点、有目的、能选择的检查方法。这种检查方法重点突出,目的明确,精力集中,收效快,故多适用于发票的专项检查。但由于抽查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反映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管理的全貌,有些问题也就容易漏掉。采用抽查法,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线索,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某一行业、单位及个人在发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选择重点项目,对部分发票进行检查。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更应该选择好抽查对象,不能随心所欲。 3顺查法。 顺查法就是按照发票的管理程序(即设计→印制→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结存),从前往后对发票进行顺序检查的方法。它的检查过程与发票管理程序顺次相互对应,同步进行。由于这种检查方法首先是从检查发票的取得来源入手,再依次检查其去向和使用结果,因而它具有检查层次清楚,检查过程全面、系统,来龙去脉比较明朗,存在的问题不易漏掉的特点。但这种检查方法工作量大,耗时费力,它比较适用于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专户检查。 4逆查法。 逆查法是与顺查法相对称的一种检查方法。与顺查法相比,它的检查范围比较广泛。例如某些业户为达到偷税目的,往往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勾结,采取代开发票的手法,隐瞒应税收入。在检查购货单位的支出凭证时,如发现代开的发票,就可以采取逆查的方法追查发票的来源,查明代开发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在实际工作中,逆查法并非全部都按发票的管理程序反向推进,而是当发现某个环节有发票违法行为时,才运用逆查方法向发票的其它管理环节进行跟踪反馈。所以逆查法与顺查法相比。具有既全面、系统又机动灵活的特点,因此也就更容易发现疑点和问题。它是一种常见的检查方法。 5经验查法。 经验查法是在归纳总结发票管理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规范性检查方法。这种检查方法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广泛性。经验查法产生于群众之中,是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而它容易为检查人员所接受。二是可操作性。经验查法是升华了的实践的产物。采用经验查法可以掌握发票管理活动规律,揭示问题的本质,切中要害,它比较适合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践证明,运用经验查法开展发票检查工作,即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又能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运用经验查法时,首要的前提是熟悉情况,了解动态,只有这样,才能在检查的初期接近问题。经验查法是集各种发票检查方法之精华于一身的综合性检查方法,它的实用性、机动性都很强。所以,在发票的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应根据检查工作事态发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况或存在的各种问题,随时变换检查手法,以达到检查的目的。
目录 1 什么是发票缴销 2 发票缴销的类型 3 发票缴销的程序 什么是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 发票缴销的类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造具清册,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形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时,原来的发票在使用到期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发票缴销的程序 1、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发票准印证(Invoice Printing Permit) 目录 1 什么是发票准印证 2 发票准印证的印制资格 什么是发票准印证 发票准印证是指由税务机关向其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发放的一种证明,以证明该企业具备有印制发票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生产责任制度; 保密制度; 质量检验制度; 保管制度; 其他有关制度。 企业接受发票准印证后,在印制发票之前,还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放发票准印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伪造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的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发票准印证的印制资格 有资格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已获取发票准印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目录 1 什么是负有效保护率 2 负有效保护率的情况 什么是负有效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也叫有效关税率、实际保护率,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负有效保护率是指有效保护率为负值。 一个国家采用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保护下能产生比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更大的增值。但如果在保护措施作用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额反而小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增值额,这就形成负保护。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一个生产过程对投入品进行加工制造,一般都会产生价值增值,但一些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投入品经过加工制造后,产出品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不足以抵偿其投入品的价格,形成负增值。 造成负增值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工艺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或投入品消耗过高。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生产过程为负增值的产业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如果进口国对产出品给予高于其投入品的保护,则可以使产出品价格提高,从而使在贸易保护措施作用下产生的增值额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增值额。这时,虽然有效保护率为负值,但保护措施为该产业提供了正保护。 负有效保护率的情况 根据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负有效保护率有两种情况: 1、在贸易保护措施作用下,某一生产过程的价值增值小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价值增值。 2、这一生产过程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价值增值为负值。
解释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是指应当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相对于非应税劳务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若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若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了商场等。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中规定非应税劳务 1.如果是征收增值税企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如果是征收营业税企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非应税项目和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相关内容 财务经济经营
将可以以税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种“收费”改为税收,是一种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效措施。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行“费改税”,不等于笼统地一概否认收费的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费用。 简介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基本思路 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具体改革意见 1、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范围内。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2、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3、 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以下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4、 对省级政府初审提出取消的基金项目,省级政府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政府或人大批准设立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设立的基金之外“搭车”或重复设立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以及1990年以后国务院下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公布取消。 思路 一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通过税收筹集,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是将体现市场经营服务行为、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转为经营性收费,所得收入依法征税。 三是将政府为筹集资金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 四是保留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必要的规费;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保留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并对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国际税收正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中形成征纳关系从而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各国政府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其实质是各国政府在对各自政权管辖范围内的跨国纳税人征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权益分配。因为跨国纳税人在它所跨越的几个国家内取得收入所应承担的总税负是一个既定量,当一个国家向跨国纳税人多征税时,必然导致相关国家少征税,由此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只能通过调整这些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求得解决。 起源和发展 在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不存在国际税收关系。那时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农业税以土地田亩数、农业劳动力人数或农业家庭户数为计税标准。土地田亩总是在某个国家的领土、疆域以内,农业劳动力和农业家庭附着在土地田亩之上,不易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流动,也就不可能产生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和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的需要,而非为了交换。这种封闭式的经济把对产品的课税限制在一国范围之内,因而也不具备产生国际税收的条件。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逐渐摧毁了自然经济而居于统治地位,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取代农业税成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税类。随着商品流通从国内市场延伸到国际市场,跨国交易日渐频繁。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跨国交易行为应由起点的出口国家对出口商征税,由终点的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征税。虽然在激烈的国际商战条件下,矛盾双方国家为求暂时妥协,也常订立包括有关税优惠条款在内的贸易协定或专门的关税协定,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只是彼此的国内法中有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税收事务的调整,并不直接触及国家间税收权益的调整,因此也同样不会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推行所得税,并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代间接税的主要税类。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有可能同时跨越几个国家取得所得,它既不象农业税那样被局限在一国的范围之内,也不象间接税那样有着明确的跨国交易起点国和终点国的概念。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往往会被所得发生国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又同时被纳税人的所属国按照属人原则征税。调整处理这种国家之间重复交叉课税的矛盾,已直接触及有关各国的税收权益,并最终导致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及其跨国所得迅速扩大,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突出,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征收管理漏洞从事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日益增多,国际税收关系因而有了进一步发展。面对这种状况,有关国家已不能继续停留在早期所采取的于一国范围内通过国内法单方面作出权宜处理的做法,也不能再满足于以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肇始的由有关国家订立非规范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调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做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必须有一个为各国所共同确认的,约束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规范。于是,20世纪60年代前后产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两个国际范本。至80年代初,参照这两个范本签订的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不包括关税在内)已有1316个;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至90年代初,也已有29个。 研究范围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涉及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表现方面,主要包括:①协调有关国家之间行使税收管辖权,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和扩大。②协调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方法,及其跨国征税对象在各自国家的计算、分配和税款征收。③加强有关国家之间交换税收情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防止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有效政策措施。④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主要内容以及签订原则与程序。 研究对象 关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各国学术界有几种不同观点:①研究各国税制。认为离开对各国税制的研究,国际税收只能成为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抽象。②研究各国税制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部分。认为只有一国的涉外税制部分,才有可能导致这个国家同有关外国纳税人所属国家之间国际关系的发生。③研究一国税制中足以带来国际影响的部分。认为即使是流转税,如关税,它既然会影响到国家间商品和技术的进口与出口,有关国家还要为此签订关税协定,那末就应纳入在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④研究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与调整。认为税收既然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那末,只有同国家间税收分配有关的,即对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和避税才是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配图相关连接
国际避税正文 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税法规定的不同或疏漏,采用合法方式和手段回避或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原因 ①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轻重不一,促使跨国纳税人把收入和资产由高税国家或地区向低税国家或地区转移;②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国际化和收入多元化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③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形成双重征税,对国际避税产生了催化作用;④税收制度不完备,征管网络不严密,为国际间避税提供了条件;⑤跨国纳税人过度追逐高额利润的欲望是产生国际避税的主要原因。 方式 国际避税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名目繁多,通常有:①课税主体转移避税。各国一般以住所、居所或者居住一定天数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跨国纳税人往往采取移居他国或者缩短居住时间等方式变更身份,以达到避税目的。②选择或改变法人登记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和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避税。例如,某一法人基于居民和非居民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往往选择低税国家或避税港登记注册作为居民,选择高税国家作为非居民而避税,在以管理控制中心地作为确定法人居民标准的国家里,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改变董事会地点的方式,把管理控制中心迁移到低税国家,使之成为该国的居民,在原来高税国家成为非居民而避税。③转让定价避税,分摊费用,减少收入,增大成本等。④利用关联公司或外国基地公司避税。⑤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等等。 反避税措施 如何防止国际避税,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各国对国际避税采取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在国内法律措施方面:①强化会计审查和税务审计制度,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务监督和管理。②建立和健全国际纳税申报制度,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申报国外应税收入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在司法程序上规定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负有举证有关国外事实的责任。③严密征收管理制度,规定企业费用列支标准,限制管理费摊销,明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外国基地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④实行核定征税制度,对于跨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纳税的,在税法中规定税务当局有权根据其经营情况,采取按同行业纳税人的正常或平均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额,据以计征所得税。 在国际税收协定方面:重点是同有关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双方协商消除双重征税,加强税收情报交换,防止避税、逃税和漏税等。 参考书目 邓子基、唐腾翔:《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88。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