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 书 名: 山西省国税系统优秀论文集(2005) 作 者:陕西省国家税务与税收科学研究所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 ISBN: 9787801559289 开本: 32 定价: 38.00 元内容简介 为了在全省国税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鼓励人人都参与税收科研工作,陕西省国税局从2004年的税收科研成果中评选出一部分优秀科研论文并汇编成册。选编的研究成果囊括了经济与税收、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税收科学发展观、干部队伍及基层建设等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抓住了重点、难点和热点,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是我省国税系统研究能力不断提高的重要反映。希望广大干部职工在阅读这些优秀论文的同时,自觉培养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良好习惯,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下去搞调研,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为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发展观奠定坚实的基础。图书目录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科研工作(代序) 山西省国际水务局关于表彰2004年度税收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税收与经济篇 促进“大进大出”的税收措施初探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促进国税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太原市经济与税收结构变化及互动影响的研究 2000-2003年山西国税税收收入增量分析 山西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优惠 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博弈 现行征管模式下完善税源监控的思考 税源分析和税收能力评估初步探讨 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税制 入世后的税收政策调整浅析 中日两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方案设计 太原市运行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调查分析 出口退税新政策对阳泉外贸经济的影响 推行企业所得税均衡计算方式的实践与思考 …… 税收管理篇 队伍建设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2 号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举例说明 如中国现行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直接规定每升消费税税额。土地使用税按使用土地面积,规定每平方米税额。车船使用税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对船舶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又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各税目(如原油、煤炭、盐等)均规定按吨(或立方米)征收一个固定税额。 又如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按吨或按辆征收一个固定税额。特点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解释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所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所应在受理申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所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还可以在街道、乡镇、集贸市场或通过税务网站等形式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经营地址、行业类别、主管税务所初步核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维持或调整定额,并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税务分局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所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简介 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分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定额发票是税局专门印制的,不用填开的,有固定数额的发票。年应税销售额商业50万元以下、工业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共有小额、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种面额的版本,配套使用定额发票清单,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 这些发票使用时整本启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并设置发票登记簿。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 每个地方规定的最底税额是不定的,一.要看所经营的性质。二.要看经营所在地段。三.要看你的营业面积。他们都会有专门的人来看你所经营的场所的,然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给你一个最低的纳税标准。
一.定义 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完税凭证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二.完税凭证详述1.种类 完税凭证包括各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规定,常见的完税凭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第1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1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1联)、《税 收通用完税证》(第2联)、《税收定额完税证》(收据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2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2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2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等。而印花税票本身,在粘贴、画销之后即为印刷税已缴纳的完税凭证。 人民币2.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完税凭证的开具、保存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24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34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3.意义 作为完税凭证,首先是税务征收机关代表国家签发给纳税人的凭证,带有收据性质,它有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监督,杜绝发生贪污税款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依法纳税之后,还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好纳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对、检查。 同时,纳税凭证也是纳税人热爱国家,依法缴纳税款、支持国家建设的证明,带有很强的荣誉性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1)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不同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1 .从内容上分析 劳动合同关系下,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在内部劳动规则约束;根据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并根据劳动者的职级、能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服从于用人单 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合同关系下,约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劳动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劳动者不受支付报酬一方的的管理,劳动者服从于合同约定的劳务事 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2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而根据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简介 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历史沿革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别依照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依照营业额计算的部分简称营业税。由于它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称为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营业税按工商业的营业行为多环节征收,具有征收面广、入库及时的特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税源日益丰裕,而且税率较低,税负均衡,征收简便,易被接受,所以它发挥了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公布后,1953年和1956年有过两次重大变动。1953年税制修正 1953年税制修正,对工商业营业税税制的变动主要有: (1)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完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相应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率。 (2)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对筵席、冷食、旅馆、舞厅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均并入营业税。 (3)试行商品流通税后,对经营卷烟、酒、麦粉、棉纱等22项54目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无论产制、批发还是零售,均不再缴纳营业税。 (4)修改了对经营工业品者在其发生营业行为后征税的原则。即对工业品实行“产制、批发、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两次课征的原则。1956年税制修正 1956年前后的税制修正,其中与工商业营业税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1)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合作 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商品,可不作进销货处理,仅 就手续费用自报核实征收营业税,以减轻其税负。 (2)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一年内一律按小型工 业的规定只缴纳一道营业税,并减征20%~50%。 (3)原则上废除工商业税的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的征 收方法,会计制度健全的改为查账计征;会计制度不 健全或无账户,其经营业务与国、合企业有一定联系 的,改为核算征收。 (4)公私合营工厂并厂以后统一核算盈亏的,由总厂纳税;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工业品不纳税;合作商店(小组)和小商小贩的营业税税率,凡原来是5%以下的(除婚丧服务外)都改为3%;原来是6%的,改为5%;原来是7%以上的,都改为7%;并一律废除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5)公私合营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相互调拨原物料、器材不纳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工业部门的供应机构供给所属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物资可以比照供给本部门国营企业,不纳营业税。
简介 工商业税是对工商营利企业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主要税种之一。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依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部分,根据工业轻于商业,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制定比例税率征收。依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部分,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30%。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机器制造业等20个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中的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某些业务的经营,分别减征所得税10%至40%,以利于引导当时的私人资本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投资。 1950年6月调整税收后,政务院于1950年12月修正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至20%,调整为1%至15%。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累进点都有大幅度提高,并将累进级数由十四级增加为二十一级。分类 工商业税按照工商业者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①固定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征收,并根据其会计制度的健全情况,分别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以及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的定期定额征收等方法。②临时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对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对一般摊贩,采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历史变革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有关工商业税的主要修正是:①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合并征收。合并后的营业税率,调整为1.5%~15%。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工业和商业的营业税都不再缴纳;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免纳工业营业税,零售营业税仍照缴纳;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零售,均照纳营业税。③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④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7.5%~34.5%。⑤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税率不变,起征点提高。⑥简化小型工商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缴纳。 1953年8月以后,根据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税收政策要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精神,对工商业税作了补充修正,恢复对私营批发商业征收营业税,对国有商业批发工业品以及国有商业与合作社在本系统内部调拨农产品均不征营业税,合作社与国有商业代理购销农产品均不按进销货征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产品税 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出来,10月1日开征。工业品分24类,设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设10个税目,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税率60%,最低3%。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按照供电量定额计征,千度1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产品税1886.9万元。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纳税者为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设31个税目,税率最低8%,最高为45%。1987年黄岛区征收增值税13.15万元。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将营业税从原工商税中分出来另行征收。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或经营业务收入的一种税,共设12个税目,25种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1987年黄岛区征收营业税697.5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工商业,除应纳工商税中之营业税外,还应依所得金额累进计算交纳所得税。”规定了21个计税等级,最低税率5%,最高为30%,地方附加是正税的15%。1958年税收制度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即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负担要大体平衡的精神,按经济性质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率。1966年为扶持农村发展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所得税,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20%征收。1979年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工商所得税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1981年1月1日起,对人事工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7年黄岛区共计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94.6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 黄岛区为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年征收0.6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依奖金额为依据征收的税种。税率分四档,按全年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计算。奖金总额为标准工资1个月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0%。1987年黄岛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0.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4年10月,黄岛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7%征收,税款用于黄岛区城市维护建设。1987年,黄岛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0.8万元。车船使用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范围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1973年简化税制,工商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又把车船使用税设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1987年开始征收。其税额为:乘人汽车(包括电车)按座位计税,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108元;40座以上每辆年税额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税,每吨年税额为42元;三轮摩托车辆年税额24元。人力驾驶车辆(包括三轮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畜力驾驶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船舶税额按吨位计算征,机动船150吨(净吨位)以下,每吨年税额0.6元,30吨以上每吨年税额1.4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车船使用税8.4万元。屠宰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对宰杀猪羊出售者,按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10%的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征。1953年屠宰商的税收率为15%,农民自养自宰的猪羊出售部分按13%征税,自食部分仍免征。1957年宰杀猪羊税率8%。1973年将经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或集体单位宰杀的应税畜类采用定额税率,牛每头征税4元,猪每头2元,羊暂免征。1982年,对有证个体屠宰户按收购环节、零售环节各3%税率计征。1985年以市场销售平均价×计税重量后,按3%计征。1987年黄岛区征收屠宰税0.8万元。房产税 1987年开征,按房屋价值计征,以房屋原价减去10%至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税率为12%。1987年黄岛区征收房产税40.4万元。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0月1日开征,凡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部是纳税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征税。1987年黄岛区征收建筑税63.2万元。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1日开征,凡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为征税对象,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原油、重油根据产地为每吨税额40至70元。黄岛区按每吨税额70元征收。1987年黄岛区征收烧油特别税26.6万元。盐税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的指示,对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按盐税的用途征税。1950年至1959年,食盐每吨征税140元,渔用盐每吨42元,工业用盐免征。1960年后,食用盐每吨征税159元,渔用盐29元,农牧用盐55.8元。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暂行条例》省内食盐销售的税额为:国营盐场每吨征税154元,集体盐场每吨150元,洗粉盐每吨140元,粉洗精盐、再制盐每吨13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盐税7.7万元。工商税 1973年开征,是由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税合并起来的一个税种。共设44个税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2%。凡在黄岛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经营、进口贸易、农产品采购、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课税对象,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停征。